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安全、有效、穩健運行,切實防範和

化解經營風險,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實現經營目標、防範風險,對

內部機構、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經營活動及業務行為進行規範、牽制和控

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總稱。

第二章、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結構和要求

第三條、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在全公司建立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

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具體如下:

一、保證法律法規、金融規章的貫徹落實;

二、保證全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現;

三、預防各類違法、違規及違章行為,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範圍之內;

四、保證會計記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保證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條、全公司要按照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要求,制定明確的經營方針,完善“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相統一的經營原則。在內部控制建設方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二、完整性原則。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所有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 部門、崗位和人員。

三、及時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進行及時準確的記錄,並遵循效率性原則,外簡內繁,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資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五、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全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六、獨立性原則。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應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第五條、內部控制系統的結構。全公司內部控制縱向結構由決策控制、執行控制、監督控制組成。橫向結構由組織結構控制、計劃財務控制、資金營運控制、會計管理控制等組成。縱橫結構相互交叉,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共同構成對全公司經營活動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綜合網絡體系。

第六條、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要結合本單位經營管理及業務特點,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內部控制機制。在各項業務經營中,堅持“授權有限,相互制約,事後複核”原則,切實加強對管理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約束和監督。各項業務的。開展要制定相應的崗位工作手冊和業務指導書,明確操作規則、程序和各項具體要求,各職能部門、各業務崗位和人員都必須嚴格照章操作業務,不允許違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必須建立三道控制防線:

(一)自控防線。各業務部門應根據防範本部門所轄業務範圍內各類經營風險的需要,組織開展管轄業務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和控制,並對控制效果承擔控制責任。

(二)互控防線。應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建立業務文件在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傳遞的工作程序,明確簽字責任。

(三)監控防線。應建立以內部監督部門對各機構、部門及崗位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監督反饋的監控防線。內部監督部門必須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加強業務監督,並及時將檢查、評價結果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

三、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對以下業務及人員應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

(一)部門責任分離。

1.資金計劃業務的管理和其會計的核算;資金調撥、授權和賬户調劑;

2.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管理和貸款業務會計核算。

3.會計核算和現金出納。

4.固定資產及內部財產的登記、保管、領發與賬務核算。

5.現金、有價證券的保管與核算。

6.各項資金(含信貸、財務)及財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

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為促進公司制度建設的系統化、一體化、流程化、表單化、信息化,促進公司管理實現制度化、流程化、標準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內控制度建設管理是指對各類制度的起草、審批、執行、檢查、修訂、廢止等各環節進行統一規範。

第二章內控制度分類及部室職責

第三條本辦法之內控制度分為組織管理制度、專業管理制度、技術規範三類。

具體分類(略)

第四條根據內控制度內容分類:

1、制度基本內容:目的、適用範圍、制度正文約束條例、考核條例。

2、制度操作流程:制度操作的流程圖,通常可用visio編。

3、制度操作表單。

第五條根據管理活動的特點、性質及其範圍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體基本上可分為:章程、條例、職責、守則、辦法、制度、規定、細則。

第六條公司制度按其效力範圍分為三級:

一級:在集團範圍內生效的制度文件;

二級:限於總公司本部、分公司、事業部和子公司內部生效的制度文件;

三級:總公司本部各部門內部、分公司各部門內部、事業部各部門內部、子公司各部門內部及項目部內部生效的制度文件。

第七條內控制度建設的歸口部門為審計部(內控部),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度體系建設及管理工作;根據風險評估及外部監管要求向各管理部門提出制度編寫要求;負責制度的初審與會審管理工作;負責制度起草部門編寫制度的指導工作、流程編制的輔導與完善工作、培訓情況檢查、落實情況檢查、執行效果評價;負責統籌制定制度優化方案,並負責逐項督導落實;定期在審計工作和專項內控建設工作中對各項內控制度進行評價、梳理和建議;及時向董事會彙報內控制度建設工作。

第八條公司的制度責任部門即公司制度的編制及督導執行部門為公司各業務單位和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和職能部門負責公司制度的制定及督導執行(包括調研、起草、徵求意見、編寫培訓教案及培訓計劃並進行授課、編制制度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與意見反饋、申請修訂等),以及制度整改建議落實等。

第九條制度的責任部門必須對每一項制度確定制度責任人,責任人的主要職責是:對負責的制度進行培訓、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建立制度檔案(包括制度建設各個環節的內容)等。

第十條綜合部負責制度文件編號、發文、整理建檔等工作。

第十一條培訓部負責按照培訓工作相關要求組織實施培訓,達到培訓效果。

第十二條證券部負責再次審核及發佈需要對外公告的內控制度。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指流程就是指做事情的順序,業務流程是指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利用多部門或單位之間的合作共同完成的工作過程。

第三章內控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

第十四條內控制度編制的流程:各業務單位和職能部門對制度編制需求進行識別與確認→各業務單位和職能部門起草初稿→各業務單位和職能部門組織與制度相關部門進行研討並徵求意見(包括公司對口管理部門的意見)→內控制度建設管理人員(審計部或內控部)初審→各業務單位和職能部門根據制度的重要程度組織會審或會籤→經總經理室或董事會領導審批後以紅頭文件下發或經局域網發佈(審批時須附制度需求識別與徵求意見單、制度審核單、制度定稿及文件審批單)。

第十五條內控制度的修訂流程:各業務單位和職能部門提出制度修訂的書面申請或建議→審計部(內控部)審核→提交公司例會審定→執行制度編制流程。

第十六條各業務單位和職能部門每年定期於12月末依據流程對由本部門負責的制度進行檢查更新並及時對外公佈以貫徹執行。對於文件名以暫行規定、試行辦法等結尾的制度,必須事先確定後試運行期限(不能超過一年)。如有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室或董事會批准。

第十七條內控制度的廢止流程

1、對原制度進行修訂後,原制度廢止。

2、對不能適應現實狀況要求的制度進行廢止,按如下流程進行:制度編制部門(制度責任部門)提出制度廢止的書面申請,並填寫制度需求識別與徵求意見單→審計部(內控部)審核→提交總經理室或董事會審定→決定是否廢止。

第四章內控制度的督導執行

第十八條制度的貫徹:公司制度下發一週之內,各部門各機構要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對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的,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下發一週內,各相關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學習貫徹。

第十九條制度的培訓:制度下發前,制度責任人要編寫制度培訓教案和培訓計劃,填寫制度培訓計劃單,並提交到總公司審計部(內控部),在制度下發的15天內,審計部(內控部)牽頭會同制度責任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制度的執行:各級管理制度必須嚴格執行,各單位檢查管理制度在本單位執行情況時,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有檢查執行情況的原始紙質記錄,且記錄一定要真實、全面,要留下管理的“痕跡”,以作為檢查、督導和明確責任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制度執行中特殊情況的處理

1、制度執行過程中,如果認為制度脱離實際難以落實時,要及時與制度起草部門或審計部(內控部)書面溝通,如無異議就要對制度在本單位的`落實負責。

2、制度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重大情況確實不能按制度執行的,制度的執行部門或相關部門必須履行請示報批程序,經制度責任人及以上層級領導同意後方可靈活處理,並要對此過程留存紙質檔案備查。

第二十二條制度落實的督導檢查

1、前兩個月,制度責任人對各單位執行情況每月都要進行檢查;制度下發兩個月後,制度責任人要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檢查需形成相關報告

2、審計部(內控部)在開展一年一度的各機構內控審計或內控建設專項工作的過程中,將視需要對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檢查)。(上市監管標準和制度的差異、制度與實際執行的差異)

第五章內控制度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定期評審:每年12月初,審計部(內控部)組織公司各部門各機構對公司的內控制度進行一次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記錄以供決策參考。

第二十四條不定期評審:發生下列情況時,審計部(內控部)應適時組織公司制度體系或有關制度的評審活動。

1、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競爭對手的競爭態勢發生變化等影響公司經營環境改變時。

2、公司資源配置、經營方向和領域、組織機構等發生重大變化時。

3、公司對本公司的經營、管理策略進行重大調整時。

4、其他改變公司外部或內部經營條件的事項發生時。

第二十五條制度評審結果的運用

1、識別並確定公司制度建設的需求。確定公司有關內控制度的培訓、編制、修改、執行中止、廢止等事項;確定公司制度管理改進創新的空間和實施措施。

2、編制公司內控制度建設的評估報告。審計部(內控部)在每年的12月底,應根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評審結果,結合制度日常檢查和有關數據與信息的情況,編制公司內控制度建設的綜合評價報告,並提交董事會。

3、將制度評審的結果作為公司各部門進行績效考核的其中一項依據。

第六章內控制度的存檔管理

(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所有內控制度的解釋權均歸制度制定部門,本辦法由審計部(內控部)負責起草和修訂、培訓和解釋,經董事會批准後發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xx年x月x日起執行。

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範集團內部控制規範建設,提高集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集團可持續發展,同時規範內部控制評價程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其配套指引和集團《內部市計監察制度》等杆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部控制定義

本管理辦法所稱內部控制,是由集團及其各單位、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總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京東方集團及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子公司、各BU、各業務單元及其各業務組織(以下簡稱“集團各單位”)。

第四條、基本原則

集團各單位應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原則制、制衡性、適應性及成本效益原則實施內部控制。

第五條、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圍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五個要素進行。

第六條、集團市計監察組織具體負責實施內部控制規範建設,並按規定向董事會及具市計委員會以及相關領導彙報。內部控制規範建設包括設計、運行和評價。市計監察組織負責內部控制管理手冊和內部控制評價手冊的編制,組織編制內部控制制度手冊並進行市核。

第七條、集團各單位負責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並彙總形成內部控制制度手冊,報經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集團各單位根據業務性質強化信息系統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實現自動控制,減少人為操縱。

第九條、集團應根據相關規定及《內部控制評價手冊》的要求,圍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要素進行評價,對內部控制整體有效性發表評價意見。

第十條、集團各單位應將內部控制建設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將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內部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一般情況下,集團各單位應按規定接受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集團統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內部控制進行審計。下屬各單位如需另行委託與集團上市公司年報市計不一致的會計師事務所時須報集團財務部門、市計監察組織審議並經集團市批通過。如涉及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須按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權力與責任

第十二條、集團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機制。

第十三條、董事會負責決策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工作總體安排,保證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在出現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時,及時決策內部控制缺陷解決方案。具體包括:

1、批准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的工作計劃

2、批准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工作方案;

3、批准集團內部控制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4、審閲和批准集團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5、批准內部控制重要、重大缺陷認定報告(含缺陷整改方案):

6、批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重要文檔及重大、重要報告;

7、批准內部控制組織架構設計及職責方案:

8、督導集團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9、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批准的內部控制管理相關制度以及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監事會對董事會的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以及內部控制評價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集團市計監察組織對董事會負責,是其內部控制規範建設的常設機構,負貢集團內部控制建設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並組織實施集團各單位的內部控制自我檢查與整個集團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市議內部控制建設工作計劃;

2、組織實施集團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實施與完善:

3、組織內部控制手冊的編寫工作:

4、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彙報;

5、組織編制並審核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工作方案:

6、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並對過程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7、組織審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8、審核其他需要提交董事會或監事會解決的相關內部控制重要事項及文檔。

第十六條、各級管理層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所轄業務涉及的內部控制建設(設計、運行和自我檢查)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負責,負責主持內部控制管理的日常工作,集團各單位為內部控制管理執行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流程;

2、負責執行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流程,並根據本業務及管理變化情況,開展風險評估,對照風險點,制定或完善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及時更新內部控制流程文檔,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3、根據公司內部控制工作整體部署,負責組織落實本年度內部控制相關工作;

4、負責向集團審計監察組織提供本業務內部控制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內部控制設計、運行情況和對內部控制自我檢查情況,如遇內部控制重大變化應及時溝通:

5、按照集團年度內部控制評價方案,執行內部控制自我檢查工作,完成內部控制自我檢查底稿;並按照集團《內部控制評價手冊》提出所轄業務內部控制缺陷的初步認定(含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報經集團內控管理部門及決策機構批准後進行內部控制的整改:

6、負責配合集團信息管理部門、內控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內控管理信息系統:

7、負責培育員工良好的內部控制管理素質。

第十七條、集團CHRO組織須向各單位宣貫組織架構調整情況,並積極推動落實。

第十八條、審計監察組織協同集團IT流程部門梳理各業務流程,並對集團各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流程設計方法輔導。

第十九條、內部控制規範建設應與集團SOPIC創新變革同步,每年須完成PIDCA(運行、自我評價、修訂完善手冊)循環以逐步提升內部控制水平。

第三章、內部控制程序與方法

第二十條、集團須建立內部控制組織架構並明確彙報機制;根據集團發展戰略,按照SOPIC創新變革實施方案,確定集團內部控制規範建設整體目標。

第二十一條、集團審計監察組織負責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規範建設。

1、明確年度內部控制規範建設項目目標;

2、制定年度內部控制規範建設實施方案,經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審批後,按規定程序對外披露:

3、編制《內部控制管理手冊》和《內部控制評價手冊》;

4、協同IT流程部門督促各單位編制《內部控制制度手冊》及運行;

5、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審核各單位內部控制自我檢查底稿,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經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審批後,按規定程序對外披露;

6、跟蹤各單位缺陷整改。

第二十二條、集團各單位實施內部控制規範建設。

1、對年度事業計劃(KPI)逐級分解並進行風險評估,確定公司層面和流程層面的重要風險領域或關鍵風險點,落實控制措施,完成風險控制文檔:

2、編制《內部控制制度手冊》並運行:

3、實施內部控制自我檢查,並編制內部控制自我檢查底稿,出具內部控制自我檢查報告並報送內控管理部門審核;

4、對制度流程進行細化、優化、簡化,完成內部控制缺陷整改。

第四章、內部控制記錄文檔

第二十三條、集團各單位在實施內部控制時應按規定記錄相關內部控制文檔,文檔的編制方法應符合《內部控制評價手冊》所附要求,主要包括:

1、集團及各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2、各項業務生成的各種原始資料;

3、與內部控制相關的各項記錄及會議資料:

4、內部控制自我檢查及評價過程中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內部控制管理部門應按照集團檔案管理和審計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人員與培訓

第二十五條、內部控制所有崗位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職業道德和任職能力,應獲得相應的專業資質,應按相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六條、對於違反內部控制相關規範的行為導致內部控制發生重要或重大缺陷時,包括設計和運行活動中的相關人員或單位,按規定給予懲罰。

第二十七條、在內部控制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八條、未經授權批准或許可,任何個人或權屬單位不得對外公佈涉及內部控制過程的保密文件,凡擅自泄露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審計監察組織內控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並依據本辦法修訂風險評估細則、內部控制評價細則和內部控制評價手冊,報經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本管理辦法自董事會批准之日起實施。

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篇四

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提高辦學效益,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學校合同管理的指導思想:貫徹執行國家法律的規定,循序漸進與順勢而為相結合,集權與分權相結合。

一、學校合同管理的目標:加強監督管理,規範學校合同行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風險運行,高起點定位,高效率管理,確保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二、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運行,責任到人,全面監督的。合同管理體制。

三、學校可根據合同承辦部門的需要,聯繫法律專家參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審核重大合同,參與重大合同談判、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並根據具體法律服務明確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費用。

四、校長負責學校合同綜合管理,負責協調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1vvq15.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