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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公文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公文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公文管理規定 篇一

為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切實保證學生上下樓梯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請全體教師和學生遵守執行。

第1條 學生平時上下樓的時候,應該靠樓梯右邊行走;學生集體上樓梯的時候,不允許其他學生下樓梯,集體下樓梯的時候,不允許其他學生上樓梯。在樓梯上如果有學生不慎摔倒,在場的學生、教師要示意隊伍停止行進,迅速救治,不得擁擠、踐踏,並及時有序安全地離開。

第2條 學生上下樓梯要靠右走,不擁擠,不碰撞,不吵鬧,不搞惡作劇,不準一步跨兩個台階,不準兩人勾肩搭背地走,不準倚着樓梯扶手向下滑行。嚴禁學生在樓梯上、轉彎處打鬧、做遊戲等。

第3條平時儘量避免到擁擠的人羣中,不得已時,儘量走在人流的邊緣。假如陷入擁擠的人流時,一定要先站穩,身體不要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彎腰撿鞋子或繫鞋帶。有可能的話,可先儘快抓住堅固可靠的東西慢慢走動或停住,待人羣過去後再迅速離開現場。

第4條 各班級課間操、升旗儀式、放學等集會時,必須由班主任組織,在本班門口走廊上列隊後,按照德育處指定路線行走。返回時,也必須由班主任組織學生列隊後,按照指定的樓梯和順序回到班級。班主任和輔導員分別在隊前和隊尾,上下樓梯應以班級為單位,排隊行走。靠右行走,一步一級台階,不爭搶,不推擠打鬧,不追逐起鬨,不騎跨欄杆、扶手,不將身體過多探出欄杆樓梯。

第5條 學生由班級到專用教室上課或者上室外課等,也必須由班級幹部組織學生先在班級教室門口列隊,在課任老師帶領下到指定地點上課。

第6條 《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上下樓道的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我校學生上下樓梯的安全管理,由德育處負責,班主任和全體教師都有責任,教育學生遵守規定。學校安排樓梯值日中層幹部和教師,在每個課間和集隊時刻,都要到到相應的樓梯處組織指揮學生上下樓梯安全。沒有到崗履行職責導致學生髮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公文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規範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户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户口遷移落户依據,逐步消除本市跨區户口遷移的政策差別。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户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户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

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户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户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户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户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註銷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户口。

第三章 户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户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户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户,由相關行政部門核准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

辦理落户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户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户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户。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思明區、湖裏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户口遷入思明區、湖裏區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市幹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户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裏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的,不需要具備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佈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

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在申請户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户籍關係遷入,已經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户口遷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佈的《廈門市户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公文管理規定 篇三

第一條 本公司公文,是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二條 本公司公文,實行統一管理。公文的管理,要做到規範、準確、及時、安全。行文單位,要克服官僚主義和文牘主義。

第三條 各部室、各單位及各有關人員,對公文中涉及國家、政府或本公司應保密的事項,必須嚴守機密,不準隨便向他人泄露。

第四條 公文保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種,其他為一般文件。絕密、機密文件打印一定要用專用磁盤。絕密文件只能印一份,由起草人送有閲文資格的人員傳閲,機密文件按審閲人數打印,閲完後由起草人收回歸檔。祕密文件由閲文人妥善保管。

文件機密級數,由發文單位的主管領導根據文件內容確定。

第五條 公司發文的程序為:擬搞、審核(部門領導)、簽發(公司領導)打印、發文、催辦、立卷、歸檔、銷燬等。

第六條 公司收文的處理程序為:收文、分文、傳送、催辦、立卷、歸檔。

草擬公文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及地方性行政規章。

(二)反映情況要客觀,實事求是。

(三)文字要準確、精煉,條理要清楚,層次要分明,結構要緊密,用語要規範。

(四)人、地、物名、引文及時間要具體、準確。

第七條 各級領導對送來的公文要及時閲批,急件的,當天批覆;一般文件的,三天內批覆。

第八條 各級領導閲、批公文應仔細認真,閲完後要簽名並註明日期,不得圈閲。需要簽署具體意見的,要明確、具體。

第九條 公司所有發文,發文單位應有存檔,並將文件原稿(經領導簽字)審核稿件連同正本二份送總裁辦檔案室存檔。有領導指示的,還應附批覆件。

第十條 收文由總裁辦公室統一負責。總裁辦收文後,應先做好歸類、登記,然後根據文件的內容,分送有關領導閲示。閲示完畢後,由總裁辦收回歸檔。

第十一條 所有文件發放,一定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發文,一定要由總裁辦統一編號:

(一)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一律×××字(××年)××號;

(二)公司黨總支發文,用××黨字(××年)××號;

(三)以工會、共青團、婦聯名義發文,用××政字(××年)××號;

(四)公司監事會發文,用××監字(××年)××號;

(五)董事局發文,用××董字(××年)××號;

(六)董事局委員會發文,用××董×字(××年××號;

(七)董事局委員會所屬機構發文,用××董××字(××年)××號;

(八)其他管理部門的發文,用×××字(××年)××號。

第十三條 董事會機構及經營管理部門除經對方同意,一般不對外發文。

第十四條 紅頭文件,只適用於需遵照執行的制度、規定、決定、決議、紀要、任命等,其他文件一般用公司信箋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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