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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代會規章制度

幼兒園教代會規章制度

第1篇:幼兒園教代會規章制度

幼兒園教代會規章制度

幼兒園教代會規章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幼兒園教代會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 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有工會主席和羣眾選舉產生的教師代表組成,並積極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2、 每年召開兩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園長向教職工作工作報告,大會對園長工作報告及園內的重大事情、決策進行審議,表決。教代會期間有工會組織教職工實提案。園長負責解答。

3、 教代會負責參與學校的'重大決策,(包括人事調動、校舍改造修理的資金使用、大型玩具添置或大額進費使用等)並對行政管理進行監督。

4、 教代會應該公正、各觀的地對正、副園長工作進行年終評定,並定出獎金的額度。

5、 教代會每學期參與與核心人員的民主生活會,對園內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2篇:幼兒園教代會規章制度

分享一篇精彩的幼兒園教代會規章制度範文,供你參考。

幼兒園教代會制度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辦好幼兒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和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幼兒園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必須建立健全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充分發揮教職工對幼兒園工作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第三條

教代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幼兒園、和教職工三者關係,在幼兒園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行使職權。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民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聽取園長的報告,審議幼兒園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的建議。

2、

審議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它重要規章制度。

3、

審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創收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作出決議。

4、

評議、監督幼兒園領導幹部,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或犯有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第六條

教代會應支持園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系統指揮權威;園長應尊重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幼兒園的權利,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決定,落實教代會提案並接受教代會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

教代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或者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

教職工代表有選舉、被選舉權和代表權。

2、

有權參與處理在教職工羣眾中發生突發事件,參加幼兒園決策和各項議題的討論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3、

有權評議幼兒園的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有權對幼兒園各部門工作和負責人提出批評建議。

4、

有權參加教職工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有權對幼兒園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5、

因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6、

教職工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權向上級工會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上級工作和有關部門應予以重視,及時處理。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義務:

1、

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教育改革。

2、

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3、

密切聯繫羣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認執行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各學校根據教職工人數的多少建立教代會或教代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與教代會制度其性質相同。

第十二條

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職工、管理人員和幼兒園黨政工領導的代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或五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説明情況,取得半數以上教職工代表的同意。

教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四條

教代會應針對幼兒園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條

幼兒園工會委員會和教育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職工代會的日常工作:

1、

提出教職工代會議提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2、

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3、

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教代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落實教代會決議。

4、

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政治、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5、

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6、

組織幼兒園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幼兒園工會組織成員名單

工會主席:陳志江 工會副主席:朱文娟 宣傳委員:陳春輝 財經委員:魏磊鑫 組織委員:李珂珂 文體委員:陳丹丹 婦女代表:李會閣 職工代表:魏蘇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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