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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融資風險解析【多篇】

企業融資風險解析【多篇】

企業融資風險解析【多篇】

項目融資風險的應對 篇一

1、信用風險。在項目融資中,即使對借款人、項目發起人有一定的追索權,貸款人也應評估項目參與方的信用、業績和管理技術等,因為這些因素是貸款人依賴的項目成功的保證。2、完工風險。超支風險、延誤風險以及質量風險是影響項目竣工的主要風險因素,控制它們的方法通常由項目公司利用不同形式的“項目建設承包合同”和貸款銀行利用“完工擔保合同”或“商業完工標準”來進行。

3、生產風險。降低這種類風險可以通過一系列的融資文件和信用擔保協議來實施。針對生產風險種類不同,設計不同的合同文件。對於能源和原材料風險,可以通過簽訂長期的能源和原材料供應合同,加以預防和消除。對≮≯於資源類項目所引起的資源風險,可以利用最低資源覆蓋比率和最低資源儲量擔保等加以控制。對於生產風險中的技術風險,貸款銀行一般要求項目中所使用的技術是經過市場證實的成熟生產技術,是成功合理並有成功先例的。

4、市場風險。市場風險貫穿於項目始終。在項目籌劃階段,投資方應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市場預測,減少投資的盲目性。在項目建設和經營階段,項目應該簽訂長期的原材料供應協議,產品銷售協議等。項目公司還可以爭取獲得其他項目參與者,如政府或當地產業部門的某種信用支持來分散項目的市場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市場風險是產供銷三方均要承擔的。

5、金融風險。對於金融風險的控制主要是運用一些傳統的金融工具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傳統的金融風險管理上是根據預測的風險,確定項目的資金結構。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可採用遠期合同、掉期交易、交叉貨幣互換等方式。

6、政治風險。廣泛蒐集和分析影響宏觀經濟的政治、金融、税收方面的政策,對未來進行政治預測,規避風險。還可以通過向官方機構或商業保險公司投保政治風險,轉移和減少這類風險帶來的損失。

7、環境保護風險。項目投資者應熟悉項目所在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中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風險;擬定環境保護計劃作為融資前提,並在計劃會考慮到未來可能加強的環保管制;以環保立法的變化為基礎進行環保評估,把環保評估納入項目的不斷監督範圍內。

項目融資風險 篇二

項目融資是20世紀七十年代以後國際金融市場推出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主要適用於礦業、發電、高速公路、機場、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其他建設規模大並具有預期穩定收益的項目。它以項目自身的預期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可用較少的資本金獲得數額比資本金大得多的貸款,使許多重大項目實現了在傳統融資方式下無法實現的融資目標。但項目融資涉及的資金規模大、期限長、參與方眾多且結構複雜,還具有“有限追索”的特點,即對借款人擁有的項目之外的財產,原則上沒有追索權或只有有限追索權,導致項目融資的風險很大。

項目融資風險的識別 篇三

項目融資風險表現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1、信用風險。項目融資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項目有關參與方不能履行協定責任和義務而出現的風險。像提供貸款資金的銀行一樣,項目發起人也非常關心各參與方的可靠性、專業能力和信用。

2、完工風險。完工風險是指項目無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後無法達到預期運行標準而帶來的風險。項目的完工風險存在於項目建設階段和試生產階段,它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核心風險之一。完工風險對項目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加、貸款償還期限的延長和市場機會的錯過。

3、生產風險。生產風險是指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和生產運營階段中存在的技術、資源儲量、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生產經營、勞動力狀況等風險因素的總稱。它是項目融資的另一個主要核心風險。生產風險主要表現在:技術風險、資源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經營管理風險。

4、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質量與產量,以及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有價格風險、競爭風險和需求風險,這三種風險之間相互聯繫,相互影響。

5、金融風險。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項目融資中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兩個方面。項目發起人與貸款人必須對自身難以控制的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變化加以認真分析和預測,如匯率波動、利率上漲、通貨膨脹、國際貿易政策的趨向等,這些因素會引發項目的金融風險。

6、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風險,如借款人所在國現存政治體制的崩潰,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的償還等;另一類是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穩定性風險,如税收制度的變更,關税及非關税貿易壁壘的調整,外匯管理法規的變化等。在任何國際融資中,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承擔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

7、環境保護風險。環境保護風險是指由於滿足環保法規要求而增加的新資產投入或迫使項目停產等風險。隨着公眾愈來愈關注工業化進程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許多國家頒佈了日益嚴厲的法令來控制輻射、廢棄物、有害物質的運輸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污染者承擔環境債務”的原則已被廣泛接受。因此,也應該重視項目融資期內有可能出現的任何環境保護方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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