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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1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1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人員管理制度 篇一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工作制度

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山東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宗教的團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管理組織和工作人員的產生要經本場所民主推薦、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條 本場所在宗教事務部門和當地宗教團體的領導下,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按照本宗教的儀規,民主地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實行民主管理。

第四務 本場所實行年終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職人員和工作人員於每年第四季度進行述職,信教羣眾對他們進行評議。

第五條 本場所教職人員、工作人員需外出的,要經場所主要負責人批准,主要負責人外出影響教務、離開本縣區或時間較長的,需經本級宗教團體或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回來後要及 時銷假。

第六條 木場所的教職人員要到本場所外從事宗教活動的,要經本級宗教團體或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第七條 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和長期居住、參加活動的人員,每月要集中組織學習憲法、法律和宗教法規,做到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第八條 每月召開場所管理組織會議,總結工作、制定計劃,並及時報宗教事務部門。

第九條 非本場所教職人員,不經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動。

第十條 外來人員需在場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教職人員身份證明,經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同意後,方可入住。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準打擾附近居民正常的生產生活。

第十二條 教職人員要嚴格遵守本宗教的規制,整齊着裝,文明禮貌,儀表端莊。

第十三條 場所要成立檢查監督小組,對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本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撤銷場所登記。財 務 管 理 制 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場所財務實行民主集中的辦法進行管理,重大開支需經場所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所有開支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方可辦理。所得收入必須用於本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三條 場所收支情況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羣眾公佈一次,接受宗教事務部門或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四條 設置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一切收支,均須憑證記賬。

第五條 場所的物資必須指定專人保管,造冊登記,嚴格採購、發放手續,定期查點,做到“帳實相符“;奉獻箱應由三人負責,當面開啟清點。

第六條 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七條 各項收入(包括實物)均應入賬,統一管理,定期公佈,並向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彙報收支情況。

第八條 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報宗教事務部門批准。

第九條 發生劃轉撒並時,必須進行清算,清算時應當在宗教事務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十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財務管理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撤銷場所登記。

會 計 管 理 制 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宗教事務條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計應當由具有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自覺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第四條 在會計核算申,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第五條 會計記賬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六條 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

第七條 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

第八條 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與按月編制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九條 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户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條 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户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一條 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第十二條 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

第十三條 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

第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第十五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會計管理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撤銷場所登記。

治 安 管 理 制 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內部治安保衞工作,保障信教羣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成立以場所負責人為組長、安全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治安保衞工作領導小組。

第三條 場所應設門衞值班室,配備3人以上的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衞人員。晝夜輪流值班,白天對外來人員和進出車輛及所有物資進行登記,夜閘值班巡邏,不得隨意離崗。

第四條 在場所明顯的地方公佈場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部門的聯繫方式、方法,並做到信息暢通。

第五條 每月組織信教羣眾進行一次安全保衞教育,提高思想認識,每季度要召開一次治保會議,定期組織治安檢查。

第六條 不經場所負責人同意不準在場所內出售物品;對重要庫房設施要指定專人管理,設置防盜、監控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偷盜案件。

第七條 ”嚴禁在場所內飲酒、吵鬧、打架鬥毆,外來人員有侵犯本場所合法權益的行為,報告宗教工作部門解決。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不得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

第九條 場所內發生治安、刑事犯罪等案件和災害事故時,要立即撥打110報警,並及時上報當地宗教工作部門。

第十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治安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撤銷場所登記。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保障信教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以負責人為組長的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防患於未然。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要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滅火器、消防杴、消防桶等),並及時更新;嚴禁私拉亂扯電線,電器要按照規定使用,保持照明設備和電門開關的清潔。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至少要設置兩條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雜物及安裝柵欄等障礙物,進行宗教活動期間通道不得上鎖,確保暢通,並製作標誌牌懸掛於明顯處,便於及時疏散人羣。

第五條 至少每半年要組織一次信教羣眾學習《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有條件的耍組織演練,以增強消防意識。

第六條 制定活動場所突發消防安全事件預案,確保組織有力、措施有效。一旦發生火災,立即撥打火警119求救,報告宗教事務部門,並積極組織撲救。

第七條 要積極配合宗教事務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八條 場所消防工作小組要堅持每日自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第九條 要建立防火安全檢查記錄簿,每次檢查後應及時填寫,並由檢查人員和場所負責人共同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第十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本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撤銷場所登記。

文 物 保 護 管 理 制 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及其他的有關規章制度,積極履行文物保護職責與義務。

第三條 場所應成立以負責人為組長的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對場所文物加強保護。

第四條 對本場所的文物或有價值物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對不可移動文物要注意保養維護,對可移動的文物注意輕拿輕放,防止損壞、丟失。

第五條 安排專人負責場所的文物看管和保護、除塵、保養等,尤其應加強本場所宗教活動期間的防盜、防損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出售、出租、質押文物。

第六條 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信教羣眾學習《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信教羣眾文物保護意識。

第七條 場所文物保護工作小組要高度負責,堅持每日自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做到文物保護萬元一失。

第八條 積極配合宗教事務部門和文物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場所文物一旦發生丟失,及時撥打110報警,同時報告當地宗教事務部門。

第十條 對末按規定履行文物保護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文物滅失、丟失、損毀或流失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轍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撤銷場所登記。

衞 生 防 疫 管 理 制 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衞生防疫管理工作,減少疾病發生,保障信教羣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成立以負責人為組長的衞生防疫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切斷病源傳播途徑。

第三條 配備一定的衞生防疫器材及工具(如噴霧器、衞生口罩等),制定衞生值日表,保持地面、牆壁清潔,不留死角,場所內定期進行藥物消毒(特別是舉行宗教活動前後,場所應消毒,消除隱患)。

第四條 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信教羣眾學習《衞生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增強個人、公共衞生防疫意識。

第五條 為信教羣眾提供充足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飲用水,設置比較衞生的廁所和洗手設施。有寄宿的要有洗漱、洗澡等衞生基礎設施。

第六條 加強食堂衞生管理,食堂內外清潔整齊,物品擺放有序,通風較好,無蒼蠅、蚊蟲,生、熟食品分別存放,食品器具及時清洗、消毒,嚴防食品中毒事件。

第七條 場所衞生防疫工作領導小組要堅持每日自查,檢查不合格的及時組織整改,在源頭上有效防止疫災、疫情的發生。

第八條 積極配合宗教事務部門和衞生防疫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應建立衞生防疫檢查記錄簿,每次檢查後當及時填寫,並由檢查人員和場所負責人共同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第十條 對未按規定履行衞生防疫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轍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撒銷場所登記。

明山鄉宗教活動管理制度

1、宗教活動應在憲法、法律、法規的範圍內進行不 得擾亂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不得損害公民身體健康不得 妨礙國家教育制度。

2、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違返憲法、法律、法規的活動。

3、宗教團體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可進行 活動。

4、宗教團體、宗教活動應遵守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登記手續接受政府的宗教 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5、主持宗教活動的教職人員必須是經認定、備案的 宗教教職人員。

6、新建、改建、擴建或影響總體規劃的宗教活動場所 的建設必須經批准。

7、未經同意不得在宗教活動場院所內設置經商、服務 網點或進行陳列展覽等活動不得拍攝電影、電視等。

8、宗教活動場所或宗教建築中屬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築保護單位或省級以上宗教重點保護單位的未經批 準不得改作他用。

9、進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尊重宗教習俗和遵守宗教活 動場所管理規章制度不得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不同信仰的 宣傳和爭論。

以上規定從事宗教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

清真寺人員管理制度 清真寺民-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動,維護清真寺的合法權益,規範清真寺的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及傳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真寺是信仰伊斯蘭教的各民族穆斯林舉行宗教活動、講經宣教、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辦理教務的場所。清真寺應當依法進行登記。

第三條 清真寺設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寺管會),實行民-主管理,負責教務、寺務和其他有關事務的管理。

第四條 清真寺的宗教活動,應當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第五條 清真寺及所屬房產、歸清真寺使用的地產及其他財產均屬本寺坊穆斯林羣眾集體所有,寺管會或當地伊斯蘭教協會要加強管理和維護。

第二章 管理組織的產生和職責

第六條 寺管會是寺坊穆斯林的羣眾組織,由愛國愛教、遵紀守法、辦事公道、熱心為穆斯林羣眾服務、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和一定伊斯蘭教知識及工作能力的本寺坊穆斯林組成,並在當地伊斯蘭教協會指導下成立。其成員須經本寺坊穆斯林羣眾民-主協商、推選產生。本寺坊聘任的主持教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等主要教職人員可以作為寺管會成員。清真寺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寺管會成員產生的辦法。

寺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屆寺管會任期三至五年,寺管會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寺管會成員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 寺管會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管理,接受當地鄉(政)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領導,在伊斯蘭教協會的指導幫助下開展教務活動和進行寺務管理,接受本寺坊穆斯林羣眾的監督。

第八條 寺管會要實行集體領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教職人員的聘任,安排教務活動,處理日常事務;

(二)組織培養經堂學員(海里凡、滿拉);

(三)搞好民族團結和教派之間的團結,搞好同周圍單位和居民的團結,維護社會穩定;

(四)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民-主理財,健全帳目,定期公佈收支;

(五)建立健全人員、治安、消防、文物保護、環境衞生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向本寺坊穆斯林羣眾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協助政府貫徹好司法、教育、婚姻和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引導、鼓勵本寺坊穆斯林羣眾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七)修繕和維護清真寺;

(八)積極興辦以自養為目的的生產、服務和公益事業;

(九)維護本寺坊穆斯林羣眾的合法權益,制止利用清真寺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第三章 宗教活動的安排和管理

第九條 清真寺的宗教活動主要包括:禮拜、誦經、講經、宣教、齋月功課以及宗教節日的教務活動,應邀辦理穆斯林羣眾的誦經、起經名、婚喪等事宜。

第十條 清真寺的宗教活動,由本寺坊寺管會安排,本寺坊阿訇、伊瑪目、海推布主持,他坊阿訇、伊瑪目、海推布和穆斯林羣眾不得干涉。

第十一條 清真寺舉辦大型宗教活動,須由寺管會徵得當地伊斯蘭教協會同意,在擬舉行日的 30 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清真寺的一切宗教活動要避免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防止發生教派糾紛和其他事端。對超越正常範圍的宗教活動,寺管會和阿訇、伊瑪目、海推布要勸阻和制止。第十三條 寺管會應當防範清真寺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伊斯蘭教禁忌等傷害穆斯林羣眾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發生上述事故或者事件時,寺管會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四章 社會活動和接待工作

第十四條 清真寺應當積極參與賑災、慈善等公益事業和有利於社會道德風尚的其他活動。

第十五條 清真寺應當積極支持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科學文化教育事業。

第十六條 清真寺人員應當積極參加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有關政策、法律、時事等的學習,提高愛國主義、社會主義覺悟,增強法制觀念。

第十七條 清真寺要熱情接待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以及外國穆斯林來賓來清真寺參觀訪問和做禮拜。對外交往中,要接受外事部門的指導,遵守外事紀律,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務的原則。清真寺邀請港、澳、台以及國外伊斯蘭教教職人員在寺內講經、誦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經當地伊斯蘭教協會同意,清真寺可以為外國穆斯林辦理婚喪等事宜。舉行婚禮的外國穆斯林必須是依法締結婚約關係者。

第五章 經堂教育和經學研究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清真寺可以舉辦經堂教育,從事經學研究,培養愛國愛教、有一定宗教學識和政策、文化水平及道德素養的年輕教職人才。

第二十條 舉辦經堂教育必須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要根據清真寺的經濟條件和阿訇、伊瑪目、海推布的經學水平、思想修養及學員的來源和出路酌情考慮。有條件的清真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舉辦經學班。經堂教育、經學班的管理模式、規模、學員人數、課程設置和修業期限等要經當地伊斯蘭教協會同意。

第二十一條 清真寺經堂教育的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應有所改進,要在當地伊斯蘭教協會的指導下,逐步提高教學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在寺學員(海里凡、滿拉)的生活費用,應根據本寺坊羣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可採取學員自帶供養或清真寺適度補助等辦法解決。第二十三條 清真寺編印宗教經書、刊物、音像製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章 寺產管理和自養事業

第二十四條 清真寺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所有權、使用權證書;產權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清真寺用於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二十六條 清真寺要積極依法開展自養事業,搞好宗教經書、刊物、宗教用品和宗教工藝美術品的流通,所獲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納入清真寺財務管理,用於與清真寺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七條 清真寺興辦企、事業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經營執照,依法經營。在寺管會統一管理下,所興辦企、事業實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清真寺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照伊斯蘭教教規和傳統,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施散的乜貼(賽德蓋)等。

第二十九條 清真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所聘任的宗教教職人員和清真寺工作人員的生活。

第三十條 清真寺的財產、收益應進行登記,並加強管理。寺管會應當定期向穆斯林羣眾如實公佈財務收支情況,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清真寺以外的其他依法登記的固定伊斯蘭教活動處所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公室人員管理制度 篇二

蘄春電業有限責任公司綜合部管理制度

一、綜合部管理制度1、2、3、4、綜合部主任崗位職責 行政黨務專責崗位職責 人資專責崗位職責 綜合專責崗位職責

二、辦公室事務管理制度1、2、接待費用管理規定 招待用餐管理規定

三、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辦公用品管理規定、發放規定、清耗品規定、文具用品規定,網絡使用管理規定

四、辦公室印信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處理制度

五、文書管理制度:文書製作、收發、處理制度

六、辦公室文書管理制度

七、會議管理制度:會議管理制度、會議佈置管理規定、會議規程

八、辦公財產綜合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動產管理制度,財產採購管理制度,房產管理制度

九、車輛管理辦法

十、食堂管理規定:工作餐供應管理規定

十一、休養旅行實施辦法

十二、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十三、清潔衞生管理制度:衞生管理準則,公共區域清潔管理規

定,衞生間清潔管理規定

十四、勞資管理制度

人員管理制度 篇三

人員管理制度

1、總則:為了造就一流的卡摩咖啡廳從業人員,保持本咖啡廳的系統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此人員管理制度。各員工務必全面瞭解並切實遵守。

忠於職守,熱心勤勉及禮貌主動是本咖啡廳提倡的精神,深盼大家能充分投入,發揮一技之長,彼此真誠合作,共為卡摩咖啡廳帶來光輝業績效。

2、適用範圍:本制度試用本團隊全部成員。3.員工聘用:

1)招聘標準:咖啡廳招聘員工重要是基於應聘者對相關職位的適應性,個人品行以及其對該工作的知識和經驗作為篩選標準。

2)用工制度及勞動活動:本咖啡廳的錄用員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所簽訂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期滿時將自動終止。

3)試用期:員工在正式聘用前須經三班(早一小時(7-8)午一小時三十分鐘(12-13:30)晚班(19:30-21:30))試用,試用期內員工的勞動能力及表現未能達到咖啡廳的要求,經培訓不能勝任工作的,卡摩咖啡廳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4)工作時間:員工週一至週五工作早七點至八點為一班,每天午間十二點至一點半為一班,其他時間以每兩小時為一班。每週週末員工根據自身課表上報時間,經人事經理協調調整制定排班 表。每名員工每週最低上崗四班。

4、辭職: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辭職,須提前一週以書面形式通知卡摩咖啡廳,經團隊協商同意後,方可離職,試用期內辭職的員工不放發工資。

5、辭退、解聘或開除:

因違反卡摩咖啡廳規定,卡摩咖啡廳將給予辭退、解聘或立即開除而無需任何補償。

6、工資制定:實行等級工資制。員工試用期每小時10元,正式聘用後每小時12元,累計工作30小時後每小時13元,累計工作60小時後每小時14元。工作日早班每小時15元。工作日午班(12-13:30)工作時間按兩小時計算。

7、工資發放:次月十五日發放工資(預留前一月工資用作資金週轉)8.員工招聘程序:需遞交簡歷由經營團隊面試,到市衞生防疫站體檢,體檢合格後,帶齊有關證件和資料到卡摩咖啡廳辦理手續,經培訓後方可上崗。9.員工請假制度:

1)病假: 員工因疾病憑醫院證明,可請病假。

2)公假: 員工因參加學院活動活動,出示學院證明給予公假。3)事假: 員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10、考勤管理:所有員工均應按規定上下班時間打卡或簽到(所有員工提前五分鐘到崗;下一班員工到崗前,上一班員工不得離崗)。1)遲到/早退:

每月遲到一次扣除當月工資5%; 每月遲到二次扣除當月工資10%; 每月遲到三次扣除當月工資30%; 2)曠工:

每月曠工一班扣除當月工資10%; 每月曠工兩班扣除當月工資20%元; 每月曠工三次給予解聘處理 11.考核: 1)目的:

通過對個人績效進行管理和評估,提高個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績效,從而提高咖啡廳的工作績能,最終實現咖啡廳的經營目標。2)考核對象:

本考核制度適用於所有正式聘用員工

3)考核原則:公開的原則,考核過程公開化、制度化 4)考核用途:

本公司考核各級員工成績的記錄,核薪及發放獎金的依據。5)考核週期:考核為月度考核 6)考核內容:

1考核主要從禮節禮貌、行為規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四個方面,○滿分是100分。

2禮節禮貌考核是考核對工作中員工對待客户、同事的處事態度。○3行為規範考核是考核對工作中員工的各種行為是否符合員工行為準○則的各項標準。

4工作能力考核是考核對工作崗位的認識程度及為此付出的努力程度○和完成情況。

5工作態度是綜合被考核者一個考核週期內工作態度、協作性和成本○意識。7)考核方式:

1考核主要分為自我評價、管理團隊考核、二種考核所佔權重如下○所示。

考核方式 自我評價、管理團隊考核 所佔權重 自我評價 10% 上級考核 90% 2考核最終分數確定 ○考核最終分數=自我評價分數×10%+上級考核分數×90% 8)員工考核流程

1每月29發放《員工績效考核表》○。

2員工根據自己本月的表現,進行自我評價打分,總結一月工作中的○優勢及不足。

3經營團隊根據上個月下屬員工的工作表現,進行上級考核打分,於 ○4咖啡廳經營團隊對《員工績效考核表》進行審核,○5咖啡廳經營團隊完成和下屬所有員工的績效面談。○9)考核結果:

A級、B級、C級、D級。具體標準如下 A級 90分以上,月度考核在90分以上。B級 80分以上,月度考核在80分以上。C級 70分以上,月度考核在70分以上。D級 70分以下,月度考核在70分以下。12.獎勵機制:

月度考核等級為A,給予員工200元獎勵 月度考核等級為B,給予員工150元獎勵 月度考核等級為C,給予員工100元獎勵 月度考核等級為D,給予員工50元獎勵 13.懲罰機制:

1)口頭警告:有下列過失者給予口頭警告

1遲到早退、擅離職守。○2工作或服務效率不佳。○3疏忽或不小心毀壞卡摩咖啡廳財物。○4工作區雜亂無章,機器不乾淨、不整潔、設施設備沒有放在規定位○置。

5吵鬧、粗言穢語或擾亂卡摩咖啡廳秩序。○6未經許可在正常工作結束之前停止工作。○7上下班不簽到。○8對客人缺乏應有熱情。○9違反操作程序,尚末導致事故者。○10衣衫不整 ○2)書面警告:有下列過失之一者,將處以書面警告處分

1使用卡摩咖啡廳的設備辦理私人事情。○2工作時收聽隨身聽,○看與卡摩咖啡廳無關的書報。上網聊天遊戲。3對客人不禮貌。○4曠工一天,習慣性遲到,捏造事實請假。○5瀆職工作質量一再達不到標準。○6拒絕接受關於行為或紀律方面的有關勸告。○7第二次口頭警告 ○8將本店的物品隨意借用和送人 ○3)最後警告:有下列過失之一者,將處以最後警告處分

1第二次書面警告。○2因遲到、早退或曠工以致卡摩咖啡廳損失重大,影響極壞者。○4)辭退,解聘或及時解聘:有下列過失之一者,將被處以辭退、解聘或開除處分;予以扣罰當月全部工資。

1拾到財物不上交者。○2未經同意打開或觸動客人財物者。○3向客人提供劣質服務導致客人投訴者。○4偷竊客人、卡摩咖啡廳或員工財物者。○5故意破壞卡摩咖啡廳財物,設備設施者。○6和客人、上司或同事發生任何形式鬥歐者。○7遞交辭職報告未經批准在規定的時間不來上班者。○8玩忽職守,不服從安排。○9第三次書面警告。○10在店內銷售私人物品,擅自提高或降低價格。○14.員工行為規範:

1)儀表要整潔。統一着制服。

2)上崗時要精神飽滿,端莊大方,不得帶情緒上崗。3)注意禮節禮貌,對客服務時要微笑服務。

4)員工在工作中要保持咖啡廳的安靜,不可大聲喧譁,粗言亂語,哼歌曲或在外場內奔跑。

5)工作時不可與客人過於親近的交談。

6)上班時間不得吃零食、化粧、看書刊等干與工作無關的事。7)無故不能擅自離崗、竄崗,8)不準偷吃偷喝為客人準備的食物或飲品。

9)上班時間不得私自會客或為親友提供咖啡廳對客優惠條件等。10)上班時間不得接、打私人電話。

11)工作期間,要保持得體姿勢,不能聚集聊天,至客人於不顧。12)同事之間精誠合作,不能推卸責任,不得提供假情況,搬弄是非,、。13)維護咖啡廳利益,保守機密,要尊重賓客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14)要以主人翁的態度關心本企業的經營管理,愛護卡摩咖啡廳的一切財產,反對鋪張浪費,維護環境衞生,不得把有用的公物扔入垃圾桶。

15)遵紀守法,執行規章,服從分配,聽從調動,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不得無故拖延、拒絕或終止工作。實。

15、員工態度及表現:

員工良好的工作表現及端正的工作態度是卡摩咖啡廳成功運轉的關鍵,卡摩咖啡廳全體員工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恪守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才能確保客人滿意。1)尊重

保持禮貌和禮儀,保持儀表整潔和職業化,對客人及同事表示尊重。尊重可通過個人的行為、儀容儀表、言談舉止表現出來,任何缺乏尊重:如爭吵、毆鬥或不向客人問候等表現均屬過失行為。2)高效率工作

精力充沛、頭腦清晰地投入工作,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保持一種良好的職業氣氛。任何懶惰、鬆消極怠工、不積極與同事合作的表現都將會影響卡摩咖啡廳的工作效率,屬過失行為。誠實公平、坦誠地與人交往,積極做好工作,不弄虛作假或降低工作標準、上交拾之客人、員工或卡摩咖啡廳財物。勇於承認錯誤並及時報告。言談舉止的誠實有助於建立一種使客人感到舒適和滿意的氛圍。任何不誠實行為都屬嚴重過失行為。3)客人投訴

員工如遇客人投訴,必須專心聽取顧客意見,急需處理的應立即幫助解決。若超越員工本事職責權限以外時,應立即通知管理團隊解決,一時不能處理的應記錄投訴人姓名。16.員工工作職責: 1)按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環境衞生。2)做好餐具各項補充,以使替換。3)嚴格遵守咖啡廳內的服務程序。4)熟知咖啡廳內提供的菜品和價格及特點。5)做好收台、翻枱,提高多台利用率。6)做好收尾結束工作。

7)積極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技能。17經營團隊成員工作職責:

Leader:1)熟悉主要目標市場,瞭解消費者需求,有針對性開發和提供能滿足需求的咖啡廳產品和服務。2)管理日常工作,保證各點高質量的工作水準。

3)編制日常管理制度及督導層工作程序、標準,審定操作層工作程序、標準,參與咖啡廳工作計劃等,並督促和檢查員工認真貫徹執行。

4)制定工作計劃

5)並組織調整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並予以落實。

6)負責所轄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向賓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食品衞生,向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負責督導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管理。

產品經理:1)加強對採購、驗收和儲存的管理與控制,降低成本。

2)籌劃設計固定菜單和變動菜單。

3)檢查產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公關經理:1)適時編制主題活動的策劃、運作、推廣計劃書。2)與社團聯繫,承接活動。

人事經理: 1)負責激勵發揮全員工作積極性,監督實施各項培訓計劃,實施有效激勵手段。

2)負責定期對下屬進行績效評估,按考核制度提出書面獎懲建議。

3)負責廣泛徵集客人意見和建議,合理處理賓客投訴。4)負責檢查員工儀表儀容和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按獎懲制度實施獎懲。

5)掌握員工思想動態,解決員工工作問題。6)每週制定排班表。7)負責員工招聘培訓。

財務經理:1)向員工發放工資及獎金。

2)製作財務報表並向經營團隊及董事會彙報。3)確保資金運轉流暢。4)經營預算及收入預期。18 經營團隊權利:

1)對本部門管理人員有選用、調配、獎懲的建議權。

2)處理客人投訴時,有退換消費品的權力和打折的權力。19 經營團隊管理辦法:

1)嚴格履行工作職責。2)與團隊內部人員友好相處。3)定期內部交流制定咖啡館發展方向並向老師彙報。20 經營團隊強制退出機制:

1)由於個人疏忽造成咖啡館重大損失 2)與團隊內部人員發生矛盾並造成不良影響 3)在咖啡廳經營過程中以公謀私

4)在經營過程中連續三個月達不到最低工作時長

注:我團隊結合創新和快捷的思想與工作理念,併為在管理過程中更加規範化,提高管理效率,我團隊在排班及工資發放選用釘釘APP。

1人員管理制度 篇四

中心校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一、高舉鄧小平同志理論的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理論聯繫實際。

二、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探索教育規律,認真學習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論,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嫻熟地指導基層教育教學工作。

三、經常深入基層,每學期做到下鄉30天,聽課至少30節,每學期每人都要寫出有價值的調研報告,每學期都要寫出一篇論文。發揮各自長處,要創造性完成工作。

四、愛崗敬業、積極進取,要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間缺,有事請假,上班時間不飲酒。

五、外出開會要提前請示,回來後要及時彙報落實會議精神,一週內填報出差費。

六、中心校人員要爭先創優,出色地完成好分管工作,要出經驗出成果,不拖中心校工作的後腿。

七、上級檢查工作做到哪口來人哪口陪,要盡職盡職,就餐時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杜絕鋪張浪費。

八、做好防火、防盜和假期值班工作,要警鐘長鳴,防患於未然,下班前要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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