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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華為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華為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華為外派人員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隨着公司業務的發展壯大,就有必要不斷補充新鮮血液,來充實我們的隊伍。為更好的穩定和充實員工隊伍,充分發揮和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增強公司的凝聚力。要想方設法使優秀的人才加盟到公司來併發揮積極的作用,就應該以我民營公司的優勢,在各個方面上解決聘用人員的後顧之憂,真正做到事業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使每位員工真正能夠做到以公司為家,心往一塊想,勁往一塊使。只有這樣,公司的事業才會進一步的發展。

同時為更好的保障公司利益和維護員工的自身的權益,並根據2015年國家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新的《勞動法合同》為基準,就外派人員的招聘、培訓、分配及管理使用等制度特作出如下修訂:

第二章 外派人員管理制度

1.公司根據業務發展及各施工單位的具體要求,有針對性地招聘專業對口的人員並進行相關培訓後,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崗位。

2.公司與所有聘用人員簽定勞動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或三年以上。

3.公司按照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政策,統一給每位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員工的社保原有繳納或健全福利檔案資料願自行補繳的員工應向公司財務部提供相關資料,以避免重複繳納。社保和醫保繳納標準參照國家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由財務部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繳納標準,報公司領導批准後執行。

4.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將由公司統一安排交付福建省建築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以利於聘用人員今後的考核,政審和職稱評定工作。

5.公司向各工地派駐聘用人員時,應開具相關報到通知書,標明姓名、職務、工種、工資待遇標準及試用期和轉正期限。

6.各工地在接收派駐人員後,應及時安排好派駐人員的工作和生活,要保障派駐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並提供適應工作的環境。

7.派駐人員在試用期滿後(一般為三個月),應向公司打申請轉正報告,經所在單位的主管或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後,報公司備案。派駐人員所在的公司主要部門負責人,在自行慎重考察的同時,還要廣泛徵求項目經理部的意見,結合該員工的業務能力和人格品質,認真負責地作出評定。

8、公司對派駐人員實行雙重管理,即項目經理和主管部門管理制,派駐人員在項目上對項目經理負責,在本職工作上對主管部門領導負責。

9、派駐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和項目部的各項規章制度,虛心向老師傅學習,以儘快適應工作環境和勝任本職工作。在工地上嚴禁酗酒和打牌賭博,要自尊自愛,一經發現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立即開除。

10.派駐人員因故在合同期未滿離職的,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申請報告,經所在部門主管和項目經理簽字,辦理交接手續和帳務清理後,報公司備案,並承擔合同規定的相關責任。

11.今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派駐,其工資待遇標準均以公司開具的相關報到書為準。

12.派駐人員的獎懲制度由各部門根據其工作能力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處罰。對於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有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人員可報公司後給予辭退。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或避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應報公司給予嘉獎。

13.各項目部因工作需要自行聘用的人員,由各項目部自行管理,但應將所聘人員的工作崗位、工資待遇標準列表造冊,報公司辦公室備案。今後如有人員變動,應及時向公司反饋。並制定基本相應統一的用工工資標準,避免太大的差距。

14.各個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令法規,保障派駐人員的勞保用品的正常配備和及時發放。工地的員工食堂也應加強管理,注重提高伙食質量和飲食衞生健康。

15.安全生產對於我們建築施工企業來説,猶為重要。工地的各類機械設備、車輛及專業工種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所有的外派專業人員必須持國家頒發的上崗證上崗。同時各工地要嚴格按章辦事,堅決避免羣死羣傷的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如有發生工傷和死亡事件,應及時上報片區主管和公司辦公室。對於工傷或死亡人員的賠償,一定要按國家政策和公司規定辦理,切不可掉以輕心。任何的馬虎和敷衍了事都有可能給公司的信譽和利益帶來重大損失。

16、派駐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公司機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公司的相關信息。

17.下派人員因工作需要正常調動和調整,需由公司出具的`調令後,按調令上的要求前往報到,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隨意安排和更改。

18.下派人員因工程結束,在未接到新派調令時,原則上要回公司報到上班,等待新的下派通知。在公司等待下派期間,公司將發放基本工資等費用,保障員工正常生活需要。

第三章 外派人員薪資制度及福利待遇

從公司今後發展考慮,同時便於加強對派駐工地人員的統一管理,現對其薪資發放作以下規定:

1、派駐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一律由公司統一發放,項目部原則上不允許再以任何事由向派駐人員發放獎金補貼及福利等一切費用(但各項目部可根據下派人員的實際工作性質,給與相應的崗位補助)。以便公司對此類人員的統一管理。公司財務部每年年終向各部門彙總一次派駐人員的代繳費用金額,以利於財務管理和合理的財務分攤。

2、公司對工作表現突出的派駐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由主管部門考核,並經所在項目部的相關人員認可後,工資標準給予適當調整。

3、派駐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今後統一由公司財務部按月打入個人賬户,各項目部今後應杜絕派駐人員在項目部的借支行為。

4、派駐各項目部的人員工資標準今後將按照新的標準執行:試用期定基本工資為650元/月,誤餐補貼600元/月,住勤補貼300元/月,通訊補貼50元/月,總計1600元/月;三個月後經所在部門考核合格後,正式錄用,轉正後基本工資標準定為800元/月,誤餐補貼600元/月,住勤補貼600元/月,通訊補貼100元/月,總計2100元/月;轉正後的社保及相關的管理費用統一由公司代為繳納。

5.員工工齡工資為,入職滿一年(包括試用期)起,每年增加100元,上限為1000元。如本年度員工獲得加薪,則不再享受工齡工資待遇。

6.按公司規定,所有的下派人員在評定技術職稱後,工資將下轉至所在項目部發放,公司只代扣代繳相應的社保和醫保等費用。技術人員應在每年的年初和年中一次性預交半年的社保和醫保等費用(只繳納員工個人需承擔的部分)。

7、由於工地工作的特殊性,每天的工作時間有着不確定性的因素存在,因此,派駐人員的工作時間統一實行綜合工時制。

8、各項目部派駐人員如需回公司參加會議,或經公司統一派譴調至其他項目部報到的,其往返差旅費用和途中補貼每人50元/天,按公司規定均拿回各自報到所在項目部負責報銷,各項目部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報賬。

9、公司的薪酬實行保密,各派駐人員之間不可相互探聽薪資待遇標準,如有發現則以開除論處。

10、公司財務部於每月十日統一發放所有外派人員的上月工資,因此要求所有收到工資的員工在接到通知後,儘快將本人上月在項目部所發生的伙食費,以現金形式上繳所在項目部財務,結清生活費,截止時間為該月月底。如超出規定繳納時間,該項目部會計人員將以把情況反饋回公司,由公司在發放下月工資時進行代扣。公司每為拖欠生活費員工代扣一次生活費,將對該員工處以每次人民幣壹佰元罰款。

11、如外派人員遇工傷或重大疾病,則前期檢查、救治與初診等費用,由所在工地承擔。根據傷病情況,如需繼續治療的,在報請公司辦公室批准後,可返回福州,由醫保卡支付相關治療費用。

12.外派人員的工資調整及漲幅標準,原則上參照基本工資+誤餐補貼+住勤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工齡工資+崗位津貼+技術津貼+職稱津貼等等。根據不同的部門、崗位實行定編定崗定待遇標準。

13.新聘的外派人員第一次前往工地報到的路費,原則上在為公司服務滿一年後准予報銷,由公司主管部門認可後,由公司直接報銷。

14.各項目部應按時按需向下派人員發放勞保用品,屬於個人私用的被褥等生活必須品,由各項目部根據各自情況決定是否收費。

第四章 外派人員考勤及休假制度

1.為更好地加強公司本部對外派人員管理,原則上各派駐人員由各工地項目部駐地會計負責考勤登記,考勤表格式按照公司下發的統一格式進行登記,並於每月五日前將其上個月考勤詳細情況由項目主管簽字並蓋章後傳真至公司,以便辦公室統計製表,不按時上報考勤的將不予發放工資。對於個別不按時上傳考勤的項目部和會計人員,發現一次將罰項目部500元,會計人員100元。

2.派駐人員的休假需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和項目部負責人批准和統一安排,不得擅離職守。工作滿一年後,每年可享受5天的假,加上法定節假日的累積11天,合計休假16天。按公司規定,每年報銷一次往返探親路費(只報火車及汽車票),由所在項目部報銷。

3.2015年12月31日前未休假的或未休滿假期的人員,按原規定一次性補齊工資後,今後統一按照新的休假制度執行。

4、派駐人員因家中有急事需請假的,應事先寫請假條,註明請假事由、請假時間和銷假時間,交項目經理和所在部門主管領導請批准後,方可請假,並按時返回。逾期不返回者,則做曠工處理,曠工超過三天者,將被辭職。同時自行請假探家者,考慮到工地的實際情況,請假可累計到年休假裏。

5.全年休假時間不足16天的下派人員,在一個週期裏可按實際未休假天數補發三倍的基本工資。跨年不得累計。但需按照規定打申請報告,經各部門審批後,由財務部門直接發放到個人賬户。

第五章 外派人員再教育規定

由於財政部門規定,持有會計證書的人員每年要回原發證地參加為期2天的繼續再教育學習,公司考慮到各工地財務人員駐地分散,回來參加一次學習既浪費時間,又浪費費用,往往還因工地的工作忙,脱不開身,延誤了再教育培訓。公司辦公室與省財政廳培訓中心溝通後,今後由財務部為各位統一辦理繼續再教育培訓,以減輕各位外派人員的負擔。具體要求如下:

會計證是由福建省財政廳發的人員,只需將繼續再教育證書寄回公司財務部收即可。

在外省領取會計證的人員,除需提供繼續再教育證書外,還要提供1寸彩照一張,身份證複印件一張,會計證複印件一張。

培訓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按財政廳規定每2年收費約130元/人)

公司鼓勵員工參加各種繼續再教育培訓,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晉級培訓考核達標者,憑國家認可的相關中、高級證件證書,報公司存檔後,初級職稱證書應為公司服務三年,中、高級職稱證書應為公司服務滿五年者,可報銷相關費用。

外派人員因參加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學習、培訓和考試等需要請假的,應先提前説明學習培訓、考試及往返時間,經所在項目部經理和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請假,否則不得請假。原則上在學習培訓與往返路途期間做正常考勤,不扣工資。如因公司派出參加學習培訓和參加考核的,做正常考勤,報銷往返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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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派人員管理辦法

華為外派人員管理制度 篇二

為使海外工作人員安心工作,促進海外業務長期發展,規範對海外機構常駐人員攜帶家屬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駐外人員允許攜帶家屬的範圍和條件

1.1 本管理規定中駐外機構、常駐人員、家屬的含義如下:

1.1.1 駐外機構主要指駐海外地區部、代表處、合資企業、獨資企業等。

1.1.2 常駐人員指公司駐外機構的外派常駐人員,不含市場拓展、項目調研、項目工程實施等短期出差人員。

1.1.3 本管理規定中家屬特指配偶與子女。

1.2 駐外機構允許攜帶家屬的條件為:

1.2.1 可攜帶家屬的常駐人員限於獨資企業及合資企業的主管以及特批的業務骨幹;駐外地區部、代表處的主管及特批的業務骨幹。

1.2.2 上述人員在海外工作滿半年後可申請家屬陪同。

1.2.3 帶子女先允許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資企業主管。取得經驗後,再推廣。

2、駐外人員家屬常駐可享受的待遇

2.1 醫療費用及保險 駐外人員及家屬在工作所在國的醫療及保險,由公司代理購買。其本人在公司的醫療基金個人帳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屬探親

有資格攜帶家屬的人員,如其家屬願前往陪同長駐,家屬的首次出國及歸國機票由公司承擔;如不願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員在境外工作滿一年後,家屬可前去探親。每年一次;其往返國際機票由公司承擔。除此之外,海外員工的家屬前往探親或常駐的所有其他費用,由員工本人自理。

家屬出入境的證件由公司外事部統一辦理,回國之後由公司統一管理。

2.3 家屬前往探親或常駐,員工允許在當地單獨租房,租房費用自理。

3、駐外人員安家費的發放

3.1 對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員工,公司發給安家費15萬元,出國前一次發放。

3.2 可享受安家費的員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機構,或派駐海外機構長期工作的一線營銷、用服工程、產品部派往海外長駐的產品人員。

3.3 以下人員不享受安家費:公司招聘並派往海外的港籍員工、外籍員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發人員;公司外派的廚師。短期出國的市場、產品人員(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經常出國和回國的人員)。

3.4 以前已出國目前尚在國外工作的員工,公司給予補發安家費。但以前在國外工作,現已經回國工作的員工,不予補發。

4、駐外人員及家屬應遵守行為準則

4.1 駐外人員應遵守行為準則:

4.1.1 不許在外申請境外永久居留權;

4.1.2 不向配偶議論業務情況;

4.1.3 不許有違反道德的行為;

4.1.4 不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4.2 配偶在駐外機構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4.2.1 不干預、不參與、不議論-公司管理及業務工作;

4.2.2 不在所在國同行業或相關行業工作;

4.2.3 與其它家屬以及員工搞好團結,尊重當地風俗習慣,與當地人友好相處;

4.2.4 不帶子女到駐外機構的辦公場所活動;

4.2.5 遵守公司相關制度,遵守中國及當地相關法律;

對於違反本規定和上述紀律的配偶,按公司規定,採取以批評教育或送回國等措施。

5、附則

制度自2000年11 月 1 日起生效。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本制度實施後,公司1998年57號文《華為公司駐外人員攜帶配偶的管理辦法暫行規定》予以廢止。公司《出差費用管理制度》(華為司發2000年54號文)中第2.14條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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