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風險管控管理制度辦法 篇一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在人身安全方面引入風險機制和激勵機制,局決定從年月日開始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一、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的適用範圍及考核期

1、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適用於全局在崗職工。

2、考核期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人身安全聯責管理的形式和實施辦法

1、局領導對全局人身安全負管理責任。生技科、用電科、分別對配網、用電、系統的人身安全負管理責任(見附表)。

2、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要按安全責任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層,督促生產。

3、生產班所要貫徹落實局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以人身安全為中心,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預防發生人身事故。

三、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繳納標準:

1、局長: 1200元

2、其他局領導: 1000元

3、科室負責人、安監員: 800元

4、班站所長、科室其他人員700元

5、班站所安全員: 600元

6、其它生產人員: 500元

四、人身安全風險獎懲標準

1、當年全局不發生人身事故,按各人所繳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數額金額發放人身安全獎。

2、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全局不發人身安全獎,並按如下標準扣除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

(1)事故部門的負責人、安全員、事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100%

(2)事故次要負責人80%

(3)事故部門的其它人員40%

(4)對應管理職責部門人員50%

(5)其它部門人員20%

(6)局領導 40%

3、發生人身重傷事故,事故部門全體人員不發人身安全獎,其餘部門及人員按各人所繳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數額的60%發人身安全獎。

(1)事故部門的負責人、安全員、事故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50%

(2)事故次要責任人40%

(3)對應管理職責部門人員25%

(4)其人部門人員10%

(5)局領導20%

4、發生人身輕傷事故,事故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人不豐安全獎。事故部門負責人、安全員、次要責任人按各人所繳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數額的60%發人身安全獎。與事故對應的管理、聯責部門人員、其他部門人員局領導按各人所交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數額的90%發人身安全獎。對有關人員按如下標準扣除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

(1)事故部門的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每次30%,事故的次要責任人每次20%

(2)事故部門的負責人、安全員每長15%

(3)事故部門的其他人員、對應管理、聯責部門人員每次10%

(4)其它部門人員、局領導每次50%

(5)發生人身事故按上述條款執行外,還要按局有關規定考核。

(6)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扣完為止,不再倒扣。

(7)管理部門、聯責部門發生人身事故,比照本辦法對應條款執行。

(8)上述各條所列人身事故均指電力生產人身事故,若發生非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經調查分析後酌情處罰。

五、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收繳管理

1、局屬各部門自行收齊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交局財務科。

2、財務科全部收齊後,造冊登記,列專帳管理,並同時抄辦公室、生技科花名單各一份。

六、人身安全風險抵押獎懲兑現

1、當年的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獎懲於下年初兑現。生技科根據人身安全情況造花名單報局辦公,由辦公室算清各有關人員受獎金額,造冊後經主管局長批准,財務科進行獎懲兑現。多經部門獎懲兑現,獎金自理。

2、因人身事故被扣除了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的人員,在每年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獎懲兑現時應按標準補齊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

3、當年所繳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轉作下年的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人身;安全風險抵押金的利息和扣除累計的人身安全擔抵;押金,由局財務科列專帳作為安全獎勵基金。

七、其他事項説明

1、職工離崗退還所繳抵押金外,若當年在崗時超過半年且未發生人身事故貺額發人身安全獎。若委超過半年發給半獎,若發生人身事故減半獎懲。

2、新上崗職工(包括未轉正定級之前),應按相應金額繳納的風限抵押金,兑現時減發並獎。

3、脱產學習在一年及以上者,不繳納風險抵押金,也不進行獎懲,脱產學習超過六個月者,但不足一年的,應按規定足額繳納風險抵押金,兑現時減半發獎。

4、調換工作崗位者,當年抵押金獎懲兑現仍按原所在崗位執行。下年初辦理變更手續,按變更後的崗位兑現獎懲。

安全風險管控管理制度辦法 篇二

第一條(目的)為規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要內容)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原則、範圍、程序和結果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職責職能)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組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依法採取相應的監測、檢測、通報和監督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原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監測信息和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和章程進行風險評估,可以委託有關技術機構具體承擔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分析等任務。風險評估經費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六條(獨立性)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及承擔風險評估任務的機構應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證風險評估結果的科學、客觀和公正。

第七條(評估範圍)以下情形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一)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組織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的;

(四)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風險評估的建議,並同時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一)發現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隱患的;

(二)因科學技術發展,需要對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進行重新評估的;

(三)為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的需要的。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應提供《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並儘可能提供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條(與食用農產品風險評估關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已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不予評估的情形)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提出意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可以作出不予評估的決定:

(一)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通過依法採取控制措施可以解決的;

(二)對於食品安全風險較低或者可以通過簡單的風險管理措施解決的而缺乏評估必要性的;

(三)國際已有風險評估結論且適於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發現有新的科學數據和有關信息證明仍有必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重新做出風險評估的決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確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十三條(任務説明)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時,應向提出風險評估建議的部門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質、涉及的食品種類、食品數量和分佈範圍;

(二)危害進入食品的途徑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羣和數量;

(五)國內外現有的監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與風險評估相關的信息。

第十四條(任務下達)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以《風險評估任務書》的形式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風險評估任務書》應包括風險評估的目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結果產出形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制定評估方案)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對於需要進一步補充信息的,可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數據和信息採集方案的建議。

第十六條(實施評估)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評估方案,遵循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徵描述的結構化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風險交流)風險評估過程中,受委託承擔風險評估具體任務的風險評估機構應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需要,及時提交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對於風險評估過程中需要進一步補充數據才能進行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做出報告和工作建議。

第十八條(評估結果)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的時限內提交風險評估結果,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上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有關風險評估機構應對風險評估結果和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應急評估)發生下列情形,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事項,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一)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儘快解答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並提出應急評估建議的;

(四)處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國際貿易爭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過風險評估解決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條(進行評估)臨時工作組按照應急評估程序和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佈結果)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佈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用語定義如下: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徵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對健康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狀況。

危害識別:指對食品中可能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某種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徵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應關係或危害作用機理。

暴露評估:不同人羣攝入某種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風險特徵描述:根據危害識別、危害特徵描述和暴露評估的結果,綜合分析該危害產生不良健康影響的嚴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 篇三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n5vdqj.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