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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休制度多篇

調休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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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調休通知 篇一

根據國家法定假日之規定及本公司實際情況,清明節放假安排如下:

4月1日(星期日)上班(星期一早會照常)。4月3日(星期二)及4月4日(星期三,清明節)放假調休,共2天。4月5日正常上班。在放假期間外出的人員請注意個人財物與人身的安全。

放假期間如果給各位客户朋友帶來不便還請諒解!

注:因清明節員工放假,4月4日食堂停膳,不便之處敬請諒解。

****有限公司

**年**月**日

放假調休通知 篇二

各位老師、家長、同學:

中秋節來臨,我校定於20xx年9月xx日、xx日、xx日調休,9月xx日正常上課。9月xx日是星期日,學校教導處安排按星期五開展教育教學工作。

校長張曉蓉攜趙家莊國小大家庭所有成員恭祝大家中秋節快樂中,闔家歡樂!

xxx國小

20xx年9月14日

加班調休通知 篇三

全體員工:

為了更好的協調公司的各項業務往來,發展個人的業績,故從xx年x月x日起,對大家的休假作出以下調整:

1、每週一不休假

2、週二至周天每天休假不能超過6人

3、調休人員需提前填好調休單,需部門領導簽字認可

望大家積極配合,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指標,提前做好相關工作安排。

特此通知

行政部

xx年x月x日

休假的分類 篇四

公休假日製度

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後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於中國規定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因此一般用人單位實行每週休息兩日。

法定節假日製度

法定節假日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年休假

⒈享受年休假的範圍和對象:

⑴享受年休假的範圍為全省黨政羣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⑵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上述範圍內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

⑶年休假的假期

中國國務院12月7日舉行的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國政府網今天公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休假安排出爐共放假19天 拼大假幾無可能

2016-02-16,2016年的假期。官方已出爐今年假期安排。2016年還有大大小小5個法定節假日,共放假19天。其中,清明節(4月4日)連休3天;勞動節(5月1日)連休3天;端午節(6月9日)連休3天;中秋(9月15日)連休3天;國慶節(10月1日)連休7天。

由於今年假期多在週末,各節分佈時間較分散,所以無法像往年通過請幾天年假的方式,拼出一個十天半個月的大假。另外,除了清明節、勞動節沒有調休之外,剩下的節日假期均有調休補班。[1]

探親假制度

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和父母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佈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婚假

⒈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⒉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⒊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⒋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⒍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 前,國務院尚未頒佈帶薪年休假辦法。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後,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標籤: 調休 多篇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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