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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對某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第一篇:對我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對某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改善投資環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不能有絲毫鬆懈。軟環境建設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也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軟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4月4-10日,縣委辦、縣政府辦抽調人員,分兩個組對含南、含中經濟發展軟環境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我們發現:近年來,我縣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先後兩次對行政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在方便企業、居民辦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羣眾的水平明顯提高。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着許多問題。為此,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借鑑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縣實際,探索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些舉措,供領導參考。

一、主要問題

目前我縣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整體情況而言,雖然運行較為平穩,但與先進發達地區相比,與我縣經濟發展相比,與投資者、居民的期望相比,與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多數企業和市民對行政收費項目之多、手續繁雜意見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少數單位認識不夠到位,缺乏改革熱情。少數單位負責人大局意識、組織紀律意識淡薄,過多地強調困難性、習慣性,對縣委、縣政府有關審批項目進駐和辦理政策、規定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

(二)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職能不強。行政服務中心與各窗口單位只是一種協調服務的關係,雖然縣委、縣政府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力,但實際上很難運用到位。

(三)“前店後坊”現象仍然存在。有些單位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進行集中辦公、公開辦事。少數單位為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節,仍放在本單位辦理,把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作為“收發室”,“兩頭受理、收費標準不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嚴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如地税部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了窗口,而國税卻沒有。地税進“中心”,但税務登記卻沒有進。

(四)項目設置不合理,綜合功能發揮不明顯。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為集中收費,在項目設置上過多地考慮收費項目,行政審批職能相對弱化;極個別窗口單位內部管理鬆懈,機制不順,前方和後台缺乏銜接;導致一站式服務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在項目銜接上,出現“斷鏈”現象,集中、高效、協同的服務鏈條和網絡還沒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發揮出集中、整合的綜合服務功能。

(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動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置與取消,其權力在於省以上行政機關。而縣及縣以下只是具體的執行者,根本無權規定或調整上級機關設定的審批程序,更談不上取消審批事項或進行其他處理。基於這種狀況,改革其實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如果上級機關不給予必要的授權,縣及縣以下的行政審批單位只能被動地進行改革。少數單位對一些並不需要由其審批的項目,其上級主管部門卻要求有其審批意見。對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特別是民爆器材、礦山、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審批,國家有明確的審批條件和期限規定,一昧地強調簡化程序和壓縮時限有一定困難。

(六)窗口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意識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員基本都是單位挑選的精兵強將,一般都能完全勝任窗口服務工作,但有的單位人為弱化窗口職能,把一些難管理、素質不高、業務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這些人認為自己是在原單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來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嚴,對工作產生牴觸情緒,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自然也就不高。

二、對策和建議

為有效解決好我縣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切實推進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們進行深入思考,現借鑑先進發達地區,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進一步落實《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嚴抓項目清理。緊密結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務中心服務項目管理的通知》(皖政辦[2014]6號)的實施,按照《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精神,由縣法制辦、監察局、招商局、物價局、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抽調專人,對全縣各審批和服務單位的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審批、核准、備案分類登記造冊。

(二)建立專門機構主抓此項工作。為切實推進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解決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問題,着力完善行政服務中心的功能建設,切實賦予其必要的審批管理權和監督權,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組,縣負責人任正、副組長,下設“審改辦”,行政服務中心中心、監察局、法制辦、物價局、財政局等負責人具體協調辦事。“審改辦”負責清理、精減、確定進駐中心項目,制定中心建設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頒佈實施,強力推進,為做好服務項目管理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項目進駐,中心管理協調的運行機制。為切實

(三)規範審批項目運作,提高審批效率。在項目清理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省、市有關精神,從實際出發,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則,對與市場經濟體制和世貿組織遊戲規則不符的縣級審批項目,對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縣級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能用市場機制代替行政審批解決的問題,就用市場辦法運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就用法律手段解決。堅決取消各(更多文章請關注)單位自行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仍在執行、但明顯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或違背市場運行規則的審批事項,各審批單位也要積極、主動地向上提出建議和要求,不能機械、被動地去加以理解執行。對需要保留的審批項目,要制定出科學、規範、高效的操作規程,對審批對象、條件、程序、結果實行四公開,進一步完善公開辦事制度。要進一步實行聽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審批事項,實行專家審查、諮詢制度。並將結果在新聞媒體、政務公示欄、便民卡、觸摸屏、聲訊電話上予以公佈,內容包括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監督電話等。

(四)加強服務項目動態管理,注重服務項目的整合和開發。對清理後經規範保留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他公共服務項目,按“應進俱進、一事一地、充分授權”的原則一律進駐“中心”進行綜合管理。各部門不準“截留”、“分流”、“迴流”,不允許該進中心的項目留在部門,不允許違背一事一地的原則,搞兩頭受理,不允許項目進入中心後再擅自撤回,由於客觀原因確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須報經政府審查同意。由於受目前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場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務窗口數量可以保持在30個左右較為合理。項目進駐要分批進行,窗口單位和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從有利於投資、有利於發展,着眼於為經濟建設提供“一條龍”服務的角度,對服務項目進行認真篩選確定,把與企業設立登記和羣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項目優先納入中心,進行認真整合配置,優化流程,構建項目齊全、靈活高效、運轉協調的服務網絡和鏈條。按照“無條件進、有條件出”的原則,窗口單位依法增加、取消或變更服務項目,應及時向行政服務中心中心備案。窗口單位對有關行政許可項目提出調整要求,應經中心提出意見,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

(五)進一步優化審批方式。

1、為有效杜絕“前店後坊”、“小權進、大權不進”等違規現象,要把各窗口單位的行政審批職能剝離出來,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單位不再受理,並實行審批領導和股室成建制進駐窗口、刻制審批專用章等制度。各部門要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審批後的監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並聯審批制度,變流水式審批為同步式審批,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對一個審批項目,尤其是對企業登記審批和經濟事務類的審批,要實行並聯審批制度,明確由一家有權威的單位牽頭全程服務,相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批,減少相互間的推諉、扯皮。對一些暫時手續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項目,經有權批准後,本着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以“先上車後買票”,邊建設邊辦理相關手續。要進一步擴大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範圍,由對外來投資項目審批擴大到縣內所有需要審批的項目,實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同時行政服務中心要積極組織八個流程,涉及到辦企業的有四個,即:外商投資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個體工商户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個,即:辦理各類户口流程、機動車駕駛證辦理及審驗流程、辦理各類房屋交易和權屬登記工作流程、辦理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流程。

2、為減少審批層次和環節,提高服務窗口就地辦結率,在中心服務窗口普遍推行“三項審批新制度”,即“一審一核”制、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制和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制等新的審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項目快速辦理機制,設立“綠色通道”。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勇於創新,善於創新,真正達到:外地辦得到的事情,我們應當辦到;外地辦不到的事情,我們努力辦到。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要繼續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時限,要在現有基礎上再縮短1/3以上,具體方案報縣法制辦審核把關。縣法制辦要對各單位呈報的辦理時限進行認真審核,確保承諾的時限兑現。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首問負責制、一次説情制、限時辦結制和失誤追究制,向“零差錯行政”邁進。

3、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裏要實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門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窗口審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權負責申請人提出審批事項的辦理。各部門要賦予首席代表一定的決定權,對一些經授權可直接辦理的申請,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時限,直接給予申請人以明確答覆。同時,各單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領導全面負責窗口的審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導工作,及時解決窗

第二篇:對我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對我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改善投資環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不能有絲毫鬆懈。軟環境建設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也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軟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4月4-10日,縣委辦、縣政府辦抽調人員,分兩個組對含南、含中經濟發展軟環境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我們發現:近年來,我縣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

作,採取有效措施,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先後兩次對行政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在方便企業、居民辦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羣眾的水平明顯提高。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着許多問題。為此,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借鑑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縣實際,探索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些舉措,供領導參考。一、主要問題

目前我縣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整體情況而言,雖然運行較為平穩,但與先進發達地區相比,與我縣經濟發展相比,與投資者、居民的期望相比,與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多數企業和市民對行政收費項目之多、手續繁雜意見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少數單位認識不夠到位,缺乏改革熱情。少數單位負責人大局意識、組織紀律意識淡薄,過多地強調困難性、習慣性,對縣委、縣政府有關審批項目進駐和辦理政策、規定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

(二)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職能不強。行政服務中心與各窗口單位只是一種協調服務的關係,雖然縣委、縣政府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力,但實際上很難運用到位。

(三)“前店後坊”現象仍然存在。有些單位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進行集中辦公、公開辦事。少數單位為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節,仍放在本單位辦理,把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作為“收發室”,“兩頭受理、收費標準不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嚴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如地税部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了窗口,而國税卻沒有。地税進“中心”,但税務登記卻沒有進。

(四)項目設置不合理,綜合功能發揮不明顯。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為集中收費,在項目設置上過多地考慮收費項目,行政審批職能相對弱化;極個別窗口單位內部管理鬆懈,機制不順,前方和後台缺乏銜接;導致一站式服務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在項目銜接上,出現“斷鏈”現象,集中、高效、協同的服務鏈條和網絡還沒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發揮出集中、整合的綜合服務功能。

(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動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置與取消,其權力在於省以上行政機關。而縣及縣以下只是具體的執行者,根本無權規定或調整上級機關設定的審批程序,更談不上取消審批事項或進行其他處理。基於這種狀況,改革其實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如果上級機關不給予必要的授權,縣及縣以下的行政審批單位只能被動地進行改革。少數單位對一些並不需要由其審批的項目,其上級主管部門卻要求有其審批意見。對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特別是民爆器材、礦山、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審批,國家有明確的審批條件和期限規定,一昧地強調簡化程序和壓縮時限有一定困難。

(六)窗口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意識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員基本都是單位挑選的精兵強將,一般都能完全勝任窗口服務工作,但有的單位人為弱化窗口職能,把一些難管理、素質不高、業務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這些人認為自己是在原單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來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嚴,對工作產生牴觸情緒,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自然也就不高。

二、對策和建議

為有效解決好我縣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切實推進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們進行深入思考,現借鑑先進發達地區,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進一步落實《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嚴抓項目清理。緊密結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務中心服務項目管理的通知》(皖政辦[2014]6號)的實施,按照《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精神,由縣法制辦、監察局、招商局、物價局、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抽調專人,對全縣各審批和服務單位的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審批、核准、備案分類登記造冊。

(二)建立專門機構主抓此項工作。為切實推進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解決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問題,着力完善行政服務中心的功能建設,切實賦予其必要的審批管理權和監督權,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組,縣負責人任正、副組長,下設“審改辦”,行政服務中心中心、監察局、法制辦、物價局、財政局等負責人具體協調辦事。“審改辦”負責清理、精減、確定進駐中心項目,制定中心建設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頒佈實施,

第三篇:對我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改善投資環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不能有絲毫鬆懈。軟環境建設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也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軟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4月4-10日,縣委辦、縣政府辦抽調人員,分兩個組對含南、含中經濟發展軟環境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我們發現:近年來,我縣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先後兩次對行政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在方便企業、居民辦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羣眾的水平明顯提高。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着許多問題。為此,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借鑑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縣實際,探索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些舉措,供領導參考。

一、主要問題

目前我縣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整體情況而言,雖然運行較為平穩,但與先進發達地區相比,與我縣經濟發展相比,與投資者、居民的期望相比,與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多數企業和市民對行政收費項目之多、手續繁雜意見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少數單位認識不夠到位,缺乏改革熱情。少數單位負責人大局意識、組織紀律意識淡薄,過多地強調困難性、習慣性,對縣委、縣政府有關審批項目進駐和辦理政策、規定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

(二)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職能不強。行政服務中心與各窗口單位只是一種協調服務的關係,雖然縣委、縣政府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力,但實際上很難運用到位。

(三)“前店後坊”現象仍然存在。有些單位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進行集中辦公、公開辦事。少數單位為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節,仍放在本單位辦理,把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作為“收發室”,“兩頭受理、收費標準不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嚴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如地税部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了窗口,而國税卻沒有。地税進“中心”,但税務登記卻沒有進。

(四)項目設置不合理,綜合功能發揮不明顯。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為集中收費,在項目設置上過多地考慮收費項目,行政審批職能相對弱化;極個別窗口單位內部管理鬆懈,機制不順,前方和後台缺乏銜接;導致一站式服務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在項目銜接上,出現“斷鏈”現象,集中、高效、協同的服務鏈條和網絡還沒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發揮出集中、整合的綜合服務功能。

(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動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置與取消,其權力在於省以上行政機關。而縣及縣以下只是具體的執行者,根本無權規定或調整上級機關設定的審批程序,更談不上取消審批事項或進行其他處理。基於這種狀況,改革其實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如果上級機關不給予必要的授權,縣及縣以下的行政審批單位只能被動地進行改革。少數單位對一些並不需要由其審批的項目,其上級主管部門卻要求有其審批意見。對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特別是民爆器材、礦山、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審批,國家有明確的審批條件和期限規定,一昧地強調簡化程序和壓縮時限有一定困難。

(六)窗口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意識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員基本都是單位挑選的精兵強將,一般都能完全勝任窗口服務工作,但有的單位人為弱化窗口職能,把一些難管理、素質不高、業務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這些人認為自己是在原單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來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嚴,對工作產生牴觸情緒,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自然也就不高。

二、對策和建議

為有效解決好我縣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切實推進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們進行深入思考,現借鑑先進發達地區,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進一步落實《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嚴抓項目清理。緊密結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務中心服務項目管理的通知》(皖政辦[2014]6號)的實施,按照《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精神,由縣法制辦、監察局、招商局、物價局、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抽調專人,對全縣各審批和服務單位的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審批、核准、備案分類登記造冊。

(二)建立專門機構主抓此項工作。為切實推進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解決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問題,着力完善行政服務中心的功能建設,切實賦予其必要的審批管理權和監督權,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組,縣負責人任正、副組長,下設“審改辦”,行政服務中心中心、監察局、法制辦、物價局、財政局等負責人具體協調辦事。“審改辦”負責清理、精減、確定進駐中心項目,制定中心建設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頒佈實施,強力推進,為做好服務項目管理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項目進駐,中心管理協調的運行機制。為切實

(三)規範審批項目運作,提高審批效率。在項目清理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省、市有關精神,從實際出發,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則,對與市場經濟體制和世貿組織遊戲規則不符的縣級審批項目,對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縣級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能用市場機制代替行政審批解決的問題,就用市場辦法運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就用法律手段解決。堅決取消各單位自行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仍在執行、但明顯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或違背市場運行規則的審批事項,各審批單位也要積極、主動地向上提出建議和要求,不能機械、被動地去加以理解執行。對需要保留的審批項目,要制定出科學、規範、高效的操作規程,對審批對象、條件、程序、結果實行四公開,進一步完善公開辦事制度。要進一步實行聽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審批事項,實行專家審查、諮詢制度。並將結果在新聞媒體、政務公示欄、便民卡、觸摸屏、聲訊電話上予以公佈,內容包括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監督電話等。

(四)加強服務項目動態管理,注重服務項目的整合和開發。對清理後經規範保留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他公共服務項目,按“應進俱進、一事一地、充分授權”的原則一律進駐“中心”進行綜合管理。各部門不準“截留”、“分流”、“迴流”,不允許該進中心的項目留在部門,不允許違背一事一地的原則,搞兩頭受理,不允許項目進入中心後再擅自撤回,由於客觀原因確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須報經政府審查同意。由於受目前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場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務窗口數量可以保持在30個左右較為合理。項目進駐要分批進行,窗口單位和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從有利於投資、有利於發展,着眼於為經濟建設提供“一條龍”服務的角度,對服務項目進行認真篩選確定,把與企業設立登記和羣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項目優先納入中心,進行認真整合配置,優化流程,構建項目齊全、靈活高效、運轉協調的服務網絡和鏈條。按照“無條件進、有條件出”的原則,窗口單位依法增加、取消或變更服務項目,應及時向行政服務中心中心備案。窗口單位對有關行政許可項目提出調整要求,應經中心提出意見,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

(五)進一步優化審批方式。

1、為有效杜絕“前店後坊”、“小權進、大權不進”等違規現象,要把各窗口單位的行政審批職能剝離出來,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單位不再受理,並實行審批領導和股室成建制進駐窗口、刻制審批專用章等制度。各部門要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審批後的監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並聯審批制度,變流水式審批為同步式審批,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對一個審批項目,尤其是對企業登記審批和經濟事務類的審批,要實行並聯審批制度,明確由一家有權威的單位牽頭全程服務,相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批,減少相互間的推諉、扯皮。對一些暫時手續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項目,經有權批准後,本着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以“先上車後買票”,邊建設邊辦理相關手續。要進一步擴大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範圍,由對外來投資項目審批擴大到縣內所有需要審批的項目,實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同時行政服務中心要積極組織八個流程,涉及到辦企業的有四個,即:外商投資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個體工商户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個,即:辦理各類户口流程、機動車駕駛證辦理及審驗流程、辦理各類房屋交易和權屬登記工作流程、辦理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流程。

2、為減少審批層次和環節,提高服務窗口就地辦結率,在中心服務窗口普遍推行“三項審批新制度”,即“一審一核”制、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制和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制等新的審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項目快速辦理機制,設立“綠色通道”。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勇於創新,善於創新,真正達到:外地辦得到的事情,我們應當辦到;外地辦不到的事情,我們努力辦到。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要繼續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時限,要在現有基礎上再縮短1/3以上,具體方案報縣法制辦審核把關。縣法制辦要對各單位呈報的辦理時限進行認真審核,確保承諾的時限兑現。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首問負責制、一次説情制、限時辦結制和失誤追究制,向“零差錯行政”邁進。

3、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裏要實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門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窗口審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權負責申請人提出審批事項的辦理。各部門要賦予首席代表一定的決定權,對一些經授權可直接辦理的申請,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時限,直接給予申請人以明確答覆。同時,各單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領導全面負責窗口的審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導工作,及時解決窗口工作出現的問題,以加強窗口辦理工作的管理。

4、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權”和“既受又理”。“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審批事項只能由一個部門、在一個地點受理,凡進“中心”辦理的事項,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辦理,凡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部門和事項,各部門原設立的服務窗口、辦證大廳等不得以各種理由繼續保留;“充分授權”,是指各進駐部門向在“中心”設立的窗口充分授權,實行“首問”負責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時辦結。在現行機制下,為了讓窗口真正擁有審批的權限,甚至給窗口配備了審批專用章,效力與單位的公章相同。

(六)加大紀檢監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約束機制。 針對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在加強規範、約束和監督以及保證落實上下工夫。紀檢監察機關要全程參與對項目的清理、精減,監督項目辦理和收費行為,定期組織督查,有力地約束和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各部門不僅要加強經常性的自查,而且要將審批行為置於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之下。人大、政協對“中心”的視察調研要制度化,及時發現和研究問題,向政府建言獻策;新聞媒體要對拖延辦理、惡意刁難、違規收費等行為進行曝光;經常性地組織羣眾評議,及時將評議結果公開,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建立紀檢監察機關、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羣眾評議“四位一體”的監督網絡,全程、立體地約束和規範服務項目管理工作。要聘請人大代表做監督員,每年堅持向社會發放《徵求意見函》,辦理了電話800業務,設立經濟發展投訴中心,等方便羣眾監督和投訴。制定責任追究辦法,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及早出台《含山縣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含山縣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等有關政策,明確審批部門和審批人應負的責任,將各單位窗口工作實績納入目標考核和政風評議範圍,建立各項制度和長效機制,克服服務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反覆現象。加強對審批行為的監督。對每個審批項目,都要明確審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督措施,建立社會質詢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實行行政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決克服該審批的不審批,不該審批的亂審批等行政審批的隨意行為。審批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審批、徇私舞弊,要追究審批機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特別要強化行政監督,查處一批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人和事,開展了“萬人評議機關”活動,使機關行政效率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羣眾的水平明顯提高。將“一站式”服務從形式到內容作了進一步調整,隨需隨辦,隨叫隨辦,主動上門,跟蹤服務。

(七)配齊配強窗口工作人員。 各窗口單位窗口工作人員必須是單位的中層幹部或業務骨幹,當年內一般不得更換,其組織關係同時轉入中心,各單位要着力培養選拔任用窗口人員。今後,窗口單位要落實有關規定,下派和鼓勵後備幹部到中心工作半年到一年,加以鍛鍊,並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八)努力探索一條機構精幹、運作有序、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加快“中心”網絡建設,大力推行網上審批,實現網上辦公,使網絡成為羣眾和企業獲取信息、辦理申報、繳納費用等有關事項的重要途徑,建立一個辦事高效、運轉有序、公開透明、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

第四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探索與思考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探索與思考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行政審批制度在中國的廣泛運用與計劃經濟體制有緊密聯繫。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行政審批制度已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勢在必行。

1、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

於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審批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與社會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流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自主決策,妨礙了市場機制對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正常發揮,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市場經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不再事無鉅細地對經濟和社會實行直接管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減少政府過多的、不規範的行政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節經濟運行,提高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實踐證明,在很多方面,市場調節遠比行政審批更公正、更有效,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更大。

2、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適應wto的有關規則。wto的基本原則及各項規定、協議都是基於市場導向基礎之上的,內在要求各成員國政府創造開放、統一、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給予審批者直接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加之審批標準公開度不高、審批程序不規範,隨意性較大,透明度較低。這與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競爭、開放市場、非歧視性、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的要求有一定距離。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已不再是改不改的問題,而是必須按照wto規則和中國政府的承諾,有計劃地依法進行改革的問題。

3、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於建立一個高效、協調、規範的政府。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的是"大政府,小社會"模式,政府審批事項過多、範圍過廣。審批手續繁雜,存在多頭、重複、層層審批現象,導致審批時間無限延長,羣眾和企業辦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幾十個部門,蓋幾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圖章。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審批帶有一定隨意性,腐敗現象即由此滋生,損害政府應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重審批輕管理、重收費輕服務現象普遍。審批責任不明確,很多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的審批行為缺乏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對審批後的執行情況也缺乏必要的後續監督。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呼喚審批制度的改革,並要求其不斷深化。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探索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程有別於其他政治體制改革,因為它是一項自下而上、從地方再到中央的改革。2014年,國務院批轉了關於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在計劃經濟非常薄弱的浙江省,很多縣市早已建立了以集中審批、承諾辦結為特點的審批便民機構,金華市更在1999年便將46個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局委的審批辦證窗口全部集中於大廳,而因此獲得浙江省政府200萬元重獎。由於浙江省在審改中的先行者地位,吸引了眾多鄰近省市前來參觀取經,安徽的學浙江,鄰近的河南、山東學安徽、再遠的山西、河北又把河南、山東當成了老師,而最先起步的金華,又返過頭來向河北保定、河南焦作學習。各種經驗、做法被不斷的複製、完善、創新,雖然最後各地審改的結果都有大同小異之感,但畢竟在探索中成燎原之勢在全國鋪開。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為:減、集、分、聯。

所謂“減”,就是審批項目的大量削減,這是審批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在各級政府的強勢推動下,各個擁有審批權限的部門不論願意不願意,從削減比例上來看確實有大量的項目被減掉了。而在為這些數字歡欣鼓舞的同時,不禁心驚審批項目的如此之多!而且,從絕對量上來看,各部門仍然保留了數量不少的審批項目,而且這之中的一部分已經觸及了各審批部門的最敏感部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要想再有進一步動作,難度會顯著增大。

所謂“集”,就是各地方集中審批機構的成立。這是普通羣眾最直接感受到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地方,使審批辦證從“你來這兒找我”變成了“我在那裏等你”。耳目一新的運作模式、嚴格的內部管理、大大提速的工作效率使各種中心成為政府部門的示範單位。

所謂“分”,就是審批和監管的分離。長久以來,審批人員和監管人員一套人馬,審批煩瑣而監管不力,事實上降低了行政審批的嚴肅性。前置審批承諾制推行以後,門檻進一步降低,審批變得簡易而監管的壓力增大。可以説,正是因為監管力度的增大,才使審批項目的精減、時限的縮短成為可能。

所謂“聯”,就是上下聯動,共同開通快速審批通道。浙江寧波、金華的不少地方已經組成了審批網絡,從市到縣,再從縣到鄉鎮,市縣一級普遍建立了集中審批機構,而在鄉鎮一級,則全面推行全程代理服務制,使更多的

人享受到了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質上是政府機關的一場自我變革、自我完善,是為建立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而破舊立新的一項艱鉅工程。這項改革涉及到部門權力和利益的重新調整,要注重市場規則的運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依法逐步推進。

1、審批辦事機構的運作

方式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創新。目前,大多數縣市區成立了辦事大廳、審批中心、服務大廳等名稱各異、職責雷同的服務機構,實現了管理方式的轉變,並得到了羣眾的好評,但不能認為就是改革的終點和目標。第一,進入中心的部門有限,而沒有進中心的部門把審批項目放進來是不可能的;第二,從項目上看,目前不可能所有審批項目都進中心,還有一部分項目遊離於中心之外,縱然中心都建立了各種監督機制,但對未進中心的審批項目沒有約束力;第三,進了中心的部門,也沒有把所有的審批項目放入中心;第四,進了中心的項目,有個授權到位不到位的問題,就算授權全部到位,窗口能不能、敢不敢充分利用又是個問題。雖然歐美等國家也有類似的政務大廳,但其審批職能部門之少、審批內容之精是我們現階段不能相比的。對於審批辦事機構來説,也不能滿足於現有成績,在運作的方式方法上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為最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審批體系提供實踐經驗。

2、審批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削減審批項目。目前,審批制度改革正在各地轟轟烈烈的展開,某地某日削減多少審批項目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不少地方政府把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定為:削減審批項目、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投資環境。但是隻減項目不減機構,審批項目仍可能反彈,畢竟政府機構的存在總可發揮一些作用。審批制度的改革,不能只看減了多少項目,而要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結合,與公共管理機制相結合,加快培育與完善社會中介機構。原有的審批項目可以由市場機制去調節的,就交給市場。可以由中介機構解決的交給中介機構,把羣眾自己可以解決的事情交給羣眾,真正形成政府—行業中介組織和社會自律組織—社會和市場的三元社會結構。

3、行政審批不能僅限於政府內部監督。目前進入中心的審批項目,已經實現了程序、資料、收費、依據、承諾期限的五公開,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有人可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明知辦不了,但是可以打打擦邊球,知道條子辦不了減免,但是可以拿出政府文件來辦理。而未進入中心的項目自然不必説了,審批的隨意性大,領導的意圖有可能代替制度,成為了腐敗滋生的温牀。同時,對審批責任的追究不夠,對審批機構、審批人的失誤或錯誤過於寬容。

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程序,最重要的是應加強有關程序性的制度建設,包括建立情報公開制度、時效制度、聽證制度、告知制度等。其中,建立情報公開制度有着重要意義。只有對涉及審批的事項、條件、審批申請程序等都以適當的方式公佈,使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和全面瞭解相關的規定,才能有利於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理解、支持和監督,並且也有利於提高公務人員的行業自律,防止腐敗和行政任意行為的產生。其次,對於一些重大項目或涉及相對人重大利益的審批,應設立聽證程序,允許當事人參與答辯與做出陳述,儘可能追求審批結果公正、公平。行政主體的審批決定一經做出,應在法定的時間內以法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並應説明理由。這樣做不僅使當事人能夠及時知曉結果和原由,又便於當事人對行政審批的監督。

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能總由地方推動。目前,各地方特別是發達地區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實上已經走在了中央的前面,但是改革的阻力已顯著增大。主要原因是這項改革沒有從源頭上抓起,已經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本級政府無法解決的深層次矛盾。但是對中央來説,某些審批項目有地方性差異,即某些地方可以取消而某些地方將繼續保留,無法做出統一安排。而對地方來説,即使上級有了統一安排,也有一方結合當地實際,依法清理、規範的過程。不過,隨着《行政許可法》2014年7月1日起的實施,相信會對下一步審改工作產生深遠影響。它必將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審批”變成“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業羣眾。

第五篇:對我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對我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改善投資環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不能有絲毫鬆懈。軟環境建設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也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軟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4月4-10日,縣委辦、縣政府辦抽調人員,分兩個組對含南、含中經濟發展軟環境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我們發現:近年來,我縣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先後兩次對行政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在方便企業、居民辦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羣眾的水平明顯提高。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着許多問題。為此,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借鑑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縣實際,探索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些舉措,供領導參考。 一、主要問題 目前我縣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整體情況而言,雖然運行較為平穩,但與先進發達地區相比,與我縣經濟發展相比,與投資者、居民的期望相比,與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多數企業和市民對行政收費項目之多、手續繁雜意見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少數單位認識不夠到位,缺乏改革熱情。少數單位負責人大局意識、組織紀律意識淡薄,過多地強調困難性、習慣性,對縣委、縣政府有關審批項目進駐和辦理政策、規定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 (二)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職能不強。行政服務中心與各窗口單位只是一種協調服務的關係,雖然縣委、縣政府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力,但實際上很難運用到位。 (三)“前店後坊”現象仍然存在。有些單位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進行集中辦公、公開辦事。少數單位為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節,仍放在本單位辦理,把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作為“收發室”,“兩頭受理、收費標準不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嚴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如地税部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了窗口,而國税卻沒有。地税進“中心”,但税務登記卻沒有進。 (四)項目設置不合理,綜合功能發揮不明顯。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為集中收費,在項目設置上過多地考慮收費項目,行政審批職能相對弱化;極個別窗口單位內部管理鬆懈,機制不順,前方和後台缺乏銜接;導致一站式服務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在項目銜接上,出現“斷鏈”現象,集中、高效、協同的服務鏈條和網絡還沒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發揮出集中、整合的綜合服務功能。 (五)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動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置與取消,其權力在於省以上行政機關。而縣及縣以下只是具體的執行者,根本無權規定或調整上級機關設定的審批程序,更談不上取消審批事項或進行其他處理。基於這種狀況,改革其實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為,如果上級機關不給予必要的授權,縣及縣以下的行政審批單位只能被動地進行改革。少數單位對一些並不需要由其審批的項目,其上級主管部門卻要求有其審批意見。對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特別是民爆器材、礦山、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審批,國家有明確的審批條件和期限規定,一昧地強調簡化程序和壓縮時限有一定困難。 (六)窗口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意識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員基本都是單位挑選的精兵強將,一般都能完全勝任窗口服務工作,但有的單位人為弱化窗口職能,把一些難管理、素質不高、業務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這些人認為自己是在原單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來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嚴,對工作產生牴觸情緒,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自然也就不高。 二、對策和建議 為有效解決好我縣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切實推進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們進行深入思考,現借鑑先進發達地區,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進一步落實《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嚴抓項目清理。緊密結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務中心服務項目管理的通知》(皖政辦[2014]6號)的實施,按照《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精神,由縣法制辦、監察局、招商局、物價局、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抽調專人,對全縣各審批和服務單位的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審批、核准、備案分類登記造冊。 (二)建立專門機構主抓此項工作。為切實推進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解決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問題,着力完善行政服務中心的功能建設,切實賦予其必要的審批管理權和監督權,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組,縣負責人任正、副組長,下設“審改辦”,行政服務中心中心、監察局、法制辦、物價局、財政局等負責人具體協調辦事。“審改辦”負責清理、精減、確定進駐中心項目,制定中心建設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頒佈實施,強力推進,為做好服務項目管理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項目進駐,中心管理協調的運行機制。為切實 (三)規範審批項目運作,提高審批效率。在項目清理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省、市有關精神,從實際出發,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則,對與市場經濟體制和世貿組織遊戲規則不符的縣級審批項目,對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縣級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能用市場機制代替行政審批解決的問題,就用市場辦法運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就用法律手段解決。堅決取消各單位自行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仍在執行、但明顯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或違背市場運行規則的審批事項,各審批單位也要積極、主動地向上提出建議和要求,不能機械、被動地去加以理解執行。對需要保留的審批項目,要制定出科學、規範、高效的操作規程,對審批對象、條件、程序、結果實行四公開,進一步完善公開辦事制度。要進一步實行聽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審批事項,實行專家審查、諮詢制度。並將結果在新聞媒體、政務公示欄、便民卡、觸摸屏、聲訊電話上予以公佈,內容包括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

、時限、監督電話等。 (四)加強服務項目動態管理,注重服務項目的整合和開發。對清理後經規範保留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他公共服務項目,按“應進俱進、一事一地、充分授權”的原則一律進駐“中心”進行綜合管理。各部門不準“截留”、“分流”、“迴流”,不允許該進中心的項目留在部門,不允許違背一事一地的原則,搞兩頭受理,不允許項目進入中心後再擅自撤回,由於客觀原因確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須報經政府審查同意。由於受目前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場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務窗口數量可以保持在30個左右較為合理。項目進駐要分批進行,窗口單位和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從有利於投資、有利於發展,着眼於為經濟建設提供“一條龍”服務的角度,對服務項目進行認真篩選確定,把與企業設立登記和羣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項目優先納入中心,進行認真整合配置,優化流程,構建項目齊全、靈活高效、運轉協調的服務網絡和鏈條。按照“無條件進、有條件出”的原則,窗口單位依法增加、取消或變更服務項目,應及時向行政服務中心中心備案。窗口單位對有關行政許可項目提出調整要求,應經中心提出意見,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准。 (五)進一步優化審批方式。 1、為有效杜絕“前店後坊”、“小權進、大權不進”等違規現象,要把各窗口單位的行政審批職能剝離出來,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單位不再受理,並實行審批領導和股室成建制進駐窗口、刻制審批專用章等制度。各部門要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審批後的監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並聯審批制度,變流水式審批為同步式審批,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對一個審批項目,尤其是對企業登記審批和經濟事務類的審批,要實行並聯審批制度,明確由一家有權威的單位牽頭全程服務,相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批,減少相互間的推諉、扯皮。對一些暫時手續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項目,經有權批准後,本着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以“先上車後買票”,邊建設邊辦理相關手續。要進一步擴大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範圍,由對外來投資項目審批擴大到縣內所有需要審批的項目,實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同時行政服務中心要積極組織八個流程,涉及到辦企業的有四個,即:外商投資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個體工商户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個,即:辦理各類户口流程、機動車駕駛證辦理及審驗流程、辦理各類房屋交易和權屬登記工作流程、辦理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流程。 2、為減少審批層次和環節,提高服務窗口就地辦結率,在中心服務窗口普遍推行“三項審批新制度”,即“一審一核”制、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制和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制等新的審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項目快速辦理機制,設立“綠色通道”。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勇於創新,善於創新,真正達到:外地辦得到的事情,我們應當辦到;外地辦不到的事情,我們努力辦到。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要繼續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時限,要在現有基礎上再縮短1/3以上,具體方案報縣法制辦審核把關。縣法制辦要對各單位呈報的辦理時限進行認真審核,確保承諾的時限兑現。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首問負責制、一次説情制、限時辦結制和失誤追究制,向“零差錯行政”邁進。 3、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裏要實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門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窗口審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權負責申請人提出審批事項的辦理。各部門要賦予首席代表一定的決定權,對一些經授權可直接辦理的申請,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時限,直接給予申請人以明確答覆。同時,各單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領導全面負責窗口的審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導工作,及時解決窗口工作出現的問題,以加強窗口辦理工作的管理。 4、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權”和“既受又理”。“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審批事項只能由一個部門、在一個地點受理,凡進“中心”辦理的事項,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辦理,凡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部門和事項,各部門原設立的服務窗口、辦證大廳等不得以各種理由繼續保留;“充分授權”,是指各進駐部門向在“中心”設立的窗口充分授權,實行“首問”負責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時辦結。在現行機制下,為了讓窗口真正擁有審批的權限,甚至給窗口配備了審批專用章,效力與單位的公章相同。 (六)加大紀檢監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約束機制。 針對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在加強規範、約束和監督以及保證落實上下工夫。紀檢監察機關要全程參與對項目的清理、精減,監督項目辦理和收費行為,定期組織督查,有力地約束和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各部門不僅要加強經常性的自查,而且要將審批行為置於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之下。人大、政協對“中心”的視察調研要制度化,及時發現和研究問題,向政府建言獻策;新聞媒體要對拖延辦理、惡意刁難、違規收費等行為進行曝光;經常性地組織羣眾評議,及時將評議結果公開,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建立紀檢監察機關、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羣眾評議“四位一體”的監督網絡,全程、立體地約束和規範服務項目管理工作。要聘請人大代表做監督員,每年堅持向社會發放《徵求意見函》,辦理了電話800業務,設立經濟發展投訴中心,等方便羣眾監督和投訴。制定責任追究辦法,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及早出台《含山縣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含山縣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等有關政策,明確審批部門和審批人應負的責任,將各單位窗口工作實績納入目標考核和政風評議範圍,建立各項制度和長效機制,克服服務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反覆現象。加強對審批行為的監督。對每個審批項目,都要明確審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督措施,建立社會質詢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實行行政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決克服該審批的不審批,不該審批的亂審批等行政審批的隨意行為。審批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審批、徇私舞弊,要追究審批機關領導和直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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