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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民居建設管理辦法

國有林場民居建設管理辦法

漣源市龍山國有林場民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國有林場民居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漣源龍山國家森林公園的民居建設管理,規範國土秩序,切實保護我園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森林公園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廣泛聽取職工羣眾意見,經龍山經促會、諮詢顧問委員會討論,龍山林場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請漣源龍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龍山國有林場同意,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民居建設遵循保護與開發相結合、景點與民居建設相結合、安居與樂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凡在龍山國家森林公園龍山國有林場境內開展民居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民居建設申請

第四條 民居選址必須符合龍山總體規劃、旅遊規劃(以下簡稱總規)控制性詳規(以下簡稱詳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總規、詳規控制區域內的房屋嚴禁原址翻新。確係危房需建設的,公園管理處根據實行情況設定職工集中安置小區進行建設或異地新建。集中安置小區統一進行“三通一平”,費用由建設户承擔。

申請在職工集中安置小區建房的職工户未按要求繳納“三通一平”費用,取消其建房資格。

第五條 民居建設申報人需同時具備龍山職工身份、龍山户籍且長期居住生活在龍山、無房或危房才可提出建房要求,經組織批准外出經商或務工的職工除外。

所有原已有住房的,申報建房時,人均住房面積低於30平方米才可提出建房申請。民居建設的申請以職工家庭房為單位提出申請,人均用地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每户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家庭户只有一人的佔地面積可以調整至60平方米。

具有龍山户籍的職工家屬做為家庭成員可以享受用地面積政策,但2016年1月1日以後户籍遷入龍山的不再享受用地面積政策。

不接受非職工建房申請。

第六條 長期居住生活在外的外嫁女職工不得申請建房;長期居住生活在龍山的外嫁女職工確係無房居住需建設的,需提供縣級以上國土、房產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無房產證明。

第七條 六十週歲以上的職工不得單獨申報建房,必須與其子女(龍山職工身份)共同提交建房申請;其有子女(户籍在龍山)仍未婚可以提交建房申請。

第八條 每對夫妻只能享受一次建房申請用地指標。家庭成員另行申請建設時,需核減歷史申報面積。

第九條 獨生子女同父母不得分户申報建設民居。

離婚不離家或假離婚的夫妻一律不得分户審批。

第十條 龍山職工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每户只能擁有一處民居附屬設施,人均用地面積不得超過5平方米,每户總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禁止在公路可視範圍內建設民居附屬設施。

民居和民居附屬設施的審批面積包括民居佔地面積、附屬設施佔地面積、私建道路、庭院、空坪等。五户或五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公路不計算個人用地面積,五户以下使用的公路按户平攤用地面積。

第十一條 民居建設原則上不超過三層,總規、詳規及修建設規劃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有新建民居必須統一規劃、統一風格。按公園管理處提供的圖紙進行外觀建設,包括建築風格、層數、層高、朝向、立面色調等。

第十二條 申請民居建設需提供下列資料:申請建房報

告(內容包括:家庭情況、居住現狀、擬建地點、擬建面積)、申請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家庭成員户口本及複印件和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售住房的使用權。

第十四條 原址翻新的全部按以上規定執行。

第三章 民居建設、審批

第十五條 民居建設的審批實行初審和聯合會審制度。

第十六條 初審程序包括:建設户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所在工區核實其相關情況,由工區主任簽署意見提交至公園管理處規劃建設科。由規劃建設科牽頭,會同工區、旅遊資料管理科、社會事務科、國土等單位和部門對建房申請進行初審。

初審內容:審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進一步核實其提交的資料真實情況;現場察看選址是否科學,是否符合總規、詳規要求;初步瞭解建設地點地質災害情況;建設用地佔用林地情況等.初審擬同意建設的,現場初步確定座標拐點、“四至” 界線、朝向,將初審結果提交各單位和部門會審。由公園管理處邀請國土、林業及相關部門進行會審。

會審內容:審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現場察看選址是否科學,是否符合總規、詳規要求;核定其選址有無地質災害;建設用地佔用林地面積等。現場確定座標拐點、“四至” 界線、朝向並定樁放線。將會審結果提交公園管理處主任辦公會議審定,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持公園管理處下達的《建房許可通知書》後嚴格按審批方案進行施工建設。

第十七條 有老住房且長期居住在內的,申請異地新建時,需繳納限期拆除保證金三萬元。拆除老住房(包括附屬設施)後才辦理相關驗收手續。六個月內未拆除老住房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費用由建設户承擔。

有老住房未在內居住的,申請異地新建時,必需拆除老住房(包括附屬設施)才可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八條 民居建設期限為一年,自審批建設日起計算。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期六個月。建設期限內未建設竣工且未申請延期的,由管理處無條件收回該地塊使用權。

第四章 民居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民居建設的日常監管由工區和規劃建設科負責。

第二十條 工區和規劃建設科加強對民居建設過程中的監管,基礎動工必須現場確定其座標拐點、複核“四至”界線、朝向是否同審批方案一致。

民居建設至“正負零”時,再次對座標拐點、“四至”界線、朝向進行復檢,確定其是否同審批方案一致。

根據民居建設進度,實時對層數、層高、外貌、風格、立面色調進行監管。

現場監管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審批方案的,必須立即停工進行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或拆除的,處罰10000元,並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 民居建設需動用機械施工的,需申請《機械施工作業許可通知書》,按許可內容進行施工作業。施工機械進入龍山國有林場境內時,必須向檢查站出示由公園管理處發放的《機械施工作業許可通知書》方可入境。檢查站需履行職責,禁止未持《機械施工作業許可通知書》的機械進入龍山國有林場境內,否則,將追究檢查站工作人員的責任。違規進入、違規施工作業的,一律予以扣押,違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民居建設和其它建設活動需用電的,需向公園管理處申請《用電許可通知書》。電管站違規進行接線供電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免職處理。私拉亂接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處理。

第五章 驗收發證

第二十三條 民居建設竣工後,申請人提交《龍山國有林場民居建設竣工驗收報告》,由原初審、會審單位現場察看、實地驗收。

驗收內容包括:座標拐點、“四至”界線;佔地面積;層數、層高和整體高度;建築風格;立面色調和風貌;老住房(包括附屬設施)是否拆除到位等。

第二十四條 經驗收合格的由原初審、會審單位簽字後,報不動產登記部門發放《房屋產權證》。

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時改正,按要求改正到位經驗收合格的,報不動產登記部門發放《房屋產權證》。未按要求改正的,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六章 地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職工民居建設過程中,宅屋及附屬設施佔地面積達到審批面積且擁有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的,責令其將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進行還林,由管理處收回使用權;確需使用公路、庭院的,由使用人申請,公園管理處實地察看同意後按10元/平方·年的標準收取租金。

一次性繳納5年的按9元/平方收取;一次性繳納10年的按8元/平方收取。根據需要,公園管理處需對收取租金的地塊進行建設時,由管理處無條件收回。

繳納了租金的私建公路的養護工作,由使用人負責,不得阻礙他人通行,無條件無償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申請臨時建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請領取《臨時建築許可證》後才可動工建設。申請程序參照第十二條。臨時建築批准期限最長為兩年。由公園管理處按10元/平方·年的標準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條 收取的土地租金專項用於龍山林場範圍內民居基礎設施建設和植樹造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自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未批先建的建設行為,每次處罰10000元,並責令行為人限期拆除,未拆除的,一律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建人承擔。

第三十條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非法出售住房使用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並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在龍山國有林場範圍內禁止其任何建設活動。

第三十一條 佔有私建公路、庭院、空坪等的職工家庭户拒不履行公園管理處作出的“還林”或“繳納租金”的決議,由相關部門強制執行;

對已獲批准建設臨時建築的申請人,未及時繳納土地租金,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建築並責令其補繳租金。

第三十二條 公園管理處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龍山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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