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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建築企業普遍存在未按時繳納營業税的情況

基層反映:建築企業普遍存在未按時繳納營業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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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建築企業普遍存在未按時繳納營業税的情況

近期,我區評估局在市局風控處下推的建築企業税收風險應對中,發現有不少建築企業存在未及時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營業税的情況,造成漏繳税款或逃税,應引起充分的重視。“營改增”後財税[2016]36號第45條對建築業增值税的納税義務時間的規定,是基於《營業税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税納税義務時間的基礎上,基本上無大的變化,因此建築業的納税人應引起充分的重視,防範税務風險。

一、已完工但未收到工程款,未計入計税基礎。營業税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税人一般會及時將完工並收到的款項及時開具發票,並將金額計入營業税計税依據,但往往會將已完工未收到的款項不計入營業税計税依據,造成少繳税款。

二、未按合同的應收款日期確認計税基礎。營業税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合同中有約定付款日期,即使未收到款項也應將合同約定的應收款項計入應收款金額。

三、預收款未計入營業税計税基礎。營業税實施細則規定,條例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税人應税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因此,企業收到的預收款項應及時計入營業税計税依據。

對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保證國家税款不流失“營改增”工作的順利過渡。

一、建築企業的完工標準有待進一步明確。營業税實施細則規定,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税行為完成的當天。對於建築企業應税行為完成是以完工為標準,而完工標準的確定,一般以竣工驗收報告為準。但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情況,有些工程無竣工報告,根據工程審計為結算標準,工程審計能否代替竣工報告使用?此外,實踐中如果企業不提供竣工或審計報告,税務機關執法中也存在管理難點。

二、加強對“營改增”企業的營業税核查。“營改增”後建築企業按不含税工程金額繳納增值税,因此相同的工程金額,增值税可以比營業税少繳一部分税款。在評估應對中,我們注意到有納税人故意調節税款納税時間,將應繳納營業税的工程金額拖延至2016年5月後繳納增值税。

三、國地税應加強對建築業納税人的税法培訓。應對中,我們注意到納税人普遍缺乏建築業流轉税的納税義務時間的知識,容易將營業税或增值税的納税義務時間與會計中收入的確認或企業所得税收入的確認相混淆,導致少繳或漏繳税款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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