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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統一登記工作現狀調查報告

林權統一登記工作現狀調查報告

 按照《XX省自然廳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於調查林權統一登記工作現狀的函》要求,我局認真按照“林權統一確權調研提綱”內容對全縣林權統一確權登記情況進行了梳理,其情況如下:

林權統一登記工作現狀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我縣幅員XX平方公里,轄XX個鄉鎮(管理辦),總人口XX萬。全縣林業用地面積XX萬畝,佔總幅員面積的XX%。2007年我縣率先在XX鎮進行試點,拉開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序幕,從XX年X月開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全縣全面展開,XX年已基本完成了全縣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任務。全縣集體林地登記發證面積為XX萬畝,涉及全縣XX個村XX個居委會,XX個社,XX萬户,發證XX萬本;集體林權流轉面積XX萬畝,涉及XX個鄉鎮;集體林權抵押登記面積XX萬畝。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林權登記遺留問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實施村組幹部文化參差不齊,工作粗放,導致集體林權主體改革不徹底,部分農户林權存在未(漏)登記、重複登記、錯誤登記,四至界限表述不清楚,利害關係人代簽字,樹種、面積、林種等主要信息不準確等問題。

1.集體林權未登記辦證面積XX萬畝。其中:XX個集體經濟組織(村、社)統一經營林地面積X萬畝;XX個社(組)XX户面積X萬畝;零星農户面積X萬畝;漏登宗地面積X萬畝;未調處的林權權屬糾紛X件面積X畝;20XX年—20XX年全縣實施新一輪退耕XX户面積X萬畝。

2.集體林權變更登記面積X萬畝。包括權利人的姓名、林地坐落、面積、森林類別、林種、主要樹種等發生變化的需進行變更登記。按照中央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求,對集體林地權屬登記發證面積要達到XX年實施林地變更調查面積的X%以上,XX年我縣集體林權登記面積多數是依據我省落實林業兩制時期的林權記載面積和現場目測面積進行的登記,登記面積均小於區劃面積。

3.遺失補證面積XX萬畝。因農户保管不善造成《林權證》損毀、遺失和擬進行林權流轉流入方收走下落不明的,申請補證XX餘户面積XX萬畝。

4.集體林權更正登記面積X萬畝。因《林權證》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與《林權登記申請表》和《林權勘查外業調查表》不一致的,需更正登記X户面積X萬畝。

5.林權勘查外業粗放。原《林權登記申請表》無森林、林木、林地四至範圍圖(地形圖或示意圖),《林權勘查外業調查表》70%無宗地形狀示意圖,頒發的《林權證》均無森林、林木、林地四至範圍圖。

(二)林權流轉登記問題。全縣實施集體林權流轉面積X萬畝,涉及X個鄉鎮X個村,林權流轉登記存在以下問題:

1.流轉外業勘界不準確。在林權流轉外業勘界中,個別村社幹部對工作不認真負責,不實事求是,按照流入方的意願,把本沒流轉的林地調繪到流轉範圍圖內,導致宗地重複登記,流轉面積大於實際面積。

2.流轉變更登記不完整。對流出方《林權證》流轉宗地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和林權證管理信息系統沒有進行宗地變更登記或全部變更登記,大部分僅在《林權證》註記欄中對流轉信息進行了備註。

3.流轉資料內容有缺失。部分林權流轉《林權登記申請表》無森林、林木、林地四至範圍圖(地形圖或示意圖),頒發的《林權證》無森林、林木、林地四至範圍圖,流轉宗地均無界址點成果表等資料。

(三)管理信息系統問題。林權證管理信息系統維護不及時、更新不到位,導致系統升級後不能兼容,不能完整接收各站林權信息系統數據,數據保存不完整、丟失,《林權證》登記內容與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內容不相一致、申請表編碼錯誤、重複、亂編等現象。

(四)重新確權登記問題。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標準,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時林權登記外業勘驗調查成果與國家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數據庫要求差異大,重新進行確權登記,可能會出現流轉宗地四至邊界交叉、重疊和麪積錯誤等問題。

三、工作移交情況

按照中共XX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等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XX縣人民政府《關於全縣區域內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事項的通告》文件要求,縣林業局承擔的林權登記整合到不動產登記,縣國土資源局統一承擔登記職責,XX年X月明確劃轉登記職責後,縣林業局按照上級林權統一登記要求,全面停止林權登記工作。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紙質檔案寄存於縣檔案館,縣自然資源局和林業局正在協調啟動林權檔案移交工作。

四、林權登記建議

因相關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對林權不動產登記流程的規定操作性不強,登記前的權籍調查、糾紛調處、辦事流程等相關問題需進一步明確,規範林權不動產登記工作,推進林權不動產登記工作正常開展。

(一)規範權籍調查程序

登記系統中無林權宗地信息,林權制度改革時權籍調查粗放,調查成果無法直接應用到不動產登記,需按要求完善權籍調查成果後方可進行受理登記,原則上誰委託、誰出資,對利用已有成果進行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不重複收費。建議林權不動產權籍調查由具有測繪資質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並經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的測繪機構,由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林業站、村社幹部、權利人、相鄰權利人和測繪機構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開展權籍調查,測繪成果需經權利人和相鄰權利人簽字或加蓋印章確認權屬,村社、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權籍調查成果需經林業部門確認無誤後,方可移交至縣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

(二)明確糾紛調處職責

出台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辦法,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辦法出台前形成的矛盾糾紛,仍由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調處;對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辦法出台後形成的矛盾糾紛,按糾紛調處辦法進行調處。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能職責,相互配合,密切溝通,共同處理好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和遺留問題化解工作。

 (三)出台登記要件流程

因相關政策法規對林權不動產登記辦事流程、收件清單等規定模糊,建議結合不動產登記、林業、金融等相關政策,出台林權不動產登記流程,明確各部門在林權不動產登記中的職能職責,規範林權不動產登記行為,明確各類登記前置程序資料清單,以便更好的推動不動產登記工作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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