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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研報告多篇

勞動爭議調研報告多篇

勞動爭議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宣化區總工會關於勞動爭議相關情況的調研報告

近幾年來,隨着國有企業的重組、改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社會各界對《勞動法》的宣傳、貫徹,使勞動法律法規不斷深入人心,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明顯增強,企業與勞動者的關係本質上表現為經濟利益關係,在這種社會關係中由於企業與勞動者的地位不同、經濟取向不同,經常會出現勞動爭議。為了解掌握宣化區工會系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參與處理勞動爭議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不足,研究下一步工作重點,切實發揮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處中的作用,我會以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形式開展調研,並積極和區人力與社會保障局、區人民法院等有關單位聯繫,掌握了宣化區總體情況。現將調研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區勞動爭議的現狀

(一)總體情況和發展趨勢

近年來,隨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以及和諧勞動關係模範企業創建活動的開展,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勞動用工逐步規範,勞動關係總體和諧,職工隊伍基本穩定,但勞動用工不夠規範現象時有發生,勞動爭議逐年增多。

(二)基本特徵

1、從勞動爭議的內容來看: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傷待遇等經濟利益爭議案件為多數,少數的是為確認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就近三年來我會解決勞動爭議136件案件來看,其中農民工討薪、工傷案件44件,企業與職工勞動糾紛案件92件。這些數字都表明勞動爭議的焦點都集中到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上,有些已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2、從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態度來看:勞動者大多都更具理性化,有的已經能夠通過法律諮詢,走調解、仲裁、訴訟的路子,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3、從處理結果來看:勞動者勝訴率高於用工單位。

(三)勞動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

1、用人單位違反法規制度。農民工勞動爭議多發的原因主要是建築市場不規範,違法承包、非法分包現象長期存在造成。企業與職工勞動糾紛主要發生在私企、民營企業、宣鋼附企,用人單位勞動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或用人單位惡意辭退勞動者等情況,職工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是此類案件多發的主要原因。

2、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隨着全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和《勞動法》的貫徹執行,勞動者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遇到問題他們能夠通過法定渠道來為自己討個公道,給個説法,而不是莽撞地進行越級上訪。

3、企業工會幹部不得力。由於企業工會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本來是能夠由企業工會協助解決的事情,由於機制不完善,工作不到位等因素從而致使勞動爭議形成。

二、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典型經驗

1、在日常宣傳的基礎上,創新宣傳方式。近三年來,我會利用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我們以區總工會網站為平台,及時發佈工會工作信息。同時通過《宣化時政》、宣化區電視台等媒體,大力宣傳《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引導廣大職工學法、懂法和用法。每年法制宣傳日、禁毒日等重點時點,通過懸掛宣傳條幅、發放法律法規宣傳資料、現場接受諮詢等形式,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並與有關部門走上街頭,進入工廠,深入社區,向職工羣眾發放維權、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資料xx0餘份。今年,我會利用城區內118塊公交車站牌等進行普法宣傳。

2、組建高素質有特色的職工維權隊伍。目前,我會有一支匯聚了2名具有律師資格的律師,3名大學法學教師,及工會、殘聯、民政局、司法局、企業法律顧問等10名工作人員。他們以過硬的素質和無私奉獻的精神,奮戰在維護職工權益、為弱勢羣體排憂解難的一線。

在法律援助特別是為農民工討薪的工作中,我會幹部和維權中心的調解員不辭勞苦,多次往返當事人雙方,費盡周折,直到雙方當事人滿意為止。為了説清一個細節,他們有時要跑20多趟,他們的執着也讓一些欠薪的老闆深受感動,大家表示“為了你們的那份認真,就是砸鍋賣鐵也要把欠發工人的工資補發了。”面對部分欠薪老闆“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的態度,甚至是威逼恐嚇,我會幹部和維權中心的調解員不但沒有退縮,而是挺直腰板、理直氣壯地為農民工維權,正是靠着“不達目的誓不休”的執着精神,通過有理、有據的“辯爭”,共為上千名農民工拿到了自己用汗水換來的薪水。

3、通過不斷探索、創新維權方法。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時間長、成本高的特點,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過程中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探索出向相關責任單位發“協調函”的案件調解方法。即:向相關責任單位説明事實經過及相關法律規定,指出他們的違法侵權行為,要求他們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並要求他們在規定期限內給予答覆。“協調函”發出後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使問題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有效解決。以“協調函”調解案件的方法已被作為典型經驗在張家口市工會系統全面推廣,目前又被部分省、市工會引入推廣。

在調解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我會嘗試各種方式,總結經驗,從中找到利於爭議雙方的簡單易懂的溝通方式,設計、印製了“勞動爭議調解申請表”,“勞動爭議調解通知書”等,簡明扼要的表達引起爭議的事項。設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室,將《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內容以“用人單位須知”、“勞動者須知”等形式分類製作圖板懸掛在調解室牆上。同時設計繪製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執行程序圖,為勞動糾紛調解的順利進行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4、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我會開展的工資集體協商活動,督促企業和職工履行責任、承擔義務、踐行承諾,實現企業發展、職工受益、社會和諧的目標。企業工會將向企業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並藉助職代會特別是區域性行業性職代會平台,向中小型非公企業延伸,向勞動密集型非公企業地域拓展,擴大工作集體協商覆蓋面,充分利用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載體,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實行公開,以此可以降低勞動爭議發生的機率。

三、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機構不健全。一些鄉鎮和行業適應實際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則因法律規定不明確,工作開展缺乏保障,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往往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勞動爭議基層調解職能弱化。

2、企業工會在調解中的職能有所弱化,作用難以發揮到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受制於企業行政,工作處於被動。加之一些用人單位領導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缺乏正確認識,不重視,不支持,這使得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工會代表難以或無法居中調解用人單位和自己所代表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人員的調解能力有待提高。影響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發揮的原因有許多種,如工會在單位的地位不獨立,調解人員兼職多、單位的行政部門對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干預過多等,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調解人員的調解水平。

四、加強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要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網絡。第一,在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和零散人員較多、勞動爭議案易發的行業和區域,鄉鎮、街道總工會應積極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本行業、本區域內未建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第二,在鄉鎮、街道一級,建立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工會組織參加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導站,加強對企業勞動調解工作的指導,主要負責基層難以解決的羣體性、疑難複雜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

2、要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培訓,提高相關人員對調解工作的認識和調解能力。相關部門定期對勞動爭議調解員進行《工會法》、《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定期培訓,提高其調解工作能力。其次,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培訓,使其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正確的認識,要讓他們明白勞動爭議調解真正的目的不是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作對,而是為了化解企業和職工之間的矛盾,從而達到職工理解企業,企業關愛職工的彼此信任、互利雙贏的和諧企業良好氛圍。

3、要儘快建立健全勞動關係預警機制,構築勞動爭議預防體系。第一,企業工會在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同時,要大力推動完善勞動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職代會和廠務公開制度,從源頭維護職工權益,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第二,在企業內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成立預警工作組,各工段、班組設立預警員。對處在萌芽狀態的爭議案件、可能引發矛盾激化的事件進行疏導,提出解決辦法。

【第2篇】當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研究當前勞動關係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協調勞動關係、為企業的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環境,既是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課題,也是工會組織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途徑。

當前勞動爭議的主要特點

一是勞動爭議呈利益化。在經營活動中,企業追求的是利潤的最大化,而勞動者則追求自身經濟價值的最佳實現,由此構成的勞動關係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現集體爭議的苗頭。在經濟結構調整和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職工在勞動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和變化,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及關係到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經過民主決策程序,很容易導致集體爭議發生,爭議人數也有所上升。三是勞動爭議處理難度不斷加大。隨着多元化勞動關係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大多靠裁決方法結案,職工繞開企業和工會組織直接投訴,導致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無法按調解的正常程序進行運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發勞動爭議。在調整機構和清理勞動合同過程中,許多歷史性不規範的操作問題凸現出來,使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處於非常被動的境地。

引發勞動爭議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侵權現象發生。有些企業行政領導還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處理勞動關係中發生的糾紛和爭議,不能自覺執行勞動法律政策規定。

二是勞動者觀念不適應形勢需要,也是產生勞動爭議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業低價中標成本經營的情況下,一些職工對自己享有的權利記得很牢,而對自己應盡的義務不甚瞭解,思想觀念跟不上企業發展的步伐,導致發展為勞動爭議,甚至是集體爭議。

三是基礎工作不規範而造成誤解,直接產生勞動爭議。有些企業在管理上存在着隨意性、無序性,缺乏規範有效的管理,致使勞資雙方發生矛盾進而產生勞動爭議。

依法協調勞動關係的對策

工會幹部要學會統籌兼顧,依法協調勞動關係。主要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轉變觀念,增強勞動法律意識,要運用多種形式宣傳《勞動法》、《企業法》、《工會法》等法律知識,主動做好企業轉型時的職工思想工作,提高經營者和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增強其市場觀念和依法辦事觀念。要注重通過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幫助經營者和廣大員工自覺運用勞動法律、法規規範自己的行為,營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氛圍。

規範管理,依法協調勞動關係。首先,要根據勞動關係多元化、複雜化的特點,健全完善各項基礎工作,使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得以細化、量化、規範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體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採取接受員工舉報與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層檢查督促結合的工作方法;要進一步加強勞動關係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斷完善制度,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再次,要結合企業實際,加大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宣傳教育力度,使依法協調勞動關係走上規範有序的軌道,從源頭上遏制勞動爭議萌芽的產生。

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在新形勢下,工會組織要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化解矛盾和協調爭議工作。一是要對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預測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應的辦法和對策。二是堅持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對企業重大決策和各項改革方案、措施,工會要參與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關。通過多種形式的廠務公開,保障員工依法行使知情權、審議權、建議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三是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工會組織要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要積極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對遭侵權的員工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工會要通過自身的網絡優勢,及時將掌握的勞動爭議苗頭向企業黨政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反映,將可能引發勞動爭議的矛盾化解在基層,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3篇】關於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增加的調研報告

關於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增加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勞動力市場化和勞動關係多元化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認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處理好此類案件,對建設和諧社會及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

1、政策性強,影響大。由於近幾年企業破產案件增幅較大,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及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交納問題容易發生糾紛,處理不好,極易引起勞動爭議糾紛訴訟。因企業破產引發的此類案件佔總數42%。這類案件多數為羣體訴訟,少者幾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數為年老體弱的老工人,在工廠工作了幾十年,退休養老問題解決不了,情緒很不穩定,到處上訪、纏訪,影響了政府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很大。

2、取證困難,爭點複雜。由於私人企業老闆規避法律,故意不與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也因為打工者法律知識的缺乏,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後,工人舉證困難。有的是口頭協議,但私企老闆不承認,因沒有真憑實據,給案件處理帶來難度,此類案件佔總數的30%。同時,此類案件爭議焦點複雜,如因履行勞動合同、開除辭退職工、工資褔利統籌、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等,案件時間跨度大,情況複雜,證據認定困難。

3、調解難,處理難度大。由於此類案件政策性強,影響大,舉證困難,爭點複雜,時間長,給案件調解帶來難度。同時,此類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佔總數的37%,由於涉案人員多,情況各異,企業破產、改制情況複雜,給案件審理執行增加了難度。

二、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四點建議。

(一)寓教於審,做好訴訟引導

勞動爭議案件政策性強,除了勞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外,還涉及大量的勞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勞動者大多法律知識欠缺,而一些企業囿於自己的利益,對法律法規斷章取義,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亂,增加審理難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動司法的前提下,擔當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導當事人在正確理解法律涵義的基礎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訴辯主張,避免因請求不當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實踐中,我們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除了常規的提示訴訟風險外,還向當事人雙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規索引,耐心向當事人宣講和解釋法律,為順利解決糾紛打下了思想基礎。如王某訴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金兩項總和的六倍賠償金,主要是因為該項請求源於原勞動部頒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而本案屬民事訴訟案件,不應適用該辦法規定的賠償標準,我們遂向原告詳細解釋了法律適用的條件,並告知其可依法向勞動行政執法機關主張權利,使之主動放棄了過高的訴求,為調解此案創造了條件。

(二)分類梳理,把握爭議焦點

勞動爭議案件雖然法律關係相對單一,但爭議事項繁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主張往往有幾項、十幾項,而這些事項對應的法條、政策可能各不相聯;有的當事人訴訟技巧有限,提出的請求超越管轄範圍,甚至出現相互矛盾、訴辯不對應、缺乏內在邏輯關係等現象。法官應善於刪繁就簡,分類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關鍵,整理歸納爭議焦點,引導雙方圍繞關鍵點舉證、質證、辯論。一般來説,勞動爭議案件應確定以下爭點:

1.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焦點是勞動合同的效力和違約責任的歸屬;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焦點是決定的程序和辭、離的緣由;

3.因工資、保險、福利、統籌等發生的爭議,焦點是標準的確定和國家勞動政策的適用;

4.因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焦點是勞資雙方的從屬性、依附性和時間性等等。如在審理某信用社訴苗某勞動爭議一案中,僅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就有九項,包括確認解除合同決定無效,安排工作崗位,補發工資、資金,支付補償金、賠償金,補繳社會保險金,補調工資級別,原告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等,而且涉及送達的方式和效力認定、仲裁裁決的時效爭執。但經仔細研究發現,該案爭執焦點一是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合法性,二是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明確了糾紛的關鍵點,就能恰當調整審理思路,提高閲卷、庭審、評議的效率,及時、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掌握平衡,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歷來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勞動爭議產生於企業內部,企業的舉證能力明顯優於職工,應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認為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我們認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法官應保持理性,拋棄情緒化的影響,依利益平衡理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法保護勞動者、促進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時也應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具體地講,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按照勞動爭議的類型、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當事人佔有 證據的情況、收集證據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例如,因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開除、辭退、除名職工等發生的爭議,應由企業方負舉證責任,提供勞動合同、處理決定文本及送達回證、考勤記錄等材料;因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辭職、離職理由的正當性;因工傷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等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工資冊或待遇發放記錄、規費繳納台賬、調檔晉檔文件等材料。鑑於勞動者處於被管理的地位,在確定證據的證明力時,達到一般證明標準即可,而用人單位一方必須達到充足的標準。筆者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實際上的不平等性,勞動者作為個體與組織嚴密的用人單位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因此,在用人單位單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法及其相關行政規章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理論,單方依法或依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採送達生效主義,不送達或者不按規定送達均對他方無拘束力。

(四)注重調解,及時化解勞資糾紛。

勞動爭議案件的雙方由於利益分歧,對抗性強,矛盾激烈,而且多為羣體性糾紛,如企業改制、結構性調整引發的勞動爭議,涉及眾多勞動者的利益,處理不當,極易誘發上訪、鬧訪、羣訪等不穩定因素。從審判實踐看,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被判恢復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具有延續性,單純判決結案可能激發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決難以執行。因此,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注重調解,把調解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首選,從庭前、庭審、庭後三個階段多做當事人的勸和疏導工作,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爭取其互諒互讓,妥善解決糾紛。一旦調解失敗,應當及時判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引導勞資雙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勞動關係,促進人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

年十月十一日

【第4篇】天津市二中院關於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的調研報告

核心提示: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近年來,民營企業靈活、高效的用工機制,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但市場經濟的物質利益準則,使得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基礎,又有利益的差別和衝突,因此,在勞動關係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的認定與實現所發生的糾紛也不可避免。如何處理和解決好這種勞動爭議問題,是擺在企業、政府及法院面前的現實難題。為此,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專題調研組,通過問卷調查、座談會、大數據剖析等多種途徑,調查、瞭解近3年來本市部分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的總體狀況、產生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總體狀況

自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共受理涉及民營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1036件,審結涉及民營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1008件(見圖一)。

從圖一可見,近年來,我院收結的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在xx年與xx年穩定在300件左右,而xx年則大幅上升。案件大幅上升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客觀原因主要為:受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國內部分行業、企業業務量下降,成交萎縮,企業發展受到較大沖擊,而與此同時,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工資水平不斷提高,造成企業人力成本節節上升,為降低成本,部分民營企業被迫採取了降薪、裁員、拖欠工資等措施,由此引發了較多的勞動爭議糾紛。主觀原因則主要是新法施行帶來的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等因素,如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新法律的頒佈或修改施行形成的疊加效應等。據統計,xx年涉及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非法辭退、調崗調薪等糾紛的案件為314件,佔當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73.7%。

二、案件基本特點

1.案由眾多,勞動報酬類問題系核心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勞動爭議糾紛的案由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人事爭議等4大類15小類,其中最為常見的案由主要有確認勞動關係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這些關鍵案由佔據了勞動爭議糾紛的絕大部分。按照具體案由劃分,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分佈如圖(見圖二)。

通過分析各種原因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佔總體案件數量的比例,我院發現,履行勞動合同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佔總案件數量的比例均遠遠高於其他原因,這説明履行勞動合同成為各種類型企業產生勞動爭議最集中的方面,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中,勞動報酬類問題又是最核心的問題。除此之外,確認勞動關係糾紛、福利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也是民營企業面臨的重要問題。

2.審理難度不斷增加,二審發改率較高

主要原因是:勞動爭議訴求日益多元化、複雜化。據統計,近年來我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中,訴訟請求基本上都不是單一的,往往都涉及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報酬追索、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主張,有的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項目多達10項以上,訴訟金額計算精細至分釐。訴求的複雜化、多元化,導致案件審判難度加大、審判週期延長,給案件的正確、及時審結帶來一定難度。

從近3年的勞動爭議二審發改情況來看,xx年勞動爭議案件的發改率為11.2%;xx年的發改率為11.9%;xx年的發改率為12.2%。可以看出,在我院近3年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二審案件中,基本上每10件就有1件被髮改,發改率相對較高。在發改原因方面,既有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審核不認真、程序不當、適用法律錯誤、計算錯誤等“微觀”原因,也有某些案件就案辦案,沒有準確把握宏觀經濟形勢變化,沒有完全理解“穩增長、惠民生、保穩定”工作大局等宏觀因素。

3.調撤難度大,羣體性訴訟有增長趨勢

這主要是由勞動爭議案件本身特點決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大多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發生,在進入訴訟階段前一般已經經過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及工會調解、地方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乃至一審調解等程序,矛盾較為尖鋭,因此在審理中再行調解具有一定難度。

另外,據調研,我院審理的勞動爭議羣體性訴訟有增長趨勢。經分析,到法院來起訴的勞動者往往並非單獨個體,其常常是某一羣體利益的代表(如同事、同行等),這種源於羣體性糾紛的利益相關性和利益訴求上的共同性,使得勞動者更願意提起羣體性訴訟,以期引起社會注意或對法院施加一定壓力。對這些案件的處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導致信訪、上訪或羣體性事件發生。據統計,近3年來,我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羣體訴訟案件分別為18件、27件、55件。

三、問題分析

經過分析,我院在審理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企業內部制度不甚健全,勞動爭議組織程度較低

涉案民營企業以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絕大部分從事加工生產、建築勞務、一般流通與社會服務等勞動密集型行業。這些企業(尤其是近年來蓬勃興起的小微企業)一般不設專職人事管理,由財務、會計等人員兼任,契約意識較差,用工比較隨意,考勤制度、工資制度混亂,管理人員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瞭解較少。這類企業承受市場經營風險的能力不強,一旦經營狀況不佳,容易發生欠繳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

另外,涉案民營企業中,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往往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能充分發揮作用:不少工會存在行政化傾向,工會有名無實,工作形式化較突出,實際作用發揮不夠;而對於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於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設立,所以實際設立該機構的企業並不多。勞動爭議處理的組織程度不高,導致勞動者維權缺乏有效指導,加大了勞動者個人的訴訟成本,不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2.進城務工、外地務工人員日益增多,勞動者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雖然近年我國勞動者隊伍的綜合素質有較大提高,但總體來看,智能素質仍普遍偏低,結構也不盡合理。尤其是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城市開放水平不斷地提高,進城務工人員、外地務工人員日益增多。這部分勞動者的一般特點為:年齡較輕,知識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不強。這往往導致其合法勞動權益受到損害,進而產生各種勞動糾紛。據統計,在高等教育較為普及的今天,我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中,仍有部分年輕勞動者的學歷水平僅為國中、高中。

3.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差,“跳槽”頻繁

勞動者在民營企業中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工作穩定性差,人員流動性較大。目前,我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中:相當部分勞動者在企業中普遍工作年限不長,“跳槽”頻繁,工作年限一般不超過1至2年,最多達3至5年。究其原因,既與勞動者自主擇業意識增強有關,也與企業的勞動強度、工資收入、福利保障等因素有關。

四、對策建議

1.注重預防:指導獎勵廣泛完備的企業內部制度,規範民營企業用工行為

中小民營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應主動吸收先進管理理念,結合企業的實際,規範企業內部制度,普遍建立起勞動合同、用工制度、財務制度、考勤獎懲制度等,使企業管理走上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政府則要做好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和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完善相應的內部制度。

2.內部協調:強化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內部協調機制作用

企業內部的自我協調機制在穩定勞資關係、緩解勞資糾紛上發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協調機制的建立依賴於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作用的發揮。要在民營企業中建立健全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組織,加強工會與企業的經常性協商工作,發揮工會在集體談判和問題處理中的作用。在一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行業,可以推動建立行業類工會組織,以維護同行業職工的共同利益。

3.強化調解:推廣和強化 “四方聯動機制”,降低訴訟率,提高調撤率

所謂“四方聯動機制”,是指xx年天津市法院系統會同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四部門組成“天津市勞動爭議四方聯動調解機制領導小組”,形成以糾紛預防預警、聯合調解、依法仲裁和審判有機結合的“調、裁、審”機制。實踐證明,經過企業內部工會組織、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層層過濾化解,絕大多數勞動爭議糾紛均得以妥善解決。因此,應進一步推廣、強化“四方聯動”機制所形成的“預防功能強、調解層級多、社會效果好、法律權威性明顯”的勞動爭議大調解工作格局。既加大對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的協商解決和監管力度,促進其構建合法的用工制度,也能積極為民營企業搭建勞資糾紛協商解決平台和機制,促使其在初發階段通過協商機制促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降低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的訴訟率,提高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撤率。

4.細化規範:出台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規範,統一裁判

隨着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我國勞動領域立法得到了極大發展和完善,法律適用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但審判實踐中還存在勞動爭議法律事實認定標準不統一、法官事實認定“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這都容易導致勞動爭議案件出現“同案不同判”甚至自相矛盾現象,嚴重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及司法公信力。

為此,我院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總結審判經驗,出台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工作規範等內部規範性文件,細化規範,統一裁判,以正確認定事實,合理約束自由裁量權,依法保護勞動者、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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