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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分公司員工差勤管理辦法

山西分公司員工差勤管理辦法

山西分公司員工差勤管理辦法

 

山西分公司員工差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集團、總公司相關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西分公司轄內全體內勤員工。

 

第二章 差勤管理規定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負責對每月差勤情況進行統計並公佈,同時作為每月工資發放依據。

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負責對考勤工作進行監督,不定期對所轄機構進行考勤抽查,如發現有虛假情況者,扣除部門負責人當月績效。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應指定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的考勤,考勤員應由責任心強、辦事公道、自覺遵守勞動紀律的員工擔任,其主要職責為:

(一)妥善保管各類假條、證明等原始憑證;

(二)以周為單位向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報送各類假條(每週五報送本週假條);

(三)按月向本部門員工公佈考勤情況。

第五條 考勤方式

(一)分公司考勤方式:在分公司本部辦公的員工,公司採用指紋系統考勤,員工上下班時須到指定地點考勤。

(二)各中心支公司本部、四級機構的考勤均應採用指紋或面部識別系統進行考勤。

第六條 考勤時間分公司本部考勤時間如下:

 

時間

早上

下午

晚間

週一

8:00前

14:00—14:30

18:00以後

週二至週五

8:30前

14:00—14:30

18:00以後

各中心支公司如因季節、崗位性質等原因採用不同的作息時間

應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 員工必須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按時出勤,因個人指紋原因未能在考勤機中記載當期差勤記錄的,應第一時間到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手工簽到簽退,四級機構內勤人員應到機構考勤員處手工簽到簽退。

第八條 差勤種類設置

(一)出勤;

(二)缺勤(包括遲到、早退、曠工等)晚於上班時間30分鐘以內上班的情況為遲到;早於下班時間下班的情況為早退;

(三)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工傷假、年休假、加班補休等);

(四)公務外出;

(五)加班。

第九條 曠工情形及處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曠工對待:

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出勤的;

2.假期已滿逾期未歸,又未請假或請假未準的;

3.謊報請假理由休假,經查證屬實的。

(二)曠工處理

1.曠工2天(含)以內的,扣發當日全部收入;

2.曠工3天及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收入;

3.如發生多次(二次及以上)曠工,累計時間在5天(含)以內的,公司將給予待崗處理,待崗時間不超過3個月;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公司有權與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請假種類及審批規定

第十條 請假包括以下類別

1.事假;2.病假;3.婚假;4.產假/哺乳假;5.看護假;6.年休假;7.喪假;8.工傷假;9.因公外出。

第十一條 請假審批手續

(一)凡請假或因公外出無法進行正常考勤者,應提前履行請假或公出手續,及時向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報備。

(二)審批流程如下:

人員分類

請假時間

公出時間

最高審批人

員工

<2天

<3天

部門負責人

≥2天

≥3天

分管總經理

中支部門級幹部

<2天

<3天

中支分管總經理


≥2天

≥3天

中支總經理

中支班子成員

≤2天

≤2天

中支總經理

>2天

>2天

分公司總經理

中支總經理

≥2天

≥2天

分公司總經理

分公司部門級幹部

≤2天

≤2天

分管總經理

>2天

>2天

分公司總經理

第十二條 各類請假需填寫相應的單據及應附相關的證明材料,詳見下表:

請假

種類

填寫單據

應附相關證明

備註

病假

請假條

三天以上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歷證明原件、病歷卡或住院證明原件。

外地診治應獲得市/區級醫院的證明

事假

請假條

事假超過三天應附相關説明。


婚假

請假條

民政部或政府部門核發的結婚證明。


產假/哺乳假

請假條



看護假

請假條



年休假

年休假審

批單


5天以上需提前兩週申請

喪假

請假條



工傷假

請假條

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工傷報告書。

相關證明可於事後補交

公出

請假條

根據需要,提供出差申請單。

公出事由、地點

第十三條 請假規定

(一)請假手續須親自辦理,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行辦理的除外,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辦理。

(二)假期屆滿前須續假的應及時報備批准,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除外。(三)請假期間應保持電話暢通,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四)未辦妥請假手續而離崗或虛假、偽造請假核實屬實的,視同曠工。

 

第四章 請假期間待遇

第十四條 事假期間待遇事假最小單位為1小時。

事假時長

待遇標準

備註

當月事假<10個工作日

基礎工資全額發放,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按照在職天數計算髮放。


10個工作日≤當月事假≤21個工作日

基礎工資全額發放,崗位工資按照在職天數計算,停發當月績效工資。


21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事假<40個工作日

按照上述辦法發放月度工資,年末績效按50%發放。


一年內累計事假≥40個工作日

按照上述辦法發放月度工資,不再享有年末績效。


月度、季度、年度績效按照在職時間計算,且事假期間不享受職務性補貼。

第十五條 病假期間待遇

(一)病假最少單位為1小時。

病假時長

待遇標準

備註

當月病假<10個工作日

基礎工資全額發放,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按照在職天數發放。


10個工作日≤當月病假≤21個工作日

基礎工資全額發放,崗位工資按照在職位天數發放,當月不再發放績效工資。

病假期間不享受職務性補貼

21個工作日<病假≤12個月

基礎工資全額發放。

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應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病假>12個月

為本人基礎工資的70%。

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應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一年內累計病假≤30個工作日

先按照在職時間結算個人年末績效,年末績效按70%發放。


30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病假≤60個工作日

先按照在職時間結算個人年末績效,發放結算後年末績效的40%。


一年內累計病假>60個工作日

不再享有年末績效。


(二)因疾病或非工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的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病癒恢復工作後,其前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

(三)因疾病或非工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滿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而恢復工作的,應有1至2個月試工期,試工期內本人基礎工資照發。

(四)因疾病或非工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滿6個月以上而恢復工作的,應有3個月試工期。試工期間的工資待遇,可根據個人工作情況發放本人基礎工資的75%至90%。試工期滿經鑑定恢復正常工作後,應按本人現崗位基礎工資發放。試工期間,如系半天工作或減少工作時間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工資,其餘部分按規定發放疾病救濟費。如在試工期間舊病復發,需要繼續停工治療的,按原本人疾病救濟費發放。

(五)如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需要繼續停工治療的,其病假時間和試工前的病假時間合併計算。(六)疾病應有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經公司批准,並應執行請假和銷假制度。

第十六條 婚假期間待遇

享受婚假標準

假期

待遇標準

備註

法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初婚)

3天

薪資照發

1.須提前15天申請。

2.未休婚假者,可於結婚之後的本年度內進行一次性休假申請。

3.婚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

15天

再婚

3天

第十七條 產假、哺乳假期間待遇

請假情形

假期

待遇標準

備註

順產假

158天

生育保險報銷

報備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

難產(剖腹產)

158+15天

多胞胎

多生育1個,158+15天

未滿4個月流產

15天

生育保險報銷,工資待遇參照病假待遇執行

滿4個月流產

42天

哺乳假

90天內(每天2個小時)

薪資照發

看護假

3天(針對男員工的配偶生育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在生育產假期間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公司不再發放工資。

第十八條 年休假期間待遇

(一)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自第二年起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數:

工齡

年休假天數

待遇標準

1年≤工齡<3年

3天

薪資照發

3年≤工齡<5年

5天

5年≤工齡<10年

8天

10年≤工齡<15年

10天

15年≤工齡<20年

12天

工齡≥20年

15天

(三)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符合休假條件的員工在年度內休年假,未休的假期不延至下年度合併使用。

(五)年休假由本人申請,休假天數可分段進行,連續休假5天以上者,須提前兩週向所在機構或上級機構提出申請並同意後,方可休假。

(六)中支班子及分公司部門級幹部年休假審批嚴格按照《關於加強9級以上管理人員請假管理的通知》規定執行。

(七)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0天、事假累計超過12天的員工,不再享受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當年又請各類假超過上述規定天數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度休假。

(八)跨年度休生育假的員工,隻影響其中一年年度休假。

第十九條 喪假期間待遇

員工的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兄弟姐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可申請喪假3天(不包括節假日)。喪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二十條 工傷期間待遇

(一)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二)工傷期間,員工所在部門寫出公傷事故書面報告,憑醫院診斷證明,經部門經理、分管總經理簽字確認後,按工傷假處理,薪資照發。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工傷醫療待遇繼續享受。

第二十一條 因公外出期間待遇因公外出期間薪資照發。

第二十二條 加班期間待遇

(一)加班:

1.休息日安排工作的。

2.工作日需延長時間加班的,下班兩小時以上視為加班,加班時間自下班時算起。

(二)公司提倡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2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交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備案;2天(含)以上加班的須由部門負責人、分管總經理簽字同意後交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備案。

(三)加班應按加班申請時間進行打卡,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按照考勤機中記錄時間進行統計。(四)工作日或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可以按照加班時間進行補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其它

(一)12:00-14:30參加會議者,牽頭部門提供會議通知和簽到表作為考勤依據。

(二)遲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共計5次及以上者加扣100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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