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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制度(精選多篇)

新股發行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中國的新股發行制度

新股發行制度(精選多篇)

中國的新股發行制度

我國新股發行制度包括審核制度、定價機制和發行方式三個方面,目前現行制度分別為保薦制度、詢價制度以及網下詢價配售和網上申購相結合的制度。我國現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建立了一個面向機構投資者的詢價機制,同時也形成了一個向機構投資者傾斜的發行模式,並且是以資金量的大小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則。

2014年8月23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啟動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的不斷改革對我國新股的順利發行及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做出了十分積極的貢獻,促進了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髮展。但是,我國目前的新股發行制度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新股發行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詢價制度下機構投資者非理性定價,違背了市場化定價原則。

從我國ipo詢價制度來看,發行人及其承銷商徵求部分機構投資者的定價信息後綜合決定發行價格,前提認為他們掌握髮行信息和發行經驗,可以保證定價的合理性。但是一些機構投資者為了獲取網下申購新股的機會,根據自身利益給出非理性定價,同時制度本身又缺乏對詢價效果的評價機制,無法判斷其定價是否合理,不利於實現價格的充分發現。2ipo抑價程度較高,嚴重干擾着我國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ipo制度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ipo抑價,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定價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時價格較高,投資者認購新股能夠獲得超額報酬的一種現象。ipo定價不合理會導致發行市場不能對信息進行辨別,從而無法對企業進行選擇,發行企業也不能通過發行價格來反映公司價值和體現企業發展戰略,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發行市場應有的職能與作用。

(二)發行方式不完善,沒有完全體現公平原則

過度向機構投資者傾斜,各融資主體參與機會不均。首先,機構投資者既可以參與網下配售,又可以進行網上申購,而中小投資者只能在網上申購新股。其次,網上實行按資金申購,機構投資者憑藉其強大的資金優勢佔據股票發行總額的半壁江山,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小投資者資金分散,

中籤率很小,這明顯對中小投資者非常不公平。最後,機構投資者由於可以申購到很多份額,就會得到新股發行中絕大部分無風險收益,而中小投資者卻很少能從中獲利,體現出機制設計中對機構投資者的偏袒,不利於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機構投資者可以利用內幕消息和其所佔份額操縱價格。在現行ipo機制下,由於機構投資者壟斷新股發行的很大部分份額,進而有着在二級市場上炒作新股的利益動機,從而將風險轉嫁給二級市場,這將給二級市場帶來巨大風險,致使中小投資者套牢,非常不利於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承銷商缺乏足夠的新股分配自主權,對價格發現缺乏激勵和約束機制。我國的詢價制度下,機構投資者報給承銷商的價格與其最終獲得股票的份額往往沒有直接關係,機構投資者定價沒有評判標準和評判機制,只能依賴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誠信道德來進行自我約束,這樣的監督體系明顯力度不夠,這需要從制度設計角度進行完善。

(三)一級市場聚集資金量過大,投資收益率過高

我國一級市場上長期聚集了大量申購資金, 並且申購資金增長十分迅速。主要是因為發行制度存在不足,相對高市盈率的二級市場中,首日股價一般會大幅升高,獲利空間很大,只要能申購中籤就有收益,因此一級市場申購收益率基本穩定,並且絕大部分是無風險收益。在投資渠道有限的情況下,申購資金市場收益率的穩定,就會吸引大量資金囤積於一級市場,不利於金融體系與經濟運行的穩定。由於新股發行在時間安排上並無固定節奏,大量資金在銀行等信貸系統、股票市場間無序流動,無法進入到正常的生產與流通領域,不利於金融與經濟體系運行的穩定。

二、我國新股發行機制進一步完善的相關措施

(一)完善我國新股發行定價制度,力求股票發行價格的合理性。

1.制定科學的定價方法,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股票估價需要有較高的技術要求和經驗要求,但是在詢價制度下,保薦機構和機構投資者在估價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缺乏,應加大這方面的資金投入和人才培養,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保薦機構成立專門機構,專門定價估值。提高保薦

機構在新股定價方面的準確性。

2. 在詢價環節引入競爭機制,讓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化定價。適當增加詢價對象數量,優化詢價對象種類,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保險機構投資者等詢價對象類別中進行多樣化選擇,引入競爭機制,通過不同詢價對象的報價來確定合理價格。

3.完善與推進新股發行 “綠鞋”制度。所謂 “綠鞋”,即超額配售選擇權,獲發行人授權,主承銷商有權按同一發行價格向投資者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針對新股發行上市高抑價問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及時決定是否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當出現ipo抑價時,主承銷商可以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使得供求趨於平衡,從而起到維護和穩定市場的作用。

4.要借鑑國外經驗,完善我國ipo定價方式。美國 ipo定價方式是累計投標方式,這是由其機構投資者的主導地位所決定的,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累計投標的結果比較貼近市場價格。當我國投資者投資理念趨於理性和資本市場較為成熟後,可以借鑑美國累計投標方式。同時可以學習日本根據需求調查結果乘以折扣率定價和香港混合招股發行定價,在不斷學習中完善我國新股發行定價機制。

(二)完善我國新股發行方式制度,保證發行市場公平有序。

1.改革機構投資者應只參加網下配售,而不再參與網上認購,其網下機構認購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中小投資者則進行網上申購,這樣可以一定限度內防止機構投資者的壟斷與操縱,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發揮承銷商的主動權,建立差別配售機制,促使詢價對象報價的準確性。證券監管部門應逐步放開新股配發政策,使主承銷商有更多配發新股的主動權。主承銷商可以向揭示真實企業價值的機構投資者多分配股份,給予其有效的激勵,這樣有利於促使詢價對象報價的準確性,發揮一級市場價格發現功能。

(三)完善交易制度,縮小上市首日有效報價區間和設定股價漲跌幅新股上市首日過寬的有效報價區間,不僅不能發揮價格發現功能,反而為某些機構投資者操縱開盤價格提供了便利。因此,針對我國ipo抑價程度

較高的問題,我國首日發現價格交易機制應做出相應調整。我國應縮小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報價範圍;還應對上市首日設定漲跌幅制度,防止首日過度炒作導致出現ipo抑價問題嚴重。

(四)優化股票市場投資環境。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優化投資者結構。

在我國股市,真正起到穩定市場作用的證券投資基金規模較小,大部分機構投資者多是證券公司等,大多資金是以投機為目的,不利於股市穩定發展。我國應進一步擴大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和推動保險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以及qfii資金支持,形成機構投資者多元化。中小股民要逐步建立正確的投資意識,樹立長期投資、理性投資的投資理念。我國中小股民的投資理念不夠成熟,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很容易追漲殺跌、炒作新股,缺乏理智和鎮定,更不懂得如何有效的規避風險,提高收益。應積極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共同營造一個理性的證券市場,促進股票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的新股發行制度

任媛媛

學號:1110032014

合肥學院

經濟系2014級金融學2班

第二篇:國內外新股發行制度差異

國內外新股發行制度差異

背景鏈接

發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股票發行決定權的歸屬,目前國際上有兩種傾向:一種是政府主導型,即核准制,要求發行人在發行證券過程中不僅要公開披露有關信息,而且必須符合一系列實質性的條件,這種制度賦予監管當局決定權。另一種是市場主導型,即註冊制,股票發行之前,發行人必須按法定程序向監管部門提交有關信息,申請註冊,並對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這種制度強調市場對股票發行的決定權。

自2014年3月28日起,中國a股市場新股發行取消了沿用十年的審批制,開始實施核准制。

註冊制是股票發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態,也是很多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監管方式,以美國為代表,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和英國等國家,均採取註冊制。

註冊制具有天生的優勢: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現社會資金

的優化配置;嚴格的信息披露,有利於強化主管機關及社會公眾對公司的有效監督,有利於投資者進行謹慎的投資判斷及理性投資意識的培養,有利於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但是,註冊制也有瑕疵,許多投資者沒有機會獲取企業所公佈的信息,而且信息披露上的諸多缺陷也都容易使投資者遭受損失風險。

中國內地一直在探討發行監管制度的改革,從審批到審核,再到核准,改革的方向是政府不斷放權,加大市場的調節功能。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出席新一屆發審委成立大會時指出,“全面提升保薦能力、定價能力、審核能力及中介機構水平,助推ipo和再融資的審核制度由‘核准制’向‘註冊制’過渡。” 作為發展的一個方向,註冊制或是一種必然,但也並非短時間內能實現的。

a股市場現行的新股發行方式是在2014年5月份進行“新老劃斷”以後開始實施的,其中一個核心內容是引入了由機構參與的詢價機制,並且是以資金量的大小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則。這一發行方式發揮了許多積極的作用,為工商銀行(3.83,0.01,0.26%)等一批大藍籌順利登陸a股市場保駕護航,但也存在着諸多缺陷:詢價機制形式大於內容,機構佔據了網下申購的優勢。

紅鞋制度是香港股市發行新股時的一種制度,即為了照顧中小散户,不論資金多少,只要參與申購,每個賬户都能得到一定數量的新

股。

目前國際上新股發行採用的定價方式主要有累計投標方式、固定價格方式、競價方式等。

累計投標方式是最常用的方式。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指在價格區間內網下向戰略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相結合的發行方式。該方式在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本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功能,應用範圍主要為機構投資者比例較高的國家,如美國和英國。

固定價格允許配售和固定價格公開認購都屬於固定價格方式,區別在於前者賦予承銷商有配發股份的靈活性。在以散户投資為主的新興市場的發展初期大都採用這一方式,如馬來西亞、泰國等。這種方式定價方法簡單,承銷成本低,比較適用於發行規模不大的招股活動。

新股競價發行是國際上發行證券的通行做法,一般是指一種由多個承銷機構通過招標競爭確定證券發行價格,並在取得承銷權後向投資者推銷的證券發行方式。新股競價是一種完全市場化的發行方式,發行價格能更充分地反映市場的需求。

中國香港自1994年11月始,基本上採用累計投標和公開認購混

合的機制;中國台灣自1995年3月起,在原有的固定價格公開申購以外,增加了競價發行方式,其優點是可以有效發揮價格發現功能,缺點是在為發行人選擇理想股東結構方面的功能不及累計投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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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總結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經歷了16年的演變,2014年來,證監會先後提出要完善詢價和申報報價約束機制,擴大詢價對象、完善中止發行和回撥機制的改革要求等,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大幕又一次打開。

目的

1壯大機構投資者,2加快完善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3推動公司信用債券市場發展,4優化針對“三農”等經濟薄弱環節的證券期貨市場服務。

完善直接融資機制,提升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發展的合理需求。

四大重點 1以信息披露為中心。2提高審核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3完善新股價格形成機制。4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力度。 現行新股發行制度存在的問題

1對擬上市資產調優財務數據過度包裝,使一資產風險被低估。 2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通過利益合謀,超額募資。

3一級市場定價畸高,保薦機構的問責缺失。 4股票發行審批中容易出現權力“尋租”現象。

“局部創新”革除新股“三高”(高發行價格、高市盈率、高超募額)

1存量發售能夠緩解超募和擴容壓力2通過網絡投票來體現中小投資者詢價意見。3提高機構配售比例強化其報價的資本約束。4引入美式招標從機制上約束詢價機構的整體報價行為。5推動券商自主配售平抑二級市場波動。6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從嚴處罰未盡責和弄虛作假的中介。

“三寬三嚴”將是主線

1放寬對詢價和承銷方式的行政管制,2放寬債券等融資品種的審核權,3放寬對發行審核中實質性審核內容的把握:信披為中心。1嚴格對詢價和承銷機構行為的監管,2嚴肅對信息披露質量的監管,3嚴守提高透明度 定價:着重強調企業盈利能力 新股發行的定價理論是內在價值理論和資本資產定價理論。估值方法為:

1現金流量貼現法:根據發行人過去的業績和未來的成長性來建立模型,通過盈利預測來估算企業的股票價值。 2可比公司比較法:橫向比較來定位公司的價值。

3經濟附加值法:以股東價值為中心的業績衡量指標。

新股發行的實際過程中承銷商經常採用抑價策略,以使得一級市場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能夠獲得無風險收益。同時, 為了維持一級市場投資者的“無風險收益”,券商還應擁有一定的股份分配權力及股價穩定手段。如在境外成熟市場被普遍使用的“綠鞋機制”。(承銷商的超額配售的選擇權)可以穩定大盤股上市後的股價走勢,防止股價上市初期就大起大落。但也會助長超募之風。

a股市場價格發行功能的不完備,很大程度上還是退市制度不健全。此外,要求上市公司強化分紅承諾,有利吸引長期資金進入。 改革爭議:ipo不審行不行?

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核准制則為實質管理原則,證券發行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監管部門是否對發行對象進行實質性審核。當前制度下我國實行的是中間形式的保薦制。

我認為由於,法治環境不支持,投資者不成熟,監管職責難於過渡。急於轉變並不現實,但郭樹清開始做頂層設計,要求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是對的。企業的上市目的應從投機,迴歸到融資的基本功能上來。

第四篇: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探討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探討(請收藏好範文 網)

1.新股發行制度內涵

新股發行制度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審核、定價、承銷和發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關安排,主要包括髮行審核制度和發行定價機制,其中定價機制是新股發行制度的核心環節,有兩方面基本內容,一是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即價格發現;二是採用一定的方式將新股出售給投資者。這兩個方面相互制約和依賴,構成價格形成機制的核心內容。

2.新股發行制度現行特點

我國新股發行審核制度採用核准制,已經邁入保薦制階段,發行定價機制採用累計投標機制。制度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其發行制度的特點。

3.新股發行制度缺陷與主要表現

當前階段,新股發行制度的缺陷主要體現在我國實行的審核制(保薦制度),定價機制(詢價制)上。

3.1保健制度不合理

主要體現在保薦人未完全履行保薦職責;保薦機構不需承擔被保薦公司的後續風險;過度包裝

3.2定價制度不合理

主要體現在以下現象:“新股不敗神話”現象,利益合謀ipo首日的過度炒作等。主要問題為機構詢價制度的定價在我國的適用性、有效性問題;參與詢價配售的機構缺乏自律以及機構投資者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問題;監管部門對詢價配售機構在新股上市後的行為監管不足

4.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方向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改革的應該從核准制和詢價制入手。所以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已經確定,及由核准制向註冊制過渡,並進一步完善詢價制度,如全面放開詢價對象,並賦予主承銷商更多的詢價對象選擇權和配售權。

4.1核准制度的改革方向

主要有幾個方向:加大信息披露,減少監管層對新股審核的實質性判斷;由審核制逐步向註冊制過渡;實行保薦人雙籤制度。

4.2定價制度改革方向

主要有幾個方向:適當調整詢價範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加強對發行定價的監管,促使發行人及參與各方充分盡責 ;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第五篇:我國新股發行制度存在問題、解決方案、前景

論新股發行現狀、問題對及改革取向

我國證券市場從1990到現在,已經發展了20餘年,而作為關鍵性的發行制度,也經歷過不少重大基礎性和制度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縱觀現行發行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問題。為了進一步健全機制、 提高效率,有必要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更大發展。經過對股票發行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查研究,我將針對新股發行現狀及問題提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意見:

一.發行決定權高度集中於宏觀監管當局 股票發行的決定仍是過度集中在宏觀監管者手中,證券監管部門,既是監管者又是執行者,一旦出現問題,責任難以追究。

二.股票發行承擔過多政策性職能

我們的監管者不止考慮一家公司是否達到上市門檻,還要考慮這家公司的股票上市後對大盤會帶來什麼影響。於是,發行上市在中國股市一直有着一種特殊的功能:調節股指高低。發行股票成了股市宏觀調控手段,結果由於政府對市場干預過多,股民的依賴性就越來越大,行情不好的時候,股民怨聲載道,等着政策救市。

三.詢價問題

現行的發行辦法, 其初衷是通過規範化的推介詢價程序, 由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使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到定價過程中來, 以期減少發行定價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四.申購問題

發行過程中有違公平原則,過度向機構投資者傾斜。由於發行分為戰略配售、網下申購與網上申購三部分, 而個人投資者只能參與網上申購, 相對機構投資者來説, 其中籤的比例就低了不少, 導致明顯的不公,客觀上還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現在, 雖然戰略配售事實上已經停了下來, 但機構仍然佔據了進行網下申購的優勢。如果説網下申購是與詢價配套一種做法的話, 那麼在詢價基本上不起作用的情況下, 繼續這樣做就沒有必要了。否則,維護市場三公原則、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就成為一句空話。

因此,針對上述問題,可以提出一下幾點方法及對策,來避免此類問題發生。

1.證券會可以進行改革,類似公司中的三權分立。設立監管部和審查部。各司其職,互相監督與制約,這樣才能有利於股票的合理發行及其後續正常發展。

2.落實股票發行“三公”原則,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①落實公開原則,防止出現各種證券欺詐行為。

②落實公平原則,保障投資者的平等參與機會。

③落實公正原則,禁止利用特權和優勢獲利。

3.推進證券市場的開放化,市場化也是證券的長期方向。作為市場資源調節的重要工具,必然要接受市場的衝擊與調整。而這又必須聯繫到發行制度這個根本問題,註冊制發行制就具有市場優化的功能,因為它是讓所以投資決定哪家公司能夠留在證券市場。

4.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詢價對象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採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申購的最低申購量。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用途。

5.在新股發行制度中對大機構進行某些限制,向中小投資者進行利益傾斜。由於部分擁有大量資金的機構在成功申購大量新股後, 往往會迅速提高首日漲幅, 吸引中小投資者的進入, 然後拋出,這使機構投資者獲得大量收益,而對中小投資者不利。所以有必要對這種成功申購大量新股的特大機構設定一些限制, 比如持有期的限制, 這樣可以減輕新股首日大幅上漲而其後逐步下跌的局面,使機構投資者的獲利減少, 向中小投資者利益傾斜。

6.其他方面也可以採取一些措施。如強化保薦人的職責,在保薦企業時不能只上報材料, 保薦人還需説明去過企業次數, 企業接待人查閲賬目的內容,生產車間實地調查情況等等, 並要求保薦機構強化內控, 內部首先要把關。保薦機構是保薦工作中主要的負責機構,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既是一個整體, 又有相對獨立的職責。保薦機構要檢查保薦人是不是按要求保薦企業,保薦機構內部要有保薦負責人。通過以上手段,讓保薦人真正負起保薦責任,不斷提升保薦水平。

總的來説,我國的股票發行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這也是由於我國國情的特殊性和證券市場發展歷史決定的。隨着我國經濟的斷髮

展,內在的要求發行制度隨之改革。而註冊制遵循的是公開原則,要求證券發行人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 其立足點是基於信息充分公開, 建立投資者自行作出決策選擇的機制。我國也需要正在朝着這個方向努力, 並在未來要進一步地減少窗口指導頻度。中國證監會深化發行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就是要逐步強化市場的約束機制, 進一步減少乃至消除行政力量對選擇證券發行人的干預, 最終實現證券發行審核從核准制向註冊制過渡。

因此,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提高股市運行的效率,逐步減少行政干預力度,嚴格執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票市場機制建設,保證上市公司完整、準確、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百度文庫《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

[2]蔡奕.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的法學實證分析——來自31起內幕交易成案的統計分析.證券市場導報,2014,7:4-6

[3]華民.股票市場制度缺陷與未來發展方向.上海證券報,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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