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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棚管理制度多篇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多篇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多篇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規範xxx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xxx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2、本設備可以同時提供10輛電動車充電,充電時需自帶充電器,在機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鍵,刷卡(或投幣)後,系統就會給對應通道的插座供電,同時屏幕會顯示工作狀態及時間,找到對應的插座後可充電;

3、充電站實行刷卡(或投幣)充電管理,刷卡或投幣1元可以充電3個小時,以此類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5、電動車需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車輛不得停於此處,應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6、充電站的供電時間為早8:00至當日晚上10:00,請業主提前計劃好充電時間;

7、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負責;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後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xxx物業管理處辦理。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存車棚出入車輛的管理,確保存車安全,防止其他意外事故發生,現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進入存車棚的車輛必須是本礦職工車輛,其他車輛嚴禁入內。

2、進入存車棚的車輛必須在車輛明顯部位配掛本礦車牌,並主動出示車牌,待工作人員將車牌核准後方可入內;車輛外出時,必須由本人持車牌取車,否則不準取車。

3、進入存車棚的車輛車身要乾淨,嚴禁車身掛有塑料袋、雜草等雜物入內,嚴禁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內,違者將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4、進入存車棚的所有車輛要確保車輛不漏油,否則將對該車輛進行罰款處理。

5、進入存車棚時,必須先熄火,然後方可入內,不許在存車棚內啟動摩托車,嚴禁在存車棚內動用明火或抽煙,違者嚴肅處理。

6、進入存車棚車輛的'車牌要保持表面乾淨,不準有髒物覆蓋,否則視為無牌車輛,禁止入內。

7、車輛停放後,駕駛員必須鎖好自己的車輛(車把和後輪)。

8、存車棚只負責保管車輛,除車輛以外其他一切隨身物品由車主自己負責保管,否則發生丟失後果自負。

9、車輛擺放要整齊,要按規定的區域擺放,不得亂擺亂放。

10、一切閒雜人員禁止進入存車棚,醉酒者存車棚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取車,對無理取鬧、不聽勸阻者,交保衞部門處理。

11、存車牌被盜或丟失時,要立即報存車棚值班人員登記,並持有單位證明信件和個人申請,方可補辦車牌。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護騎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用直流電源(電瓶)驅動,並具有腳踏驅動功能,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供單人騎乘的兩輪車。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必須良好。車身牢固,制動、轉向、車鈴或喇叭、前大燈和反射器必須齊全有效。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或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其產品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性能的評審。

未經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六條本規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核發專門的號牌、行駛證。牌、證不得塗改、挪用、偽造、重領或冒領。

電動自行車號牌分前後兩面,前號牌為分合式防盜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

無號牌或號牌不齊全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第八條電動自行車入户、異動,申請人應在三十日內憑身份證明、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到市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手續。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牌、證遺失後,應在三十日內,持遺失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攜車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條在用的電動自行車每兩年審驗一次。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年滿十六週歲,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第十二條外地籍電動自行車必須辦理異動手續後,方可在本市二環路(不含二環路)以內道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邊行駛。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號、標誌,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駕駛時,須攜帶行駛證;

(三)不準酒後駕駛;

(四)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齊全或安全設備失效的電動自行車;

(五)不準帶人或拖帶車輛;

(六)車輛載物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廳,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釐米,寬度左右不得超出車把十五釐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三十釐米。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除遵守以上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有關自行車駕駛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停放電動自行車必須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必須停在劃有停放車輛區域的線內。

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佔道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當場未交納罰款或不能當場處罰的,交通民警可暫扣其車輛、牌證。

暫扣車輛、牌證應開具暫扣憑證。

被暫扣車輛人超過三十日不接受處理的`,所扣車輛作無主車輛處理,

第十九條對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通過規範進入商場停車場車輛的。通行和停放,確保車輛及設施、人員安全,保證車輛停放整齊有序,道路暢通。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商場停車場各類車輛的`進出、停放管理。

三、職責

1、當班領班負責監督、檢查車輛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保安當值保安員負責車輛出入、停放管理。

四、工作程序

1、車輛進場停放

凡進入露天停車場車輛,應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車取卡、入內;

1.1當有車輛進場時崗亭保安員應用標準指揮手勢示意慢行,並根據車輛類型指引其開往適合的地點停放;

1.2員工車輛(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由南面坡道進出負一層超市東面門口;

1.3需臨時停放的貨運車輛,停放於東門收貨平台處停放;

1.4車輛在停車場內應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2、如車輛未按照車輛管理規定進場停放

2.1、示意停車操作形象,向來車前方上揚左臂,上揚左掌與臂成直角,五指併攏,按交警停車指示姿式操作;

2.2、指示行車操作形象,向前手伸一臂,另一臂同時向行車方向示意擺動;

2.3、分流車輛操作形象,對於可入區停靠車輛,應在指示入行後,作敬禮和問候操作。問候語言為“歡迎光臨!”;對於暫時無車位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作説明,如“對不起,停車場暫無車位,請到別的停車場停放,多謝合作!”或“暫無車位,請稍候便為您安排,謝謝!”

2.4、行車糾紛處理操作形象,行車糾紛和爭執多發生在停車場暫無車位,來車不服從指揮,要強行入停車場的問題上,如遇此糾紛,應按勸説、解釋、請求諒解的原則處理,儘可能避免爭吵。操作語言應多道歉、多歡慰,如“實在暫無車位,謝謝合作,請稍候”、“對不起,暫無法入車位,我會盡快為您安排”等等。值班人員應做到“你火我不火,你急我客氣,你吵我道歉”。如遇無法勸説、不聽行車指揮,強行進入的車輛,應報告上級部門處理。

3、車輛離場

當有車輛離場時,當值保安員應及時收費並取回計費卡。

五、巡視

1、巡邏保安員每小時至少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一次,發現漏油、未上鎖等現象及時通知車主,並在值班記錄上做好記錄,同時報告領班或主管處理;

2、發現無關人員或可疑人員到車場時要及時勸其離開,若有緊急情況按《突發事件處理標準工作規程》處理。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駕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兼顧便利、分類施策、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設施的檢查力度,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依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民生服務行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本企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教育培訓,並制定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的舉辦者、管理者,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其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駕駛、通行、停放和充電等活動的安全管理,並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充電等活動的安全巡查。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本行業生產、銷售及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指導、督促會員依法使用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履行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條未按本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通行、駕駛、充電和停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車輛標準與登記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電動自行車。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採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電動自行車。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禁止對銷售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翻新等改裝行為。

第十五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積極推行網絡申請登記,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流程,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委託社區工作站、行業協會和農貿(農批)市場管理者收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材料,並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企業所在行業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行業協會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二)個人及企業所在行業沒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個人及企業向所在社區工作站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社區工作站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三)農貿(農批)市場的商户可以向市場管理者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市場管理者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登記材料,查驗車輛,並核發號牌、行駛證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並説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運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發電動自行車智能信息化號牌,依照核定的非機動車號牌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的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電動自行車因滅失、毀壞等原因不能繼續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請辦理更新登記。變更、更新登記按照申請登記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民生服務行業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用途進行使用,並堅持自用原則,不得交由其他企業或者人員使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併區別於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

第三章通行與駕駛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條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四條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市公安交管部門確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通行。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實際需要,商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時段進行調整,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16週歲,並攜帶行駛證;

(二)不得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不得飲酒駕駛;

(四)不得逆向行駛;

(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六)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七)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十)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一)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

(十二)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十三)駕駛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載兒童的,應當確保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十四)法律、法規關於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要求安裝號牌或者過渡期標識,不得故意污損、遮擋。

第四章停放與充電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擺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點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內;

(三)地下車庫、住房和辦公室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關地點。

第二十九條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

第三十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並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

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同時安裝電器火災監控和可視監測系統,並由充電設施運營方設專人對集中充電設施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設置集中充電設施以及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責任制,購買合格產品,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進行建設、安裝和驗收,並建立充電設施安全檔案。

負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確保安全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

(二)不得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三十三條個人和企業應當向具備資質的商家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並保留購買憑證,以備查驗。

蓄電池及線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得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採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建立回收台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企業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註銷登記,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列入企業誠信記錄。

個人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註銷登記,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四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民生服務行業包括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一)醫療衞生行業;

(二)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三)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四)環衞清潔;

(五)外賣配送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

(六)農貿(農批)市場商户銷售和配送貨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對民生服務行業範圍進行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後發佈。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行駛證、號牌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3年。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六

1、本院為方便職工、病人及家屬停車之需要,特提供該免費停車場所。

2、該停車場為自行車、摩托車等綜合性車輛泊位點。

3、停車場秩序由保衞科監管,但不負責車輛看管。對停車棚內的。車輛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棚內一切車輛停泊必須嚴格按要求執行,不得妨礙其它車輛的停與行,否則將承擔違規停車的後果。

5、停車棚嚴禁一切車輛長期滯留,一經發現,將按每日50元收取停車費。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七

為維護公司整體環境形象,緩解員工電動車、摩托車停放車位不足,並規範停放秩序,公司設法搭建鋼構停車棚,於xx月xx日正式投入使用。

現管理部統一對電動車、摩托車停放做如下管理規定:

一、停放位置

① 員工電動車停放實行編號管理,一車一號,每個編號有固定停車位置,對號停放請不要佔用他人車位。

② 編訂車位號1-104的`分別為食堂前後原停車位,請對號停放;車位號105-200號位於高架鋼結構停車棚。

③電動車停放已重新編號,請大家領取新的停放號碼,並配置車上。

④ 至xx月xx日止,公司外人行道臨時電動車停車位取消,全部電動車、摩托車停放廠內新規定牌位。

二、管理規定

①(本站★) 為避免車道堵塞和保障安全,編號105-200號停放於新建鋼構停車棚的電動車,上坡時靠右上行,下坡靠左下行,下坡車禮讓上坡車。

② 安排鋼構停車棚的員工停好車後,為避免通道擁擠請從食堂二樓通行。

③ 所有員工在進出公司停車棚時應注意減速慢行,注意安全,相互禮讓。

④ 除上述規劃停車位外,公司其他區域不允許停放,違反將按原管理規定給予鎖車直至處罰。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八

為維護停車場內交通及停車秩序,確保停車場內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整齊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內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需到客服中心進行統一登記,繳納相關費用,車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區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停車場為不定時值守,請鎖好自己的車輛,避免車輛遺失。

3、停車場內禁止停放攜帶易爆、要害等違禁物品的車輛停放。管理處人員有權檢查車輛及載貨物並有權拒絕違規車輛進場。

4、車主不準在車場內洗車,不準在車場內維修摩托車,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5、停車場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隻能用亍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6、車主在停車場內應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保潔人員實行不定時保潔。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九

一、學校車棚(庫)為本校師生提供無償停車服務。師生自行車、摩托車、汽車實行定時、定位停放管理,非存取車時間段不存取車輛。

二、師生的自行車、摩托車一律停放在地上車棚內;教師的汽車一律停放在地下車庫內,車位有限,停滿為止。非本校師生的'任何車輛一律不得在車棚(庫)內停放。

三、進入車棚(庫)的自行車、摩托車、汽車必須服從車棚(庫)工作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按指定位置整齊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在棚內騎行自行車。

四、自行車、摩托車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汽車進庫必須關鎖好車門車窗。貴重物品自行保管。若發生車輛損壞或車輛及物品被盜,車主應及時報告學校安保處,安保處將協助公安部門查處。學校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五、不準任何人偷騎、偷開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車門的視為偷竊行為。

六、汽車進出車庫一律不準鳴號,要減速慢行,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若發生安全事故,車主負全部責任。

電動車棚管理制度 篇十

一、凡在電動車、自行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户,應當自覺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二、凡本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電動車、自行車到地下室停車場停放,必須辦理手續並按規定繳納車位使用費。

三、凡到地下停車場停放的電動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並向保險公司索賠。

四、外來電動車進入地下車庫,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外來自行車原則上不準停放在地下車庫。

五、對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管理處概不承擔責任。

六、車管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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