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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工會管理制度 篇一

本制度對公司中期、短期工會工作計劃的制定、考核控制、檢查分析等工作作了基本的規定。本制度為蒙西高新材料公司工會計劃管理C級制度。

本制度包括總則、職工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的維護、企業事務的民主管理、職工教育、職工隊伍建設、計劃生育六部分。

一、總則

工會工作是在中國共產黨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根據《工會法》、《企業法》、《公司法》、《勞動法》、《工會章程》、《職代會條例》、《基層工會工作暫行條例》等基本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經營方向、經營方針、經營戰略及有關政策法規,充分發揮企業人、財、物、信息等資源和基層工會組織的作用,進行科學、合理的安排確定不同時期工會工作的目標,並通過目標的考核、檢查、分析等手段,在企業文化、精神文明建設等相關領域進行控制,以確保企業向既定的經營方向發展,並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工作目標

工會是職代會的常設機構,職代會閉會期間,工會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及職代會決議的貫徹執行。工會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權利,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與監督,與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通過“維護、參與、教育、建設”職能的發揮和創建特色鮮明而富有活力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的發展。

2、開展業務的基本思想

3.1工會工作的開展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要有計劃性,以確保各項工作進行的連續性和卓有成效。

3.2工會工作的目標要緊密結合企業實際需要和時代特點,既要有先進性、科學性,又要注重企業實際情況。

3.3考核的目的是促進工作更好地開展,因此考核的辦法和指標應建立在常規的、可實現的基礎上,並依據考核結果進行適當獎懲。

3.4工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職代會決議”,每項工作從開始、過程到結果都要以職代會決議為參照。計劃期滿後,職代會決議是否實現是評定工會業績的最終依據。

4.主要工作內容

4.1.每年召開一次職代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既定決議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基層工會組織及企業人、財、物、信息等資源制定切合實際的工會工作目標及實施步驟。

4.2.在一個工作計劃期限內,及時、有效地對計劃執行及考核情況進行反饋、總結、

分析,以達到工作效率提高與收到實效的目的。

4.3.建立完善內部工作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工作間的協調一致。

二.職工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的維護

1。工作業務描述

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是中國工會組織的基本職能之一,要在維護職工政治權利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勞動權利和物質文化利益,把參與協調勞動關係、調節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努力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和長期穩定。 2.工作目標

通過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和企業職工的凝聚力。

3.開展業務的基本思想

3.1.維護職能的發揮要依法按照有關程序進行。

3.2.維護職能的重點是維權,即合法利益和民主權利。

3.3.維護職能的考核是促進工作有效進行的動力,應定期進行。

3.4.建立有效的維權機制。

4.主要工作內容

4.1.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勞動爭議。

4.2.與行政方面建立協調製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4.3.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行政方面簽定集體合同或其他協議,並監督執行。

三.企業事務的民主管理

1.工作業務描述及目標

工會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代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檢查、督促職代會決議的執行。

企業通過民主管理增強凝聚力和戰鬥力,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

2.開展業務的基本思想

2.1.工會是企業文化的建設者和物質文明的創造者,應通過靈活多樣的途徑和形式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的經濟和文化建設活動。

2.2.按照《工會章程》、《職代會條例》、《基層工會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每年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民主管理的重點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4.企業民主管理的層次包括基層(工會小組、工段、班組)和高層(公司級)兩個層次。

3.主要工作內容

3.1.企業高層民主管理形式主要有董事會、監事會、職代會及企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協商制度、領導幹部民主評議制度等;基層民主管理則體現在基層組織的日常具體工作與事務中。

3.2.按照有關章程及制度的規定,定期召開民主管理工作會議,並按照《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要求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進行審議與表決。

四.職工教育

1.工作業務描述及目標

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2.開展業務的基本思想

2.1開展職工教育、文體活動要結合企業實際和時代特徵。

2.2.開展職工教育、文體活動要與企業文化建設緊密相聯。

2.3要不斷提高文體活動的水平,增強職工教育的深度與廣度。

2.4.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3.主要工作內容:

3.1.協同人力資源部完成好對職工的崗前、崗中短期培訓、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3.2.會同行政部做好職工的在職學歷再提高教育工作。

3.3.配合企業文化建設把思想政治工作滲透到日常工作與活動之中。

五.職工隊伍建設

工作業務描述及目標

1.工會通過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等手段,建設一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2.開展業務的指導思想

2.1.通過普及工會基本知識確保上級工會組織要求的入會率,做好新會員的接收、教育工作。

2.2.注重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

2.3.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2.4.建設好基層工會組織———分會及工會小組,搞好“職工之家”的各項建設及活動。

2.5.各級工會組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開展工作。

3.主要工作內容:

3.1.建立健全完善、準確的會員檔案,及時辦理職工入會、轉會手續,並在檔案中準確及時反映會員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相關事項。

3.2.及時發現和培養工會積極分子。

3.3.嚴格按照《工會章程》規定收支、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和財產,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相關制度。

3.4.定期檢查、考核基層分會、工會小組有關工作開展進行情況。

六.計劃生育

工作業務描述及目標

1.工會通過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在公司所在地貫徹執行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通過“三為主”、“三結合”的工作方針,實現少生優育、控制人口總量、提高人口素質的目的。

2.開展業務的基本思想

2.1通過層層簽定《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責任制》落實並完成上級計生委的各項控制指標。

2.2.通過宣傳教育、避孕節育、經常性工作進行計劃生育管理。

2.3.計劃生育工作與經濟發展、勤勞致富奔小康及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緊密結合。

2.4.充分發揮基層工會小組的作用。

3.主要工作內容:

3.1.建立健全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統計檔案,確保每季度統計報表及時準確。

3.2.堅持孕前型管理,作到每季度婦檢不漏不誤。

3.3.嚴格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有關規定和上級管理辦法,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4.檢查與考核

工會管理制度 篇二

一、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凡是符合《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入會條件,已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以申請加入工會。

三、申請加入工會的職工,須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中華全國總工會入會申請書》和《工會會員登記表》,經所在工會小組和基層工會審核批准,即為工會會員。其會籍從工會委員會批准之日算起。

四、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的各項活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好應盡的義務,及時繳納會費。

五、會員退會自由。會員提出退會書面申請,經由所在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委員會批准。從退會之日起停止繳納會費。

六、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手續與第五條同。

七、凡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經由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開除其會籍。

八、會員組織關係隨勞動關係變動而變動。會員勞動關係發生變化,其會員關係隨同本人的人事關係一起轉移,憑會員證接轉。

九、為及時掌握公司會員會籍情況,各基層工會每月25日前須填寫《基層工會會員報表》上報公司工會辦公室,要求上報及時,數字真實可靠。

十、如因會員管理失當,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等,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已經辦理退會手續的職工,又提出申請入會,允許其重新辦理入 會手續。

十二、會員離休、退休、下崗,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會員保留會籍時,不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勞保待遇外,不再享受會員的同樣待遇。

十三、本條例從頒佈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在公司工會委員會。

工會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工會會員會籍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不斷健全工會組織,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全國總工會組織部《關於工會會員資格和會籍處理問題的幾點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校在職教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工會組織,成為我校工會會員。與我校簽定勞動合同一年以上的人員,經本人申請,部門工會同意,校工會審批,可參照會員管理。

第三條教職工入會程序

(一)本人自願提出申請,並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本人所在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填寫《工會會員登記表》報所在部門工會;

(三)部門工會研究並報校工會批准後,成為我校工會會員,填發會員證。

第四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校工會和部門工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三)對學院工作提出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組織給予維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各類教育、文體等活動,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福利和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教職工關注問題的討論。

第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知識,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積極參加民主管理;

(三)遵守職業道德,執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向危害國家、社會、學院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五)維護學院的團結,搞好互助互濟,積極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所在工會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工會研究後,報校工會批准。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的生活和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不再享受會員的一切待遇。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取消會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嚴重犯罪受到刑事處分並被中止政治權利;

(二)違反工會章程,不執行工會決議;

(三)受到行政開除處分。

取消會員會籍,須經工會小組討論並提出意見,部門工會研究後,報校工會批准備案,並自宣佈之日起中止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轉會

(一)凡新調入我校教職員工,在所屬部門工會辦理申請入會手續或憑“會員關係介紹信”辦理登記手續;

(二)調(轉)入學院的會員,要建立新的會員檔案,並將原檔案及轉會介紹信、會費交納情況一併裝入會員新檔案,納入校工會會員管理程序;

(三)會員調離學院時,由校工會開據會員轉會證明;

(四)會員在學院內部調動,由新工作單位部門工會報校工會,不需要再辦理申請手續;

(五)聘期已滿的合同人員,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六)轉入或轉出會員資料的變更,都要在會員檔案中給予變更記載。

第九條會費交納

(一)交納對象:全體在職工會會員;

(二)交納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規定,工會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為:本人月工資收入的0。5%(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兩項),每月交費額度計算到角。

第十條會員活動管理

(一)校工會應組織會員積極投入學院中心和重點工作,開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樣的學習教育活動和文體活動;

(二)工會會員的日常學習教育活動和文體活動,以部門工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進行,由部門工會主席或工會小組長負責;

(三)會員可根據個人興趣愛好,參加校工會和部門工會指導開展的各類文體社團活動。

第十一條會籍管理

會員會籍主要包括《入會申請書》、《工會會員登記表》、會員證、會籍變更等會員檔案材料,校工會和各部門工會應有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其它未涉及事宜,遵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相關會員會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由zz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堅持黨的基本原則,樹立全局觀點,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全心全意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認真學習專業知識,提高業務素質,正確處理會計帳務,熟練運用計算技術和分析方法為領導當好參謀,為全校教職工當好家、理好財。

第二條工會財務管理工作在工會主席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理財,規範操作,確保工會經費運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三條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工會經費獨立開設銀行賬户,實行獨立核算。

第四條工會經費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

第五條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工會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體制,財務經常性收支實行由工會分管財務工作的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工會重大經濟事項,需報請主管校領導和校經費審查委員會同意後方能執行。

第七條工會應設置獨立的財務室並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業務能力的財會人員。會計、出納、稽核崗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要分工明確,各負其責。

第八條工會財務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發揮會計反映、監督職能,維護國家、集體和全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工會財務報銷必須執行學院規定審批制度,財務人員有權拒付不符合報銷手續的單據及不符合經費開支的標準的發票。日常會計收受的原始憑單必須具備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並具有填寫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同時有經手人、驗收人、單位負責人簽字方予報銷。

第九條工會財務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的意識,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必須按照上級工會規定設置總賬及明細分類賬。認真做好記賬、報賬、算賬、結賬等工作,做到手續清楚,數字準確,情況真實,賬目清楚,提供準確可靠的會計資料。

第三章預決算管理

第十條工會財務預算是根據工會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收入預算的'編制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

第十二條工會預算編制應遵循“量入為出,保證重點,自求平衡”和勤儉節約的原則,把主要資金用於維護教職工權益、為教職工辦實事和提高工會整體水平上,體現工會工作的重點和特點。

第十三條工會財務決算編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收支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客觀真實,報送及時。

第十四條工會預算、決算均應報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批准,審查通過後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十五條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執行預算,確保全年工作任務目標完成。在預算執行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送上級工會備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工會收入是根據《工會法》以及有關政策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所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七條工會收入包括: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條工會的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接受上級工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審查、監督。

第十九條相關的收費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範圍,並使用規定的合法票據。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工會經費支出是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損耗及損失。

第二十一條工會經費支出包括會員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勤儉節約的原則。經費應重點用於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培訓教育和職工羣眾活動方面,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嚴格執行工會經費的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工會經費使用堅持預算管理原則,所有費用均應納入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定期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

第二十五條工會經費必須堅持為教職工服務的原則,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第二十六條工會各項支出必須取得合法規範的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上要有發票或收據監製章和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辦理支出事項至少兩人經手,發票背面應有財務負責人、經辦人、驗收或證明人親筆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七條購買物品前必須徵得主管財務的主席批准;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同往;回來後,有專人負責核對數目。

第二十八條按財務規定在限額內使用現金,超出限額應使用轉賬支票。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資產是工會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由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兩部分組成。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暫付款、借出款、庫存材料、投資等。

工會必須獨立開設銀行基本帳户,實行獨立核算。

工會在銀行開立的帳户只能用於本工會業務範圍內的資金收付,不得有與工會無關的資金進入帳户內結算,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單位撤消後,銀行帳户要按相關規定清理撤消。

銀行資金不得外借,違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由審批人負責追還,無法追還的,由審批人負責賠償。

不得私設“小金庫”、保留帳外帳,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白條”抵現,不得坐支。

所有暫存、應付款項,應及時清理歸還。對暫付款,要按規定手續審批,取得合法憑證後方可支付。公款不得私借,因公借款,辦事結束後要及時結報,收回餘款,堅持一借一清。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的核算起點為:一般設備單價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或單位價值未達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固定資產必須有專人管理,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發現短缺、損壞,要查明原因,屬於非正常損失的要追究責任,根據情況責成責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三十二條資產的購置、使用、調撥、報廢、報損等應有嚴格的報批手續並落實到相關責任人。定期進行各類資產的清查與盤點工作,保護工會財產的完整與安全。

第三十三條所有資產應指定專人管理和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隨意調撥,不得將工會經費、資產做為學校經費、資產予以凍結、查封、抵押、清償債務。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合併的,依法屬於工會的經費和資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消時,應在上級工會主持下,清理工會的資產和經費。清理後的資產和經費結餘全部上交上級工會。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工會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學校財務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工會的各項收支活動都應接受工會代表大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與審查。

第三十七條財務人員按《會計法》及其它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八章工會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工會財務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卷,裝訂成冊,編制目錄。

第三十九條工會會計檔案一般不對外借閲,因特殊原因經工會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閲,並辦理登記手續。但借閲者不得拆散、撕掉、剪裁、塗改和污損原卷冊。借閲者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經工會主席批准可進行復制。

第四十條合併撤消單位的會計檔案,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移交給併入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單位接收保管,並由交接雙方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一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須提出申請,編制銷燬清冊,報主管領導批准。銷燬時須有有關審計、經審部門和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參加監銷。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篇五

為了科學地管理好使用好學校工會各項經費,加強核算,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更好地為廣大教職工服務,維護財經紀律,特制定學校工會財務制度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國總工會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按照工會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財務計劃,做好預、決算工作,按時上報上級工會。

三、堅持工會經費獨立管理的原則,獨立開設銀行賬户,按規定確立財務機構及會計人員,按上級工會規定管好用好校工會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四、工會財務管理由校工會主席一支筆負責,一切經費支出均由校工會主席審批後執行。

五、工會經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六、認真接受經費審查委員會和學校的財務審查,按時做好財務工作總結和財務收支報告,做好財務賬目的管理,及時整理歸檔。

七、在財務監督的共同合作下,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各種單據需有經辦人、證明人(驗收人)簽字,否則不得付款。

八、按上級工會要求做好財務自查、自檢工作,按時向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使用情況,自覺接受會員羣眾和經審會的監督。

工會管理制度 篇六

(一)醫院職工加入工會,須由本人自願申請,經工會分會討論通過,工會委員會批准後,接納為會員。

(二)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交納會費。

(三)工會會員出國進修、參加援外醫療隊者,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四)工會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由本人向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委員會宣佈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五)工會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

(六)工會會員調動工作時,會員組織關係的轉移手續,由院工會委員會直接辦理。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篇七

根據《工會法》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會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認真做好年度預算、決算工作,財務室應依有關規定負責編制、彙總預算草案,按時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經主席批准後上報市教育工會。

二、各部室、社團必須嚴格按照年度預算內的金額開展活動,根據活動內容使用經費。經費使用超出預算、超出使用範圍的均不予報銷。各帳户年終結餘的經費轉入下年度使用。

三、工會經費支付報銷執行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度,一事一報。

支付憑證報銷有經辦人、部室或社團負責人簽字後(外聘人員的工資、指導費、勞務費等必須由當事人簽收),經主席審批方可報銷。

四、各部門工會會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經部門工會經辦人和部門工會主席簽字方可使用;數額較大的須經部門工會委員會(或工會小組)集體討論通過後方可使用。

五、主席基金、愛心基金和解困互助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審核程序,並須得到主席的審核批准。根據學校“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凡預算外1000元以上的支出,須經專職主席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六、工會開展各種事業活動,按規定所需的獎品、紀念品、獎勵費用等必須嚴格控制標準,發放物品的數量與範圍由專職主席會議審定,發放價值較大的物品,必須造冊簽收。

七、確因工作原因需事先領用支票或現金,應填寫借款單,並經主席審批。現金數額較大的應提前三天預約,使用完畢後及時與財務室結算,時限一般不超過一週。

八、依法向有關部門收繳工會經費,並按時足額上繳上級工會。

本細則經主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生效,經審會及財務人員對本細則的實施有監督責任。在實施過程中,本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上海市教育工會的有關規定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使其不斷完善。

工會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會財務管理,充分發揮工會財務在履行工會基本職責中的應有作用,根據《會計法》、《預算法》、《工會會計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遵照有關規定,認真討論編制工會財務計劃和預、決算。嚴格執行工會經費開支標準,及時檢查分析工會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條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和現金(核定數),定期向局工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各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每年向工會會員公佈財務收支情況。

第五條工會財務工作人員工作變動時,應辦清交接手續,並有工會領導負責監交。

第六條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開支,拒付管理。第七條工會財務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堅持原則、秉公辦理、不謀私利,做到收支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

第二章工會經費收支預決算制度

第八條預算收支的編制原則

1、預算收入應按照收入來源,充分考慮本年度各項變動因素,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

2、預算支出的編制,應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體現工會工作特點,優化經費支出結構。工會接受的行政補助資金或上級工會補助資金要納入預算管理,依據規定的開支範圍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變資金用途。第九條預算收支範圍

1、預算收入包括:⑴會費收入;(2)撥繳經費收入;⑶上級補助收入;⑷政府補助收入;⑸行政補助收入;⑹事業收入;⑺投資收益;⑻其他收入。

2、預算支出包括:⑴職工活動支出;⑵維權支出;⑶業務支出;⑷行政支出;⑸資本性支出;⑹補助下級支出;⑺事業支出;⑻其他支出。

第十條財務部門要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真實合法、精細高效”的原則,編制本工會預算、決算草案,經單位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並經本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上一級工會審批。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需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時,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每年以一次為限,其編、審程序與預算編制審批程序相同。

第十一條單位工會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財務制度進行開支,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擅自改變預算資金用途。經費預決算情況應每年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形成書面審核意見,並向工會會員公佈,接受監督。

第三章工會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貨幣資金業務審批制度,重大資金支出實行集體研究和決策,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條按照支付申請、支付審批、支付複核、支付辦理的操作流程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十四條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五條現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得有下列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1、超出規定範圍或限額使用現金;

2、未經開户銀行批准坐支現金;

3、超出開户銀行核定的庫存限額留存現金;

4、用不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憑證抵頂庫存現金;

5、以現金形式保留賬外公款;

6、編造用途或用轉賬憑證套用現金;

7、利用賬户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8、其他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六條銀行結算賬户的開設、使用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央行關於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違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户;

2、偽造、變造證明文件開立銀行結算賬户;

3、擅自改變銀行結算賬户用途;

4、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5、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

6、不及時撤銷應當撤銷的銀行結算賬户;

7、其他違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七條支付結算符合《支付結算辦法》。不得有下列違反支付結算紀律的行為:

1、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

2、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

3、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

4、其他違反《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工會票據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從上級工會領用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以下稱收據)實行專人保管、專櫃保存,做到防火、防盜、防黴爛、防損毀、防蟲蛀、防鼠咬、防丟失。

第十九條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僅限於工會依法取得的收入。填寫的項目完整、內容真實、金額準確,同號各聯次之間項目、內容、金額應完全一致。

第二十條領購、使用、繳銷等工作符合規定,做到手續清、記錄清、責任清。收據使用完後,及時向上級工會等辦理相關校驗、註銷手續,按規定重新辦理領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不得有相互轉借、轉讓收據或擅自處理空白聯和其它質量殘次無效聯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對停止使用的收據做好清理登記工作,及時向上級工會等辦理相關核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銀行票據有明確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註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設置登記簿進行記錄。

第五章工會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按照《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規定,開設獨立的銀行賬户,實行工會經費獨立管理。

第二十五條工會經費各項收支符合《工會法》和有關政策規定,不得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不得任意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辦理與工會工作無關的資金收付。第二十六條遵守《預算法》以及《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對工會經費實行預算管理,編制預算報告,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十七條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1、工會會費收入、工會經費按規定提取上繳

(1)會費收入。根據會員“工資收入”的0.5%交納會費,在每月15日前足額提取。機關的工會會員的“工資收入”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事業單位的工會會員的“工資收入”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崗位津貼。

(2)經費上繳。按工資總額2%計提工會經費,40%交上級工會,60%留存。

2、根據工會困難補助審批程序和職工困難情況酌情給予補助,慰問傷、病職工人員,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能作為其他開支。

第二十八條根據上級工會要求和本級工會年度工作計劃,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真實合法,精細高效”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項目明晰,依據充分,説明清楚,程序規範,簽章齊全,報送及時。

第二十九條

無重大支出項目的年度,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期末滾存經費結餘不得出現赤字。

第三十條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工會經費來源項目,充分考慮當年各項收入的變動因素進行編制,做到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切實可行。

第三十一條預算支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根據本級工會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會經費支出範圍,分輕重緩急進行編制。

第三十二條年度預算草案編制工作完成以後,提請本級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上一級工會審批備案。第三十三條年度預算經批准後,嚴格按照預算組織收入和安排支出。收入方面,做到應收盡收,不得隨意減免、不收或少收。支出方面,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要求,做到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開支。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按照預算編制程序編制調整預算並經上級工會委員會同意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時研究解決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強化預算約束力,確保預算貫徹執行。

第三十五條每筆費用開支據實報銷,不得“以撥代支”、“以領代報”或“虛報冒領”。會議、活動、培訓、維修等較大開支附有具體開支明細清單及有關附件。

第三十六條工會經費按照規定比例及時分成和足額上解,不得擅自改變經費收繳渠道,不得少記、隱瞞、轉移行政撥繳經費,不得截留、挪用應上解經費。

第三十七條各種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六章工會經費使用審批

第三十八條工會應當依法在當地金融機構開設獨立的銀行結算賬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必須開立基本存款賬户。銀行賬户只能用於本工會業務範圍內的資金收付,與工會無關的資金不得進入工會賬户結算,嚴禁公款私存。各項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三十九條工會各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在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的原則下,堅持工會主席審批,重大開支事項,須經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條各項經費支出應做到“有預算審批、按規定開支、取得發票真、用途填寫清、手續三人籤、台帳資料全”。在各種業務票據報銷時,原則上1000元以內可支付現金,1000元以上開轉賬支票。

第四十一條對幫扶困難職工、送温暖等方面的開支必須採用實名制發放,做到專款專用。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不能用於非職工服務和工會以外的開支,不能用工會經費支付社會攤派的費用,不能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第七章工會財務處理程序管理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和上級工會要求處理會計業務。第四十四條會計憑證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審核程序、錯誤更正方法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原始憑證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並附有相關附件,報銷單據上經辦、證明、驗收、稽核、批報等相關人員簽章齊全。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蓋有出具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並與收款單位名稱相符。對外單位開具的原始憑證蓋有本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四十六條記賬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規範填制,做到要素完整、摘要簡明、科目正確、數字準確、編號連續、字跡清晰,相關會計人員簽章齊全。會計憑證裝訂厚薄適中、工整美觀。

第四十七條會計賬簿設置齊全,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並設有必要的輔助賬和備查賬,各類賬簿的啟用、登記、結賬、錯誤更正方法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記賬及時,文字規範。

第四十八條明細賬包括各類收入明細賬、各類支出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往來款項明細賬等。日記賬包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備查賬包括低值易耗品備查賬、呆壞賬處理備查賬等。

第四十九條賬簿登記以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為依據。各種賬簿單獨裝訂,頁號連續,整潔美觀。

第五十條定期核對相關賬目記錄,並將賬目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相符)、賬賬相符(同一經濟業務在不同賬簿之間的記錄相符)、賬實相符(各類賬簿記錄與資產、負債實有數額相符)。

第五十一條

按照上級工會和有關方面要求定期編報會計報表。會計年度終了,按時編制工會財務報告。工會財務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工會經費收支決算封面、決算説明書、收支決算表,年末資產負債表,年末收入支出表,年末往來款項明細表,年度經費收解報告表。

第五十二條發生調整預算的,附有本級工會的調整預算報告。

第五十三條財務報告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説明清楚、格式統一、裝訂整齊、報送及時,並經分管財務的工會主席、經審主任及編制人審閲並簽章。年度財務報告經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按時上報上一級工會。

第五十四條賬務處理全部實行會計電算化。根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配置與會計電算化需要相適應的硬件,按照上級工會的要求選用財務軟件,保證會計電算化工作順利實施。

第五十五條紙質記賬憑證應及時打印;紙質會計報表應按季打印;紙質會計賬簿、決算報告應在次年第一個月內全部打印並裝訂成冊,也可根據需要臨時打印、裝訂成冊。

第五十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定期整理歸檔,妥善保管,規範辦理調閲和銷燬事宜。

第八章工會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七條工會財務管理工作人員為會計、出納。會計負責財務總體工作,核准辦理會計業務,負責經濟業務稽核及記賬業務;出納負責記好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確保準確無誤。

第五十八條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五十九條銀行印鑑由會計保管、支票或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由出納人員入保險櫃保管。出納人員外出或請假時,由工會主席指定專人保管。

第六十條會計事項必須由兩個及以上人員按規定程序辦理。以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的,由工會主席審批、會計制證,經出納員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

第六十一條

出納每月必須至少一次對庫存現金、有價證券、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賬單進行檢查核對,並如實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十二條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分管的財務工作以書面形式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其中,未了事項應逐一説明,否則不得離開崗位。移交工作由工會主席負責監督。

第六十三條會計人員負責具體工會會計工作。會計崗位職責如下:

(1)認真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會計準則。

(2)按照《會計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辦理啟用手續,並負責登記。保證賬簿登記及時、準確,賬簿記錄內容真實、完整。

(3)組織工會經費及時足額收繳,落實資金到位率。

(4)負責編制本級工會預、決算,編制年度預、決算説明。

(5)負責編制本級工會會計報表,編寫年度會計報表説明。

(6)負責工會資產產權登記的具體工作,做好本級工會的年度財產清查。

(7)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裝訂本級工會會計核算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第六十四條出納人員負責辦理貨幣資金的結算等業務,出納崗位職責如下: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政方針政策、法律和國家統一的貨幣資金管理法規。

(2)按照《會計法》和會計準則的規定,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辦理啟用手續,並負責登記。日記賬按開户銀行分別設置,啟用手續齊備。次年初,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應分別整理立卷。

(3)依據收付款記賬憑證辦理銀行和現金收付業務。結算完畢在收、付款憑證上簽名或蓋章,在憑證附件(原始憑證空白處)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4)每日根據辦結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日記賬,並做到日清月結。每月銀行日記賬必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核對不符時,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現金日記賬每日必須與庫存現金核對相符。

(5)根據工會主席核准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審查、確認原始憑證記載事項,如實填制記賬憑證。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及時向財務主管報告。對記載不清楚、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經辦人予以補充或更正。

(6)庫存現金超限額的部分,必須在當日或最遲次日送交銀行。

(7)有價證券、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據必須入保險櫃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由XX局工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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