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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章 法律責任 篇一

第三十五條 城建檔案、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違法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出具、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回執的;

(三)未按規定對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等行為的舉報或者投訴進行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移交、接收城建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完善城建檔案保管條件,造成檔案損失的;

(六)未按規定提供城建檔案利用的;

(七)未按規定通報上一年度已辦理規劃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規劃驗收合格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信息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罰款。

因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對利用者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期將本單位承建部分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建設單位移交、致使建設單位未能按時完整地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參建單位處5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移交義務。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處置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檔案上勾畫、塗改或者擅自抄錄、複製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罰款;剪裁、抽取檔案的,處3萬元罰款;損毀檔案或者泄露檔案祕密的,處10萬元罰款。

組織或者個人違法利用檔案有違法所得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按本規定進行處罰外,屬於建築市場主體的,市主管部門將相關處罰信息通報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相關處罰信息列入建築市場主體誠信記錄,並予以公示。

廣元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和國家檔案局《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市、縣、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含各開發區,下同)進行建設活動的各建設、施工和房地產開發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市、縣、區的城建檔案工作,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本地區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集鎮建設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各級城建檔案館(室)是同級人民政府所屬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在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是當地城建檔案的保管和利用中心。

第六條 市、縣、區要加強城建檔案館(室)建設,要設置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要求的專用檔案庫房和辦公場所。要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條 城建檔案館(室)的庫房建設和設備購置資金,在城市維護建設費中列支。?

第八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處(室)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需要永久和長期保管的城建檔案和相關資料;?

(二)對接收進館(室)的城建檔案和資料進行科學的管理,不斷提高城建檔案的規範化、標準化、現代化管理水平;?

(三)對本地區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具體的指導、監督;?

(四)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開展城建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編研工作,主動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

(五)做好有關城建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統計工作,配合檔案提供利用;?

(六)開展城建檔案學術研究與交流工作,促進城建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範圍

第九條 城建檔案的範圍,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形成的檔案。?

第十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重點管理並接收下列檔案:?

(一)城市勘測、規劃檔案?

1、勘察:編制城市規劃所必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查成果檔案(或副本)。?

2、測繪:編制城市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檔案(或副本),城市地形圖和地下管線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3、規劃: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及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成果檔案。?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築工程檔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停車場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檔案。?

2、橋涵:城市永久性橋樑、立交高架路橋、重要涵洞、隧道的工程檔案。?

3、供排水:城市供排水以及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管網圖。?

4、燃氣:城市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工程檔案及輸氣管網現狀圖。?

5、供熱: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熱力管道工程檔案及熱力管網現狀圖。?

6、照明:城市路燈工程檔案及照明線路現狀圖。?

7、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城市綠地、公園、植物園、風景名勝、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誌性建築、雕塑等工程檔案。?

8、城市市容環境衞生:城市垃圾填埋場、處理場、大型公廁及其他重要環境衞生設施工程檔案。?

9、城市防災:防洪防災規劃、城市河道水系圖、防洪堤壩工程檔案。?

10、城市人防:按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國家檔案局《人民防空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11、村鎮建設:建制鎮、集鎮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築工程檔案。?

(三)城市交通、電力、郵電工程檔案?

1、鐵路:城市規劃區內區段站以上的客、貨運站、編組站及專業廠房工程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總平面佈置、地下管線徑路圖及竣工驗收報告。配套設施工程檔案,按有關規定辦理。?

2、民航機場:民航機場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位置圖、淨空圖、總平面圖、綜合管線竣工圖及竣工驗收報告。航站等建築工程按工業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3、港口:港口工程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位置圖、總平面圖、綜合管線竣工圖及竣工驗收報告。客(貨)運站及配套設施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4、公共交通:汽車、出租車場站建築工程檔案及管線現狀圖。?

5、主要長途汽車客運站及配套設施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6、城市供電:電廠和供電設施工程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供電管網竣工圖及竣工驗收報告。?

7、電信、郵政:郵政、電信樞紐設施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四)城市民用、工業建築工程檔案?

1、民用建築:民用建築(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住宅工程、科技、文教、體育、商業服務設施和商品房開發建築等)工程檔案。?

2、工業建築:工業建築(包括大中型工廠、礦山、倉儲等)工程立項、可行性論證材料、總平面竣工圖、綜合管線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配套設施建築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3、軍事建築工程檔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有關規定辦理。軍隊的非軍事設施建築工程檔案,按民用建築工程檔案接收範圍辦理。?

(五)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建築業、質量監督、風景園林、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形成的業務技術管理檔案。?

(六)城市科研檔案(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建築建材等科研成果)。?

(七)城市規劃、建設及管理等方面主要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城市歷史、自然、地名、水文氣象及經濟技術等基礎性資料。?

(八)根據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和其他特殊需要,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認為應該接收的相關檔案、資料。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編制和報送

第十一條 凡是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包括個人),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城建檔案管理規定要求,負責收集和保管本部門、本單位形成的城建檔案,並向所在地區的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套屬於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四川省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程序》(川建廳辦〔2001〕0423號)的規定與當地的城建檔案館(室)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建設報建審批階段、施工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圖。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彙總,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

凡工程檔案編報不完整、不準確、不符合歸檔要求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簽發該工程竣工備案書,不得核發房屋產權證書。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技術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並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移交給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接收範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提前七天報請城建檔案館(室)對工程檔案材料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由城建檔案館(室)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在驗收前,應由檔案局會同建設局、項目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館(室)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質量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有當地城建檔案館(室)參加驗收並簽署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六條 在城市的道路、道溝、各種地下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鑽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到當地城建檔案館(室)和有關單位查清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分佈情況。?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公佈之前的已建工程項目,至今未移交竣工檔案的或原有檔案不完整、不準確、不繫統的,必須按城市統一的座標和高程進行補測、補繪,整理歸檔,並按規定要求及時報送城建檔案館(室)一套保存。?

第十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技術管理檔案,凡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管理使用一至五年後,按本規定要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三個月內接收進館。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二十條 建制鎮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三至五年後移交縣、區城建檔案室保存。?

第二十一條 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的城建檔案文件應是原件,並且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 發佈的《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標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實行多套分存、分級管理的原則,凡應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不得少於一式三套,即送城建檔案館(室)一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存一套備查。不需進館(室)的一般工程檔案(如門廳、廁所以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保存備查。?

第二十三條 移交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編寫檔案移交目錄一式兩份,經雙方核對無誤後,在移交目錄上加蓋公章,並由雙方負責人簽字。 第五章 城建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必須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的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保密制度和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管理工作,以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城建檔案保管期限,定期進行城建檔案的鑑定工作。鑑定工作應有從事檔案工作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和檔案人員參加,成立鑑定小組,對過期和失去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進行鑑定,對應銷燬的檔案,應提出銷燬報告,呈請單位領導審批後方能銷 毀。?

第二十六條 對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各種地下管線工程進行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佈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保存。?

第二十七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室)或上級主管部門移交保存。?

第二十八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城建檔案的利用。同時,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採用先進技術,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二十九條 城建檔案館(室)對接收的城建檔案,應及時做好登記、整理入庫、編制檢索工具等基礎性工作。保管城建檔案應有專用庫房和設備,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蟲蛀等保護設施。必須定期檢查檔案保管情況,發現破損或黴變的檔案,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三十條 城建檔案館(室)要創造條件,應逐步實現以計算機、縮微等新技術、新方法管理檔案,不斷提高城建檔案的規範化、標準化、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凡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捐贈、寄存城建檔案、技術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對其檔案中不宜開放的部份,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館(室)應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積極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拓展利用渠道,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深層次、全方位地為社會各項工作服務,充分發揮城建檔案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故延期或者不按規定歸檔、報送城建檔案的;?

2、塗改、摘錄、銷燬、偽造城建檔案的;?

3、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城建檔案或據為己有的;?

4、倒賣城建檔案牟利或賣給、贈給境外組織或個人的;?

5、明知所保存的城建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保護措施,造成城建檔案損毀的;?

6、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章 附則 篇三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同時廢止。

章 總則 篇四

第一條 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規範城建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確保城建檔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制定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指導城建檔案工作,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建立城建檔案業務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建檔案館(室)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導建設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

第六條 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各主體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稽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查或者檢查範圍,以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整合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室)藏城建檔案的。數字化,並對重要城建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的行為,有權對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市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並於處理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篇五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範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規、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以文字、圖紙、圖表和聲像製品等為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工作納入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為中心、產生城建檔案單位的檔案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體系,保證城建檔案機構、人員、設施和經費的落實,使城建檔案工作與當地的城市規劃、建設 和管理工作同步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建制鎮人民政 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員,按照城建檔案歸檔的內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檔、保管和利用工作,並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檔或者將檔案佔為己有。對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城建檔 案管理機構應當進行技術指導,並對其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進行跟蹤管理。

第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重點管理並接收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業和民用建>工程,城市公共設施工程,城市公用事業工程,抗震工程,與城市建設有關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檔案,以及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的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園林綠化設施管理、環境衞生設施管理、市>工程設施管理、公用事業管理、房產管理等專業部門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科學研究成果和有關城市的歷史、自然、經濟、資源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四)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前款規定的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城建檔案業務技術標準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建>物、構>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與當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城建檔案移交責任書。未簽訂責任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彙總,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移交。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對納入城建檔案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並按時移交給建設單位。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移交當地城 建檔案管理機構後,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複製>報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準備階段的文件材料,施工階段的文件材料,竣工階段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驗收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接收範圍的建設工程在進行竣工驗收時,必須有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參加驗收並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在城市的道路、道溝、各種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鑽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到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查清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分佈情況。否則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城市的建>物、構>物進行改建、擴建以及對城市的重要設施進行維修時,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原建設工程檔案進行修改、補充。結構和平面佈置等改變的工程,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已建成的建設工程沒有施工圖、竣工圖或者建設工程檔案不完善、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應當進行補測、補繪和修訂,並在補測、補繪和修訂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在城市管線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檔案,組織進行普查的單位應當在普查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 建>物、構>物和其他設施的產權轉讓的,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同時移交給受讓單位,並由受讓單位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停建和緩建的建設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因被撤銷或破產等原因終止的,必須在終止前向其主管機關或者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七條 建設系統的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等專業部門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後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建制鎮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是起五年後,移交縣(市、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五年內已經形成的城建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必須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必須是原件,並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代為整理、編制建設工程檔案,並實行有償業務。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和保護工作。並對破損、交質的檔案及時進行修復,對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檔案,採用聲像複製等技術予以備份保存。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必須採用新技術、新設備和專用庫房保管。庫房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檔案建>設計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整理、加工城建檔案信息,向社會提供業務。

第二十四條 無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建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章 開放和利用 篇六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庫房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配備防盜、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黴、防蟲、防光和防污染等設備設施,建立災害應急預案,安全保管城建檔案。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佈城建檔案目錄、摘錄,採用開放查詢、出版發行、互聯網發佈、展覽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無償提供城建檔案利用服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應用信息化技術,創造條件,方便社會利用城建檔案。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城市公共安全、專利技術、個人隱私和國家祕密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的城建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

中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身份證、工作證等合法證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華僑,外國公民及組織利用城建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參建單位持有單位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其移交的未開放城建檔案。

業主持有產權證明和身份證明,可以利用其產權範圍內的未開放城建檔案。

第一、二款規定之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未開放城建檔案的,應當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 因重大災害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利用城建檔案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緊急情況處理通知2小時內提供檔案信息,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延長。緊急情況處理結束後,相關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辦城建檔案利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 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利用城建檔案:

(一)查閲;

(二)複印;

(三)摘錄;

(四)複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組織或者個人複印、複製城建檔案超出合理利用範圍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收取複印、複製成本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管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城建檔案時,不得在檔案上勾畫、塗改,不得擅自抄錄、複製檔案,不得損毀、剪裁、抽取檔案,不得泄露檔案祕密。

第三十三條 城建檔案的鑑定、銷燬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擅自銷燬城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縮微品或者檔案複製件代替原件。

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認的檔案縮微品和檔案複製件,同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章 收集和歸檔 篇七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標準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參建單位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的文件內容和簽字蓋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驗收,可以要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形成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並於10個工作日內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並作分類整理;

(三)參建單位簽署建設工程檔案自查合格文件。

市主管部門制定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的標準格式文本,明確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組織架構、具體內容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予以核查,符合要求的,當場出具備案回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內容,改正後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回執。

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現場監督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回執。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參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承建部分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收集、整理,落實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中的具體要求,並移交建設單位。

參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管理由本單位歸檔保存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落實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報告中的具體要求,並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分期建設的工程,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建設週期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已建成項目管養、維護等工程形成的檔案,由該項目的接管單位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檔案接收和整理規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內容。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先接收建設工程檔案,同時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參建單位作出書面解釋,並可以提請市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時,應當編制一式3套,原件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其餘2套分別由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保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紙質建設工程檔案的同時,還應當按照規定移交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

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停建、緩建、臨時建設的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暫時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竣工,但建設單位已履行建成部分竣工驗收程序並作出竣工驗收合格結論的,可以將已建成部分的檔案彙總、整理、檢查合格後,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為企業且發生合併、分立或者被註銷的,其保管的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建設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的,建設工程檔案隨同建設工程實體移交合並或者分立後的單位;

(二)建設單位被註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在註銷手續辦理完畢前,移交其上級單位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且被撤銷、合併的,建設工程檔案按照《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四條 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城市建設管理中形成的屬於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檔案,在本單位檔案室集中保管10年後,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門通報上一年度已辦理規劃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規劃驗收合格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信息。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城建檔案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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