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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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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制度 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結合本酒店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所用發票分餐飲業定額發票、旅店業發票、其它服務業發票三種。

2、所有發票由酒店財務部統一管理,收銀員負責領取、保管開具、上交發票。

3、領取及上交時應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領用(交回)時間、發票種類、發票起止號碼、面值,並由收銀員簽名。發票用完後,要及時到財務部消號,註銷後方可領取新的發票。

4、收銀員應根據客人實際消費金額如實開具發票,不得擅自多開、虛開。

5、收銀員應根據發票格式正確填寫,內容完整,字跡清晰,不得塗改、挖補、隨意撕毀。如為作廢發票,應保證三聯完整交回財務。

6、收銀員交接班時,應將發票使用情況寫在交接班記錄本上,交接班時雙方核對無誤,簽字後方可下班。

發票管理制度 篇二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税員證”;填制準確、完整並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於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税務局,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税務機關檢查後方可銷燬。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製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准,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製、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記帳聯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於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後,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並取得加蓋主管税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後,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後,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發票管理制度 篇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特制定本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一、購買

專用發票由公司財務部人員根據税務部門核准的數量和版本統一購買。

二、發放

1、發票由財務部統一管理與存放,發放前必須加該“發票專用章”及開户行賬號等相關章,不得漏頁。

2、業務人員領取、開具發票須由部門主管審核同意簽字。

3、航空、鐵路票務業務不開具發票,特殊情況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報財務部開具統一證明。

4、前台每日按照手續領取發票,發票由專人保管,晚下班前做好結算工作。

發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發票包括:

(一)增值税專用發票;

(二)由税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各類普通發票;

(三)外購或自制的各類收款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第二條公司使用的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稱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向税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並建立登記台帳,分類登記發票種類及起至號碼和領用人等;

(二)按規定開具發票;

(三)按規定發放發票;

(四)妥善保管發票;

(五)檢查公司各有關部門的發票使用情況;

(六)協調、監督與發票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條各類發票由公司財務部發票管理員統一保管、開具。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所有收費業務,,均應向交款人開具發票或收據,所收款項應全額上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集中統一核算。

第五條發票的書寫必須清楚、工整、不得塗改。發票上必須列明客户名稱、税務登記號碼、填發日期、銷售商品名稱、數量和單價及價税分開的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具體的填寫要求以税務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發票在填寫過程中如有錯誤,應即行作廢。作廢的發票必須各聯齊備,已撕下的發票聯應及時用膠水粘回原處,每聯須加蓋作廢章,並在發票封面上註明作廢發票的號碼。

第七條發票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使用發票。若發生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誰違反、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八條發票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税務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對發票管理方面的審查驗證。

發票管理規章制度 篇五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台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准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並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户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並註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範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塗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税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税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發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增值税的小規模納税人和非增值税納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税人領購、使用和註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税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税局負責印製。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税局認定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税局負責審批納税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税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税人《領取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確認專章的税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税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後,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並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税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税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税局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税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税義務的,税務機關應在註銷税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税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税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税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税局批准可委託下屬税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税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税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並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税款繳納情況。國税局審核無誤後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税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税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税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税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税人領購增值税專用發票台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税人填報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並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税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者。

(二)不能向税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税銷項税額、進項税額、應納税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税税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税税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税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税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税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税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税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税勞務、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非應税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税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税項目;

(二)銷售免税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税勞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税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税人銷售應税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税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税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税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税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税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税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税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税款抵扣聯未按税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税務機關查驗擅自銷燬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税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税項目的進項税額已經抵扣,應從税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税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税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税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税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税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税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税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税或少納税的,屬於偷税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由税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税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税務機關開具,並加蓋主管税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税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製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税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税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税務機關、主管税務機關,均指國家税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徵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税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於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税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税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於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税人以含税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税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税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税總收入÷(1+税率或徵收率)

(二)税額計算公式如下:

税額=含税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税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税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係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於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税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税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税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税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税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税扣税憑證。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税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税的扣税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税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税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税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税控系統進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税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於扣税範圍的,應於納税申報時或納税申報前到税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税憑證,已經抵扣税款的,由税務機關如數追繳,並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税憑證,並由税務機關查明原因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XX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准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税額從增值税銷項税額中抵扣。

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於税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税控金税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税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户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户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並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製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税務機關對税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後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税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税人提供的有關税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税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税務局流轉税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税務、企業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偽税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税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税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製單位商省局流轉税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税務局監督,並對同級國家税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税務局流轉税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税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税務局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彙總後報到省局流轉税管理處,省局流轉税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税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税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税人資格,然後報市(地)國税局流轉税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税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税控企業名單並下發《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税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後,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税專用發票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並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税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税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後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税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税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税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後,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税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税控系統的金税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税務機關,由主管税務機關在防偽税控發行子系統辦理髮行。發行後的金税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税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並將購買的金税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税務局流轉税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税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税管理處(科)將金税卡、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徵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徵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徵收分局將金税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税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税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税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註銷,然後才能辦理註銷手續。

(一)依法註銷税務登記,終止納税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註銷作廢金税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税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税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徵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於利用丟失被盜金税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後,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並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税卡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要逐級彙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税控企業應將税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税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税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税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税額。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税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税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税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採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於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税控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税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櫃保管,主管税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税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税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税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税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税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報税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税額。

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税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報税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税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税人發生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税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XX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報税子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税控企業金税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並列出清單。税務機關應核查金税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税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税務機關用的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税務局流轉税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税務專用設備。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徵收機關,並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台帳》(附件六)。各級税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税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於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税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税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税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範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税管理處(科)進行彙總,分別於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税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税局流轉税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税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後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税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着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税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税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發票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避免因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不善而給企業和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領購和保管

1、財務部設增值税專用發票專管員,負責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購買、保管和開具。

2、對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險,加裝必要的防盜門、窗、保險櫃等。

3、發票專管員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到税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和繳銷,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響公司的經營。

4、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發票丟失或被盜都將追究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專用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1、因銷售經營工作需要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部門,經辦人要持業務單位的詳細資料並對其準確性負完全責任。一般要有業務單位的全稱、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及帳號、郵編、聯繫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

2、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人員應根據經辦人員及客户提供的開票信息認真開具,開具合格率要達到100%。

3、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後,應由業務經辦人員仔細核對無誤後,在發票第四聯(記帳聯)簽字領用。

4、開具後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存根聯及時裝訂,並妥善保存,保存期為15年以上,到期由負責人監督處理。

三、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傳遞

1、財務人員應及時將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作帳務處理,及時辦理掛帳待收手續。

2、業務人員開具專用發票後,應及時交對方財務部有關部門辦理髮票掛帳待付手續,對無特殊情況下,對方客户兩個月內掛帳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根據情節相應作出處理。

3、因傳遞需要,須郵寄專用發票的,經辦人要避開密碼區摺疊,並準確寫明收件人住處,並保存好郵寄小票以備追查,對在郵寄過程中發生的專用發票丟失,業務人員及寄件人要承擔責任。

4、本制度由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發票管理制度 篇八

發票作為交易的合法憑證、提貨的主要依據,在購銷的環節都是最重要有效憑據之一,為保證公司資產的完整,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必須加強對發票的購買、領用、保管的管理,現制定如下操作規定和管理制度,望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執行規範流程和遵守發票管理制度。

一、費用發票的管理

1、定義。費用發票指因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而取提的發票。

2、管理規定。

1)凡購入的產品或獲取的勞務必須取得合法的發票,取得的發票根據費用性質粘貼於公司印製的相應報銷憑證後。

2)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完整、計算有誤的發票,應將其退回經辦人,由其負責將發票調換後再行報支。

3)收到真實、合法、合理的發票,但發票金額小於報支金額的,按發票實際金額報支。

4)收到不真實、不合法的發票,財務必須拒絕報支。

5)財務將費用憑證和原始發票作為入帳的依據和附件,與記帳憑證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3、禁止條例。

1)對於無法提供合法正確的原始發票的費用,不得報銷;對於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後方可報支。

2)對於無原始憑證的付款憑證(修正分錄除外),不得進行帳務處理,即不得虛列支出。

4、處罰條例。

1)費用申報人提供虛假的發票且造成公司損失的,除全額補償公司損失外,另處損失金額30%且不低於100元的罰款。

2)現金出納不嚴格保管原始發票,使費用申報人無法進行報銷的,由出納承擔該筆費用。

二、進貨發票的管理

1、定義。指購進商品用於銷售而獲取的發票(一律為增值税發票),包括進貨退貨獲取的紅字發票,在我公司商業類公司進貨必須獲得增值税發票(手機卡除外)。

2、管理規定。

3)收到進貨發票必須辦理簽收手續,公司內部業務員與台帳或結算員間轉讓進貨發票也必須嚴格進行簽收,以明確責任。

4)代為收取的進貨發票應及時轉交相應的財務人員,並辦理簽收手續。

5)收到進貨發票必須進行審核發票的真偽,開具的規範性和準確性,記帳聯與抵扣聯的一致性,對於有疑問的發票應詢問財務人員辯別,對收到虛假的發票、開具錯誤、開具不規範和與進貨不符的發票應退回,退回發票進也必須做好籤收手續。

6)進貨發票的供應商名稱應與進貨、付款名稱一致,對於母子性質的集團供應商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和委託文件(加蓋母子公司公章)。

7)收到發票必須嚴格保管,在未確認入帳前,保證發票記帳聯和抵扣聯的完整性。

8)進貨發票是商品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據,進貨發票必須及時處理,自開票日起超過三個月的增值税發票自動作廢。

9)財務入帳後,增值税發票的記帳聯必須作為相應的記帳憑證附件,一併裝訂成冊,按規定年限保管。

10)增值税發票入帳後,抵扣聯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定期交税務專員(或其他指定人員)進行抵扣聯錄入,每月月末結帳後,税務專員必須核對帳務科目“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本月發生額與抵扣聯總額是否一致,如有差異,必須找出原因,防止發生抵扣聯遺失現象。

11)抵扣聯錄入後應按税務規定裝訂成冊,並編號存檔並存放指定檔案室。

12)進貨增值税發票遺失,必須向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分管核算),並及時與供應商聯繫,若為電腦打印發票可到税務所進行認證手續,誰遺失誰負責。

3、禁止條例。

1)不得根據開具錯誤、開具不規範、與進貨不符的發票進行入帳處理。

2)不得收取三不符發票(進貨、結算、付款供應商名稱不一)。

3)未收到發票不得進行結算帳務處理。

4)發票未進行結算帳務處理前,不得將發票記帳聯與抵扣聯拆分,防止出現遺失造成不一致現象。

5)不得將發票隨意擺放,抵扣聯錄入後不得隨意散放。

4、獎懲條例。

1)每年對台帳或結算員的發票管理入帳工作進行檢查,若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從不發生違規操作的,獎勵300元。

2)發生進貨發票(包括抵扣聯)遺失,造成無法抵扣的,由責任人補償税金,並扣罰200元。

3)增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帳務科目發生額與抵扣聯金額不一致,查清原因,對責任人扣款100元;若發票管理員據實不報的’,對其扣款100元。

5)增票移交不進行簽收手續的,每發現一次對移交人扣款50元。

三、銷售發票的管理

(一)定義。指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後向客户開具的發票,包括增值税發票(下稱增票)和普通發票(下稱小票)。向供應商進行退貨時,應開具退貨證明,由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

(二)增值税發票的管理

1、購買。增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領用。

1)增票的領用人必須限於指定的少數人,且領用人限台帳、門店財務主管、主管會計和其他指定開票員(財務人員),收銀、出納和其他非財務人員一律不得領用。

2)領用時必須在發票管理簿(税務印發)上辦理簽收手續。

3)領用人必須建立“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

3、開具。

1)增票只能由領用人開具,其他人員不得開具,出納在獲得准許時臨時代為開具;

2)將開具增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交客户或供應商時,必須由收取人在記帳聯上簽收。

3)增票的開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虛開、不得開具與實際貨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須填寫完整,註明開具人姓名。

4、保管。

1)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發票管理員保管,且必須鎖入保險箱內;

2)領用後的增票由領用人負責保管,營業終了後必須鎖入保險箱內;增票使用完畢,按序排列,填寫封面。

3)使用完畢的增票必須歸還發票管理員,發票管理員進行審核增票的連續性、開具的規範性,並在原領用人的“增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辦理簽收手續,並在自身登記簿上勾銷登記,經税務局消號後,按序按號存放於指定檔案室;

4)另:電腦打印增票必須裝訂成冊,每100份裝訂成一冊,並打印開具彙總表,加蓋封面後一齊裝訂,此工作由領用人負責,發票管理員監督。存放要求同3)

5、增票的紅衝與作廢。

1)因增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尚未入帳的,可直接將增票作廢,每一聯次均需加蓋“作廢”章。作廢發票必須保證聯次完整性、一致性,並按序粘貼,不得簡單用針別在一起。

2)對於因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且財務已入帳的,必須填寫相應的紅字增票,將原發票聯、抵扣聯附於紅字增票後,紅字增票上備註原發票的開具日期和號碼,只需撕下記帳聯即可。

3)不管是否財務已入帳,凡紅衝或作廢增票,必須收到原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缺一不可,否則紅字發票的開具必須獲得對方税務同意的“退税證明”。

6、換票。

1)換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發票,但因條件限制無法當即開出,或事後客户要求換票的,先給客户小票,等增票開具後再換回小票的行為。

2)對顧客要求開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為二個星期,二星期內顧客未換取的,將增票還與開票人,不得積壓。

3)小票的換票期限為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不得更換。

4)門店應在收銀台顯要位置張貼以上二項須知。

5)對於換回的小票,應進行紅衝,並將原小票貼粘於紅衝發票後,紅衝發票記帳聯與增票記帳聯捏對,隨對帳單上交財務。不得將原小票與增票直接捏對。

6)門店收到待換增票,需進行登記,交付客户時,由其在登記簿上簽收。

7)換票工作由門店財務主管操作,門店財務主管嚴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遺失現象。

(三)普通發票的管理

1、購買或印製。

1)小票只能由發票管理員購買,發票管理員根據實際用量進行購買,其他任何人員無權購買;

2)小票的印製必須經税務所批准後,由發票管理員辦理相關的印製手續;印製發票由發票管理員進行驗收、登記、保管工作。

2、領用。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設置“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

2)發票由發票管理員負責發放,若發票管理員不在應授權指定人進行發放工作。

3)門店領用發票後,必須由領用人在“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

4)發票應由門店財務主管(無財務主管的,由台賬負責,下同)進行領用,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無法直接親自領用的,必須在申領單上註明授權人,經授權的人員方可進行代為領用,否則發票管理不得發放。獨立核算門店若小票購買、印製後存放於門店的,可不必填寫“小票申領單”,若由分公司統一保管的,也需填寫“小票申請單”。

5)門店財務主管應注意發票的用量和庫存,制定小票安全庫存量(庫存足以滿足3天以上銷售需要),對於低於安全庫存量的應立即提出申領。

6)門店財務主管根據銷售需要(滿足2天的銷售量),向收銀髮放小票,必須由收銀在“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簽收。台帳根據後台開票需要按需領用,即開具幾份領用幾份,辦理簽收。除收銀、台帳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領用。

7)收銀領用小票後應登記“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登記領用日期、小票號碼、份數或本數。

3、開具。

1)小票實行“誰領用誰開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銀應直接向門店財務主管領用。

2)使用機打小票的,嚴格按操作要求進行開具,有贈品的應註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機打小票不得手工塗改,凡塗改的發票一律無效。

3)手工開票的,嚴格按規定開具,開票內容必須齊全,準確填寫商品ID、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營業員、收款人,大小寫金額一致,有贈品的應註明,贈送禮金券或讓利必須加以注示。

4)小票必須按真實的銷售單開具,不得虛開小票,對於不符規定的銷售單或違規開票指示,收銀必須拒絕,並向門店財務主管彙報。

5)收銀開具小票同時必須保證貨款全額收到,對於預收款的一律不得開具,嚴格禁止應收款銷售。

4、小票的紅衝與作廢基本同增票,對於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開具紅字小票。

5、保管。

1)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必須嚴格保管未開具的小票,並根據使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小票必須存放在帶鎖的房間或桌櫃內,不得隨意擺放。

2)營業終了,對於未開具的小票應存放在財務室內,不得放在收銀台,各門店財務室應提供帶鎖的櫃子供收銀存放,門店財務主管(或台帳)必須每天對發票進行清對,為明確各收銀責任,對未開具的小票應包紮後存放,註明收銀員姓名,收銀應自行進行登記存放數量。次日領取時,收銀進行檢查封口和實際數量的完整性。

3)收銀將一批次已開具完小票存根聯交回門店財務主管,機打小票每100份為一冊,裝訂成冊,加蓋封面;門店財務主管審核發票的連續性、開票的規範性,審核無誤在收銀的“發票領用歸還登記簿”上簽收,同時在自身的“門店發票領用收回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工作。

4)門店財務主管對於收回存根聯按序排列,並按月按號存放。小票存根聯在門店的保管期限為半年至一年,半年後將小票上交公司發票管理員,上交小票時排列必須與領用時的批次一致,以便於勾銷登記。上交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公司發票管理員按門店按序號存放存根聯,便於以後查用。

6)公司發票管理員和門店財務主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小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報分公司財務部副經理(核算)。

7)小票遺失必須立即發佈公告,通知相關倉庫人員,嚴密注意遺失小票,防止虛假提貨現象,發現用遺失小票提貨的,立即通知門店經理和財務主管,倉管人員對異常提貨人員、一次性提貨在三件以上的,應及時和收銀人員核實,收款情況;如屬支票付款的,必須在財務主管簽字確認支票必須到帳後,方可發貨。

(四)獎懲條例

1、獎勵條例

1)每年對門店進行發票管理檢查,門店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發票,發票的收發領用和監控嚴密清晰,發票庫存與登記簿一致,嚴格執行增票的調換工作,小票不缺號、填寫準確完整、裝訂整齊,查詢方便,且門店從不發生發票管理不善狀況的,對門店財務主管獎勵500元,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受獎勵的門店中,若收銀、台帳積極配合財務主管做好相關的工作的,對門店收銀和台帳獎勵100元,由門店財務主管提出申請,由分公司財務副經理(分管核算)簽發。

2)發票管理員嚴格保管各類發票存根聯、抵扣聯,並對門店加強監控,存根聯保存有序、整齊,發票庫存量與登記簿一致,當年未發生發票遺失現象,對發票管理員獎勵500元。

2、處罰條例

1)不按實、完整、連續進行發票收發領用的登記工作,每發現一次對相關登記責任人(發票管理員、財務主管、收銀)扣罰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未開具的發票隨意擺放,每發現一次,對保管責任人扣款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發票存根聯保管凌亂、不按序排號、裝訂的,每發現一次,根據情節對門店財務主管扣罰50―100元,發現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發生小票遺失的,對責任人每缺一份處100元以上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必須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直接除名。

5)虛開發票,對開票人和開票指示人各處罰500元以上罰款,併除名。

6)開票不規範,視情況對開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損失的,除補償損失外,處損失金額30%以上不低於100元罰款。

7)門店財務主管不按規定進行增票換票工作和保管待換取的增票的,每發現一次,對台帳扣款100元。

8)增票未經客户或供應商簽字就交付的,對責任人扣款50元。

四、適用與執行

1、外省分公司門店財務主管一般為主辦會計或台賬。

2、上述規定均以商業類核算分公司為基礎,其他行業分公司參照執行。

本規定即日起執行,請各財務部門作好指導和宣傳工作並嚴格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 篇九

無票報銷情況説明只需要寫明需要報銷的事件(包括金額、事情原委、時間等)以及發票確實的原因,肯定上級批覆即可。具體的範圍如下:

茲有員工XXX,身份證號————————,於X年X月X日到XX公司工作,現任公司xxxx部門擔任xx工作,於XX日期用現金交了**金額房租,由於房東**原因(個人無法開發票等)無法開具發票,導致財務不接受報銷,還請老闆批准本人報銷。

特此證明。

擴展資料

報銷費用的添置要求

1、費用經辦人原則上應在費用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特殊情況可另行處理。

2、將原始單據剪齊邊角,正面朝上(與報銷單據同向)粘貼在報銷單的反面左邊。

3、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如實填寫報銷單的各項內容,如:報銷時間、報銷人、費用摘要、單據張數等。

4、採購類經營費用,須憑有效的《請購單》(或採購計劃表)和發票到倉庫辦理物品驗收入庫手續,並將進倉單、直拔單附在報銷單據的後面。

5、非採購類的行政、辦公或其他費用,直接填制報銷單據。

6、外出培訓費憑《培訓協議》辦理報銷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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