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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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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篇一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律師執業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 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律師通過執業活動,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四條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對律師執業實行行業自律。

章附則 篇二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執業管理的規章、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章 律師執業條件 篇三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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