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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管員工資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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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管員工資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管執法協管員隊伍建設,規範城-管協管員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協管員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管協管員,是指由市城-管執法局聘用,協助城-管執法人員在城市規劃區內開展城-管執管執法工作的人員,是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補充力量和輔助隊伍,屬編外勞務人員,編入城-管隊伍,接受統一管理。

第三條 城-管協管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向市民宣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進行巡查、報告、勸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協助城市管理執法隊員開展城市管理執法工作(不行使行政執法權);

(四)完成市局、城-管執法大隊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條 招聘城-管協管員必須經市編辦核批。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管協管員隊伍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開招考、開展崗前培訓、制定管理規定、核發工作證件等工作,履行對城-管協管員隊伍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按照“誰聘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市城-管執法大隊是城-管協管員日常管理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城-管協管員的合同簽訂、學習培訓、日常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七條 城-管協管員聘用期限為兩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協管員試用期為兩個月。實行兩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據工作需要和考核結果予以續聘或解聘。

第八條 新招聘的城-管協管員必須接受法律和城-管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證件後方可上崗。

城-管協管員的工作證件由市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條 城-管協管員的待遇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本局實際確定。

(一)工資。月基本工資600元+績效工資200元。試用期月工資為500元。

(二)加班工資。除參加、市政府統一組織的應急搶險、公益性活動外,城-管協管員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執法大隊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工作日8小時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日工資計算以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為基數。協管員實際加班工資由所在執法大隊核定發放。

(三)保險。城-管協管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符合參保規定的,給予辦理社會保險。

保險費由市局和城-管協管員按國家規定的相應比例共同承擔。

(四)服裝。城-管協管員統一着制式服裝。服裝由市局統一配發。

(五)假期。城-管協管員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每週星期六、星期天輪休一天。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條 城-管協管員納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範圍,依照有關規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細則,對城-管協管員的德、能、勤、績、廉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解聘、辭退、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實行領導與羣眾、平時與定期相結合的方法,年終對全體城-管協管員進行綜合考核,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別評定等次,其中優秀等次不超過15%。

第十二條 市局建立城-管協管員檔案,將登記表、勞動合同、考核獎懲等有關資料及時進入個人檔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嚴格學習培訓制度。

(一)各城-管執法大隊要加強城-管協管員的經常性學習培訓,提高其政治理論素質和業務能力。在鼓勵引導自學的基礎上,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次安排一個專題,重點學習政治理論、城-管法律法規政策等,學習時間不少於半個工作日。每季度組織一次座談交流活動。

(二)集中學習實行簽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組織法制講座和專門培訓,舉行法律法規知識競賽,開展學習教育督查,年終組織一次法律法規考試,其成績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嚴格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城-管協管員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執法大隊負責,市局抽調人員由所在科室負責。考勤情況每月公佈一次,並報市局辦公室備案。考勤結果並與協管員工資、年度考評掛鈎。具體按局考勤制度執行。

請假期間待遇,病假1個月的發原工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的只發基本工資;事假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工資。婚假、產假、喪假及病假3個月以上24個月以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實行交流輪崗制度。由市局和執法大隊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交流輪崗。

第六章 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城-管執法大隊可以與城-管協管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城-管協管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執法大隊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內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二)城-管執法大隊填寫《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合同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大隊與城-管協管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城-管執法大隊向市局書面報告,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事實依據;

(二)城-管執法大隊審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報市局辦公室備案。

(三)城-管執法大隊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並在15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九條 辭職、辭退或解聘城-管協管員,由所在執法大隊在該協管員管理轄區內發佈解聘公告或辭退聲明。

第二十條 辭職、辭退或解聘的城-管協管員,應當在離職前移交領用或保管的公用裝備、物品、證件後,方可到城-管執法大隊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因未移交而擅自離職的,不予結算,並保留索要直至訴訟的權利。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一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城-管協管員,比照城-管執法人員獎勵辦法,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二條 城-管協管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曠工或者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七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計3個月完不成下達的工作任務指標的;

(三)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

(四)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或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對象吃、拿、卡、要被查證屬實的;

(七)打罵管理對象被查證屬實的;

(八)不服從市局決議、決定或不服從城-管執法大隊管理和安排,無理取鬧的;

(九)未經批准擅自離崗影響工作的;

(十)因行為失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十一)受治安處罰、黨紀處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二)其他應予辭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條 城-管協管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的,從次年開始月工資增加10元;連續兩年確定為優秀的,一次性獎勵500元。

城-管協管員增加工資暫由市局籌措解決。待財政提高工資標準時,扣回市局增資部分後,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條 城-管協管員擔任中隊長的,享受職務補貼50元,擔任副大隊長的,享受職務補貼80元。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此之前發佈的有關協管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協管員工資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管協管員隊伍建設,提高協管員隊伍素質,規範協管員行為,依據省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管協管員是城-管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工作的協助補充力量。

第三條城-管協管員的管理堅持誰使用、誰主管和誰負責的原則。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總體指導下,城-管協管員實行分級管理,市屬城-管協管員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負責管理,各鎮(區)的城-管協管員由各鎮(區)負責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統一負責城-管協管員的工作安排、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城-管協管員的量化考核由執法大隊負責,各執法中隊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各鎮(區)城-管協管員人數按執法人員人數的2--3倍配備。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協管員在中隊長領導下,按分工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努力學習政治、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二)、按照路段責任制和中隊分工,堅持正常上路巡邏值勤,做到腿勤多巡查,眼勤多觀察,嘴勤多宣傳,手勤多助民,腦勤多總結。

(三)、嚴格控制責任路段户外廣告設置、沿街立面裝飾、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佔用等行為,確保先許可,後設置、裝飾、挖掘和佔用,主動做好行政許可後的監管工作,取締未經許可的臨時宣傳(佔道)行為。

(四)、嚴格城市市容管理,及時制止和糾正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行為,積極推進“市容環衞工作責任制”,落實城效管理措施。

(五)、嚴格執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隊伍管理八項禁令》等,敢於吃苦、樂於奉獻,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團結同志、忠於職守。

(六)、樹立大局意識,增強集體觀念,維護城-管隊伍的辦公秩序,主動搞好室內外衞生。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七條對確需處罰的,城-管協管員要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立案查處,堅持依法辦案,嚴格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行為,認真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招聘和錄用:

第八條城-管協管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熱愛黨,熱愛祖國,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願意從事城市管理工作。

(二)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十八--三十五週歲的本市公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城-管協管員工作:

1、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其它不適宜從事城市管理協管員的。

第九條招聘城-管協管員,首先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核准後,再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鄉鎮(區)城-管協管員由各鎮(區)負責招聘,城區城-管協管員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執法大隊負責招聘(考)。有專業特長優先錄用。

第十條城-管協管員一經錄用,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員性質為合同工。城區城-管協管員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簽訂勞動合同;各鎮(區)城-管協管員與所在鎮(區)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必須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統一格式。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一條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嚴格參照太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人員着裝管理規定》着裝,保持服裝整潔。

第十三條制式服裝和執勤標誌,只限在上崗執勤時間穿戴,其他時間一律不得穿戴。

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穿戴使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執勤標誌,太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受太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委託,有權對其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可依據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着裝的有關規定,收繳其制式服裝和執勤標誌。

第十四條執勤時參照太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人員執勤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配合行政執法人員糾正違章(法)行為時,做到用語文明、説理透徹,嚴禁語言粗野、行為野蠻、嚴禁採用暴-力管理。

第十六條城-管協管員必須自覺嚴格執行執法局的各項管理規定,遵守中隊、大隊的指示、指令和決定。城-管協管員對超越法律、法規和城-管協管員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太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報告。

第十七條城-管協管員工作期間需請假的,參照太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人員請假制度》。並均按《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城-管協管員量化考核標準參照《執法隊伍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太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隊員考核辦法》執行。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城-管協管員參照事業編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條 為進一步調動協管員的積極性,經大隊、中隊考核在年終產生5%的優秀協管員,優秀協管 員的年終獎金在原有基礎上提高50%。

第二十一條城-管協管員從事協管工作滿5年,年齡滿40週歲,且經大隊、中隊考核連續3年為優秀協管員的,可享受太倉市行政執法大隊副中隊長崗位津貼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管協管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工作紀律或年終考核為不合格的,招聘單位有權對其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批評教育、警告、停職反省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並根據具體情況實施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城-管協管員訓戒、待崗參照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鎮(區)行政執法中隊城-管協管員的獎勵,其資金由所在鎮(區)財政解決。

第六章解 聘

第二十五條 城-管協管員有下列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城-管協管員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它不適宜再從事城-管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城-管協管員的解聘由招聘錄用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決定。

受解聘的城-管協管員,必須按規定與招聘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將其城-管協管標識和服裝上繳所在單位後,方可結算應付的工資和獎金。

第七章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城-管協管員所需的經費列入預算。市屬城-管協管員由市財政撥款,各鎮(區)的城-管協管員由鎮(區)財政撥款。各中隊不得以收費、罰沒作為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城-管協管員實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工工資制度,並享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補貼和保險等福利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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