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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管理辦法

經理人管理辦法

經理人管理辦法

經理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打造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經理人隊伍,適應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改革需要,基於“五步組合論”建立科學規範的經理人選拔任用體系,促進集團市場化經營和國際化發展,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理人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 黨管幹部;

(二) 五湖四海、任人為賢;

(三) 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四) 注重實績、羣眾公認;

(五) 市場導向、科學選人用人;

(六) 堅持以人為本,促進職業發展;

(七)充分授權、科學評價、強化激勵、剛性要求。

第三條 集團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加強經理人隊伍建設,完善經理人培養選拔機制,加強經理人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經理人。集團黨組、各級黨委負責討論和決定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及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是經理人管理的最高機構。各級人力資源部是經理人管理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經理人選拔、任用、考核、激勵、培養、監督、退出等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經理人分為集團管理的經理人和各經營單位管理的經理人。集團根據業務的戰略重要性和對集團的貢獻度動態確定其管理的經理人崗位。集團管理經理人分為集團黨組審議的經理人和集團任前審批的經理人。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經理人為集團管理經理人。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六條 經理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信念堅定,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大局觀和社會責任感。

(二)勤勉務實,敢於擔當,為民服務,具有較為突出的工作業績。

(三)符合**領導力標準,認同**文化與企業核心價值觀。

(四)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廉潔從業,作風形象和職業信譽好。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提拔擔任經理人的,應當具備下列任職資格:

(一)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新提拔任命的經理人男性一般應當不超過**週歲,女性一般應當不超過**週歲。

(三)提拔擔任集團所屬一級、二級經營單位正職的,一般應當具有下一級經營單位正職的工作經歷。

(四)提拔擔任集團職能部門經理人的,一般應具有在下屬經營單位工作的經歷,同時須符合各職能系統有關任職規定並擁有相應從業資格。

(五)經理人應當逐級提拔,從現任經理人崗位提拔為高一級經理人崗位,一般應當在現任經理人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六)提拔任用前連續兩年的年度綜合評價結果應當為“良好”及以上。

(七)對於業績特別突出、有較強發展潛力的優秀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破格提拔經理人必須從嚴掌握,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八)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

第三章 動議、提名

第八條 集團總工程師**等等職能部門總監、各一級經營單位董事長、總經理出現崗位空缺時,由集團黨組進行動議、提名,確定考察人選。

第九條集團管理的其他經理人崗位出現空缺時:

(一)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與集團人力資源部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以及班子建設等情況進行溝通,原則上應針對擬選拔任用的經理人職位提出**名候選人。

(二)集團人力資源部對照崗位任職資格要求以及班子搭配情況,對候選人進行分析研判,注重人選的工作業績、一貫表現、未來發展潛力、人崗匹配及團隊建設情況。

(三)集團人力資源部就候選人的情況徵求有關分管領導和部門的意見,在一定範圍內醖釀後,商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確定*名意向性人選。

(四)用人單位召開部門經理人會議、黨委會議,集體研究確定任職崗位的提名人選,形成書面請示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五)集團人力資源部將任職人選的初步建議向集團主要領導進行彙報,確定考察對象,並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第十條 集團所屬一級經營單位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大宗商品風險控制主要負責人由集團相應職能部門商經營單位進行提名,人力資源、質量安全主要負責人由經營單位商集團相應職能部門進行提名。一級經營單位**由集團黨組紀檢組會同集團人力資源部進行提名。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一條 選拔任用經理人,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民主推薦參會人員應包括空缺崗位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經理人員和員工代表,也可根據需要適當擴大參會人員範圍。

第十三條 民主推薦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經理人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集團黨組彙報推薦情況。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羣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上一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

(三)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五條 經理人任前考察以經理人綜合評價體系KAAPP+(K-Knowledge(知識),A-Ability (能力),A-Attitude(態度),P-Personality(個性),P-Performance(業績))為標準,全面瞭解經理人的專業經驗、領導力、個性特點、業績表現等情況。考察時,重點關注考察對象政治品質、道德品行以及工作實績,注重瞭解在過往崗位的履職情況和業績表現。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瞭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六條 考察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就考察對象的廉潔從業情況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查閲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並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由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三)審核考察對象檔案,重點審核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係等信息;

(四)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個性測評、實地走訪、查閲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所在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將考察情況提交集團黨組審議或報集團黨組書記審批。

第十七條 實行經理人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履行經理人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

第六章任職

第十八條 實行經理人任職前公示制度。在集團黨組討論通過或集團任前審批結束後,下發任職通知前,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以“**人字”發文任免。

第十九條 實行經理人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經理人,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任職談話。集團職能部門、一二級經營單位及部分重要三級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任職時,由集團董事長、總裁與其進行任職談話。其他經理人任職時,由其所在經營單位或集團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任職談話。

第二十條 實行經理人任職廉政談話制度。集團職能部門、一二級經營單位及部分重要三級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廉政談話由集團黨組紀檢組組長以個別談話的形式進行。其他經理人的任職廉政談話,由集團黨組紀檢組組長以集體談話的形式,定期、分批主持進行。

第二十一條 實施經理人任職宣佈制度。集團負責組織集團職能部門、一二級經營單位及部分重要三級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宣佈會。各一級經營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參照實施其他經理人的任職宣佈。

第二十二條 對新任職的經營單位一把手實施跟蹤評價。任職半年後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組織考察,對新任職經理人的崗位勝任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章 考察(選人用人)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理人選拔任用紀實工作機制。對動議、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如實記錄,形成有關材料,使每個經理人的選任過程可追溯、可倒查。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選拔任用經理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經理人,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經理人職級待遇;

(二)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醖釀、討論決定任免經理人;

(四)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醖釀、討論經理人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經理人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經理人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經理人;

(九)不準在經理人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塗改經理人檔案,或者在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實行經理人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經理人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第八章社會招聘和競爭上崗

第二十六條 社會招聘、競爭上崗是經理人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一般情況下,經理人崗位出現空缺且本單位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時,可以進行社會招聘,也可通過人才中介機構推薦等方式選拔優秀人才;經理人崗位出現空缺,本單位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時,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第二十七條 社會招聘、競爭上崗由各級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公佈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

(四)組織考察或者進行背景調查,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根據任職人選所在崗位履行審批程序;

(六)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社會招聘、競爭上崗應當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第二十九條 通過社會招聘、競爭上崗選聘的經理人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

第九章考核評價與薪酬激勵

第三十條 經理人考核評價包括業績評價與領導力評價。

(一)經理人業績評價。經理人實行全員業績考核,集團職能部門、一級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業績由集團進行評價,其他經理人的業績由其直接上級進行評價,報集團績效評價辦公室備案。

(二)經理人領導力評價。以**領導力模型為標準,每年以360度測評的方式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集團以“四好”班子為標準,定期對集團職能部門、集團所屬一二級及部分重要三級經營單位的領導班子進行組織能力評估,評估情況作為調整優化領導班子和經理人隊伍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於新組建的、主要領導發生變化的、班子成員有較多調整的領導班子,集團可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組織能力評估,並通過開展團隊學習等方式系統提升組織能力。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以考核評價為基礎,與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掛鈎,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經理人激勵體系。

第三十四條 經理人薪酬包括基薪、績效獎金、短期激勵、長期激勵和福利。各一級經營單位班子成員、二級經營單位一把手和集團職能部門經理人的薪酬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統一核定。

第十章組織人才會議

第三十五條組織人才會議是集團及各經營單位全面反思、盤點組織及人力資源管理相關事項的重要機制,是集團加強經理人隊伍建設、推動後備人才培養的系統工作方法。組織人才會議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各經營單位分級實施。

第三十六條集團及各經營單位每年定期召開組織人才會議,反思回顧所屬經營單位戰略制定與執行、管控關係、組織架構、班子搭配、團隊分工等方面的情況並制定調整計劃;討論確定經理人年度綜合評價結果、發展任用以及崗位調整建議;盤點關鍵崗位後備人才,制定人才培養舉措。

第三十七條經理人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在考慮業績考核與領導力評價情況的基礎上通過組織人才會議研究確定,分為優秀、良好、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五個等級。

第三十八條經理人年度綜合評價結果是發展任用、薪酬激勵、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評價為優秀的經理人,晉升時優先考慮;評價為基本稱職的,下年度不予晉升;評價為不稱職的,應免去現職、調整崗位。

第三十九條經理人的直接上級應及時向經理人反饋年度綜合評價結果,並與其共同制定和實施年度發展計劃。集團各級人力資源部及相關部門負責跟蹤瞭解經理人發展計劃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各經營單位每年應通過組織人才會議梳理關鍵崗位後備人才梯隊狀況,形成人才地圖,動態管理後備人才庫。重點關注繼任人選準備不足的崗位,有針對性地促進後備人才成長。

第四十一條集團每年通過組織人才會議對經營單位一把手實施一定比例的崗位調整,被調整的經營單位一把手可調崗使用、離職培訓、提前改任調研員等,由集團**小組提出方案報集團黨組審批後執行。

第十一章 職數管理、班子配備與任期制

第四十二條 集團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嚴格管理所屬一級經營單位的班子職數及班子配備,原則上不準超職數配備。

(一)**、等等職數為**人;

(二)**、等等職數為**人;

(三)**、等等職數為**人。

第四十三條 各一級經營單位要對下屬二級經營單位班子職數嚴格管理,各二級經營單位班子職數一般不得超過所在一級經營單位的班子職數。

第四十四條 集團所屬一級經營單位成立黨委的,其黨委委員與班子成員交叉任職。經營單位黨委書記原則上由正職兼任,正職不是黨員的,書記職務由班子成員中主要黨員副職擔任。集團所屬一級經營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專兼職黨委副書記,專職黨委副書記比照同級副總經理進行管理,一般應兼任紀委書記。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的選舉、任命,按照黨章與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集團所屬一級經營單位班子配備以強化團隊專業性、務實高效為原則,注重班子成員在專業、經歷、年齡、個性等方面的結構合理性。上一級經營單位班子副職原則上必須兼任下一級經營單位或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 集團職能部門設總監*名;部門人員編制在**人以上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總監**名,原則上副職不設虛職。

第四十七條 人員編制少於**人的集團職能部門二級部門和集團所屬一級經營單位職能部門可設經理人**名;人員編制**以上的集團職能部門二級部門和集團所屬一級經營單位職能部門可設經理人**名。

第四十八條 集團所屬一級經營單位為公司製法人的,其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舉、任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的有關規定執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舉、任免,應依據上市公司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程序。

第四十九條 實行經理人任期制,每屆任期為*年,任職時間自任免決定之日起計算。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第五十條 第一屆任職期滿後實施任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連任,不合格者予以調整。

第十二章 人才梯隊建設、職業發展

第五十一條集團及各級經營單位以**計劃為載體對行業領軍人才、經理人後備及青年骨幹人才進行系統培養,分層分類加強人才梯隊建設。

第五十二條各單位一把手是人才梯隊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整合各方力量做好人才的吸引、培養和保留工作,抓好關鍵崗位後備人才的培養,形成一手抓業務、一手抓隊伍的格局。

第五十三條經理人是其本職崗位後備人員培養的第一責任人。集團及各經營單位每年按照“一崗兩備”的原則建立行業領軍人才及關鍵崗位後備人才庫,對後備人選堅持組織掌握、重點關注、持續觀察、綜合分析、強化培養的原則。對於特別優秀的後備人才,要及時選拔到關鍵重要崗位、充實到各級領導班子,促進經理人在實踐中鍛鍊成長。

第五十四條人才培養主要採用崗位鍛鍊、導師制、培訓等方式。

(一)崗位鍛鍊是經理人培養的重要途徑。通過多崗位的歷練,在實踐中提升經理人的素質和能力。崗位鍛鍊主要包括崗位輪換和在本崗位賦予挑戰性工作等形式。

(二)實行導師制。經理人的導師原則上由其直接領導擔任,工作上提供指導與幫助,對經理人的未來發展進行規劃,並提供持續的輔導與反饋。

(三)以培訓推動經理人快速成長。集團以“**” 課程為核心,培養經理人的領導力、專業力、業務力。經理人領導力培訓,以**領導力模型為基礎,由集團人力資源部進行統一規劃,各級經營單位分別實施;經理人專業力和業務力培訓,由集團每年確定培訓主題和培訓要求,各級經營單位結合業務分別實施。經理人應擔當所在團隊第一培訓師,把培訓作為基本工作方法。

第五十五條 各級單位要做好經理人的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推動經理人在公司內部輪崗交流,建立經理人多崗位的職業成長路徑,鼓勵經理人跨職能跨業務跨層級交流,豐富個人經歷和工作經驗。

第五十六條樹立注重基層、注重實踐的導向,堅持把基層和業務一線作為培養年輕經理人的主陣地,大力選拔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特別是在艱苦地區和複雜環境中工作過的優秀年輕經理人。

第十三章回避

第五十七條實行經理人任職迴避制度。經理人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人力資源、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第五十八條 實行經理人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研究討論經理人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考察組成員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十四章監督

第五十九條 集團人力資源部加強對經理人的日常監督管理,堅持以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通過考核評價、誡勉談話、函詢等方式實施。

第六十條 經理人要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嚴格自律。經理人中的中共黨員,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規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監督。

第六十一條 集團定期組織開展經理人廉潔從業測試,強化經理人廉潔從業意識,保證合規履職。

第六十二條 現職經理人不得到集團出資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兼職。現職經理人在集團、下屬經營單位及其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兼職的,須按照管理權限任前審批。

第六十三條 經營單位一把手在離任時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時,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審計。對任期3年以上的經營單位一把手開展任期審計。

第六十四條 根據《**定》,實行經理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經理人應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或者誡勉、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經理人人選。

第六十五條 集團每年對各一級經營單位組織開展選人用人“一報告兩評議”民主測評工作,加強經理人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

第六十六條 經理人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遵守《**條》:

(一)不做假帳;

(二)不設小金庫;

(三)不與親屬做生意;

(四)不利用職權為自己和親友謀利益;

(五)不向下屬公司和客户索取利益;

(六)不拿任何形式的回扣;

(七)不違規拆借資金;

(八)不違規對外擔保;

(九)不違規放帳;

(十)不違規投資;

(十一)不違規動用企業資金投機;

(十二)不私發獎金福利;

(十三)不違規兼職取酬;

(十四)不泄露企業機密牟利。

如有意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出,一律先行免職,並根據違規行為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退出

第六十七條 經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違反《**條》的;

(二)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工作失職、失誤或不正確履職而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負面影響的;

(三)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

(四)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五)拒不服從集團統一調配的;

(六)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七)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退休年齡界限的;

(八)辭職或者調出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六十八條 經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一)連續兩個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的;

(二)連續兩年業績考核未達到**分,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

第六十九條 經理人辭職包括以下四種情形: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因公辭職是指經理人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辭去現任職務;

自願辭職是指經理人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引咎辭職是指經理人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責令辭職是指經理人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對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

第七十條 經理人辭職前,須向集團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申請,按照管理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理人辭職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十一條 經營單位一把手在辭職時應配合集團審計監察部門做好離任審計。對離任審計發現問題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求其責任。

第七十二條 實行經理人調研員制度。

(一)集團經營班子成員(不含)以下的經理人設任職年齡界限,男滿**週歲,女滿**週歲的經理人須改任調研員,由所在單位管理。

(二)因工作需要,經理人可延期改任調研員。應履行以下程序:

1.由經理人所在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建議,列明延期改任的意見和原因。

2.按照經理人管理權限,由各級人力資源部對擬延期改任調研員的經理人進行考察,主要了解其履職情況及業績表現。

3.人力資源部將考察情況提交集團黨組會或各級黨委會進行討論,審議決定經理人是否延期改任。

(三)因工作需要,經理人可延期*年改任調研員。期滿後若需再次延期的,必須嚴格遵照第二條規定執行,且不能違反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規定。

第七十三條 經理人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退休並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十四條 經理人離職後,應嚴格遵守與集團或集團所屬相關單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並繼續對原崗位的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負有保密義務,保密期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七十六條 集團所屬一級經營單位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修訂本單位的經理人管理辦法,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批後實施。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訂)》同時廢止。

標籤: 經理人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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