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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 篇一

一、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牀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向江西省衞生廳申報審批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衞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1、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2、高風險;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規範的臨牀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4、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5、衞生部規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衞生部負責制定公佈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省衞生廳負責制定公佈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並報衞生部備案;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由醫院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程序

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負責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院內審核工作,醫務科負責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審核申請書》,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江西省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審核申請書》。審核內容包括:

(一)醫院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註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醫院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醫務科將上述材料提交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討論,論證通過後,將第一類醫療技術報南昌市衞生局備案,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報省衞生廳進行第三方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各科室應當自准予開展新的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填寫《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報告》,向醫務科書面彙報臨牀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徵掌握情況、臨牀應用效果、併發症、合併症、不良反應、隨訪數等,醫務科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定期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醫務科定期向省衞生廳報告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

三、各臨牀科室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並向醫務科報告:

1、該項醫療技術被衞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牀應用;

3、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

4、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5、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6、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效果不確切;

7、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臨牀科室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醫務科批准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1、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帶來不確定後果的;

2、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3、准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後1年內未在臨牀應用的;

4、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五、醫院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必須是衞生部公佈的准予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

六、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由醫務科組織實施。

七、未經醫院批准,醫務人員擅自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維護人民羣眾健康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採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是指將經過臨牀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於臨牀,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第三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臨牀應用。

第五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禁止臨牀應用的醫療技術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對部分需要嚴格監管的醫療技術進行重點管理。其他臨牀應用的醫療技術由決定使用該類技術的醫療機構自我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對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國家衞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鼓勵衞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控制、規範化培訓和技術評估工作,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衞生行業組織參與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創造條件。

第二章醫療技術負面清單管理

第九條醫療技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應用於臨牀(以下簡稱禁止類技術):

(一)臨牀應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

(二)存在重大倫理問題;

(三)該技術已經被臨牀淘汰;

(四)未經臨牀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

禁止類技術目錄由國家衞生健康委制定發佈或者委託專業組織制定發佈,並根據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禁止類技術目錄以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醫療技術(以下簡稱限制類技術),由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嚴格管理:

(一)技術難度大、風險高,對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人員水平有較高專業要求,需要設置限定條件的;

(二)需要消耗稀缺資源的;

(三)涉及重大倫理風險的;

(四)存在不合理臨牀應用,需要重點管理的。

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及其臨牀應用管理規範由國家衞生健康委制定發佈或者委託專業組織制定發佈,並根據臨牀應用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在國家限制類技術目錄基礎上增補省級限制類技術相關項目,制定發佈相關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並報國家衞生健康委備案。

第十一條對限制類技術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牀應用,並於開展首例臨牀應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臨牀應用的限制類技術名稱和所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評估材料;

(二)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專門組織和倫理委員會論證材料;

(三)技術負責人(限於在本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資質證明材料。

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在該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予以註明,並逐級上報至省級衞生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未納入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目錄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功能、任務、技術能力等自行決定開展臨牀應用,並應當對開展的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實施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擬開展存在重大倫理風險的醫療技術,應當提請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可以諮詢省級和國家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未經本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醫療技術,特別是限制類醫療技術,不得應用於臨牀。

第三章管理與控制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充分發揮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的作用,以“限制類技術”為主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控制,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進行日常監測與定期評估,及時向醫療機構反饋質控和評估結果,持續改進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

第十五條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下設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的專門組織,由醫務、質量管理、藥學、護理、院感、設備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臨牀、管理、倫理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該專門組織的負責人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審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目錄和手術分級管理目錄並及時調整;

(三)對首次應用於本機構的醫療技術組織論證,對本機構已經臨牀應用的醫療技術定期開展評估;

(四)定期檢查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並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

(五)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工作小組,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制度,包括目錄管理、手術分級、醫師授權、質量控制、檔案管理、動態評估等制度,保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診療科目、專業技術人員、相應的設備、設施和質量控制體系,並遵守相關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目錄並及時調整,對目錄內的手術進行分級管理。

手術管理按照國家關於手術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准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併為醫務人員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檔案,納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手術授權與動態管理制度,根據醫師的專業能力和培訓情況,授予或者取消相應的手術級別和具體手術權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論證制度。對已證明安全有效,但屬本機構首次應用的醫療技術,應當組織開展本機構技術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論證,通過論證的方可開展醫療技術臨牀應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評估制度,對限制類技術的質量安全和技術保證能力進行重點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目錄和有關管理要求。對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者不再符合有關技術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該項技術的臨牀應用。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本機構醫師相關技術臨牀應用權限。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參加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創造條件,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首次在本醫療機構臨牀應用的醫療技術的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展的限制類技術目錄、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和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情況應當納入本機構院務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

(一)該醫療技術被國家衞生健康委列為“禁止類技術”;

(二)從事該醫療技術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相關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要求,或者影響臨牀應用效果;

(三)該醫療技術在本機構應用過程中出現重大醫療質量、醫療安全或者倫理問題,或者發生與技術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

(四)發現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效果不確切,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或者倫理缺陷。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屬於限制類技術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報告。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取消該醫療機構相應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備案,在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予以註明,並逐級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出現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進行核查,確屬醫療技術本身存在問題的,可以暫停該項醫療技術在本地區的臨牀應用,並向國家衞生健康委報告。國家衞生健康委收到報告後,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決定需要採取的進一步管理措施。

第四章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制度。擬開展限制類技術的醫師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要求接受規範化培訓。

國家衞生健康委統一組織制定國家限制類技術的培訓標準和考核要求,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省級增補的限制類技術以及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認為其他需要重點加強培訓的醫療技術,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制訂培訓標準,對培訓基地管理和參加培訓醫師(以下簡稱參培醫師)的培訓和考核提出統一要求,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對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基地實施備案管理。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工作的,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制定培訓方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擬承擔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工作的,應當於首次發佈招生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的備案證明材料;

(二)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培訓工作所具備的軟、硬件條件的自我評估材料;

(三)近3年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情況;

(四)培訓方案、培訓師資、課程設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第三十條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經備案擬承擔限制性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基地的考核和評估,對不符合培訓基地條件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培訓工作,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培訓基地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及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加強對培訓導師的管理。嚴格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和教材制定培訓方案與計劃,建立醫師培訓檔案,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三十二條申請參加培訓的醫師應當符合相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要求。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決定是否接收參培醫師。

第三十三條參培醫師完成培訓後應當接受考核。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

考核應當由所在培訓基地或者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第三方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對國家和省級衞生行政部門作出統一培訓要求以外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自行進行規範化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衞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全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對國家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反饋。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省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級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應當與全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全國和省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逐例報送限制類技術開展情況數據信息。

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應當充分利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大數據信息分析和反饋力度,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安全。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評估制度。對醫療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適宜性及倫理問題等進行評估,作為調整國家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政策的決策依據之一。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信譽評分制度,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信用記錄掛鈎,納入衞生健康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管理,接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將信譽評分結果應用於醫院評審、評優、臨牀重點專科評估等工作。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經備案開展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的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專門組織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

(三)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混亂,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衞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備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告或者報告不實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報送相關信息的;

(七)未將相關信息納入院務公開範圍向社會公開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規範化培訓,並向社會公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提供不實備案材料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

(四)管理混亂導致培訓造成嚴重不良後果,併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牀應用的;

(三)不符合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要求擅自開展相關醫療技術的。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導致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造成嚴重不良後果,併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醫療技術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或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牀應用的;

(三)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過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

(四)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人體的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細胞治療技術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公佈前,已經開展相關限制類技術臨牀應用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按照本辦法及相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規範進行自我評估。符合臨牀應用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再開展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

第五十條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 篇三

按照衞生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切實落實文件精神,做好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和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醫療技術分為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牀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向江西省衞生廳申報審批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衞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1、涉及重倫理問題;

2、高風險;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規範的臨牀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4、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5、衞生部規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衞生部負責制定公佈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省衞生廳負責制定公佈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並報衞生部備案;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由醫院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www.

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程序

醫院醫學倫理員會和學術員會負責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院內審核工作,醫務科負責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審核申請書》,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江西省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審核申請書》。審核內容包括:

(一)醫院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註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醫院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醫務科將上述材料提交醫院醫學倫理員會和學術員會討論,論證通過後,將第一類醫療技術報南昌市衞生局備案,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報省衞生廳進行第三方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各科室應當自准予開展新的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填寫《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報告》,向醫務科書面彙報臨牀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徵掌握情況、臨牀應用效果、併發症、合併症、不良應、隨數等,醫務科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定期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醫務科定期向省衞生廳報告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

三、各臨牀科室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並向醫務科報告:

1、該項醫療技術被衞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牀應用;

3、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

4、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5、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6、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效果不確切;

7、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臨牀科室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醫務科批准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核:

1、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帶來不確定後果的;

2、該項醫療技術墳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3、准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後1年內未在臨牀應用的;

4、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五、醫院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必須是衞生部公佈的准予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

六、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能力技術審核,由醫務科組織實施。

七、未經醫院批准,醫務人員擅自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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