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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退休人員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退休人員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離退休人員管理制度 篇一

為進一步規範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發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據學校的經費計劃,合理安排離退休人員的全年福利。

二、組織進行離退休人員的端午、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的福利工作。

三、做好離休幹部的元旦、春節的慰問工作。

四、做好離退休廳局級(含享受)幹部的元旦、春節的慰問工作。

五、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發放及離休幹部、離退休廳局級(含享受)幹部的元旦、春節慰問均按年度進行;當年退休人員按經費劃撥時間進行發放。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二

各區、縣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局,市政府各委、辦、局,市財政各分局,各專業銀行辦事處、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佈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佈本市執行國務院發佈的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政發〔1986〕126號)的規定,現對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按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126號文件規定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制工人),本人應繳納基本工資3%的退休養老基金。退休養老基金由用工單位每月代為扣繳,在補助工資科目中列支。用工單位還需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15%的退休養老基金。機關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具體收繳辦法如下:

1.各單位(區、縣所屬機關、事業單位以機關、事業單位的區、縣主管局為單位)要如實填報《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情況月報表》(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制月報表》,表式附後),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勞動合同制月報表》報送區、縣、局(總公司)統籌機構。各區、縣、局(總公司)統籌機構對所屬單位的報表審核彙總後,必須在每月10日前將本區、縣、局(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月報表》報送市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企業主管局(總公司)所屬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月報表》要與《北京市企業職工統籌退休基金收支情況月報表》單獨填報。

2.收繳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仍採用“託收無承付”的結算方式。即由各區、縣、局(總公司)統籌機構於每月10日前填寫“託收無承付憑證”,委託其開户銀行,從繳款單位的帳户將上月的應繳款劃到區、縣統籌辦公室和主管局(總公司)帳户;市統籌辦公室於每月15日前填寫“託收無承付憑證”,委託其開户銀行,從區、縣統籌辦公室和局(總公司)的帳户,將上月的應繳款劃繳到市統籌辦公室。

收付款雙方事先要簽訂《北京市收繳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協議書》(樣式附後)。

二、19xx年x月x日後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均應從招收後發工資之月起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以前未繳的應予補繳。

三、各區、縣、局(總公司)統籌機構必須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勞動合同制月報表》,凡逾期不報者,市統籌辦公室一律按區、縣局(總公司)報送市統計局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工資累計季報》中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和基本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比例進行扣繳。並按遲報日期增繳應繳款千分之一的滯納金。滯納金由單位自付。收繳的滯納金全部轉入退休養老基金。各區、縣、局(總公司)對所屬單位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在工商銀行“144單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儲。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87〕19號文件關規定執行,利率為2.4‰,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專户。

五、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應逐人建立《勞動手冊》。《勞動手冊》由勞動合同制工人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管理和填寫。要將繳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年限和金額,如實填入《勞動手冊》。勞動合同制工人調轉或解除合同,由勞動人事部門將《勞動手冊》和工人檔案一併辦理移交手續。

六、各單位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時,必須遵守本通知的規定和財經紀律,不得弄虛作假。對於違反財經紀律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七、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規定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退休養老基金的繳納問題,也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三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關有單位,各中央駐寧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xx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7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我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鈎調整。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在X年以內的,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繳費年限在X年以上的(不滿1年按1年計算),前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對因工傷殘巳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因企業破產辦理退休的5-6級工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年計算。上述人員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2.2%。

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xx年12月份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4.7%。其中,退職人員的基數按最低職務(職投)人員平均養老金確定。

(三)適當傾斜

1、高齡人員。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滿80週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養老金調整後,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月養老金低於3105元的調整到3105元。

3、對艱苦邊遠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後,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將調整情況彙總後,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9月份將調增的養老金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請各地於20xx年10月15日前將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xx年9月10日

退休人員的管理制度 篇四

一、情況通報制度

1、每年向離退休幹部通報情況兩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2、通報的內容包括: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重大時事政治情況,本單位的工作情況,本單位的重大事宜。

3、通報情況的形式可採取座談會和個別談話等形式。

二、徵求意見制度

1、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離退休幹部召開專題座談會,徵求離退休幹部的`意見、建議。

2、對離退休幹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及時給予答覆。

三、走訪慰問制度

1、每年元旦、春節、重陽節要對離退休幹部進行走訪慰問。

2、對生病住院的離退休幹部要及時探視看望,進行慰問。

四、學習制度

1、每年組織離退休黨員上黨課1次,加強對離退休幹部的教育。

2、按照黨章要求,組織離退休黨員按照規定積極參加黨小組、黨支部組織生活和活動。

五、文體活動制度

1、每個季度組織離退休幹部活動1次,開展適合離退休幹部特點的健康有益的`活動。

2、條件允許下,組織離退休幹部外出學習參觀。

六、身體檢查制度

組織離退休幹部身體檢查。

最新版2017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建立一套符合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人才成長規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新老交替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市規定的各項待遇。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10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㈢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退休後的待遇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對同級在職人員的規定,閲讀有關文件,聽有關報告,參加有關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30%;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比例計發:

1、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計發,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規定數額的護理費;

2、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計發。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榮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職工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複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高級專家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至15%。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市(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科技成果獎中的四等以上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對其他在生產、科研、文教、衞生、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經市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

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和市其他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可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合併計算後,實際計發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退休費。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同樣的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去世的,其安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系親屬撫卹費,與同級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醫療保險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執行現行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所需住房,按同級在職人員的住房標準一起列入計劃,執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人員,其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休後的安置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條件需易地安置的,應儘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要求到本市市區安置的,從嚴控制。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由原工作單位協助解決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首次搬遷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在原工作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保留的津補貼和醫療費,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發放和辦理;易地安置的,可委託代管單位代為發放。

第五章退休後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綜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退休人員的事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較多、較集中的部門或地區,應建立適當的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設施,保證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學習、活動需要。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較多,有退休管理機構的部門,由退休管理機構負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務機構的部門,應確定兼職人員負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經費按規定標準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管理經費應專款專用,當年節餘的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活動經費按規定標準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其行業主管部門。活動經費為集體使用經費,不得分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後,可適當提高管理經費和活動經費標準。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條款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本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六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6號)和《關於做好20xx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xx〕3號)文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xx年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執行時間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xx〕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3、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xx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的0.5%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20xx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年齡滿71週歲至75週歲(含75週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週歲至80週歲(含80週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週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xx〕3號和冀勞社辦〔20xx〕19號文件規定範圍的艱苦地區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準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207元的,補足到207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緻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力爭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

(二)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三)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採取措施,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經辦規程規定的調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進行調整。

人員退休的通知 篇七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

為保障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範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批准,現對20xx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xx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養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於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養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於下一檔調整後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的通知》(中辦發〔20xx〕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七、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准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准的高級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xx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週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週歲不滿7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週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的通知》(京勞社養髮〔20xx〕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5號)的規定。

十二、自20xx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714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559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後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準。

十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按絕對額普調標準表

單位:元/月

調整前養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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