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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全文【通用多篇】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全文【通用多篇】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全文【通用多篇】

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篇一

第七條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牀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審議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制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與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上報監測數據併發布相關信息,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牀科室抗菌藥物臨牀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牀藥師。

臨牀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牀微生物室。

臨牀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鑑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衞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的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自查報告 篇二

為積極推進抗菌藥物臨牀合理應用,在院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專項整治小組的督察下,我科室進一步貫徹落實《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原則》、《處方集》和《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開展抗菌藥物專項整治工作,重點加強門診、急診患者和住院患者的抗菌藥物的使用管理。結合我科室情況,進行細緻的自查工作,現將工作總結彙報如下:

一、明確了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責任制,加強管理,各負其責,嚴格管理各治療組抗菌藥物的應用。

二、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科室所有醫師按照醫院要求參加醫院組織的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培訓,並通過考試,取得合格。臨牀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權達100%。

三、我科室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40%,急診患者抗菌藥物處方比率不超過15%。已達要求水平。

四、Ⅰ類切口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率不超過30%。內科介入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控制在術前30分鐘至2小時,I類切口手術及內科介入手術患者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已達要求水平。

五、在使用抗菌藥物治療的。病例,均接受生物檢驗樣本送檢。嚴格按規定,100%對“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病例標本進行送檢,並每週一次提交醫院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討論批准。

六、根據醫院處方點評小組點評門診處方和住院醫囑,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合格率達95%。

七、下一步我科室將繼續組織臨牀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理用藥知識培訓,並注重加強對新進醫務人員的培訓,以提高全科室醫務工作者的合理用藥意識和知識,努力促進臨牀規範、合理使用抗菌藥物。

人民醫院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工作總結 篇三

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衞生局:

為落實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和“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有關要求,規範抗菌藥物臨牀應用,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有關法規要求

各地要嚴格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法規規定,加強抗菌藥物管理。各醫療機構要落實抗菌藥物管理責任,健全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流程,對抗菌藥物品種、品規的遴選、採購、處方、調劑、臨牀應用和評價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與監控。鼓勵各地借鑑“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創新模式,持續提高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水平。

二、加強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的綜合管理

各地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組織做好《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2015年版)》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能力。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執業氛圍;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分配、獎懲制度,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醫療機構要制訂完善抗菌藥物品種數量、抗菌藥物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預防用抗菌藥物比例、微生物送檢率等管控指標,並嚴格落實。地方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評價指標及要求》(見附件)對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評價和考核。

三、切實作好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要組織醫學、藥學、臨牀微生物、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多部門技術及管理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抽查點評。重點點評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等臨牀科室以及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診療病例。對點評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跟蹤管理和干預,實現持續改進。同時,將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處方權授予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且6個月內不得恢復。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開展有效的抗菌藥物處方檢查管理工作。

四、完善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技術支撐體系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感染性疾病科建設,不斷提高細菌及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診治能力。感染性疾病科應當參加院內包括細菌感染在內的各類疑難感染性疾病會診,參與醫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要採取綜合措施,努力提高微生物標本質量,提高送檢比例,保障檢測結果的準確性,並依據臨牀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和調整抗菌藥物。要加強藥學部門建設和藥師的培養,不斷提高藥師處方審核與干預能力、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能力,以及參與感染性疾病藥物治療和臨牀用藥技術支持的能力。要積極組織開展有關科普知識宣教工作,營造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氛圍,提高羣眾對抗菌藥物的認識,樹立正確的用藥觀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加強抗菌藥物應用管理支撐體系建設。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做好相關培訓、宣教工作,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相關人員積極參加。

五、開展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監測和細菌耐藥監測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及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全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監測技術方案》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技術方案》(衞辦醫政發〔2012〕72號),制訂本單位相應的監測方案。要明確責任部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重點對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強度及變化趨勢,革蘭氏陽性、陰性桿菌耐藥形勢、變化趨勢以及抗菌藥物使用合理性等進行監測和評價。要定期發佈監測結果,根據監測結果及時發佈相關預警信息,指導臨牀做好抗菌藥物品種的選擇和使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參加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的相關數據監測,並保證上報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六、加大檢查指導和公示力度

地方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要督促醫療機構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要利用各種方式採集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數據信息,並在行業內進行公示。在工作中,要注重發掘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先進典型和工作經驗,認真總結,加大宣傳力度,予以推廣。鼓勵地方和醫療機構探索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對於抗菌藥物管理不力,違反有關規定並存在嚴重問題的醫療機構,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督促整改,跟蹤複查,對於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國家衞生計生委將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適時組織對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進行督導檢查。

國家衞生計生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7月24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 篇四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於2月13日經衞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規範抗菌藥物臨牀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水平,促進臨牀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衞生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製劑。

第三條 衞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牀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牀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牀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衞生部備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

二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下簡稱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牀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醫務、藥學等部門共同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審議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制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與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上報監測數據併發布相關信息,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培訓,組織對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牀科室抗菌藥物臨牀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抗菌藥物等相關專業的臨牀藥師。

臨牀藥師負責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的臨牀微生物室。

臨牀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鑑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提供病原學診斷和細菌耐藥技術支持,參與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衞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加強涉及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的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範,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採購、處方、調劑、臨牀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包括採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徵的抗菌藥物不得重複列入供應目錄。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確因臨牀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詳細説明原因和理由;説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並於每次調整後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週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於1年。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採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臨牀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採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採購程序。臨時採購應當由臨牀科室提出申請,説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採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採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後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採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牀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並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採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牀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第二十四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二十五條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國家處方集》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藥物的藥理學特點與注意事項;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控制方法;

(五)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牀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章 附 則 篇五

第五十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中醫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於本辦法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本行政區域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章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 篇六

)本站●(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規定及技術規範,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採購、處方、調劑、臨牀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包括採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品規。未經備案的抗菌藥物品種、品規,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數量。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藥理學特徵的抗菌藥物不得重複列入供應目錄。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確因臨牀工作需要,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超過規定的,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詳細説明原因和理由;説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品種結構,並於每次調整後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調整週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得少於1年。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處方集》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中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採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臨牀上不得使用非藥學部門採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治療需要,醫療機構需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抗菌藥物的,可以啟動臨時採購程序。臨時採購應當由臨牀科室提出申請,説明申請購入抗菌藥物名稱、劑型、規格、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藥學部門臨時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採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採購程序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5例次。如果超過5例次,應當討論是否列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後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總品種數不得增加。

醫療機構應當每半年將抗菌藥物臨時採購情況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牀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

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並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採購供應目錄。

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率高、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使用等情況的,臨牀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意見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得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

第二十四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第二十五條 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國家處方集》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抗菌藥物臨牀應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藥物的藥理學特點與注意事項;

(四)常見細菌的耐藥趨勢與控制方法;

(五)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臨牀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微生物檢驗科、藥學部門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藥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抗菌藥物專業臨牀藥師擔任。

第二十八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並應當於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

村衞生室、診所和社區衞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核准。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牀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牀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牀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牀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後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藥監測工作,建立細菌耐藥預警機制,並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30%的`抗菌藥物,應當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

(二)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40%的抗菌藥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藥;

(三)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50%的抗菌藥物,應當參照藥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主要目標細菌耐藥率超過75%的抗菌藥物,應當暫停針對此目標細菌的臨牀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藥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臨牀應用。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情況排名、內部公示和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牀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並予以內部公示;對排名後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醫師進行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臨牀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情況進行彙總,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情況,每年報告一次;限制使用級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藥物合理應用。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藥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於前列的抗菌藥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藥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的抗菌藥物;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藥物。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銷售行為的管理,對存在不正當銷售行為的企業,應當及時採取暫停進藥、清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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