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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發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發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發票管理制度 篇一

1、開票原則:按照實際批銷實洋開票

2、具體操作:

當需要開具發票時,業務員必須提供相應的開票依據,指本單位批銷單。以及對方的開票準確信息,已經開具過的也要核對,若有變動應及時通知財務

開票單據核對無誤情況下可以開具,如需要按碼洋開票的情況下必須備案,收款後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税點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碼洋開票情況,需要先申請,經領導批准後交財務備案方可開具,回款後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税點,超出碼洋部分扣税點13%給予返款。

3、不允許開票情況:

1、信息不準

2、錯開、重開

3、虛開

4、將款項打至其它賬户。

5、非公司客户,指不是我公司登記客户,一律不能開具,所以請將對方名稱按正確的信息核對好登記。即使登記名字簡寫錯寫,也不能開具。請業務員在登記時認真對待。也就是説批銷單客户名稱要與發票時客户名稱統一。

4、相關人責任:

提交開票人(業務員)對開票有提供準確信息,及開票後核對的義務。已經開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數據錯誤的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處理辦法:按相應的票據額度給予5%-13%處罰或全額處罰財務,對於票據有保管,開具的義務,有審查開票信息的權力。有權否定不合理的開票要求。對於開票中出現的錯誤,也將受到5%——13%或全額的處罰。

另外開票時間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須將票寄到對方手中,確認無誤。為減少税務風險和增加負擔我公司實行當月開票當月抵扣。過期不退。

開票後,必須將款項全額打入我公司基本户內。

5、此規定是為了規範公司開票制度及對加強公司往來款項的管理,減少公司的費用開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請各位遵守,互相傳達。

6、生效日期:發佈之日起生效。

發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於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並由企業出面向税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複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註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並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後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塗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後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銷燬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票管理制度 篇三

為規範員工操作,對發票進行嚴格管理,有效控制發票開據情況,特制定以下發票管理制度,望前台員工嚴格執行。

一、發票備用

1、前台發票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即前台發票每日標準額度為10000元。

2、該金額已足夠平日散客開據發票,團隊退房應由前台通知財務提前準備發票,由財務處直接給團隊開據發票。

二、發票開據登記

1、客人在前台辦理退房手續時主動提及開據發票,接待員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實際消費金額給客人開據發票。

2、在結賬單備註欄上註明(已開票,客人簽字)字樣,並邀請客人簽字。若客人未開據發票,則在結賬單備註欄上註明(未開票)字樣,則不用客人簽字。

3、結賬單上會顯示本次消費金額,及應退款金額等消費信息,應再次邀請客人簽字確認。

4、若客人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會有客人的兩個簽字,若客人不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只會有客人的一個簽字。

5、前台接待應將開了發票和不開發票的結賬單分開存放,以便財務核對。

6、在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登記房號、客户姓名、消費金額、開票金額及經手人。

三、發票金額核對

每日收銀箱內剩餘的發票金額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應必須等於10000元。

四、發票補充

1、財務部每日早上應派專人到前台對發票進行核對和補充。

2、清點收銀箱剩餘發票的金額,然後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是否為10000元。

3、把已開據發票的結賬單拿出來再次核對金額。

4、將已開據發票的總金額補給前台。

5、將已補充發票的結賬單和未開票的結賬單帶回財務部。

五、任何人若將酒店發票據為已有,處以罰款,並開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税員證”;填制準確、完整並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於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税務局,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税務機關檢查後方可銷燬。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製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准,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製、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記帳聯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於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後,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並取得加蓋主管税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後,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後,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發票管理規章制度 篇五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條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 對於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 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並由企業出面向税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 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複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註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 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並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 使用後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 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塗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後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銷燬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拓展內容】

電子發票管理

1、企業為什麼要用電子發票?

隨着“互聯網+”時代的來臨,電子發票作為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必將取代紙質發票。電子發票是儲存信息系統的電子記錄信息,是全新的無紙化發票形式,是信息時代發票形態及服務管理方式變革的新產物。

電子發票作為一種新的事物,突破了傳統紙質發票的概念,利用電子簽章等數字認證技術記錄雙方交易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成本低廉、易交互、易存儲等多方面的優勢。

2、企業為什麼要選擇專業的電子發票平台?

電子發票對於企業來説,只是實現財務、税務互聯網化的重要一環,電子發票的物盡其用還需要與更多的電商平台對接,並與企業內部已有的管理系統相融合,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

作為電子發票服務平台不僅能夠對接第三方電商平台及微信企業號,支持企業從多種平台上取得電子發票,通過報銷和採購模塊進入到企業內部入賬。對於使用ERP產品的企業客户,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可提供系統無縫對接,實現企業商業數據以電子發票為媒介,通過銷售、採購、報銷、入賬等企業經營流程,在企業與企業間的自由流轉。

3、U8+電子發票解決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用友U8 + 電子發票方案,與電商、零售、銷售、採購、報銷、入賬等各環節業務無縫對接,實現電子發票在企業間的自由流轉。支持電商、零售以及銷售系統的電子發票開具,網上報銷系統的電子發票報銷,採購進項發票認證預警,增值税税負平衡測算,還可以對電子發票進行驗真、查重以及查閲。

4、U8+電子發票面向的客户羣體有哪些? 購買電子發票的企業在發票管理方面有什麼特徵? 分別推薦什麼應用?

根據市場需求與企業類型,大致分為四類客户羣體

第1類目標客户: 有電商業務的企業(U8老客户)

企業特徵:開票量大且客户小而散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電商訂單中心+銷售+財務核算 (預算費控和數據看板、移動審批可選)

第2類目標客户: 服務業( U8新老客户)

企業特徵:企業電子發票開票量較大;有的企業收到電子發票量較大,報銷業務量大,查重任務重。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預算+網報+財務核算(移動審批可選)

第3類目標客户: 製造業(U8老客户)

企業特徵:一般納税人企業性質的較多,有ERP基礎,增值税税負平衡和進項税預警功能最需要,也有一定的收電子票報銷業務,需查重。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財務+供應鏈 (預算網報、數據看板、移動審批,可選)

第4類目標客户: 分銷零售企業( U8新老客户)

企業特徵:特別是工業用品、電子消費品、耐用消費品的分銷零售企業,電子發票開票量較大。

推薦方案:U8發票管理+分銷零售+進銷存+財務核算(預算網報、數據看板和移動審批可選)

5、U8+電子發票方案適用哪個版本?

U8+V12.5版本。低於該版本的產品無電子發票功能。

6、U8+電子發票方案適用於增值税專用發票業務嗎?

對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電子發票業務,國家目前還沒有放開。U8+滿足增值税普通發票的電子發票業務處理。

7、企業如何申請開具電子發票?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中規定,選擇使用增值税電子發票的納税人,與現有的納税人登記、票種核定等流程一致。

具體開具流程如下:

8、電子發票如何報銷入賬?

《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明確,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税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税普通發票相同。

雖然政策上規定打印的電子發票可以入賬,但實際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憑證是電子文件,因此電子發票真正意義上的入賬應與企業會計信息化核算軟件相對接。

如何入賬包括以下幾個流程:

(一)獲取電子發票。企業報銷或採購入賬的電子發票可能通過多種渠道獲取,如直接在電商網站上下載,通過郵件接收或是通過用友電子發票服務平台來歸集。

(二)報銷審批。企業員工可通過報銷系統填寫報銷審批單,通過主管人員審批進入會計記賬和支付環節。

(三)發票入賬。財務人員可通過報銷系統查看附帶的電子發票,並在驗證後進入記賬,電子發票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進行保存了。

發票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範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職責分工

1、公司財務管理部門:

(1)、公司發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發票的領購、開具、交付、保管工作;

(2)、負責向税務機關上報有關發票的管理報表,協助、配合税務機關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3)、負責公司發票的合規性審查,將其作為報銷、請款的必要審核程序。

(4)、負責本部門費用發票的取得、審查工作。

2、其他相關部門(含綜合辦採購):

(1)、負責本部門相應發票的取得、核對工作;

(2)、對新建、變更客户、供應商開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詞解釋

1、發票:公司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從税務機關購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相應的取得的發票。

四、流程圖:略。

五、制度內容

1.1發票領購

1.1.1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向主管税務局申請領購發票。

1.1.2財務專人對領購的發票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殘缺、少份、缺號、錯號、上下聯錯位、未印防偽標記等印製問題,應整本退回。

1.1.3嚴禁向税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1.1.4財務管理部門設立《發票領購/驗銷簿》、《發票開具簽收登記簿》,由財務專人對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進行登記。

1.2.增值税專用發票紅衝

1.2.1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出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發票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及時和客户溝通。

1.2.2及時填寫情況説明,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申請單》。

1.2.3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1.3.發票作廢

1.3.1只有在當月開具金税系統未抄税且發票聯次齊全時才可以作廢發票。

1.3.2開票員作廢發票時,要保證開票系統和紙質發票同時作廢,並在紙質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作廢章。

1.4.發票的開具及交付

1.4.1公司業務部門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人員提供相關經濟業務信息(主要是郵件,含客户信息、金額等),經核對無誤業務部門領導審批後,財務部門再次審核無誤後予以開具。

1.4.2發票的開具必須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發票須由公司財務專人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必須齊全、準確,與實際交易相符。

(3)、所開發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4)、要求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

(5)、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1.4.3相關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其辦理業務開具的發票,核對一致後進行簽收。業務部門在收到財務專人開具的發票後,應及時將發票轉交或快遞給客户,並請對方核對發票內容。

1.4.4對客户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在接到拒收通知後及時説明原因,並將該發票退還至財務,並在財務部門重新開具後及時交給客户。財務收到的退還發票視具體情況紅字沖銷或作廢後,向客户重新開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轉讓、代借發票。

1.5.發票保管

1.5.1公司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

1.5.2公司財務管理部按照税務機關要求,登記發票的領、購、存登記簿,並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5.3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1.5.4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税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責任。

2.1發票取得

2.1.1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支付款項的,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行政收據或其他票據。

發票種類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發票種類只能在其適用範圍內使用,以下是主要發票種類與適用範圍舉例(各地略有不同,可與各地財務部諮詢)

(1)增值税專用發票:適用於購買商品貨物、水電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類發票可用於抵扣增值税)

(2)增值税普通發票:適用於零星採購日常消費物品;(此類發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3)各省市地方税務局發行的通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適用於除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專用營業税發票外的大部分服務業務;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於機動車採購業務;

(5)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適用於在境內購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此類發票可用於抵扣公司增值税)

(6)建築業統一發票:適用於建築安裝業務、裝修業務;(業務發生地與發票所屬地應一致)

(7)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適用於房地產交易業務;

(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適用於購買航空電子客票行為;

(9)行政事業性收據:適用於政府等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資金、附加)項目;

除以上全國統一規定的發票種類外,各地方税務局還現存在以下發票種類:

(1)服務業發票:適用於除廣告業、旅館業、建築安裝業、房屋租賃業、房地產業、技術貿易業、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個體旅館業、個體服務業、照相業等業務外的營業税應税業務。

(2)廣告業發票:適用廣告代理業;

(3)房屋租賃業發票:適用於房屋租賃業務。

(4)技術貿易發票:適用於技術轉讓等技術服務業務。

(5)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發票:適用於律師行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

(6)個體旅館業和個體服務業發票:適用於個體從事旅館業和服務業行為。

(7)餐飲住宿定額發票:適用於餐飲業、賓館住宿服務行為。

2.1.2各部門在接受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對於不合規發票財務應拒絕報銷或付款。報銷及請款人員應在2周內提供合規發票,超過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發票審核

各部門需對接收到的發票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如下:

(1)發票內容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

(2)發票是否印有“發票監製章”,聯次是否齊全;

(3)發票客户名稱、開户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等項目是否填寫齊全;

(4)發票註明的開票公司名稱、加蓋的發票章或財務章是否相符;

(5)發票各項目不得塗改;票據填寫內容要齊全;機打發票不得手寫;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2.2增值税專用發票認證

2.2.1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開具180天內認證;逾期發票應予以拒收。

2.2.2每月結束後,由財務人員將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2.3發票記賬

2.3.1業務經辦人員在取得發票後應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2.3.2財務人員收到發票後應及時進行審核、認證,不符合記賬條件的,應及時將發票退回並向經辦人説明原因。符合記賬條件的,按照公司財務要求進行記賬及原始憑證後續管理。

2.4取得發票遺失或業務實際發生確實無法取得發票

2.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的規定辦理。

2.4.2對於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部審核後方可報支。

六、附則

1.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後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自行廢除。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管理部。

發票管理規章制度 篇七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台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准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並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户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並註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範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塗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税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税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發票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增值税的小規模納税人和非增值税納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税人領購、使用和註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税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税局負責印製。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税局認定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税局負責審批納税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税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税人《領取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確認專章的税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税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後,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並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税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税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税局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税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税義務的,税務機關應在註銷税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税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税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税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税局批准可委託下屬税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税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税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並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税款繳納情況。國税局審核無誤後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税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税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税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税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税人領購增值税專用發票台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税人填報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並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税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税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者。

(二)不能向税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税銷項税額、進項税額、應納税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税税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税税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税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税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税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税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税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税勞務、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非應税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税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税項目;

(二)銷售免税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税勞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税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税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税人銷售應税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税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税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税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税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税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税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税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税款抵扣聯未按税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税務機關查驗擅自銷燬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税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税項目的進項税額已經抵扣,應從税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税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税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税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税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税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税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税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税或少納税的,屬於偷税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由税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税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税務機關開具,並加蓋主管税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税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製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税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税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税務機關、主管税務機關,均指國家税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徵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税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於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税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税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於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税人以含税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税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税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税總收入÷(1+税率或徵收率)

(二)税額計算公式如下:

税額=含税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税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税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係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於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税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税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税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税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税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税扣税憑證。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税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税的扣税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税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税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税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税控系統進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税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於扣税範圍的,應於納税申報時或納税申報前到税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税憑證,已經抵扣税款的,由税務機關如數追繳,並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税憑證,並由税務機關查明原因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XX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准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税額從增值税銷項税額中抵扣。

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於税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税控金税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税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户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户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並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製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税務機關對税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後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税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税人提供的有關税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税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税務局流轉税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税務、企業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偽税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税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税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製單位商省局流轉税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税務局監督,並對同級國家税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税務局流轉税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税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税務局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彙總後報到省局流轉税管理處,省局流轉税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税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税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税人資格,然後報市(地)國税局流轉税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税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税控企業名單並下發《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税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後,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税專用發票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並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税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税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後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税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税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税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後,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税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税控系統的金税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税務機關,由主管税務機關在防偽税控發行子系統辦理髮行。發行後的金税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税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並將購買的金税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税務局流轉税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税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税管理處(科)將金税卡、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徵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徵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徵收分局將金税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税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税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税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註銷,然後才能辦理註銷手續。

(一)依法註銷税務登記,終止納税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註銷作廢金税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税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税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徵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於利用丟失被盜金税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後,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並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税卡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要逐級彙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税控企業應將税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税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税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税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税額。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税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税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税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採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於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税控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税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櫃保管,主管税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税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税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税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税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税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報税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税額。

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税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複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丟失防偽税控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抄報税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税務機關審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税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税人發生丟失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税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XX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報税子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採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税控企業金税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並列出清單。税務機關應核查金税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税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税務機關用的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税務局流轉税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税務專用設備。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徵收機關,並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台帳》(附件六)。各級税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税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税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於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税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税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税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範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税管理處(科)進行彙總,分別於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税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税局流轉税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税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後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税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着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税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税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發票管理制度 篇九

為了加強酒店的財務管理,作好發票的購買、領用、退回及管理工作,凡領用發票的酒店,都必須加強發票的管理。

一、發票的購買

1、酒店內指定專人(財務出納)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

2、財務出納負責到税務機關購買、核銷發票、對發票的日常使用進行管理,並向税務機關報送使用情況。發票購買、核銷及管理中的相關事宜,由財務出納與財務部負責税務事宜的人員(財務)進行溝通與協調。

3、購買發票是要對發票進行檢查,對有缺聯、少份、缺號、未印防偽標記等問題的發票,及時地整本退還税務部門。

4、票購買後應在封面及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方可領用。

5、為便於發票的購買,酒店的“發票專用章”和“税務登記證副本”交由發票保管員財務出納予以保管。

二、發票的領用與退回

1、酒店前台需用發票時,從財務出納處領取,出納員須在發票管理台帳上註明領用日期、領用數量、發票起至號碼,並由領用人簽字;

2、前台領用發票後應單獨設臵發票交接本,詳細登記每班發票領取、使用、交接等具體情況。

3、發票用完後,前台收銀人員將發票存根退回至出納員處,出納員註明退回日期、退回數量、發票起至號碼,並由退回人簽字。

三、發票的開具

1、開具發票前須認真閲讀發票封面的“注意事項”,並嚴格按照事項要求開具,

2、填開發票時,應按規定順號、全部聯次一次性填寫,不準拆本跳頁和單聯填寫。不準塗改、撕毀,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發票,應註明“作廢”字樣並保持原發票完整內容,要求作廢聯次齊全,不得隨意丟失。

3、填開發票時,要詳細填明交款單位、消費項目、開票人姓名,消費金額一定要具實開列,並在相應的帳單或消費單上註明“發票已開”,嚴禁開無頭髮票、大頭小尾發票;大小寫金額數字的填寫要規範,必須有大小寫金額,二者缺一不可。金額未填到最高位時用¥符號,不能用空格或其他符號代替。

4、發票填開後,發票聯交給客人,財務聯撕下與客人帳單訂在一起轉財務部。整本發票開具完後,將發票存根聯退回出納員,並辦理退回登記手續。

5、酒店的發票只限在本酒店合法經營範圍內使用,不準轉借和為他人虛開、代理開發票。

四、發票的`保管

1、出納員設〈發票管理台帳〉,對發票的購買、領用、退回和庫存情況進行登記,如因管理不當發生遺失、導致罰款的,由出納員負責。

2、發票管理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3、已整本填開的發票須及時收回保管;如發現遺失發票或有違反發票管理行為的情況要及時報告財務部及税務機關,以便及時處理,免遭損失。

4、每月5日前,出納員向財務部會計申報上月發票的購買、領用、用完退回、核銷及庫存情況,並申報上月的實際開票金額。

5、管理和使用發票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此規定。嚴禁偽造、買賣、塗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此規定的,根據不同的情節,給予處分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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