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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制度 發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發票管理制度 發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發票管理制度 發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發票管理制度 篇一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税員證”;填制準確、完整並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於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税務局,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税務機關檢查後方可銷燬。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製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准,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製、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記帳聯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於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後,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並取得加蓋主管税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後,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後,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發票管理制度 篇二

一、財務人員及市場銷售人員要嚴格遵守税法的各項規定;

二、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保證發票存放點安全、可靠,對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按税務規定保存5年;

三、對公司印製的專用定額發票和在税務領用的其他發票,要即使登記備案,建立發票使用登記簿,以及分户登記各開發票、領用、存情況;

四、每季度終了15天向主管税務機關保送發票的印、用、存、銷情況表;

五、公司市場營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個人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六、對塗改發票、虛開發票、損(撕)毀發票,丟失或擅自銷燬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按税法規定,依法嚴肅查處;

七、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票的使用情況和登記情況;

八、接受税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發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台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准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並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户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並註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範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塗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税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税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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