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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精品多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一

少時讀書會牢記各種名人的座右銘,以便在考試作文時能畫龍點睛般斬獲作文得分點,從未探究座右銘背後的故事,竟不知盧梭用一生去實踐的座右銘“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是何等艱辛與蹉跎。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裏,存在着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説:孟德斯鳩主張的立憲君主制,伏爾泰主張開明的君主制,而盧梭主張民主共和制。

1744年盧梭開始着手和撰寫《政治制度論》,結合他在《懺悔錄》中的部分敍述可以看出,他當初寫《政治制度論》的主旨,以及他在後來的《社會契約論》中反覆發揮的理論,都集中在解決一個他比喻為“幾何學上的化圓為方的問題,即如何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於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問題,是《社會契約論》第3卷重點論述的問題。盧梭利用自然法學的角度,從“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與社會的關係”“人與政權及法律的關係”等方面一一展開論述。提出一個鮮明的主張即“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並通過探討社會秩序中人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關係,闡述家庭的特殊性從而衍生到政權及統治者,來説明強者和統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關於公共幸福的論述,講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文中針對人權即政權及生死權等論述都十分犀利,有和當時思想家的鮮明對立還有獨立的個人主張。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會思潮中,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爆發雖然有很多綜合原因,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對它的爆發和發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該書在1762年4月出版後,遭到查禁和封殺。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發佈逮捕令,捉拿盧梭。盧梭幸而脱逃,但也經歷了長達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被人驅趕,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農維爾逝世時,對他的逮捕令還沒有撤銷,直到死他的身份還是一個負案在逃的犯人。然而,歷史是公正的,人民對這位為傳播真理而著書立作的作者是懷着欽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國國民公會重置棺木,將盧梭從埃默農維爾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賢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讀完後總是有懵懂不解之處,但是文中的思想總能喚醒歲月中的感悟,進而又讀,每次都有不同認識和收穫,感慨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並表達該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給後人無數啟發,在此寫讀後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薩薩)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二

17、18世紀的歐洲,是一個變革的時代,是一個從經濟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全面變革的時代。啟蒙運動的出現,使人們的反思意識逐漸顯露;同時,人們對於未來國家的憧憬的熱情也慢慢顯露出來。盧梭便誕生在這一變革的()時代中,《社會契約論》也正是這個變革時代的經典鉅著。本書以“主權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可謂近代世界各國政體的“施工圖紙”。在閲讀本書的過程中,也使我受益良多。

盧梭在書中提出了五個概念:公民、主權者、政府、法律以及立法者。公民,是每一個自然人。在沒有形成社會的時候,每一位公民都擁有各自的自由。其後,每一個自然人自願與他人簽訂一項契約,使每個公民結合成為一個整體,以此換來個人的安寧和諧與安全,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他人的侵犯,因而通過這項契約初步形成社會。同時,公民們也因簽訂這項契約,而形成一個整體,這個整體便是主權者。主權者是所有公民的結合體,是公意的體現。由於主權者是由公民結合而形成的,因而會出現公民對自我的約束與管理不足的情況,因此主權者與人民之間需要一個紐帶作為主權者的代理人,幫助其進行管理。這個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並不具備任何權力與職能,其權力是由主權者授予,因此主權者可以隨意撤換一個他認為不滿意的政府。盧梭認為,政府的存在形式有三種:民主制、貴族制、國君制;民主制即多數人統治少數人,由廣大人民進行統治。但民主制在盧梭看來,只是一種理想化的社會制度,實現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其認為“人民通過無休止的來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多數人統治少數人則更不可能發生”,因而民主制只能作為一種理想的形式。貴族制,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執政者,以少數精英對國家進行統治;國君制;即一人統治一個國家,統治者我們稱之為國君;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也因國情的不同而異,民主制適用於領土較小的國家,這樣他們有充裕的時間去開人民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貴族制則次之,而國君制適用於人口最少的國家,因為人民的力量弱小,難以形成反抗的力量:“兇猛的野獸只能在荒野裏稱王”。

貴族制與國君制政府都不免會出現一種情況,即政府的個人意志與主權者意志之間的衝突,雙方之間的衝突則會導致權力濫用情況的出現,因此法律便應運而生。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但是誰來制定法律?盧梭認為法律不能由政府來制定,政府制定法律則會偏於自己的私利,並沒有將權力放於籠子中。因此,需要真正智慧、深邃的智者來對法律進行制定,這些智者稱為立法者。立法者在立法時,可以依靠神明、宗教等形式教化人民,使法律被人民所信服,使人民自覺遵守法律。

盧梭通過以上五大概念,為我們描繪了現代民主國家的雛形,可以説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但願望總是美好的,盧梭為我們描繪的圖景,在實際操作中則困難重重;其次,由於時代的原因,盧梭的一些觀點中,在民主政體發展300多年的今天來看,有稍顯不成熟的地方,但是以上這些不足之處並無能掩蓋本書成為經典的政治學著作。

盧梭在有關議員的討論中,認為議員以及議員代表的出現完全沒有必要,因為人民完完全全可以自己行使這項權力。由議員代為行使這項權力,則會出現許多複雜的情況:“由於金錢以及懶惰的原因,他們(指議員)便最終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使得這項權力濫用,並破壞社會。但從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每個人處於社會生活中,都有無窮盡的事務等待着我們去繁忙,我們每個人也不可能自己親歷親為的去參加人民大會。其次,盧梭認為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力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但是,對於類似於我國遼闊的疆土,國土面積巨大的國家,除採取國君制外,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進行治理,盧梭沒有給出一個完整的答案。

盧梭締造的這個烏托邦,是一個綜合性的政治社會模型,也是對近代以前的社會體系的一種全面的挑戰,影響了三百年間各個國家的現代化進程。直到今天,仍有許多人將盧梭作為其政治學的榜樣,可見盧梭對後世的影響。閲讀本書,對於民主政治將會有更深更細的認識,同時啟發着人們重新思考法律與人民之間的關係與立法所需要考慮的眾多因素。可以説,本書各處無不閃爍着理性的光輝,啟發着人們的思考。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三

元旦假期,我拜讀了盧梭的大作《社會契約論》,非常震撼。回顧2010年全年,我巨大的變化發生在,年初時堅定的集權思維,經過一年的搜索、閲讀和思考,已經演變成了民主思維。儘管我已經不能清楚的回憶起是哪些資源導致我一點一滴的改變,但是無疑,微博的參與,加速了這一轉變。而年度交關時的這一閲讀,為我這一轉變,提供了堅硬的骨架結構,鋪墊了堅實的基礎。

盧梭的思想之所以偉大,在於他解決了民主的基礎問題,且有宏觀有微觀。

首先,他肯定了天賦人權的思想。承認每個人一旦來到這個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權、財產權、選擇權。這些權利是自然存在的,不應隨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剝奪。而每個個體,都要捍衞自己這些權利。這是一個人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闡述了集體和契約的形成過程。雖然每個人都要捍衞自己的權利,但是由於風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際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脅到人的基本生存,導致人的權利被損害,或者由於捍衞行為花費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個人無法承受的代價。於是,人們自願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集體。每個自願組成集體的成員交出自己的部分權利和利益,由全體利用這部分權利和利益,捍衞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結果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於集體力量比個人力量強大得多,使得每個人用於捍衞自己權利的付出,極大降低,從而騰出時間精力進行創造,產生更大的價值。這樣,集體就在每個個體志願加入的基礎上建立起來,而願意加入集體的每個個體,與集體訂立契約,加入集體中。

再次,他論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體是為保障集體中每個個體的基本權利而存在的,故集體需要一套具體的措施保障個體權利,這一措施即法律,而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過程。從推理邏輯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體是全體人民,法律的職責,是保障集體中每一個個體的基本權利。立法完成後,需要解決由誰執法的過程。由於全體人民共同執法效率低下,成本過高,於是盧梭提出由全體人民推選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體人民完成執法活動。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體人民推選;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體人民的一部分,然後才是代理人,其本質上還是全體人民中的一個個個體,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約;再次,它只執行執法的責任,不能代表全體人民立法;最後,它可以由全體人民重新推選。這些代理人,就組成了相對於這個集體的政府。這樣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個體能夠從執法過程中脱離出來,從而全力從事其他創造活動。

盧梭在著作中,以共同體指代這個集體的全部個體,通過共同體的共性、每個個體的個性、政府組織的共性及其相對於共同體的個性論述社會契約思想。只有共同體的共性,是立法的決定因素,從而決定整個共同體的行為。由於政府的共性相對共同體來説也只是個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權。

盧梭認為,共同體(全體人民)應當定期舉行全民大會,討論以下議題:第一,是否繼續需要政府存在;第二,這屆政府是否可以繼續任職;第三,政府執法過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體制定法律予以彌補。

此外,盧梭在著作中還論述了政府的規模、集權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異,以及以羅馬為例論證了自己的理論。

以上所述是通讀全文後,我個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準確,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這是我的學習所得,是我所建構的社會契約論。

最後需要提出幾個問題:

第一,盧梭指出只要集體存在,集體的共性就自然存在,並以此制定法律。這是正確的,但是在多於一個人的情況下,需要通過交流與溝通才能發生聯繫。共性存在,但共同體並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瞭解到、表述出的共性來制定法律,盧梭並未指出,這些共性通過何種媒介表述。

第二,對於弱勢羣體,如老人、孕婦、嬰兒、殘疾人等,他們的權利要如何表述,並如何體現在法律當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職、濫用權力、肆意揮霍每個人交出的權利,誰來召集全民大會?何種力量保障全體人民廢除或更換政府?

以上就是我對全書的理解以及我的問題。應該説,《社會契約論》使我征服,解決了我心中關於民主的很多基本問題。這一理論的社會認可度,決定了若干年後,美國《獨立宣言》以此為基本理論基礎。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四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為什麼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並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於共同體的意志。對於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佔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並不是他説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着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於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

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因此,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他認為,在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蜕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説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捲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代人類社會。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葉景山)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篇五

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我們採用的是契約,當法律產生之後,社會間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就越來越清晰,人們的行為會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這個社會變的更加緊然有序。我想這就是社會契約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讀這本書之前,首先去查閲瞭解了這本書的作者和寫作背景。盧梭是法國十八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他是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者,也是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這本書在創作時,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但當時貴族鼓吹君權神授,並且有着十分嚴重的封建制度,農民階級飽受貴族的摧殘。而這本書就是盧梭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之下,從自然法學的角度,展開了他對於“人”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論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討了在社會秩序中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性,表達了他的主張,自己身為一個自由的公民,有義務去研究公共事務,有義務愛護自己的國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壓迫的,但是一旦人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的時候,他們便會毫不猶豫,這是因為自由是他們的權利。以家庭關係為例展開了對原始社會的政治社會的描寫,雖然人生來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隸制度之下,首領與奴隸就像是牧羊人與牛、羊之間的關係一樣,如果你沒有勇氣去反抗,那麼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個奴隸,任憑君主階級羞辱。

以一個強者是如何產生,如果是強力形成權利會產生的後果,表現出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通過奴隸制度,論述了古代時人們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侵犯,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還是一個作為高高在上的人,奴隸制和權利處在了一個相對裏的情況下,變現了奴隸制度的荒謬不堪沒有任何何意義,不僅如此,在奴隸制度下的約定,也沒有一點的合理性。當然作為奴隸制度下的統治者,相對於人民和首領他們是一個集體而言,奴隸主只是一個孤獨的統治者,儘管他有再多的奴隸,因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別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尋求到了社會公約,許多人的力量彙總到一起,就能夠克服困難所帶來的主力,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力量結合到一起,正如書中作者所説:“我們每一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我們能夠產生一個道德與集體的結合體之後,會產生城邦、國家、主權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縱使我們會有許多不同種的身份,我們也能夠一起克服困難的阻力。當主權者出現之後,社會也漸漸成為了一個共同體,當集體中的一員受到他人的侵害時,集體中的其他成員當然會站出來為他謀不平,因為他們是一個集體,損害個人利益也就是損害集體利益,這就逐漸形成了社會公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只有在主權者存在的情況下,社會公約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則將會被濫用於一些不好的事情。

於是我們慢慢進入了社會狀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道德性登上了歷史的舞台,義務和權利在人們的心中佔據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人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這一卷的最後,通過對最初佔有者和最強者對財產權的所享有權利的對比,得出“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有變成為所有權。這一卷,主要論述了儘管人與人之間存在着因為自然而所帶來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們是人人平等的,表現了在社會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捲開頭講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當然在社會秩序個別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為眾多的個別利益中會有着相似點,也因此社會之間就有了聯繫。而在此之中,主權者就顯得及其的重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分為強力和意志,即主權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權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對最高意思的執行。並且公意並不是永遠都是正確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個人利益,當這些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後,常常產生的是眾意,眾意和公意是不同的,眾意着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着眼於私人的利益。只有每個公民都很好的表達了自己的意見,並且不能夠產生派別,那麼才能構成公意。公意是主權權利行使的基礎,但關鍵在於如何行使好主權權利,正如文章中所説,我們要確定好主權權利的界限,要將公民的權利和主權者的權利合理調控好,公民生而自由,雖然他們有義務維護公共的利益,但是對於主權者不合理的要求他們也可以不接受。

對於生死權,書中説人民沒有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但每個人都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我認為他們有權去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這些事情不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話,畢竟人生來自由。由於社會公約,每個政治體都被賦予了生存和生命,我們認為上帝是神聖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遠遠不足以維護好社會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但對於法律究竟是什麼?很難去解釋。

法律是一個公意的行為,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他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對於法律,立法者處於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們應該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維護好公共的利益。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有社會秩序、主權者、法律、立法者,還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築一棟房子的磚瓦,沒有了人民那我們這個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正如人生來平等一樣,每個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會存在不一樣的特徵,所以每一個人對於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人不用説也會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遠也不願意承認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缺點而觸碰到自己的缺點。

同一個法律並不能適用於那麼多不同的地區,因為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而不同的法律又會在人民之間造成矛盾和分歧。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全有利的體制以此來擁有一個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為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會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對於自由,人民生來自由,我們可以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不違反主權者的統治之下,自由的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平等對於現在的當權者或者是立法者來説,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畢竟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響到強者的自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的權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為了規劃全體的秩序,或者説是為了賦予公共事務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關係,也因此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

從現在的中國來看,我們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不同的部門法所組成,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從不同的角度維護着社會秩序。唯有這樣,才能夠使法律更加具有嚴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權利。

讀完這本書,其實要説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書中有很多東西,是作者都難以理解清楚的。這種具有哲學思想的東西,也只有有着深刻的經歷才能夠參透其中的奧祕。

其中讓我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問題就是關於人生自由,在憲法中,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但是當公民自身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衝突時,當然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主。我們在平時享受着權利與義務,我們有着言論、結社的自由,當然也有着愛護國家保護國家尊嚴的義務。因此,這裏的自由並不是意味着為所欲為,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社會總是處於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前的社會契約,再到現在的社會規則一直保障着社會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制度也在不斷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會規則的制約之下才能夠剋制住潛藏在內心深處的慾望,才能夠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我們需要從自我做起,堅守社會規則制度,我想這是社會契約論一定還有更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只是現在的我們還不能夠完全理解。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六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盧梭先論述個人處於自然的獨立個體狀態和在社會共同體狀態下的情形,闡明人類由自然狀態轉入公民國家狀態的必然性,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與自由不受侵害,他們制定社會契約表達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個體聯合的公共法人,並選出執行公意的組織,即政府,來委託行政的權利。在這條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會契約,自由與平等,主權權力,公意與法律,政府的本質及屬性等。

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雖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卻是孤立無助的,當不利於他們生存的障礙超出個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時,人們去尋求一種聯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和維護每個聯合者的人身安全與私有財產。同時,由於每個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於力量的聯合的時候,而不會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時又不會令其他人忽略對自己應有的關懷呢?什麼是公民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什麼是主權者的權利範圍?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所在,而最終形成的條款可以表述為:“每個聯合者及其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的聯合體,而他又相應地獲得屬於他一切的基於法律保障的所有權。”

於是,這一聯合行為就產生出了一個具有道德性的和集體性的共同體,從而代替了每個締約者的個體。這個由所有個體聯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們稱之為“城邦”,現在成為“政治共同體”;在被人稱呼的時候,它的成員們就稱它為國家,與其他的同類相比較時,它就被稱之為政權;人們作為主權權利的分享者,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稱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與律令,(即立法的權利在於人民)這種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權者,即公意的執行就是主權者。由於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對象的結合體,所以任何一個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構成任何法律,而不管這個人是什麼樣的身份,即統治者的個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絕不會是法律。政治共同體為了保存自己,同樣也是保全締約者的生命與安全,必須具有一種帶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暴力作為基礎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於整體發展的方式來推動和處理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利益。正像自然賦予了每個人絕對權力,讓他來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體一樣,社會契約也賦予政治體同樣的絕對權力,讓政治體來支配組成它的各個成員。然而這種絕對權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權作為公意的執行,是神聖的,但是它的範圍不應超出公共契約的範圍,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置契約規定所留給他們的自由和財產。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儘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佔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佔有權有可能是由於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佔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於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係,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説,對於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於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着,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慾望和貪婪。這也説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藴藏於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於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並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並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託,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託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定取決於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麼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於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係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註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麼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採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主權者願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人們願意讓那些在目前實際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繼續留任嗎?

下午睡覺醒來,外邊亮堂堂的,久經霧霾,陽光與晴空的出現就倍覺珍貴,趕緊跑到圖書館把這本書的讀書筆記寫完。在這本書的後半部分,盧梭還論述了不同體制的政體,公民宗教等,由於個人能力有限,無法整理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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