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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研發費加計扣除新政亟待明確的問題與建議

基層反映::研發費加計扣除新政亟待明確的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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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研發費加計扣除新政亟待明確的問題與建議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9號]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在已至年底,新一輪的研發費加計扣審核即將開始。一年來,在研發費加計扣新政的宣傳、輔導以及與企業溝通中發現因新政條款比較籠統,徵納雙方對政策的把握和理解不同,存在不少亟待明確的問題。

一、政策把握尺度問題:新政取消了“兩個領域”的限制,規定只要行業不屬於“負面清單”的研發活動,均可以申請享受優惠政策,且企業在申請“研發項目”時並不一定需要相關部門的認定,由税務機關在納税人享受加計扣除的後續管理中把有疑義的項目“專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鑑定意見”即可。同時對人工費用、設備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具體扣除費用條款來看,新政尺度總體是偏向於從鬆的。但從以前實踐的情況來看,不規範、不是研發活動申請扣除的項目屢屢發生。因此,新政的鬆緊把握尺度是基層實際操作的首要問題。

二、研發項目的認定問題。由於取消了“兩個領域”的限制,又沒有了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務部門實施,但税務機構內因缺乏研發領域的專家,對企業的研發活動難以認定。特別是對企業研發項目是否屬於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等項目的認定更是困難,徵納雙方的爭議會更加突出,大大增加了基層税務部門的管理難度和執法風險。

三、非實體性研發項目條款的適用問題。企業研發項目一般可分為有材料、設備消耗形式的實體性研發項目,以及以人工消耗為主的工藝、控制流程、軟件類非實體性研發項目。新政相對與實體性研發項目條款比較明確,但對非實體性研發項目扣除條款較為模糊。

四、委託開發的研發項目認定、費用真實性難以核實。“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一是受託方對該項研發費用提供的資料清單是否真實,税務機關因管轄限制難以核實。二是工藝、控制流程以及軟件類非實體性研發項目往往由於企業IT類人才較少,而選擇委託開發,其項目是否屬於研發活動值得商榷。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建議:

一、儘快出台研發費加計扣除操作規程。根據財税【2015】119號精神,政策基本取向是鼓勵各類型企業重視研發,進一步拓寬加計範圍,促使企業引進高新技術,激發創新動力。在具體落實政策,基層建議根據國税總局【2015】97號公告第七條要求,明確具體操作細則,明確時間節點,分企業建立加計扣除台賬要素清單,實行有條件、區別性地扣除設置。確保加計扣除部分有規程依據,有事實根據,有必要憑據。通過基層對基礎要素的排查,做好工作前置計劃和各類照片資料的留存活動。

二、建立與科技部門的協作機制。為進一步降低企業涉税風險和税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税務機關與科技部門應從方便納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建立部門合作機制,明確認定流程和辦理時限,考慮新規定中企業在申請“研發項目”時無需前置認定,需要税務機關發起“專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鑑定意見,對轄區內企業非特別巨大的研發費支出項目由地市級科技部門委託縣市級科技部門對項目進行鑑定,有利於基層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新政宣傳與輔導工作。一是要積極進行税法宣傳,引導企業完善財務、科研管理系統。利用各級對外門户網站,開闢研發税收優惠政策專欄,根據政策要求,幫助企業養成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的習慣,加強與企業的交流,對研發費用歸集中出現的與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及時進行溝通調整,引導企業自覺納税和更好的享受優惠,實現共贏。二是要加強前置企業政策輔導,提升政策落實質效。重點關注政策變化和納税人不理解,納税人遵從偏離度高的事項和環節入手,統一口徑,逐條落實解釋工作,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政策理解和掌握度,通過宣傳提前化解徵納矛盾,前置主動服務流程,提高政策執行的準確性和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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