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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微信小程序急速擴張亟待監管規範

基層反映:微信小程序急速擴張亟待監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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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微信小程序急速擴張亟待監管規範

自2017年微信小程序開放以來,熱度持續走高,在諸如“跳一跳”之類的小遊戲“走紅以後”,微信小程序逐步被大眾所熟知。以玉環為例:2018年初,工作人員使用搜索“附近的小程序”,可見範圍約為20KM,而如今可見範圍不足5KM。然而,小程序“火起來”的原因,因其搭建模式的方便性和搭建成本的低廉性,虛假宣傳、違法廣告、偽裝程序、銷售違法產品等亂象隨之而來,亟待監管部門介入:

一、微信小程序未用户在主頁面亮明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信息。目前,微信小程序申請對象為:個人、企業、政府、媒體及其它組織,根據騰訊公司所公佈的申請規則來看,企業類型(包含個體工商户)申請的微信小程序需與相關證照一致,但在查看中,除少部分顯示為企業或字號名稱,多數小程序直接顯示非登記名,如“某某分店”、“某某教育”、“某某理髮店”、“某某官網”等名稱顯示,羣眾難以區分其真實登記註冊情況,一旦發生糾紛難以獲取市場主體真實信息。同時,微信小程序已多元化發展。其不僅用來宣傳市場主體商業信息和地理位置信息,更具備銷售商品的功能,但是其頁面不具備顯示市場主體獲得許可證情況,而微信平台並非傳統意義上的互聯網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其主要還是依附社交經濟模式,且作為小程序的服務提供者,騰訊公司從未承認過自己商品經營第三方平台的屬性,反而開放了部分應用程序編程接口,鼓勵基於合作關係產生的微信第三方平台。根據現有法律定義,政府難以將其定義為相關商品定義平台,那麼其是否對接入用户具有法定或約定的“一般性義務”、“管理義務”、“隱私保護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等義務,值的商榷。

二、微信小程序用户行為缺乏有效的規則約束。微信小程序的快速發展和其使用便捷性分不開,但這個優點在用户量大了之後因為缺少規則的約束,缺點被無限放大。從玉環局監管情況來看:一是未經審核的介紹大部分用户只是做了最基礎的宣傳展示行為,但使用絕對化語言、虛假誇大宣傳、暗示提分升學率、使用醫療用語等違法廣告行為屢見不鮮;二是簡潔的購物程序存在較大的問題,相比較傳統購物平台,微信小程序省略了部分步驟,只需要購買頁、支付頁、購物完成,但因為微信沒有直接規定相應的規則,消費者難以獲得7日無理由退貨等權利;三是利用小程序獲取個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小程序在獲取微信註冊信息時會有提示信息,如此程序需要獲取個人公開信息,但部分商户會以會員卡、優惠信息等方式收集其它用户隱私,用户而在填寫這些信息的時候,收不到來自微信的隱私警示。

三、免費模式下的微信小程序存在多種誘導行為。微信在遊戲小程序裏也融入了“社交理念”,即朋友圈排名制度。這種遊戲制度下,用户紛紛被激起與朋友“一較高下”的心理,致使部分用户“沉迷”網絡。另一方面,由於此類遊戲沒有普通網絡遊戲“防沉迷”系統,加之其無需下載、操作簡便等特點,該類遊戲成為未成年尤其是低齡段兒童的最優選擇,但往往又缺乏自制力,容易沉迷該類網遊。雖然,此類遊戲小程序打着免費的旗號,但是其有兩類營收手段:一是通過激勵性虛擬道具誘惑用户點擊視頻廣告,通過付費廣告營利,但一些違法廣告也通過此途徑傳播;二是以遊戲以虛擬道具為誘惑,要求用户不斷將遊戲推廣信息發至微信朋友圈或者聊天羣,給其它用户帶來困擾。

微信小程序不應是法外之地,應規範經營。因此,基層建議:

一是微信應努力營造文明健康的網絡環境。在電子商務多元發展的今天,相比監管部門,互聯網經營可以使用技術手段從根源封堵大部分違法行為,如關鍵字屏蔽、嚴格審核證照等。微信作為互聯網技術服務提供者,理應制定相對應的網絡規則規範用户行為。

二是基層部門應因地制宜地開展有效監管。無論微商還是微信小程序,都是基於社交形式的電子商務模式,只要對社交渠道進行監管,就可事半功倍。如執法人員可根據附近小程序顯示的地理位置,對相關主體進行巡查,在電子巡查台賬中逐一落實標籤,並進行預防式執法,減少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

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團體應在互聯網規則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相比較政府機關或個體消費者,消保社團對於互聯網平台的格式協議或規則制度,更具商討空間,尤其是對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規則,消保協會可使用“消費警示”、“消費建議”、“消費約談”等非行政手段,迫使互聯網主體主動升級服務,採用更嚴格的技術手段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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