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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室內兒童遊樂園亂象叢生亟待加強監管

基層反映:室內兒童遊樂園亂象叢生亟待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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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室內兒童遊樂園亂象叢生亟待加強監管

近年來,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家長對兒童健康成長的日益重視,室內兒童遊樂園迎來了巨大的商機,已成為大型購物中心的“標配”。然而,在室內兒童遊樂園日益火爆的背後卻暴露出不少亂象,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為少年兒童的人身安全帶來諸多隱患。工商部門作為市場主體監管的主要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室內兒童遊樂園亂象叢生的現狀,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

一、室內兒童遊樂園亂象叢生的主要表現

一是衍生霸王條款。不少室內兒童遊樂園由於生意火爆,因而“水漲船高”,一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屢見不鮮。如部分遊樂園推出的按次數包斷收費的“次卡”服務,卻在價格牌上用小字寫着“有效期半年”,原本還有剩餘次數的會員卡因為超過“有效期”而被宣告作廢;又如上海某兒童樂園推行會員制,每年會費高達7500元,針對不同消費者存有不同收費標準,不加入會員的兒童不允許單獨遊玩,只能通過高價辦理“派對”遊玩。

二是安全隱患重重。根據規定,室內兒童樂園的經營者應配置與規模相適應的現場管理與看護人員,管理人員應具備專業技能,能夠及時識別安全隱患並予以消除,而不少一兩百平方米的室內遊樂園卻僅僅在收銀區配備了一名工作人員,與要求嚴重不符。同時,根據防火規範的要求,室內遊樂場的選址不能在商場的三層以上,而不少兒童樂園為吸引人流選擇在商場四層以上安家落户,一些遊樂場引進的遊樂設施也無法達到安全標準。

三是服務質量堪憂。一些室內兒童遊樂園穿鞋入內、家長餵食等現象頻頻發生,而當仁不讓具有監管職責的遊樂園工作人員卻根本不聞不問,沒有盡到認真監督、規範服務的責任。同時,部分兒童在遊樂園遊玩過後出現長濕疹、患上紅眼病等疾病,遊樂園經營者根據“離園不認”的説辭不予配合調查、承擔責任,售後服務形同虛設,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監管存在盲區。當前,我國對於室內小型遊樂設施的監管存在法律法規的空白,亟待規範。如1987年出台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7類28種場所,沒有將室內兒童遊樂場劃歸入內,室內兒童遊樂場既不屬於文化娛樂場所,也不完全屬於體育健身場所,沒有制定強制性的衞生標準。又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監管的是大型娛樂設施,室內小型兒童娛樂設施並不在其監管之列。

二、加強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針對當前室內兒童遊樂園亂象頻發、存在法律監管盲區的狀況和執法監管的現實需要,應通過適當方式向立法機關反饋,爭取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時,進一步完善條款細則,提升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從法律法規的制度層面為室內兒童遊樂園的經營行為套上枷鎖,杜絕違法違規經營現象發生。同時,應建議立法機關提高相關法規中對室內遊樂園經營過程中侵犯兒童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力度,使不法經營者在高額的違法成本面前不敢鋌而走險。

二是進一步提升經營者守法意識。應利用企業回訪、代表座談、行政約談等契機,強化行政指導工作,向室內兒童遊樂場所的經營者大力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確保經營者知法、懂法、守法,自覺與霸王條款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劃清界限。同時,要求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服務質量,確保少年兒童獲得安全、放心的遊樂體驗。

三是進一步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利用工商部門貼近羣眾的優勢,藉助普法宣傳、“走基層”活動等契機,採取散發資料、口頭宣講、播放視頻等形式,強化消費引導,幫助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一方面,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消費常識,引導消費者注意選擇資質齊全、合法安全、規模較大的室內兒童遊樂場所進行消費;另一方面,通過講解典型案例的方式,提醒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注意索取票據、保留證據,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聯繫維權部門,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是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管。一方面,應以商業區、住宅區、學校公園周邊等兒童聚集場所為重點區域,對室內兒童遊樂園全面開展檢查,重點檢查經營者的相關經營資質是否齊全,遊樂設備的合格證明和標識、安全警示標誌是否規範,霸王條款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是否存在,對情節嚴重、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另一方面,應加強與公安、質監、衞生等部門的聯動配合,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確保工作成果最大化,促進室內兒童遊樂園這一新興市場行業活而有序、繁而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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