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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農資市場監管“四亂”現象亟待重視

基層反映:農資市場監管“四亂”現象亟待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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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農資市場監管“四亂”現象亟待重視

近年來,工商部門紮實有序地開展紅盾護農行動在一定程度上淨化了農資市場環境,保護了農民羣眾合法權益,開創了農資市場監管維權工作新局面。但據執 法監管、消費維權情況來看,農資產品質量、商家虛假宣傳等問題仍在一定範圍存在。工商部門作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主要職能部門,應當重視農資市場監管 “四亂”現象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監管。

一、農資市場監管存在的“四亂”現象

1.主體資格亂。一是掛靠經營。部分個體經營户以掛靠、承包為名,打着供銷社或農業植保站的名義經營農資,名為集體,實為個人。二是無照經營。 在一些偏遠的鄉鎮農村,部分經營者打着服務鄉親的旗號,根本不屑辦理《營業執照》;有的甚至直接在田間地頭流動銷售逃避執法人員檢查。三是超範圍經營。部 分農資經營户因不夠資格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安全資格證書》等前置審批文件或許可證,便採取核定一般經營的化肥、種子等農資項目而偷偷銷售農藥、鼠 藥等特殊農資產品。

2.監管主體亂。目前,工商、農業、質監等部門對農資產品都有一定監管權限,如農資產品質量檢測屬質監部門監管範疇,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農資產 品質量又負有監管職責,而農藥、鼠藥等特殊農資銷售需農業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以致監管範圍有交叉,也有真空地帶,存在“誰都管,誰又都不管”的局面。

3.經營秩序亂。一是產品質量令人堪憂。多年來質監部門農資抽檢結果表明,農資產品合格率一直處於八成左右。可見,仍有為數不少的廠商受利益驅 使生產、銷售不合格農資產品,並使問題農資產品流入市場。二是虛假宣傳層出不窮。部分經營者為了激發消費者購買慾望,對農資產品的質量、功效、用途、適用 範圍作虛假宣傳,故意誤導、欺騙消費者。三是經營制度難以落實。部分農資經營户尤其是農村經營户根本沒有建立健全索證索票、進貨查驗、不合格商品退市、進 銷貨台賬等經營制度的意識,認為工商部門是在找麻煩、添問題,對落實經營制度存在一定牴觸情緒。

4.法規體系亂。目前,涉及農資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有《農業法》、《種子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農藥管理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幾十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部分已不適應當前的市場形勢,內容滯後;部分法律法規操作性差,不能適應當 前的農資市場監管需要,使農資市場監管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強農資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1.廣泛宣傳教育。一方面,工商部門、消委會應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發佈消費警示、曝光農資質量監測信息等形式,提醒農資消費者應選擇到營業執 照、經營許可證、廠家授權委託書齊全的商家根據需要理性購買。另一方面,鼓勵廣大羣眾充分利用工商服務站、12315申訴舉報平台等渠道,擔當和發揮農資 市場義務監督員的作用和權力,發現坑農害農行為應主動制止、快速舉報,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加強行政指導。一方面,利用日常巡查、專項整治等契機,向農資生產者、經營者廣泛宣傳《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使 其充分認識到自身的法律責任、義務,主動規範經營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與農資經營户簽訂《農資經營安全責任書》和《承諾書》,引導農資經營户認識到誠信經 營、安全經營的重要性,增強其農資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

3.強化執法監管。一是積極與農業等相關職能部門配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理整頓政企不分和亂掛靠的農資經營主體,從源頭上杜絕亂掛 靠、無證照、超範圍經營現象。二是充分發揮網格化監管的作用,加強轄區各類農資經營主體的日常檢查,督促其建立健全進貨查驗、進銷貨台賬等經營制度,嚴厲 打擊製售假冒偽劣農資、虛假宣傳等坑農害農行為。三是加強與質監、農業、農機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定期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 享,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完善法律法規。工商部門應將農資市場存在的問題和執法監管的現實需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立法機關反饋,制定一部完整、系統的《農資市場監督管理法》或《條例》,將散亂無形的農資市場管理法規統為一體,便於執法人員掌握和操作,更好地節約行政管理資源,提高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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