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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調研報告多篇

法院執行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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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院執行工作難點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工作難點調研報告

在新的形勢下,法院“執行難”問題困擾着執行工作的良性發展,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為促進解決“執行難”問題,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我區法院執行工作開展了專題調研,先後走訪了區法院和海門、洪家、前所等街道,與部分市、區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進行了座談,查詢了羣眾來信來訪有關涉及執行方面的案件材料,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和意見。

一、執行工作取得的成績

從這次調查的總體情況看,區法院根據“三項承諾”的要求,司法為民理念進一步樹立,執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連續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統執行工作良性循環單位。

(一)執行工作機制日趨完善。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牽頭,檢察、公安、國土、工商等24家單位為成員的解決執行難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區檢察、公安機關協助法院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執行工作十項管理措施,加強了對執行程序、執行行為及執行款物的規範化管理;全面推行執行裁決權和實施權分離制度,建立並落實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執行聽證制度,保證了執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建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在執行程序、時限、措施等方面實行跟蹤管理,促進了執行工作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

(二)執行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在全區各街道、鎮和農場聘請了18名執行聯絡員,加強了對涉及農村案件的執行;啟動“曝光工程”,充分運用執行網、電視台、電子顯示屏等載體,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老賴”進行公開曝光,同時採取申報財產、查封扣劃、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開展集中執行、突擊執行、專項執行等活動,全面推進執行工作,使執行難的問題逐步得到緩解。20xx年和20xx年,共執結各類案件4334件,執結率為89.3%,其中有效執結率均達到60%以上。今年1至6月,共執結各類案件967件,執結率為63.8%。

(三)執行羣體性案件處置穩妥。圍繞維護穩定、服務大局的工作重點,堅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積極穩妥地執行羣體性案件。自20xx年以來,先後處理此類案件5 起。特別是對樂客多超市涉及288位債權人的系列執行案件和浙江水晶電子集團公司近600件的勞動仲裁爭議案件的妥善處置,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為我區的經濟建設與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四)執行隊伍素質逐步提高。區法院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為重中之重,緊密聯繫實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警示教育和“作風建設年”等活動。注重並積極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紮實開展本級法院的自訓工作,堅持每週一晚上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業務學習研討會制度。同時,鼓勵幹警參加更高層次的在職學歷教育,進一步提升了隊伍的整體素質。目前,執行幹警中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的佔93.3%,先後有2名中層幹部選調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有10名執行幹警受到各級表彰,連續七年未發現執行幹警有明顯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雖然區法院在執行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判與執行協作配合機制還不夠完善。有的案件因審判階段的法律文書質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問題,給執行帶來不確定的因素,導致無法或難以執行;有的案件審判與執行脱節,造成執行困難。如在立案和審判階段採取保全措施不力,沒有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結果錯失執行良機;有的案件雖然保全,但未嚴格依法定程序辦理,導致被保全的財物被變賣,造成當事人損失;有的案件因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持生效法律文書諮詢相關問題時,態度不好或答覆不夠注意方式方法,引起當事人情緒過激,致使反覆上訪。

(二)執行內部管理工作還存在着一些薄弱環節。一是案件執行時間跨度較大,透明度不高。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無法及時瞭解執行進度,特別是在同一被執行人的多個案件中,不同申請人無法瞭解被執行款物的分配狀況,誤認為法院執行要靠關係,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二是執行工作的考核機制還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核高執結率,導致下級法院將未執結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規定終結條件的案件以程序終結的方式全部統計到執行結案的總數中,儘管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效執結率仍然偏低。三是執行工作內部保密制度落實不夠到位。泄露消息的情況還有存在,致使部分被執行人輕而易舉地躲過追查、逃避執行,使賴債者更加囂張,羣眾對此反響較大。

(三)有些被執行人和少數部門法制觀念還不夠強。一是許多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現象較為普遍。去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僅為18.6%。二是執行中部門或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存在。從調查的情況看,涉及 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尤為突出。如海門街道沙田村,由於村委會的消極牴觸情緒,致使10多起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此外,對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也有因受託法院所在地政府的干預或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造成了易地執行難的問題。三是少數部門法律意識錯位。本應由責任部門負責處理的案件,最終推向司法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少數執行人員自身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有的執行法官對案件和裁判文書審查不細,法律程序沒有做到位,致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有的執行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難的,沒有窮盡執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遇到比較棘手的案件,就產生畏難情緒,方法單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結;個別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不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執行方式簡單粗暴,未能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案多人少、經費不足等問題比較突出。受機構編制的限制,目前區法院內部各部門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現象,執行局在編人員僅有11人,每年新收執行案件高達20xx多件,加上歷年遺留的積案,人均每年要辦案200多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趨突出。辦案經費相對緊張,執行人員在執行開支方面顧慮甚多,需外出執行的案件,不敢輕易行事,到省外執行更是慎之又慎,致使不少案件不得不委託執行,效果差強人意。

三、幾點意見和建議

上述困難和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很複雜,但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一)進一步加大執行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司法環境。要以“五五”普法教育為契機,通過多種渠道,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執行工作的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體公民尤其是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通過宣傳,提高當事人履行法律文書的自覺性和風險防範意識,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執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覺履行和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社會氛圍,營造和諧的執行工作環境。

(二)進一步落實綜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執行工作機制。一要全面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機制,努力創造良好的執行工作環境。要進一步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部門配合”的法院執行工作新格局;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國土、城建、金融等單位的聯繫與協作,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發揮執行威懾聯動機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執行難”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工作制度,積極探索非訴訟解決方法,緩解法院的訴訟壓力。三要進一步拓展和創新執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公開曝光力度,深化審執兼顧、協警參執等方式,積極探索並運用懸賞執行、擔保執行、抵償質押執行、代位履行等新舉措,努力克服“執行難”問題。

(三)進一步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要進一步完善統一管理和協調分工的工作新體制,暢通審執、立執和上下級法院內部信息溝通機制。在已經建立執行實施機構和裁決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真正建立起分權制約、相互協調、運作高效的運行機制。充分利用執行信息管理系統,規範執行工作程序,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實執行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進一步規範執行評估、拍賣、變賣等環節,嚴格執行款項的管理、發放工作,自覺接受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四)進一步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對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申請人又屬社會弱勢羣體的執行案件,要慎重採取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做好申請人的工作,取得理解,減少這類案件的申訴上訪;對需要公開曝光的執行案件,要事先告知,講清利弊,在曝光區域和範圍上適當加以劃定,避免矛盾激化;對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以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對需追究擔保人負連帶責任的執行案件,要在查明被執行人的確無財產執行的前提下進行,決不可圖方便,草率行事,儘量減少擔保人的損失;對涉及企業和銀行的借貸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特別是對資金一時緊張而有“造血”功能的企業,必要時要做好銀行的工作,暫緩執行,給企業以迴旋的空間。

(五)進一步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執行工作水平。要教育幹警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嚴格遵守“依法執行、及時執行、文明執行和注重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的執行行為規範。加強對執行幹警的廉潔自律教育,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幹警的執行藝術、技能和業務水平。引導幹警克服怕當事人上訪、怕領導過問案件、怕承擔責任的消極畏難思想,嚴格依法,大膽工作,切實做到執行有力、司法公正。進一步建立健全執行人員的獎懲機制,激發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同時對執行人員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職或執法違法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六)進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機制,不斷增強執行工作活力。一要加強與上級法院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反映困難和問題,力爭擴大人員編制,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要建議上級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執結率的考核辦法,建立客觀的、從優的、人性化的激勵機制。二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加大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不僅要確保預算經費及時足額到位,還應從實際出發,根據集中執行、專項執行等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三是法院自身要進一步重視和支持執行工作,在人力、經費和物質保障等方面適當予以傾斜,逐步改善執行工作的裝備條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交通、通訊、安全等設備,解決好執行幹警的後顧之憂,確保執行工作安全、有效地開展。

【第2篇】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執行難是多年來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難點。近幾年人民法院雖下大力氣着力解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勢依然嚴峻,並顯現出新的特點。

一、執行難的新特點

1、隨着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難案數量增加。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程序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近年來纏訪、越級上訪、鬧事的問題屢見不鮮。

2、被執行人難找。債務人採取種種手段逃避法院執行,是當前執行難中最普遍的現象。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不是積極想辦法履行義務,而是到處找關係託門路疏通人情,轉移財產東躲西藏逃避執行。不僅以自然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也是如此。企業每年都年檢,但就是找不到該企業的人員財產,一些事業單位和村委會將公款以個人的名字在銀行存放,使案件無法執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外出務工人員增多,沒有固定的居所、流動性強,回家的時間難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歸,下落不明,而家中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無法執行。在審理時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從審理到執行都沒見到過債務人,無法執行。

3、被執行人財產難尋。法院執行案件的標的物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財產才能保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益真正實現。由於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或者有意採用多種手段隱藏財產,加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不健全,個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業在銀行多頭開户,有些單位以個人名字在銀行存款,給執行設下重重障礙。有的將房產、車輛等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債務,有的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於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等等。當法院進行調查時,找不到任何財產,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執行,而且引起權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質疑,更使法院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協助義務單位或個人不協助執行或者積極性不高。協助法院執行是一條法定義務,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及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協助法院執行。但在實際執行中,有時個別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於怕麻煩,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諉、拖延協助執行。一些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因選舉、民主評議、利益相關等原因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畏難情緒,不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事屢有發生。少數部門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為設置障礙,甚至制定法外的內部規定,抵制執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執行機制差。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一般是執行庭和基層法庭。基層法庭審執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現的問題自不待言,執行庭也因與設立初衷不一致而無法發揮聯動應變效應。執行政策缺乏連續性,對強制執行措施的運用有縮手縮腳現象。另外,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嚴重不足,執行法官老化,業務不精因此而造成的執行率低下,執行方式落後的現象暫無法解決。

二、新形勢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分析

執行難作為一種社會綜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執行難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伴生物。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越來越普遍。隨着訴訟案件數量的增長,執行案件的數量也就相應增多,難度也會在一定時期相應增大。

2、從道德文化的角度看,執行難源於市場主體誠信觀念的缺失。當前適應經濟發展新的道德觀尚未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意識、責任意識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現在“逃債”等惡性債權債務關係上。對這種行為,社會批判的聲音過於微弱,法律上也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嚐了甜頭的人越發肆無忌憚。另外不少債權人認為一旦訴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自己卻坐享其成,個別申請執行人難纏,如我院有三件執行案件,將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到位,申請人不領,講要按照他的理解執行,四處上訪。

3、從案件審判來看,以往法院、社會輿論更加註重審判的公正與否,而忽視了法律文書的落實。又因法院實行分權控權,審、執分開,審判人員多注重審判而少考慮執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沒有責任去考慮執行問題,忽視了執行的可能性,有時可能錯過最佳的執行時機,使得案件最終無法執行。

4、從當事人來看,訴訟時被告人往往誇大自己履行協議的能力、隨意承諾並隨意達成調解協議,借調解之機拖延履行義務的時間,然後轉移財產或銷聲匿跡。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怪現象。尤其在農村相對來説,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經常不到庭、不露面,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配合積極性不夠。而且協助執行難,農村一些村莊的羣眾或基層組織不願得罪人,不願協助法院執行,特別是一些被執行的農民還經常聚集親友或煽動他人妨礙執行 。另一方面得到申請人理解難。農村的一些申請執行人認為自己拿不到錢一定是法院沒有盡到責任,故經常責難法院執行人員或乾脆找法院要錢,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執行,有的人則不斷到法院來糾纏。從社會信用體現來看,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欠債還錢應當是法律意識人士的基本理念。可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在逐步完善,在基層不講信用的行為被發現和追究責任的可能性還較低,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程度還遠不夠嚴厲。加之深層次的基層社會經濟、文化前景、司法權威的弱化,導致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意識低下,相當數量的債務人千方百計逃避執行。

三、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主要措施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種矛盾綜合交織的結果。這幾年來,我院高度重視執行工作,健全機構,建立各項新機制,強化了執行措施的運用,部署了多次集中清理未結執行積案活動,加大了執行力度。但是,執行難依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執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動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爭取多種渠道獲取執行線索,並不斷強化執行威懾力度,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

一是積極尋求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幫助,以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確實有效地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有效地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掃清執行障礙,為執行工作創造有力條件和良好的環境。法院在嚴格依法執行的同時,就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主動向黨委、人大彙報,主動爭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完善執行管理體制,主要是加大執行局的執行管理權力和能力,加強上下級法院執行局指導和聯繫方面入手,改變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分散,裝備落後,信息不夠暢通的情況。實行高級法院對本轄區內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體制,加強執行監督和提級,指定執行,為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提供現實執法條件。實行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的互相制約,防止執行時人員權力過大。同時,也讓執行員專司執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進一步完善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將中央政法委佈置的由相關22家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落到實處,改變法院孤軍奮戰的局面,並真正形成合力。按照中央政法委法發[20xx]36號《關於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的意見》文件的要求,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甚至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或部門,實行“一票否決”,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領導責任。

四是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執行隊伍建設一方面指執行力量的加強。按照中央1999年11號文件規定,要把執行人員的比例增加到法院總人數的15%,更主要的是要加強執行隊伍素質建設,即提高法律意識、業務素養、嚴格守法、認真執法,要加強執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公正執法意識,結合法院系統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強化依法執行、文明執法。

五是強化大局意識。加強審、執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調解與執行工作的銜接,避免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情況;審判法官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合理把握調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對調解協議可執行性的認識,注重在調解中釋明執行風險;加強法院之間橫向聯繫,以此營造一種執行聲勢,讓被執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債務未了,逃到哪裏都會受到執行,從而打消外逃被執行人的逃債心理。

六是各部門聯合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改善執行難的人為環境問題。如前所述,信用觀念的缺失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辦事,使人民羣眾掌握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識,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人際環境;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全社會範圍內信用意識的形成也非自然形成,還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發揮媒體引導作用,讓人們認識到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後果。同時充分發揮全國統一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執行案件錄入到此係統,並與銀行、工商登記、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得被執行人如出現嚴重資信問題,那麼其無論融資或出入境等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賴賬者要想在市場經濟舞台上重樹自己的形象,只有儘快履行義務。

【第3篇】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工作調研是一種調查和改進,那麼關於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應當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供大家學習和參閲。

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為協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省法院關於全省法院執行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10月19日至20日,省人大內司委與省法院組成調研組,赴黔東南州凱裏市、雷山縣、丹寨縣就法院執行工作進行調研。其間,調研組深入實地查看了法院執行工作有關場所,並聽取黔東南州法院及各基層院開展執行工作的情況報告。總體上看,自最高院提出“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以來,全省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解決執行難問題,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聯合信用懲戒、強制措施威懾、制度創新建設等有序推進,執行工作獲得長足進步,取得了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階段性成果。現將情況彙報如下。

一、全省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基本情況

xx年以來,全省各級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立足地方實際,多措並舉化解執行難題,千方百計推進執行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推進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運行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所有執行案件網上辦理,實現對案件整體質效和個案的監督。積極配合最高院完善“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全力推進本省“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努力實現查控一體化。積極推行網絡司法拍賣,對被執行財產處置以網絡拍賣方式為常態、傳統拍賣方式為例外,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執行案款管理,在全國率先實行一案一賬號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全省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的機遇,運用大數據技術為執行工作提供精準服務。

(二)加強聯合信用懲戒,形成執行工作合力。堅持應納盡納的原則,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部分人員被納入黑名單後,主動履行義務。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探索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加強信用懲戒力度,貴陽市研發了“六個自動”的被執行人聯合懲戒雲平台,自動攔截失信被執行人的有關業務辦理。加大曝光力度,擠壓老賴生存空間,通過社會輿論迫使其自動履行。

(三)加大強制措施適用力度,增強執行工作威懾力。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規避抗拒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以及具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協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正確適用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定罪量刑。xx年至xx年9月,全省法院共對187人處以罰款、對6046人予以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或當事人提起自訴共69人,判處20人。

(四)創新體制機制,以改革促執行。深化法院審執分離,強化橫向制約和縱向監督,從體制上構築抵禦干擾執行的防線。強化執行警務保障,全省三級法院法警部門分別設立執行支隊、大隊、中隊,按“編隊管理、派駐使用”的原則,由執行局對派駐法警進行日常管理和調度,增強執行工作威懾力。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協調和指揮,推動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形成上下聯動、同級配合、資源共享的工作機制。鼓勵各地探索創新,如黔東南州在本轄區實行戰區制,合力攻克疑難複雜案件,得到人民法院報等多家媒體專版報道。

(五)多措並舉解決執行難。一是細化措施強抓落實。xx年,全省法院實施“四三二一”工作,全年執結了大量案件,有力推進執行工作。10月,省法院制定下發力爭兩年解決執行難“三十三條措施”,提出明確具體要求。xx年9月,組織全省法院開展貫徹落實省委基本解決執行難推進會精神,大戰一百天掀起執行工作新高潮。二是制定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體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與省社科院聯手對該指標體系進行細化,制定更加細化、更為嚴格的指標體系,全省法院正逐項落實。三是分批次推進全省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簽訂責任狀。今年4月7日、8月11日,省法院分別與第一批20個、第二批45個力爭兩年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的法院簽訂責任狀,層層壓實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確保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目前,已對第一批20個法院進行了預評估,取得較好效果。

二、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全省法院的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問題依然突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給付義務,藏匿行蹤,千方百計逃避執行,而法院對此並無有效處置手段。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執行工作部門人員配置、車輛等裝備配備不足,可利用的強制執行手段有限,跨行政區域案件執行成本大、協調聯動難等。實施財產查詢的“總對總”、“點對點”執行查控系統的覆蓋面有限,查、控一體化建設尚需完善。法院系統與住建、人社、車管、不動產登記部門等尚未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另外,對被執行人的基金、股票、投資理財產品等新型財產的查詢還缺乏更為簡便快捷的查詢機制。

(二)義務協助執行部門不願配合。一些部門如銀行、不動產登記部門等,對法院執行工作的強制性不予重視,消極配合執行。以內部規定、行業規定等對抗法院強制執行權。導致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面臨較大阻力,造成人力物力浪費、執行效率低下。

(三)涉特殊主體案件難以推進。一是涉政府部門類案件,這一類案件的被執行主體較為特殊,在執行時,法院遇到阻力較大,不能運用適用於一般執行主體的執行措施,導致案件難以執行,需要形成化解這一類積案的有效機制。二是執行案件涉及房開、農村違章建築等牽涉面廣、影響重大的羣體性案件,對地方發展穩定有較大影響,在維護地方發展穩定大局和實現申請人合法權益之間,法院執行工作面臨較大考量。同時,在執行過程中,有的案件當事人纏訪、鬧訪,法院面臨巨大的信訪壓力,疲於應付上訪案件。

(四)法院內部存在影響執行工作的主觀因素。有的執行人員責任心不強、作風不實,存在選擇性執行、消極執行、亂執行現象,慵、懶、散、吃拿卡要,對執行工作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律權威方面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有的申請執行人提供了可靠財產線索,執行人員不予及時查詢。有的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財產,未能及時委託評估。對已評估的財產未能及時委託拍賣、變賣,對被執行人財產變價後或者銀行存款凍結、扣劃後,未能及時發放給申請執行人。執行人員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案件執行過程中的釋法明理、消除衝突對抗的能力有待加強。

(五)普法宣傳不足,缺乏正確輿論引導。對執行工作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公眾對法院執行工作認識模糊,不能理性對待執行難有關問題。當事人對“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缺乏常識性認知,不能正常面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將自己利益不能兑現完全歸咎於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力”。同時,因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的工作方式問題,導致本屬於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活動糾紛轉化為法院與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行工作的推進。

三、意見建議

法院執行案件多是社會經濟活動高速發展的現實反映,執行難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既受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又有法院內部自身因素的制約。解決執行難問題需各部門、各行業共同發力推進。

(一)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聯合信用懲戒,形成解決執行難工作大格局。當前,由於失信懲戒力度不夠,雖然對失信被執行人有了“黑名單”制度,有效限制了“老賴”的出行、消費、借貸等,對解決執行難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施範圍仍然有限,懲戒威力尚未全部發揮出來。要把失信被執行人懲戒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社保、教育、就業、投融資等領域的懲戒力度,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寸步難行。逐步形成以法院為主導,銀行、社保、航運、教育、就業等各部門全力配合實施的解決執行難工作大格局。

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xx年工作安排,為做好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情況報告的準備工作,3月中旬至4月上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黃渭高帶領內司委有關同志,先後到袁州、上高、靖安、奉新、xx中院等地開展專題調研。期間,聽取了各地法院關於xx年以來執行工作情況彙報,實地察看了立案大廳、執行指揮中心、執行信息化建設等情況,與檢察、公安、司法、國土、建設、工商、房管、金融、律所等單位人員進行了座談,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行工作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近年來,全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要求,狠抓民事執行工作,在案件大幅增加,執行環境日趨複雜的情況下,實現了案件執結率、實際執結率和標的到位率的“三提升”。xx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17637件,執結15010件,執結率85.11%,實際執結率41.9%,受案標的額124.9億元,標的到位率19.83%。與上年同比,受案增加4102件,受案執結率提升47.12%,實際執結率提升5.8%,標的到位率提升3.9%。但從實際執結率和標的到位率來看,兩者所佔比例都比較低,表明“執行難”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其主要做法是:

(一)爭取各方支持,着力構建執行工作綜合治理大格局

為破解執行難問題,全市法院主動向黨委、人大彙報,積極爭取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着力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格局。xx年12月,市委政法委牽頭組織市、縣(區)兩級黨委有關部門及25家執行聯動單位召開了全市“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電視電話會。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就市中院提出的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議案作出了《關於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議》。上高、高安等地黨委出台文件,對執行聯動單位進行督導問責。全市法院除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外,還積極與相關部門協作,加快推進信用懲戒體系建設。截止今年3月,共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2042人次,並通過法媒銀平台、新聞發佈會等形式,進一步擴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影響,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輿論氛圍。與公安、工商、税務、房管、國土、金融等30餘家單位對接聯動,對3652人在申請貸款、投資經營以及出境、高消費等方面進行信用懲戒,其中2538名被執行人懾於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還依託最高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與20家銀行建立了實時查詢被執行人存款信息機制;與公安、房管、國土等部門開通“點對點”信息查詢機制,及時發現查控被執行人財產。xx年以來,各銀行反饋查詢結果70.7萬筆,涉及存款金額95億餘元。此外,全市法院積極引入公安協查機制,利用公安偵查手段查找被執行人下落,獲取線索315條,成功抓獲在外逃避執行的人員59人。

(二)加強工作管理,努力推進執行工作規範化

一是嚴格實行分權改革。將執行立案權、裁決權和實施權分別交由不同的部門行使,加強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防止執行權力濫用。袁州區、奉新縣法院推行分段式執行模式改革,平均結案時間縮短了23%。二是加強執行制度建設。市中院先後制定了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執行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風險防範等17項制度,明確執行工作各環節的工作標準、職責權限、操作規程和方法步驟,不斷規範執行工作程序。三是強化執行管理。開展“轉變執行作風、規範執行行為”專項活動,對全市法院7000餘件執行案件進行了重新核查,嚴格規範執行案件立案、結案標準,準確錄入執行案件信息,防止執行案件體外循環。運用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執行全過程實行動態、實時監控,防止和減少“消極執行”、“亂執行”問題。進一步規範執行款物保管和發放制度,所有執行案款都必須匯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專門賬户,執行員無特殊情況不得直接經手執行案款現金,防止私自收費和私自截留執行款物等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四是大力推進執行公開。全市法院依託訴訟服務網、執行服務窗口、觸摸屏查詢平台等載體,向當事人公開執行全過程,並將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承辦人、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執行措施、結案方式等信息進行實時公開。同時,通過12368語音服務熱線,將案件執行進展情況以短信方式主動向當事人推送,讓當事人隨時掌握案件的執行進度,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上高縣法院在大廳醒目位置專設執行工作意見箱並定期收集、答覆當事人意見,進一步拓寬了民意溝通渠道。

(三)加大執行力度,致力提升執行工作質效

一是密集開展專項行動。按照上級法院部署,全市法院持續開展了“春雷行動”、“夏日風暴”、“秋季行動”、“冬日融冰”等專項集中執行活動,共拘留319人,罰款182人,搜查204次,執結案件2085件,執行到位標的額12.96億元。尤其是加大了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力度,執結拖欠農民工工資、工傷賠償等涉民生積案567件,佔涉民生積案的90.6%,執行到位標的額1118.96萬元。二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全市法院主動適應“互聯網+”時代的要求,先後投入20xx餘萬元,打造集網絡查控、遠程指揮、監督管理、信用懲戒、信息公開等多功能於一體的現代化執行指揮中心。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實現了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信息共享、聯動配合和規範管理。xx年,萬載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統率先啟動了網絡司法拍賣程序,取得良好效果,並被《江西新聞聯播》報道。為此,市中院及時總結經驗並在全市法院推廣,將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有效提升司法拍賣的透明度和成交率。xx年以來,全市法院共開展網絡司法拍賣257次,成交額8973萬元,溢價率達23.4%,幫助當事人節省佣金400餘萬元,既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又實現了涉訴資產價值最大化。三是聯動打擊拒執犯罪行為。全市法院積極與公安、檢察機關建立打擊拒執犯罪快速反應機制,同時依照新的司法解釋,大膽適用自訴方式加大對拒執罪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震懾。袁州區法院審結了全國首例“拒執罪”自訴案件,引起社會強烈反響。xx年以來,全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和自訴立案拒執犯罪案59件62人,判處39 人(其中公訴32件33人,判處25人;自訴27件29人,判處14人)。四是注重優化執行效果。在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的同時,注意執行工作方式方法,注意剛性與柔性,原則性與靈活性,情、理、法之間度的把握。尤其對涉及我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重點企業以及羣體性執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積極做好執行和解工作,統籌兼顧各方當事人利益,充分考量職工安置、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宜工集團系列執行案、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昌辦事處與江西中祥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得到依法妥善處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注重對弱勢羣體的司法保護,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困難申請人,積極爭取司法救助。xx年以來全市法院共申報、發放司法救助金923.8萬元,彰顯了司法人文關懷。

二、落實人大決議的情況

xx年12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作出《關於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議》後,全市法院把落實人大決議作為助推執行工作的重要抓手。市中院召開黨組會議,專題研究貫徹措施。一是強化宣傳。全市法院組織全體幹警集中開展了人大決議的學習討論,同時在各縣(市、區)新聞媒體的法治欄目中廣泛宣傳《決議》內容。二是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市中院從四個方面對《決議》進行了細化,進一步完善了執行工作制度,以機制創新推動執行工作發展。三是加大督查力度。今年3月,市中院召開了全市法院院長會、執行工作推進會,對《決議》的貫徹進行部署,並由院領導帶隊,深入各基層法院督查《決議》落實情況。四是加強工作聯動。強化內部立案、審理、執行各環節的配合。同時按照決議要求,主動地與相關職能部門加強了執行聯動,協調解決執行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努力營造齊抓執行工作的濃厚氛圍。調研座談中,各相關部門(單位)都一致表態,將按照市人大決議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最近,市房管局開闢了“綠色通道”窗口,專供法院執行幹警查詢當事人的房產信息,實施不動產查封。

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聯動機制尚不健全,“聯而不動”依然存在

一是法院立案、審理、執行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還不完善。立審執的有序銜接有時不到位,導致有的案件信息溝通不暢,執行期限過長。二是法院與有關部門的聯動機制不健全。法院與有關職能部門雖然建立了執行聯動機制,但運行的情況不夠理想。有的地方和部門對聯動機制建設僅僅停留在會議或者文件上,仍處於“聯而不動”的狀態。尚有個別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仍然以內部規定等名義,對執行工作不願配合。

(二)懲戒措施落實受限,威懾功能彰顯不足

xx年1月20日,中央38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從32個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設定了懲戒措施;xx年9月14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又從11各方面設定了37條懲戒措施。但目前司法實踐中運用的聯合懲戒主要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卧、貸款、參與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少數科目方面,這些舉措對懲治“老賴”雖然起到了一定威懾作用,但對拒執行為還沒有構成全面圍堵。雖然上級有關文件還規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購買宅基地、舊房改造、房屋翻新、領取遷拆補償款等;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提拔、轉幹、入伍、公務員招錄等方面政審時,如實簽註相關人員的失信情況,等等。但在實踐中這些聯合懲戒措施因多種原因並未得到較好的落實,懲戒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執行環境不夠優化,執行壓力重如泰山

表現在主、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一是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有的被執行人以拖、賴、躲等辦法逃避執行;有的惡意規避法律法規,通過歇業、轉產、分家等方式轉移、隱匿財產;還有的訴諸威脅,以跳樓、喝農藥等極端方式阻礙執行,甚至有的不惜暴力抗法,圍攻、毆打執行人員。二是黨政機關涉執案件仍然存在“以權抗衡”現象。如有的對法院執行工作推諉拖延,有的不冷不熱,甚至施加壓力。三是在企業涉執案件中存在地方保護現象。一些地方、部門以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由,在協助執行時總是“能推則推、能避則避”。四是一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民事活動藴藏的風險認識不足,認為案件只要有法院的裁判文書,就應執行,否則就認為法院推諉或有潛規則。有的當事人“信訪不信法”,一旦自身利益不能實現,就到處上訪、纏訪、鬧訪,造成法院涉執信訪多、息訪難。五是執行隊伍素質有待提高。有的執行人員為民司法的意識淡薄,工作責任心不強,對待羣眾態度生硬、作風粗糙,存在消極執行、怠於執行現象。還有的紀律意識不強,導致法律文書內容提前泄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客觀方面:一是社會信用基礎比較薄弱,財產登記和市場監管制度不完善,再加上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在不同部門和行業之間無法共享,法院無法準確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不能儘早的發現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導致執行工作陷入僵局。二是部分案件客觀上存在執行不能,如被執行人為特困羣體、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也查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等;還有部分執行案件的財產處置變現難度大,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無人競買現象增多,執行處置難度增加。

法院執行工作調研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法院執行工作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個環節”,它關係到生效法律文書能否實現,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但因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外界干預等原因,導致執行難一直以來都是一個社會問題。xx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向執行難題“開刀”,明確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xx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時,表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決策部署,確保今年年底前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任務,按照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三級聯動開展法院執行工作調研的要求,及區人大常委會xx年監督工作計劃,區人大常委會成立了以黎建國副主任為組長的專項工作調研組,對區人民法院xx年以來執行工作的情況進行了調研。我受區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調研組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調研情況,請予審議。

一、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基本情況

從調研的情況看,xx年以來,區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xxxx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xxxx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牢牢抓住司法為民這條主線,積極探索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的有效措施,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格局已經初步形成。xx年至xx年8月,建陽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5314件,執結4294件,案件執結率80.86%,到位標的額28961.61萬元。今年1月到8月,執行實際執結率60.25%,同比去年同期上升18.98%;執行標的到位率65.28%,同比上升23.49%;案件終本率35.29%,同比下降22.6%;裁判自動履行率90.62%,同比去年同期下降0.74%;執行異議案件15件,相對去年同期減少17件。區人民法院主要做法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認真部署破解執行難工作。xx年,省政法委開展“執行難”專項治理,區委、區政府及各相關部門樹立“一盤棋”思想,切實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成立區“執行難”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區法院院長任副組長,其他各相關部為成員,並下設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加強對開展“執行難”專項治理活動的督促、檢查、指導。同時,區法院也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集中清理執行案件活動領導小組”,研究制定了《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工作方案》,通過召開動員大會、工作交流會等多種形式,抓思想發動,抓落實推進,努力調動區法院執行人員的積極性,破解執行難問題。

(二) 穩步推進執行體制機制改革,破解執行瓶頸障礙。以司法改革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積極推進審執分離改革。一是認真落實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相分離改革。按照審執分立制約原則,所有案件審判與執行相分離、立案與執行相分離,案件的執行均由立案庭立案後移送執行局執行,如罰金、受理費、財產保全等案件的執行,均由審判業務部門移送立案庭立案,再移送執行局執行;二是完善團隊化執行組辦案模式。落實執行辦案責任制,細化團隊分工,整合執行局全部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組建執行實施團隊,案件分階段執行,設立財產查控、訴訟保全組、執行綜合組等,明確各組功能職責,各小組專司其責,提高執行質效,有效的遏制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執行失範現象。三是改革完善執行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執行案件繁簡分流機制,為從源頭上防止執行難、促進案件順利執結提供支撐,提高了執行工作質效。

(三) 紮實開展專項治理行動,增強執行工作威懾力。針對執行工作頑症和突出問題,區法院開展一系列專項治理活動。一是開展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專項行動。對情節嚴重的失信被執行人,會同公安、檢察部門依法追究涉嫌犯罪被執行人刑事責任,形成高壓態勢,被執行人懾於壓力主動履行的案件明顯上升。二是完成執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區法院針對xx年12月31日前執行案款專户進行逐筆核實清理,集中造冊,建立執行案款台賬,規範台賬管理,嚴格收支流程,對xx年以後的新收執行案件,共發放執行案款20307.9882萬元,預防了執行環節可能產生的廉政風險。

(四) 不斷改善優化隊伍結構,提升執行人員能力水平。重視執行隊伍建設,注重一手抓隊伍、一手抓業務,堅持思想政治、業務能力和作風紀律建設“三同步”。一是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積極發揮廖俊波、詹紅荔黃志麗、陳羣身邊先進人物的榜樣示範作用,增強執行人員為民司法意識,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和司法良知。二是緊緊圍繞執行工作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開展業務培訓,堅持每月政治學習,每週廉政學習,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業務學習,提升新形勢下執行隊伍執法辦案、羣眾工作和維護公平正義等能力。三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落實“兩個責任”,堅持從嚴管理隊伍,結合執行工作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廉潔司法教育,主動接受當事人監督,嚴肅整治執行不規範、不文明等行為,做到警鐘長鳴。

【第4篇】法院執行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法官隊伍建設好壞是司法權力能否公正有效實現的重要保障,而法院執行隊伍建設是法院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法院事業興衰成敗。如何抓好新時期法院執行隊伍建設是人民法院當前必須重視的重大課題。在當前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法院的執行工作遇到了許多靠以往經驗難以應對的新措施、新問題,特別是新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執行措施監督的權利,為法院執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戰。如何面對新挑戰,打造一支經得起監督考驗的執行隊伍,是我們急需解決的難題。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 優化執行管理體系

法院執行工作機動性、及時性、準確性、分散性、社會協助性等特點,決定着執行幹警不僅要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而且需要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 執行隊伍存在的問題。

人民法院執行難已經成為全社會公認的事實,這與執行隊伍的管理有一定的關係。隨意伸長執行期限,幾乎存在每個法院、每位執行人員。法律規定了審判案件的審結期限,如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了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而執行案件的結案期限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執行若干規定第107條雖然規定了一般民事執行案件應在6個月內執結。但是實際上並非如此,由於執行工作不規範,仍然存在對申請執行人缺乏有效的調查財產的手段和途徑,對法院調查當事人財產狀況的權力不夠明確;對被執行人利用法人資格或其他合法形式主義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缺乏相應的對策;對免除執行的財產範圍缺乏明確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執行義務缺乏統一的規定;對中止、終結的法定情形界定不清等。這些方面所存在的問題,恰恰為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或亂執行提供了理由,用一些執行人員的話説,這個案件我説執行不了,找誰也沒有用。我要想執結,很快就會想辦法執結的。目前,執行機構中執行人員之間仍然吃着“大鍋飯”,干與不幹都一樣,執結多少都一樣,人與人之間不存在競爭,每個人都拿地方財政部門給開的那點工資,至於實行什麼執行制度、執行方法、方式改革似乎同執行員沒有關係,過分強調程序主義,只要按法定的程序走完每一步,即使一分錢沒有執行到位,我的工作也幹了,別人誰也沒有辦法。這種舊的管理模式如果不改,就不能充分發揮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外部制度再健全也沒有用,因為外因是通過內因來起作用的,只有設法充分調動執行人員的積極性,才能提高案件的執結率,才能使執行人員不斷設法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執行隊伍應實行垂直管理

中央(99)11號文件明確提出了高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的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也明確了司法體制改革。這也是針對我國的國情提出,主要是為了遏制和克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現在感覺效果不明顯,儘管通過採取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式執結一批積案,但是由地方法院執行機構的人、權、物歸地方管理,因此沒有從根本剷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思想的根源。高級法院的統一管理和統一協調,實質就是統一領導,對執行人員業務的統一管理,對案件統計的統一管理。沒有對執行機構、執行設備統一管理。筆者認為,要想實現高級法院對執行工作真正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必須將中院、基層院兩級法院人、權、物統一到省高院,執行員的工資由省財政支付,執行人員的任命、調動,由省高院從執行機構所在的法院審判人員中擇優選擇,地方人大可以任命審判員,但執行人員不需地方人大的任命。地方人大若免去執行人員的審判員資格,可以先由高級法院免去執行人員資格。執行機構的執行裝備由省高級法院統一調配,統一管理。

高級法院對下兩級法院執行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統一領導,並不意味執行機構脱離當地法院而獨立。有人提出將執行機構從法院脱離出來交地方行政機關,獨立於政府,這樣對抗衡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執行的能力會大大降低,更不利解決執行難,也不利於執行機構內部執行權的行使。

高級法院對下兩級法院執行機構統一領導,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內部應實行三權分離,即執行實施權、執行裁判權和執行監督權分離。建立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和互相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筆者建議,隨着基層法院受案標的額的增加,中院執行一審案件的數量將逐漸減少。中院執行機構可不設實施庭,對受理執行案件可以將案件委託轄區內的任何一個基層院執行。中院執行機構可設裁判庭和監督庭,裁判庭主要對基層院裁判不服的裁決案件進行復議裁判。監督庭一是對基層院執行案件監督,執行人員監督,同時負責轄區內法院執行機構案件的協調、管理,如對於一些有重大影響執行案件統一調配轄區內的執行警力集中執行,以擴大影響。監督庭人員每年拿出大量時間制定對執行機構、執行人員、執行案件的考評細則,監督考評經過。為了體現考評公正、公開,監督庭在考評過程中可以邀請社會其他人員包括當事人在內,對執行機構、執行人員進行考評。

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權分權,可以根據執行機構人員多少來靈活確定,執行人員少的執行局,可只設實施庭。裁決庭可以臨時組成,也可以將裁決庭納入院內審判庭,由其他庭審判人員進行聽證裁決。中院可以對基層院執行案件統一指揮、統一管理,確定執行方法。基層法院執行人員的監督可由中院監督庭、本院審理委會、院黨組和執行局長共同監督。

(三)、執行隊伍要引入競爭機制

水無勢差不會流動,社會無競爭、無失業就不會前進。要打造一支過硬的執行隊伍,開展好執行工作,更好地實現公正與效率,就必須打破現在大鍋飯的現象,必須實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管理機制。將企業管理理念的項目管理機制引入執行隊伍的管理。執行法官可以“承包”案件,包數量,包質量,包效率。以執行人員辦案的公正、高效、快捷等標準來衡量辦案能力的標尺。執行機構每年應留有待崗或下崗的名額,對於年終綜合考評不合格的人員,高院要堅決實行末位淘汰制。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執行人員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才能有一種競爭感、責任感。那時執行工作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才能更好對面對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

規範執行行為 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

規範的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潔高效的生命線。人民法院管理執行隊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立規範執行,促進執法公正與效率的思想理念

首先規範執行指導思想。司法權是至關重要的執政權,必須掌握在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人手中。強化隊伍思想政治建設要從理想信念入手。因此,執行人員必須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向,正確處理好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監督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打牢公正司法的政治思想基礎。在踐行依法治國理念上,堅持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在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上,把滿足人民羣眾司法新需求,作為執行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和檢驗標準;在踐行公平正義理念上,堅持秉公執法,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以公開促公正;在踐行服務大局理念上,正確處理好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係,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係,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關係。真正做到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動搖,始終堅持維護社會穩定不動搖。

其次規範執行用語、執行行為。良言一句暖三冬,語言是開心的鑰匙。現在一些執行案件當事人纏訴、鬧事、上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部分也是由於我們執行人員的執行用語不文明,人文素養不高所造成的。工作中經常把自己的私憤發泄在當事人身上,冷言冷語刺痛他們,有的甚至惡語中傷,使本來是一件小事愈演愈烈。因此,執行人員不僅應當做到熟知法律業務知識、辦案程序嫻熟,而且還應當學習哲學、心理學,瞭解中國傳統道德和法律文化的關係,廣泛瞭解社情民意,百姓疾苦,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等。執行人員具備了充實的法律知識,同時具備以上豐富的人文知識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修養,就會使司法工作能力達到一個新的境界,在執行工作中就能有效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等不良傾向,真正做到嚴格依法辦案、以情辦案。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是規範執行行為的基礎。

建立健全與執行工作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加強對執行案件從立案、發執行通知書、查封、扣押、評估、拍賣等一直到結案審批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力求用規範的制度來規範各項執行工作,是開展好執行工作的重要前提。根據執行規律和相關程序可以將執行案件的整個流程,分為4個階段,即執行案件受理審查階段,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階段,強制執行階段和結案報批階段。每一個階段從工作流程、工作的時間節點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再製定更具體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制定出來的各項制度的學習掌握,是每個執行幹警業務整訓的重點。制度實施過程中堅持所有的管理措施都以被人接受為前提,因為在制定時已經讓大家共同參與,允許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大家理解了。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有人不理解,對一些規章制度的遵守不重視。這就要向大家講明道理,增強監督與被監督的自覺性,強化監督本身是對大家的一種愛護,同時也是一項制度,所有的人都沒有例外,它與對人的信任與否沒有關係。規範執行行為不限於8小時之內,由於執行工作的特點,決定執行人員不能整日不離法院。這就要求落實制度可以變換形式,如通過交談了解執行人員的思想;以家訪或電話訪問了解幹警8小時以外活動,一些舉手之勞的事情同樣可以起到監督制度的實施。

(三)以執行期限為主線,嚴格執限管理促進執行效率。

由於執行工作需要社會參與,有關部門協助,外加上我國公民財產不透明等因素,造成一些案件受人為因素影響久拖不結。因此,在管理上必須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及執行人員違法處分辦法執行。堅持抓案件流程中法定環節的節點管理,特別是強化對其中重要環節的執行案件執行期限的監控。首先,着重抓住執行案件三個環節的時間控制。第一,一般案件在3個月內執結。當案件執行期限到了還有一個月時,承辦人須向庭長報告案件執行的流程情況並提出執結案件措施和方案;第二,當執行期限達6個月時須由承辦人提前10天向局長提出書面報告,經局長審核同意後再由院長報批延長3個月執限。其次,為預防超執限發生,執行法院應設置案件執限預警制度,審判管理辦公室在每月低前以書面形式對將近6個月的案件亮出黃牌警示。承辦人無故超執行期限的,案件管理辦公室在季度考核中對執行局予以扣分,執行局將扣分分解責任到人。執行法院可以將執行人員的聯繫方式及所承辦的案件《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及執行人員違法處分辦法和紀檢監督部門監督電話張貼牆上,便於當事人對執行期限的監督。除此以外,應注重對工作中容易發生的一些環節,重申辦案過程應嚴格按照民訴法、最高院及高院關於執行程序方面的操作規定。例如,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強調承辦人應在收案後3日內發出;對委託代理人代理權限事項要仔細查看委託權限,防止代理權限不清;送達回證上非當事人本人簽收的,應在備註欄內寫清代收人身份與當事人關係;在案件裁定中止前,承辦人應將所有的證據材料向相關當事人公開,克服對案件中止的隨意性。

(四) 抓住典型事例,開展執行法官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對執行隊伍的管理一方面要通過一級管一級,一級抓一級,嚴格各項制度規範的執行和監督,做到常規管理常抓不懈,常查不怠,從而使全體執行幹警在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中積極地工作。另一方面,要經常開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按照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針對少數執行人員作風粗糙拖拉、態度生硬粗暴、採取執行措施不規範、隨意性較大等問題,要人人查擺問題,抓落實整改措施,抓制度規範建設,督促整改。要嚴格遵照“法官職業道德規範”和“法官行為規範”的要求,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加強對重點案件、重點環節、重點人員的監督,把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結合起來,嚴格控制可能發生問題的環節,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切實解決“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問題。對查出問題的幹警要公開處理,以警示他人,努力實現執行隊伍不出事,案件不出錯。

(五) 抓住熱點案件,注重言傳身教的示範表率作用。

要規範執行行為,領導必須率先垂範,領導必須起到帶頭示範作用。領導幹部言行影響着幹警的行為,執行制度必須一視同仁,凡要求別人做到的領導自己首先做到,讓下屬口服心服,對於一些執行熱點和難點,易激化矛盾的案件,院庭領導要帶頭辦理親自指揮,用規範的執行行為和良好的執行風範為執行幹警展示榜樣的風采。

【第5篇】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調研報告範文

由於種種原因一部分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後,未能得到執行。人民法院被上訪的案件中,涉及執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漸提高,而法院被認為是造成執行難的第一責任人,一直以來倍受社會關注和案件當事人的指責。所以執行難已成為阻礙法院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的瓶頸,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在黨和人民羣眾推動、呼籲“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今天,研究和解決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切實保障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執行難的由來

法院執行,又稱司法執行,是根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將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實化的司法活動。

究竟何為執行難,沒有人給過它一個明確的定義。筆者認為,執行難是指由於執行人員的內在因素、執行環境的外在干預、以及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法律素質等綜合因素,所造成的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雖然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案件卻未能執行,其原因是由於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而社會輿論也將其列入執行難範圍,是不適當的。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存在這樣、那樣的風險,當事人出了訴訟費、贏了官司,對方卻無履行能力,這個風險不能加在法院頭上。只要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就不能稱之為執行難。執行難問題,是隨着國家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現的,不少糾紛難以在基層得到解決而逐漸進入司法領域,需要法院進行裁判和執行。受體制、制度等各種因素交錯作用的影響,執行難的問題開始出現並日益突出,逐步演變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和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成為法院需要着力解決的難點問題。執行難問題,不僅困擾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會各界對司法權威產生了疑慮。執行不到位,或者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打了法律白條,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種表現。

二、法院執行難的現狀

一是執行案件數量劇增。尤其是自20xx年訴訟費收費改革後,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案件數量明顯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執行案件達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長49.8%,難以執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長。

二是被執行人難找。計劃經濟時代隸屬型的人身依附關係被打破後,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的空間領域內享有充分的移動遷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為被執行人,若其法制意識淡薄,誠信觀念喪失,就會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案件的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申請執行人的纏訪、鬧訪和越級上訪等問題日益突出。

三是被執行財產難查。為逃避執行,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千方百計轉移、隱匿、消耗其所有的財產,達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應履行的債務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甚至在訴訟乃至仲裁階段就開始轉移、隱匿財產,一旦進入執行階段,早已是人去樓空,財產蹤影難覓。

四是協助執行人難求。受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協助執行人不願自覺、及時地協助法院執行的現象司空見慣,並往往導致執行戰機貽誤,執行案件難結。

五是應執行財產難動。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案外人以各種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動產的案件,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侷限而不能實施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由此,許多案件因難以執行而被拖延積壓。

從上饒縣法院執行工作現狀來看,近幾年,通過積極主動爭取黨委、人大等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強化執行隊伍建設,加大執行力度,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xx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類案件1519件,執結1158件,加上20xx年以前的舊存案403件,執結率為60.2%;執結案件的標的為4568.35萬元,實際到位標的3246.86萬元,執行標的到位率為71.1%。但是,尚未執結的案件仍有766件。這些存案案件類型各異,執行難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幾類案件的執行尤為困難:一是被執行人為鄉鎮和其他機關以及破產改制企業的案件。部分領導往往站在地區和部門利益的角度,以社會穩定為由干預或不願協助法院執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些無牌無證的輕便摩托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傾家蕩產也難以償付高額的賠償款,致使案件的執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執行人被羈押服刑或已被執行死刑的案件,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為標的案件。一些農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權證不齊的房產買賣糾紛,因法律規定的侷限性而使房產變現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執行人(包括企業)下落不明或逃避執行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還有瀕臨破產的企業或已關停特別是原來的鄉鎮企業無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無從下手。執行難問題的存在,使當事人對執行工作不斷進行投訴、上訪。據統計,20xx年以來,當事人或羣眾到上饒縣法院映法院執行問題的來信有42件,來訪有256人次;向縣人大、縣政法委以及上級有關部門信訪投訴的來信也不少;還有暴力抗拒執行事件明顯增多,近幾年來我院在執行工作中已發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車被攔、執行人員被打罵受傷的事件屢有發生。去年5月,在董團鄉還發生了被執行人嶽某親屬數十人圍攻執行人員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幫助下,事態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調白判”、“法律白條”成了社會各界及人民羣眾對“執行難”問題的形象描述。

三、執行難問題的成因

解析執行難問題的成因,只有從理念、制度、體制、機制等多方面進行理性分析與思考,才能找出癥結,尋求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出路。

(一)客觀因素

1、司法執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權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規;二是司法解釋,如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及《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憲法對司法強制執行僅作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舊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司法強制執行雖有規定,但其規定與現行執行工作的形勢需要和現狀嚴重不相適應,且很多規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執行案件的執結期限,尤其是 “拒執罪”可操作性不強,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如當事人只要拿了一點錢就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執行工作立法的滯後與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司法權威缺失,執行工作的隨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執行人往往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或躲避履行義務,或公然暴力抗拒執行。2、市場主體風險意識薄弱,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形成。市場交易活動中,不少市場主體對經濟活動中藴藏風險的認識相當不足,認為產生了糾紛,反正由法院最後一道防線進行救濟和解決。實際上,相當部分的案件無法執行,其實是市場風險的延伸。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好比一個病人送進醫院時已死亡,醫院只能查明死因,卻無法起死回生。法院對當事人權利予以救濟的途徑和手段是有限的,當其窮盡辦法仍於事無補的時候,當事人把交易風險帶來的執行不能歸咎於執行不力,到處投訴、上訪顯然有失公允。同時,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制度尚處萌芽狀態,制度的缺失與漏洞是顯而易見的,對於“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等種種誠信缺失行為尚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而社會輿論及其公眾又沒有對其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道德譴責,致使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

3、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現行社會管理體制對執行工作的制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也是導致執行難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門往往從維護本地方、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干擾執行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調研中,有些部門就反映,有的鎮政府對當地納税企業實施保護,一旦這些企業成為被執行人,便通過有關部門給法院施壓,造成執行困難;另一方面,個別黨政領導以行政思維方式對待法院執行工作,直接告知暫緩執行某起案件或暫緩進入執行程序,客觀上也影響了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中介機構等各方的配合,但現有社會管理體制的弊端也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今年5月,上饒縣法院在黨委的支持下,與黨委有關部門和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成立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就目前情況來看,確實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聯動部門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緊密配合還未真正形成,還有待於在今後的工作中進一步加強與改進。如中國人民銀行掌握各大銀行的帳户狀況,但法院沒有權力通過中行去查詢被執行人在各個銀行的帳户情況;在同一系統的銀行間具有聯網查詢的功能,但銀行不願提供聯網查詢功能,致使法院執行人員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勞動等部門管理制度完善與否,中介機構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響到執行工作的效率。

4、公眾法制意識薄弱,社會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當事人視生效判決為白紙一張,對法院的傳喚不理不睬,甚至到處逃避,再小的執行標的也要讓執行法官來回奔波。有的被執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還覺得冤枉,認為自己一不偷、二不搶,沒有羞恥的感覺。從現有的社會保障救助制度來看,保障範圍過窄,對於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農民,一旦成為被執行人,償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鉅額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款,就顯得尤為困難;還有國有企業、鄉鎮原有的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有的早已關閉,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維護少數職工的生活費,一旦強制執行,勢必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因此,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無法執行或中止執行的狀態。

(二)主觀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審判和執行兼顧沒有協調好。審判和執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統中兩個重要的環節,執行必須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為依據,審判必須慮及執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法官忽視了審判、執行緊密關聯的關係,調解力度不夠,作出的裁判文書不嚴密,致使實行執行中碰到困難。

二是執行流程管理規範落實到各個具體環節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規範對執行人員在各個環節中的職責提出了明確要求,但個別執行人員未能盡職盡責,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難以明確反映,個別案件中止、終結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難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對涉及一些鎮及政府部門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土地為標的案件以及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諸多疑難複雜的案件,執行人員存有畏難情緒,辦法不多,難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數執行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個別執行人員業務素質不過硬,難以提出有效的執行方案,對一些應列為被執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為被執行人,致使案件的執行標的難以到位;有的執行人員缺乏工作責任心,處理案件時綜合協調能力不強,片面強調工作忙而錯過執行時機;有的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態度生硬,作風粗糙,執行方法簡單,損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層法院目前的執行警力配備與物質裝備建設也未能滿足執行工作的實際需求。

四、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一)繼續完善司法執行制度。新民訴法的頒佈實施,可以看出國家對執行工作的高度重視,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執行手段和執行方式,但與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制度與當前經濟基礎的巨大變化相比,已呈現出嚴重的滯後。繼續改革、完善司法執行制度及與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勢在必行、十分緊迫。立法機關要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借鑑各種成功經驗以及西方國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具體、明確地建立強制執行所必需的各種規範,以適應執行工作的要求。(二)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要建立並明確信息徵用、公開、失信行為的處罰等一系列規定,增強全社會的誠信意識。要鼓勵法人、組織、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時對誠信不良的市場主體給予嚴厲的處罰,對其在一定領域內的活動設置種種限制,使其為失信行為付出高昂的代價,也使進入司法領域的被執行人不敢以失信行為為代價而逃避、抗拒執行。

(三)完善社會管理體制。領導幹部應當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不能以犧牲法制統一性與司法權威性的代價去贏得一方之利,要正確處理好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好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關係。事實上,一個地區的法治環境,不僅僅指社會治安環境,還包括領導幹部、羣眾的法制意識,對市場活動中各類糾紛運用法律手段處理的認同度與密度,對法律的信仰及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的服從等各個方面。一個地區的法治環境愈好,説明這個地區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愈成熟,對社會經濟發展與進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要逐步理順相關部門與法院執行工作的關係,清除現行社會管理體制中對執行工作設置的種種不合理障礙,建立和完善社會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新機制,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增強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司法行政部門應將民事執行工作列為當前普法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採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法院也應當主動與普法、宣傳部門加強聯繫與合作,組織基層相關人員舉辦各類法律知識培訓班,利用電視等宣傳媒體開展以案釋法教育,擴大宣傳效果。要通過各種途徑,增強市場主體的市場風險意識,同時完善各類交易活動的制度,防止或減少糾紛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糾紛,也要加強訴訟風險教育,使訴訟主體認識到通過司法救濟途徑解決問題的訴訟風險,從而減少糾紛,減少法院執行不能的現象。

(五)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救助機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設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來源,應以財政為主,同時充分調動民間救助的積極性,擴充救助財力。司法救助基金實行專款專用,通過當事人申請、法院審核、民政部門批准的程序,給予司法救助對象以救濟。

(六)加強法院自身建設。一是法院應當更加主動積極的向地方黨委、人大等領導部門彙報工作,讓領導更加重視法院工作,重視執行工作,從而在人力、物力、財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執行工作更有保障。 二是妥善處理審判與執行的關係。在審判實務中,既要依法裁判,體現判決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慮執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訴訟案件,審判法官既要裁判嚴密,又要多做一些艱苦的法庭調解工作,儘可能地減少後續執行的難度。三是不斷深化執行工作改革。要繼續抓好案件流程管理、執行公開、裁執分離等改革措施,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提高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要繼續完善執行工作考核機制,將執行結案率、中止率、標的到位率同執行法官的考評、獎懲緊密掛鈎。四是繼續加大執行工作力度。要積極探索符合實際、操作性強、富有成效的執行方法,從嚴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和執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努力改善執行裝備、執行條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的辦案效率。五是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要着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改進思想工作作風,嚴守執行紀律,保持清正廉潔,恪盡職守,杜絕懈怠執行現象,杜絕 “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的發生。 要努力加強業務建設,採取各種形式進行崗位培訓,不斷充實專業知識,提高法院執行人員的辦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結語

從法治建設的長遠目標看,執行難無疑是法治建設進程中某一階段的特有歷史現象。執行難問題的形成,是思想意識、道德水準、文化傳統以及體制、機制等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解決執行難問題,必須理念先行,樹立正確的有利於實現建設法治國家這一根本目標的法治理念,摒棄與法治目標相悖、短期、近視的行為,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必須找準突破口,從解決體制、制度、機制等阻礙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根本性問題入手,依法積極、穩妥地進行改革;必須使法院系統內外的力量積極聯動,形成合力;必須樹立長期努力的思想,明確目標,堅定信心,堅持不懈。我們深信,執行工作在經過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協和社會各界持之以恆的共同努力,執行難問題一定會得到妥善解決。

【第6篇】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難問題的現狀、成因及其解決對策的調研報告

縣人民法院院長 周金元

由於種種原因一部分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後,未能得到執行。人民法院被上訪的案件中,涉及執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漸提高,而法院被認為是造成執行難的第一責任人,一直以來倍受社會關注和案件當事人的指責。所以執行難已成為阻礙法院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的瓶頸,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在黨和人民羣眾推動、呼籲“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今天,研究和解決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切實保障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執行難的由來

法院執行,又稱司法執行,是根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將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實化的司法活動。

究竟何為執行難,沒有人給過它一個明確的定義。筆者認為,

執行難是指由於執行人員的內在因素、執行環境的外在干預、以及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法律素質等綜合因素,所造成的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雖然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案件卻未能執行,其原因是由於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而社會輿論也將其列入執行難範圍,是不適當的。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存在這樣、那樣的風險,當事人出了訴訟費、贏了官司,對方卻無履行能力,這個風險不能加在法院頭上。只要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就不能稱之為執行難。

執行難問題,是隨着國家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現的,不少糾紛難以在基層得到解決而逐漸進入司法領域,需要法院進行裁判和執行。受體制、制度等各種因素交錯作用的影響,執行難的問題開始出現並日益突出,逐步演變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和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成為法院需要着力解決的難點問題。執行難問題,不僅困擾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會各界對司法權威產生了疑慮。執行不到位,或者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打了法律白條,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種表現。

二、法院執行難的現狀

一是執行案件數量劇增。尤其是自20xx年訴訟費收費改革後,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案件數量明顯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執行案件達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長49.8%,難以執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長。

二是被執行人難找。計劃經濟時代隸屬型的人身依附關係被打破後,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的空間領域內享有充分的移動遷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為被執行人,若其法制意識淡薄,誠信觀念喪失,就會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案件的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申請執行人的纏訪、鬧訪和越級上訪等問題日益突出。

三是被執行財產難查。為逃避執行,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千方百計轉移、隱匿、消耗其所有的財產,達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應履行的債務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甚至在訴訟乃至仲裁階段就開始轉移、隱匿財產,一旦進入執行階段,早已是人去樓空,財產蹤影難覓。

四是協助執行人難求。受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協助執行人不願自覺、及時地協助法院執行的現象司空見慣,並往往導致執行戰機貽誤,執行案件難結。

五是應執行財產難動。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案外人以各種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動產的案件,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侷限而不能實施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由此,許多案件因難以執行而被拖延積壓。

從上饒縣法院執行工作現狀來看,近幾年,通過積極主動爭取黨委、人大等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強化執行隊伍建設,加大執行力度,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xx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類案件1519件,執結1158件,加上20xx年以前的舊存案403件,執結率為60.2%;執結案件的標的為4568.35萬元,實際到位標的3246.86萬元,執行標的到位率為71.1%。但是,尚未執結的案件仍有766件。這些存案案件類型各異,執行難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幾類案件的執行尤為困難:一是被執行人為鄉鎮和其他機關以及破產改制企業的案件。部分領導往往站在地區和部門利益的角度,以社會穩定為由干預或不願協助法院執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些無牌無證的輕便摩托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傾家蕩產也難以償付高額的賠償款,致使案件的執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執行人被羈押服刑或已被執行死刑的案件,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為標的案件。一些農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權證不齊的房產買賣糾紛,因法律規定的侷限性而使房產變現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執行人(包括企業)下落不明或逃避執行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還有瀕臨破產的企業或已關停特別是原來 的鄉鎮企業無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無從下手。執行難問題的存在,使當事人對執行工作不斷進行投訴、上訪。據統計,20xx年以來,當事人或羣眾到上饒縣法院映法院執行問題的來信有42件,來訪有256人次;向縣人大、縣政法委以及上級有關部門信訪投訴的來信也不少;還有暴力抗拒執行事件明顯增多,近幾年來我院在執行工作中已發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車被攔、執行人員被打罵受傷的事件屢有發生。去年5月,在董團鄉還發生了被執行人嶽某親屬數十人圍攻執行人員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幫助下,事態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調白判”、“法律白條”成了社會各界及人民羣眾對“執行難”問題的形象描述。

三、執行難問題的成因

解析執行難問題的成因,只有從理念、制度、體制、機制等多方面進行理性分析與思考,才能找出癥結,尋求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出路。

(一)客觀因素

1、司法執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權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規;二是司法解釋,如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及《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憲法對司法強制執行僅作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舊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司法強制執行雖有規定,但其規定與現行執行工作的形勢需要和現狀嚴重不相適應,且很多規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執行案件的執結期限,尤其是 “拒執罪”可操作性不強,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如當事人只要拿了一點錢就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執行工作立法的滯後與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司法權威缺失,執行工作的隨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執行人往往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或躲避履行義務,或公然暴力抗拒執行。

2、市場主體風險意識薄弱,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形成。市場交易活動中,不少市場主體對經濟活動中藴藏風險的認識相當不足,認為產生了糾紛,反正由法院最後一道防線進行救濟和解決。實際上,相當部分的案件無法執行,其實是市場風險的延伸。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好比一個病人送進醫院時已死亡,醫院只能查明死因,卻無法起死回生。法院對當事人權利予以救濟的途徑和手段是有限的,當其窮盡辦法仍於事無補的時候,當事人把交易風險帶來的執行不能歸咎於執行不力,到處投訴、上訪顯然有失公允。同時,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制度尚處萌芽狀態,制度的缺失與漏洞是顯而易見的,對於“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等種種誠信缺失行為尚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而社會輿論及其公眾又沒有對其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道德譴責,致使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

3、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現行社會管理體制對執行工作的制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也是導致執行難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門往往從維護本地方、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干擾執行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調研中,有些部門就反映,有的鎮政府對當地納税企業實施保護,一旦這些企業成為被執行人,便通過有關部門給法院施壓,造成執行困難;另一方面,個別黨政領導以行政思維方式對待法院執行工作,直接告知暫緩執行某起案件或暫緩進入執行程序,客觀上也影響了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中介機構等各方的配合,但現有社會管理體制的弊端也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今年5月,上饒縣法院在黨委的支持下,與黨委有關部門和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成立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就目前情況來看,確實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聯動部門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緊密配合還未真正形成,還有待於在今後的工作中進一步加強與改進。如中國人民銀行掌握各大銀行的帳户狀況,但法院沒有權力通過中行去查詢被執行人在各個銀行的帳户情況;在同一系統的銀行間具有聯網查詢的功能,但銀行不願提供聯網查詢功能,致使法院執行人員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勞動等部門管理制度完善與否,中介機構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響到執行工作的效率。

4、公眾法制意識薄弱,社會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當事人視生效判決為白紙一張,對法院的傳喚不理不睬,甚至到處逃避,再小的執行標的也要讓執行法官來回奔波。有的被執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還覺得冤枉,認為自己一不偷、二不搶,沒有羞恥的感覺。從現有的社會保障救助制度來看,保障範圍過窄,對於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農民,一旦成為被執行人,償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鉅額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款,就顯得尤為困難;還有國有企業、鄉鎮原有的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有的早已關閉,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維護少數職工的生活費,一旦強制執行,勢必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因此,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無法執行或中止執行的狀態。

【第7篇】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範文

執行難是多年來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難點。近幾年人民法院雖下大力氣着力解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勢依然嚴峻,並顯現出新的特點。

一、執行難的新特點

1、隨着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難案數量增加。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程序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近年來纏訪、越級上訪、鬧事的問題屢見不鮮。

2、被執行人難找。債務人採取種種手段逃避法院執行,是當前執行難中最普遍的現象。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不是積極想辦法履行義務,而是到處找關係託門路疏通人情,轉移財產東躲西藏逃避執行。不僅以自然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也是如此。企業每年都年檢,但就是找不到該企業的人員財產,一些事業單位和村委會將公款以個人的名字在銀行存放,使案件無法執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外出務工人員增多,沒有固定的居所、流動性強,回家的時間難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歸,下落不明,而家中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無法執行。在審理時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從審理到執行都沒見到過債務人,無法執行。

3、被執行人財產難尋。法院執行案件的標的物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財產才能保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益真正實現。由於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或者有意採用多種手段隱藏財產,加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不健全,個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業在銀行多頭開户,有些單位以個人名字在銀行存款,給執行設下重重障礙。有的將房產、車輛等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債務,有的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於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等等。當法院進行調查時,找不到任何財產,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執行,而且引起權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質疑,更使法院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協助義務單位或個人不協助執行或者積極性不高。協助法院執行是一條法定義務,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及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協助法院執行。但在實際執行中,有時個別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於怕麻煩,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諉、拖延協助執行。一些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因選舉、民主評議、利益相關等原因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畏難情緒,不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事屢有發生。少數部門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為設置障礙,甚至制定法外的內部規定,抵制執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執行機制差。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一般是執行庭和基層法庭。基層法庭審執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現的問題自不待言,執行庭也因與設立初衷不一致而無法發揮聯動應變效應。執行政策缺乏連續性,對強制執行措施的運用有縮手縮腳現象。另外,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嚴重不足,執行法官老化,業務不精因此而造成的執行率低下,執行方式落後的現象暫無法解決。

二、新形勢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分析

執行難作為一種社會綜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執行難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伴生物。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越來越普遍。隨着訴訟案件數量的增長,執行案件的數量也就相應增多,難度也會在一定時期相應增大。

2、從道德文化的角度看,執行難源於市場主體誠信觀念的缺失。當前適應經濟發展新的道德觀尚未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意識、責任意識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現在“逃債”等惡性債權債務關係上。對這種行為,社會批判的聲音過於微弱,法律上也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嚐了甜頭的人越發肆無忌憚。另外不少債權人認為一旦訴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自己卻坐享其成,個別申請執行人難纏,如我院有三件執行案件,將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到位,申請人不領,講要按照他的理解執行,四處上訪。

3、從案件審判來看,以往法院、社會輿論更加註重審判的公正與否,而忽視了法律文書的落實。又因法院實行分權控權,審、執分開,審判人員多注重審判而少考慮執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沒有責任去考慮執行問題,忽視了執行的可能性,有時可能錯過最佳的執行時機,使得案件最終無法執行。

4、從當事人來看,訴訟時被告人往往誇大自己履行協議的能力、隨意承諾並隨意達成調解協議,借調解之機拖延履行義務的時間,然後轉移財產或銷聲匿跡。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怪現象。尤其在農村相對來説,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經常不到庭、不露面,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配合積極性不夠。而且協助執行難,農村一些村莊的羣眾或基層組織不願得罪人,不願協助法院執行,特別是一些被執行的農民還經常聚集親友或煽動他人妨礙執行。另一方面得到申請人理解難。農村的一些申請執行人認為自己拿不到錢一定是法院沒有盡到責任,故經常責難法院執行人員或乾脆找法院要錢,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執行,有的人則不斷到法院來糾纏。從社會信用體現來看,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欠債還錢應當是法律意識人士的基本理念。可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在逐步完善,在基層不講信用的行為被發現和追究責任的可能性還較低,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程度還遠不夠嚴厲。加之深層次的基層社會經濟、文化前景、司法權威的弱化,導致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意識低下,相當數量的債務人千方百計逃避執行。

三、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主要措施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種矛盾綜合交織的結果。這幾年來,我院高度重視執行工作,健全機構,建立各項新機制,強化了執行措施的運用,部署了多次集中清理未結執行積案活動,加大了執行力度。但是,執行難依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執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動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爭取多種渠道獲取執行線索,並不斷強化執行威懾力度,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

一是積極尋求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幫助,以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確實有效地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有效地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掃清執行障礙,為執行工作創造有力條件和良好的環境。法院在嚴格依法執行的同時,就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主動向黨委、人大彙報,主動爭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完善執行管理體制,主要是加大執行局的執行管理權力和能力,加強上下級法院執行局指導和聯繫方面入手,改變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分散,裝備落後,信息不夠暢通的情況。實行高級法院對本轄區內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體制,加強執行監督和提級,指定執行,為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提供現實執法條件。實行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的互相制約,防止執行時人員權力過大。同時,也讓執行員專司執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進一步完善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將中央政法委佈置的由相關22家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落到實處,改變法院孤軍奮戰的局面,並真正形成合力。按照中央政法委法發[2022]36號《關於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的意見》文件的要求,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甚至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或部門,實行“一票否決”,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領導責任。

四是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執行隊伍建設一方面指執行力量的加強。按照中央1999年11號文件規定,要把執行人員的比例增加到法院總人數的15%,更主要的是要加強執行隊伍素質建設,即提高法律意識、業務素養、嚴格守法、認真執法,要加強執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公正執法意識,結合法院系統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強化依法執行、文明執法。

五是強化大局意識。加強審、執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調解與執行工作的銜接,避免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情況;審判法官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合理把握調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對調解協議可執行性的認識,注重在調解中釋明執行風險;加強法院之間橫向聯繫,以此營造一種執行聲勢,讓被執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債務未了,逃到哪裏都會受到執行,從而打消外逃被執行人的逃債心理。

六是各部門聯合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改善執行難的人為環境問題。如前所述,信用觀念的缺失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辦事,使人民羣眾掌握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識,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人際環境;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全社會範圍內信用意識的形成也非自然形成,還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發揮媒體引導作用,讓人們認識到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後果。同時充分發揮全國統一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執行案件錄入到此係統,並與銀行、工商登記、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得被執行人如出現嚴重資信問題,那麼其無論融資或出入境等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賴賬者要想在市場經濟舞台上重樹自己的形象,只有儘快履行義務。

【第8篇】法院執行難問題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難問題調研報告

由於種種原因一部分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後,未能得到執行。人民法院被上訪的案件中,涉及執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漸提高,而法院被認為是造成執行難的第一責任人,一直以來倍受社會關注和案件當事人的指責。所以執行難已成為阻礙法院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的瓶頸,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在黨和人民羣眾推動、呼籲“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今天,研究和解決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切實保障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執行難的由來

法院執行,又稱司法執行,是根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將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實化的司法活動。

究竟何為執行難,沒有人給過它一個明確的定義。筆者認為,執行難是指由於執行人員的內在因素、執行環境的外在干預、以及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法律素質等綜合因素,所造成的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雖然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案件卻未能執行,其原因是由於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而社會輿論也將其列入執行難範圍,是不適當的。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存在這樣、那樣的風險,當事人出了訴訟費、贏了官司,對方卻無履行能力,這個風險不能加在法院頭上。只要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就不能稱之為執行難。執行難問題,是隨着國家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現的,不少糾紛難以在基層得到解決而逐漸進入司法領域,需要法院進行裁判和執行。受體制、制度等各種因素交錯作用的影響,執行難的問題開始出現並日益突出,逐步演變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和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也成為法院需要着力解決的難點問題。執行難問題,不僅困擾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會各界對司法權威產生了疑慮。執行不到位,或者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打了法律白條,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種表現。

二、法院執行難的現狀

一是執行案件數量劇增。尤其是自20xx年訴訟費收費改革後,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案件數量明顯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執行案件達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長49.8%,難以執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長。

二是被執行人難找。計劃經濟時代隸屬型的人身依附關係被打破後,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的空間領域內享有充分的移動遷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為被執行人,若其法制意識淡薄,誠信觀念喪失,就會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案件的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申請執行人的纏訪、鬧訪和越級上訪等問題日益突出。

三是被執行財產難查。為逃避執行,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千方百計轉移、隱匿、消耗其所有的財產,達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應履行的債務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甚至在訴訟乃至仲裁階段就開始轉移、隱匿財產,一旦進入執行階段,早已是人去樓空,財產蹤影難覓。

四是協助執行人難求。受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協助執行人不願自覺、及時地協助法院執行的現象司空見慣,並往往導致執行戰機貽誤,執行案件難結。

五是應執行財產難動。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案外人以各種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動產的案件,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侷限而不能實施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由此,許多案件因難以執行而被拖延積壓。

從上饒縣法院執行工作現狀來看,近幾年,通過積極主動爭取黨委、人大等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強化執行隊伍建設,加大執行力度,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xx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類案件1519件,執結1158件,加上20xx年以前的舊存案403件,執結率為60.2%;執結案件的標的為4568.35萬元,實際到位標的3246.86萬元,執行標的到位率為71.1%。但是,尚未執結的案件仍有766件。這些存案案件類型各異,執行難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幾類案件的執行尤為困難:一是被執行人為鄉鎮和其他機關以及破產改制企業的案件。部分領導往往站在地區和部門利益的角度,以社會穩定為由干預或不願協助法院執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些無牌無證的輕便摩托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傾家蕩產也難以償付高額的賠償款,致使案件的執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執行人被羈押服刑或已被執行死刑的案件,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為標的案件。一些農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權證不齊的房產買賣糾紛,因法律規定的侷限性而使房產變現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執行人(包括企業)下落不明或逃避執行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還有瀕臨破產的企業或已關停特別是原來的鄉鎮企業無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無從下手。執行難問題的存在,使當事人對執行工作不斷進行投訴、上訪。據統計,20xx年以來,當事人或羣眾到上饒縣法院映法院執行問題的來信有42件,來訪有256人次;向縣人大、縣政法委以及上級有關部門信訪投訴的來信也不少;還有暴力抗拒執行事件明顯增多,近幾年來我院在執行工作中已發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車被攔、執行人員被打罵受傷的事件屢有發生。去年5月,在董團鄉還發生了被執行人嶽某親屬數十人圍攻執行人員的暴力抗法事件,在公安特警的幫助下,事態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調白判”、“法律白條”成了社會各界及人民羣眾對“執行難”問題的形象描述。

三、執行難問題的成因

解析執行難問題的成因,只有從理念、制度、體制、機制等多方面進行理性分析與思考,才能找出癥結,尋求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出路。

(一)客觀因素

1、司法執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權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規;二是司法解釋,如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及《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憲法對司法強制執行僅作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舊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司法強制執行雖有規定,但其規定與現行執行工作的形勢需要和現狀嚴重不相適應,且很多規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執行案件的執結期限,尤其是“拒執罪”可操作性不強,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如當事人只要拿了一點錢就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執行工作立法的滯後與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司法權威缺失,執行工作的隨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執行人往往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或躲避履行義務,或公然暴力抗拒執行。

2、市場主體風險意識薄弱,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形成。市場交易活動中,不少市場主體對經濟活動中藴藏風險的認識相當不足,認為產生了糾紛,反正由法院最後一道防線進行救濟和解決。實際上,相當部分的案件無法執行,其實是市場風險的延伸。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好比一個病人送進醫院時已死亡,醫院只能查明死因,卻無法起死回生。法院對當事人權利予以救濟的途徑和手段是有限的,當其窮盡辦法仍於事無補的時候,當事人把交易風險帶來的執行不能歸咎於執行不力,到處投訴、上訪顯然有失公允。同時,我國市場經濟的信用制度尚處萌芽狀態,制度的缺失與漏洞是顯而易見的,對於“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等種種誠信缺失行為尚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而社會輿論及其公眾又沒有對其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道德譴責,致使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

3、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現行社會管理體制對執行工作的制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也是導致執行難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門往往從維護本地方、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干擾執行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調研中,有些部門就反映,有的鎮政府對當地納税企業實施保護,一旦這些企業成為被執行人,便通過有關部門給法院施壓,造成執行困難;另一方面,個別黨政領導以行政思維方式對待法院執行工作,直接告知暫緩執行某起案件或暫緩進入執行程序,客觀上也影響了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中介機構等各方的配合,但現有社會管理體制的弊端也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今年5月,上饒縣法院在黨委的支持下,與黨委有關部門和金融、工商、勞動、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成立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就目前情況來看,確實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聯動部門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緊密配合還未真正形成,還有待於在今後的工作中進一步加強與改進。如中國人民銀行掌握各大銀行的帳户狀況,但法院沒有權力通過中行去查詢被執行人在各個銀行的帳户情況;在同一系統的銀行間具有聯網查詢的功能,但銀行不願提供聯網查詢功能,致使法院執行人員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勞動等部門管理制度完善與否,中介機構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響到執行工作的效率。

4、公眾法制意識薄弱,社會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當事人視生效判決為白紙一張,對法院的傳喚不理不睬,甚至到處逃避,再小的執行標的也要讓執行法官來回奔波。有的被執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還覺得冤枉,認為自己一不偷、二不搶,沒有羞恥的感覺。從現有的社會保障救助制度來看,保障範圍過窄,對於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農民,一旦成為被執行人,償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鉅額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款,就顯得尤為困難;還有國有企業、鄉鎮原有的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有的早已關閉,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維護少數職工的生活費,一旦強制執行,勢必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多。因此,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無法執行或中止執行的狀態。

(二)主觀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審判和執行兼顧沒有協調好。審判和執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統中兩個重要的環節,執行必須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為依據,審判必須慮及執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法官忽視了審判、執行緊密關聯的關係,調解力度不夠,作出的裁判文書不嚴密,致使實行執行中碰到困難。

二是執行流程管理規範落實到各個具體環節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規範對執行人員在各個環節中的職責提出了明確要求,但個別執行人員未能盡職盡責,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難以明確反映,個別案件中止、終結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難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對涉及一些鎮及政府部門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土地為標的案件以及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諸多疑難複雜的案件,執行人員存有畏難情緒,辦法不多,難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數執行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個別執行人員業務素質不過硬,難以提出有效的執行方案,對一些應列為被執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為被執行人,致使案件的執行標的難以到位;有的執行人員缺乏工作責任心,處理案件時綜合協調能力不強,片面強調工作忙而錯過執行時機;有的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態度生硬,作風粗糙,執行方法簡單,損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層法院目前的執行警力配備與物質裝備建設也未能滿足執行工作的實際需求。

四、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一)繼續完善司法執行制度。新民訴法的頒佈實施,可以看出國家對執行工作的高度重視,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執行手段和執行方式,但與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制度與當前經濟基礎的巨大變化相比,已呈現出嚴重的滯後。繼續改革、完善司法執行制度及與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勢在必行、十分緊迫。立法機關要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借鑑各種成功經驗以及西方國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具體、明確地建立強制執行所必需的各種規範,以適應執行工作的要求。

(二)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要建立並明確信息徵用、公開、失信行為的處罰等一系列規定,增強全社會的誠信意識。要鼓勵法人、組織、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時對誠信不良的市場主體給予嚴厲的處罰,對其在一定領域內的活動設置種種限制,使其為失信行為付出高昂的代價,也使進入司法領域的被執行人不敢以失信行為為代價而逃避、抗拒執行。

(三)完善社會管理體制。領導幹部應當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不能以犧牲法制統一性與司法權威性的代價去贏得一方之利,要正確處理好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好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關係。事實上,一個地區的法治環境,不僅僅指社會治安環境,還包括領導幹部、羣眾的法制意識,對市場活動中各類糾紛運用法律手段處理的認同度與密度,對法律的信仰及對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的服從等各個方面。一個地區的法治環境愈好,説明這個地區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愈成熟,對社會經濟發展與進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要逐步理順相關部門與法院執行工作的關係,清除現行社會管理體制中對執行工作設置的種種不合理障礙,建立和完善社會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新機制,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增強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司法行政部門應將民事執行工作列為當前普法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採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法院也應當主動與普法、宣傳部門加強聯繫與合作,組織基層相關人員舉辦各類法律知識培訓班,利用電視等宣傳媒體開展以案釋法教育,擴大宣傳效果。要通過各種途徑,增強市場主體的市場風險意識,同時完善各類交易活動的制度,防止或減少糾紛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糾紛,也要加強訴訟風險教育,使訴訟主體認識到通過司法救濟途徑解決問題的訴訟風險,從而減少糾紛,減少法院執行不能的現象。

(五)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救助機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設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來源,應以財政為主,同時充分調動民間救助的積極性,擴充救助財力。司法救助基金實行專款專用,通過當事人申請、法院審核、民政部門批准的程序,給予司法救助對象以救濟。

(六)加強法院自身建設。一是法院應當更加主動積極的向地方黨委、人大等領導部門彙報工作,讓領導更加重視法院工作,重視執行工作,從而在人力、物力、財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執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處理審判與執行的關係。在審判實務中,既要依法裁判,體現判決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慮執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訴訟案件,審判法官既要裁判嚴密,又要多做一些艱苦的法庭調解工作,儘可能地減少後續執行的難度。三是不斷深化執行工作改革。要繼續抓好案件流程管理、執行公開、裁執分離等改革措施,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提高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要繼續完善執行工作考核機制,將執行結案率、中止率、標的到位率同執行法官的考評、獎懲緊密掛鈎。四是繼續加大執行工作力度。要積極探索符合實際、操作性強、富有成效的執行方法,從嚴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執行案件的結案率和執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努力改善執行裝備、執行條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的辦案效率。五是進一步加強執行隊伍建設。要着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改進思想工作作風,嚴守執行紀律,保持清正廉潔,恪盡職守,杜絕懈怠執行現象,杜絕“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的發生。要努力加強業務建設,採取各種形式進行崗位培訓,不斷充實專業知識,提高法院執行人員的辦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結語

從法治建設的長遠目標看,執行難無疑是法治建設進程中某一階段的特有歷史現象。執行難問題的形成,是思想意識、道德水準、文化傳統以及體制、機制等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解決執行難問題,必須理念先行,樹立正確的有利於實現建設法治國家這一根本目標的法治理念,摒棄與法治目標相悖、短期、近視的行為,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必須找準突破口,從解決體制、制度、機制等阻礙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根本性問題入手,依法積極、穩妥地進行改革;必須使法院系統內外的力量積極聯動,形成合力;必須樹立長期努力的思想,明確目標,堅定信心,堅持不懈。我們深信,執行工作在經過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協和社會各界持之以恆的共同努力,執行難問題一定會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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