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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研報告多篇

法院調研報告多篇

法院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法院調研報告範文

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必須集中各方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長期努力,才能達到預期目標。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擔負着打擊犯罪,調節社會經濟關係,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層、面向農村、面向羣眾,在

建設新農村中將起到至關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進一步發揮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於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已經成為當前基層法院做好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筆者結合近年來羅山縣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分析當前涉農案件的特點和發展趨勢,提出當前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建議。

一、近年來我院審理各類涉農案件的基本情況

xx年至xx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涉農案件1629件,佔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審結1607件,結案率98.6%。審結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搶劫、xx、盜竊、濫伐林木、故意傷害、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14種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離婚、撫養、贍養、繼承、相鄰關係、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民間借貸、農村承包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29種糾紛;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房產管理行政登記、林木砍伐許可管理、工商管理處罰等4個行政機關的6種行政行為。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調查發現,近年來,涉農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且佔民事案件比重較大。xx年至xx年,我院共審理各類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913件,佔民事案件結案數的61.8%。分別是xx年281件,xx年307件,xx年325件,xx年比xx年增加了15.6%。

(二)涉農合同糾紛數量和種類增多,其中,民間借貸合同仍為主要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呈上升趨勢。xx年至xx年,我院共審理各類涉農合同糾紛案件351件,佔民事案件結案數的23.7%,其中,民間借貸糾紛206件,佔58.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這兩種類型案件xx年我院共審理19件,xx年審理21件,xx年審理26件,xx年比xx年上升了36.8%。

(三)採取公告送達的案件較多。近年來,由於農民外出打工人數逐年增多,而這些人又是涉農訴訟糾紛的多發人羣,他們長期在外打工,與家中失去聯繫,造成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延長了訴訟週期,也增加了訴訟成本。xx年至xx年,我院審結的各類涉農民事案件中,採取公告送達的有228件,佔15.4%。

(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農村故意傷害案件頻發。近年來,隨着農村生產經營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變化,我縣農村地區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生活瑣事等引發的惡性傷害案件時有發生,我院審理的各種“民轉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xx年至xx年,我院共審理農村故意傷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轉刑”案件20件,佔60.6%。

(五)因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行政案件增多,並呈迅速上升趨勢。xx年至xx年,我院共審理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案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6件,佔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37.5%;分別是xx年1件,xx年2件,xx年4件,xx年比xx年增加了300%。

二、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判資源的缺乏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着社會轉型,農村社會改革的步伐逐漸加快,這也使得涉農矛盾糾紛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審判資源無法服務到農村每個角落,一些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化解,導致了一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同時,由於我院的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難以為基層法庭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也無法經常性地深入農村開展各種法制宣傳,特別是人民法庭撤併後,財政未給付專項的巡迴辦案經費,巡迴辦案往往難以保證,導致農村地區訴訟難、尋求法律幫助難。

(二)農村法制不健全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着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及各級政府對農村扶持政策的落實,大量的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糾紛湧現,如土地承包、林權、集體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糾紛。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土地承包、流轉、集體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仍然存在有些問題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明確規定,如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糾紛等。目前,這些案件只有參照適用針對國有土地拆遷、安置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規範性文件尚無規定。

(三)農村村民法制意識不強制約服務三農工作。大多數地區的農村村民,由於法制意識不強等原因,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要麼怨天尤人,自認倒黴;要麼搞家族主義,人多勢眾;要麼一味蠻幹,不惜鋌而走險,或者是採取“私了”的辦法,一般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農村經常遇到的農民工追討工資、種子問題、債務糾紛、徵地拆遷等矛盾糾紛,不去尋找法律途徑,反而去上訪即屬此類情況。

三、基層法院提高服務新農村建設水平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徵用、租賃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審理,穩定農業生產關係和生產條件,保護各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保障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二是積極慎重地化解農村各類民間糾紛,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糾紛等案件,維護農民之間和諧、和睦的社會關係和家庭關係。三是妥善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糾紛,促進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依法快審、快結、快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勞務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等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二)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務於新農村建設。一是突出重點,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加大力度審理和執行好農村借貸糾紛,農田通路、排水等相鄰糾紛案件,儘快排除農村生產耕種中的障礙。二是加強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堅持對失足青少年進行回訪和幫教,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權益的撫養費、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進一步優化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依法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權利。三是樹立“法律優先、參考政策”意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以黨的農業農村工作政策精神為指導,結合民法基本原則公正、高效地裁決、解決各類涉農矛盾糾紛。

(三)進一步強化調解意識,及時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農村地區的和諧穩定。一是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程序簡便、速度快捷、不傷和氣、履行率高等優點,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案件代理人、當事人親屬的作用,把調解原則貫穿於庭前、庭審、庭後全過程,不拘形式與時間,建立雙休日、夜間法庭,進行電話、面對面、背對背等多種方式調解,實現調解工作在調解理念、程序、時間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實做到案結訴息。二是構建以司法為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村基層組織等部門組成的矛盾糾紛調解網絡,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與銜接,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實現解決糾紛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做好司法服務延伸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當好地方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要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會以及有關涉農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他們改進工作、完善制度。此外,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還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加強農村的普法教育,堅持送法下鄉,引導農民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增強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四)進一步優化農民訴訟環境,努力減輕農民訴累。當前農民由於受文化層次、法律素養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對訴訟的程序、規則比較陌生,農民羣眾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來及時有效地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為及時將農村糾紛引入法律解決的渠道,人民法法院應積極推行便民訴訟措施,不斷降低訴訟門檻。一是要便利訴訟。建立完善導訴制度、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制度等,努力實現訴訟便民化、快捷化,使當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訴訟權利。二是要對弱勢羣體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農村地區由於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夠健全,因疾病、天災、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的貧困農民仍大量存在。對於這部分弱勢羣體,尤其是要求贍養的老人、請求撫育的孩子和追索報酬的農民,確有困難的時,依法減、緩、免交訴訟費,真正讓農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三是堅持下鄉巡迴辦案。對行動不便、交通不便的當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組、法官進農家”巡迴辦案活動,在農忙季節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則,靈活安排開庭時間,利用早中晚時間到案發地開庭、調查,儘量減少農村當事人往返奔波,以縮短法庭與農村的地理距離,有效拉近法官與羣眾的心理距離。

廣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頻繁發生當事人在案件審判執行期間以各種方式擾亂法庭秩序或者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對法院正常審判工作和司法權威造成了嚴重影響和破壞,對法官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傷害和威脅。為進一步調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況,廣州市法官協會成立專題課題組,採取法官座談、資料收集、統計分析等形式開展調研,以廣州市中院近年來發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況為視角,分析特點,剖析原因,研究對策,以求維護法院正常秩序、維護法官人格尊嚴和維護國家法律權威。

一、廣州中院法官人身權利保障的基本情況

作為糾紛解決機構,人民法院處於調處社會矛盾的中心。法官作為糾紛的裁判者,承擔着定分止爭的神聖職責,同時也處在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面臨着利益對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種風險。近年來,隨着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利益調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調整範圍的進一步拓寬,人民法院需要調處的矛盾糾紛更加複雜,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務更加繁重,法官所面臨的職業風險也日益凸顯,法官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職務遭遇抗拒等事情時有發生。

廣州是全國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比較協調,社會文明程度較高,司法環境相對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職業保障總體情況較好。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在依法辦案過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損害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xx年以來,廣州市中院共發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傷害事件,出現當事人在案件審理期間以各種方式擾亂法庭及審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實誣衊經辦法官,以投訴上訪、靜坐示威、自傷自殺威脅法官,甚至威脅殺死法官及法官家屬以求訴求得到滿足或發泄對抗情緒的暴力現象,嚴重挫傷了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嚴重損害了法官的人格尊嚴,嚴重威脅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嚴重破壞了法庭的正常秩序,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工作,嚴重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 .

二、損害法官人身權利事件的基本特點

結合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損害法官人身權利事件分析,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點:

1.暴力抗法多發生在執行過程中,但人身傷害可能發生在任何階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傷害事件中,有19起發生於執行階段,約佔68%。而傷害或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則可能發生在案件的文書送達階段、調解階段、庭審階段或宣判階段以及申訴信訪的任何階段。有的直接實施傷害行為,有的進行人身謾罵和侮辱,有的則是以實施傷害行為或自殺行為對法官進行威脅。有的傷害行為直接針對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員,有的傷害行為則在主觀上針對對方當事人、客觀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發生一宗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湯××向對方當事人張××倒淋酸性不明液體導致張××受傷並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發生爭執,法官勸一方當事人湯××先行離開。待立案手續即將辦妥時,湯××從外面闖進立案室,把一小礦泉水瓶的不明液體從張××頭部淋下,張××頭部、頸背部、眼睛和麪部均被灼傷,法官鄧某臉部左下部也被濺灑的不明液體灼傷。

2.此類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羣體性案件或當事人偏激的個人糾紛。根據調查,以下幾種案件最容易出現抗法的情況:一是涉及羣體性利益的案件,較常見的就是工人工資糾紛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資及生活安頓的案件。二是外地執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協助外地法院在本地執行的案件。三是強制搬遷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xx年廣州市中院審理張××與廣州某實業發展總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中,張××多次到中院信訪、打電話、寄書函給合議庭以及民一庭的領導,言語偏激,聲稱如果敗訴將出幾條人命。此事給經辦法官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嚴重挫傷經辦法官的工作積極性。

xx年廣州市中院審理黃強離婚糾紛一案時,黃×在法庭上撞牆撞桌以自傷威脅法官。一審時,黃×已經有如果法院判離婚就自殺等過激言語及行為,廣州白雲區政法委曾組織相關部門採取預防措施,白雲區法院也為此專門向市中院書面反映此情況。二審庭詢時,2名法警值庭也無法阻止黃×的自傷行為,臨時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詢才得以正常進行。庭後,黃×又多次電話騷擾經辦法官,多次揚言如判其離婚就殺人。

3.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暴力行為及其他高度危險行為。對審判人員的人身安全產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為,主要表現為撕扯、毆打、圍攻。也有言語的暴力和人身攻擊,如大聲謾罵、侮辱、毀謗等。近年來還出現了潑硫酸、揚言自殺、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險行為的趨勢。

xx年廣州中院在審理莫××與王××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過程中,上訴人莫××情緒非常激動,曾多次衝進院長辦公室找院長反映情況。該案宣判時,莫××把調解室的門關上,不讓經辦法官離開,庭領導到場作解釋工作,莫××仍大吵大鬧五個多小時。後該案經審監庭複查後,駁回莫×的申訴。莫××在當事人報到處死死抓住經辦法官雙手不放,把法官的雙手勒出淤痕,揚言要死給法官看,要法官替她養女兒。領導多次接訪後,莫××仍不死心,曾帶領其他案件的當事人衝進法官電梯,並對保安大打出手,保安將其拖出法院後,莫××又坐在大門口哭鬧,揚言要搞得經辦人受到刑事處分才罷休。此次事件持續了近3個月,給經辦法官的工作、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困擾,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xx年廣州中院審理朱××與籍×離婚、名譽侵權兩案時,上訴人朱××均大鬧法庭。在離婚糾紛一案庭詢前,朱××與籍×的弟弟在法庭外打架。兩案一二審訴訟期間,朱××給各級人大、黨政主要領導人寄發投訴信件,揚言要告所有經辦法官,連中院監察室的同志也成為其投訴對象。二審訴訟期間朱××先後三次查閲並複製卷宗,第三次閲卷時私自在卷宗材料上添加文,書記員發現後及時予以制止,朱××居然動手打書記員,幸好閲卷室其他工作人員攔阻,才沒有發生傷亡事件。另外,朱××還調查了一二審經辦法官的一些個人資料,例如調查了一審經辦法官調入法院的時間、其丈夫的工作性質、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還調查二審法官親屬的工作單位,威脅説要炸死法官全家。

xx年6月15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人廣州市某局與被執行人潘××房屋拆遷糾紛執行一案過程中,發生了被執行人潑硫酸、噴不明氣體、以斧頭等工具進行暴力抗法等行為,有1名幹警因吸入大量不明氣體,身體出現不適,被送醫院治療。另有5名幹警被淋到硫酸導致不同程度的皮膚灼傷,7名幹警身體被擦傷、刮傷。後在被執行人家中發現煤氣4罐、不明液體1瓶及硫酸、斧頭、錘子等危險物品。

4.暴力抗法多為羣體行為。暴力抗法事件中,抗法行為主要表現為當事人或案外人聚眾辱罵、毆打、圍攻法院工作人員。暴力行為往往具有突發性,過程短,速度快,勢頭猛。參與暴力抗法的除案件直接當事人外,還包括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人或當事人的親屬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羣眾或被專門組織起來的人員。如在執行案件中,實施暴力抗法的主體除直接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外,往往還有與被執行人或執行標的有一定利害關係的案外人,也有與案件無關的不明真相起鬨的人蔘與圍攻法院工作人員。

xx年8月29日,從化法院幹警前往英德市依法執行英德市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案,遭遇一大羣來歷不明人員圍攻和襲擊,致9名法警受傷。

5.暴力抗法和人身傷害事件加大了法官職業危險和壓力、損害司法權威並增加了社會資源的耗費。暴力抗法和傷害事件嚴重侵犯法官尊嚴和人身安全,加大了法官職業危險和心理壓力。嚴重阻礙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法律權威、法院形象受到嚴重損害和挑戰。對於暴力抗法行為和傷害突發事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時間進行處理。對於擾亂法院辦公秩序或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事件的處理,有時需動用法院多個部門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機關的力量,這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負擔,耗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而對於當事人具有偏激傾向、可能抗拒執行的案件,法院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進行執行。

xx年廣州中院審理何××訴從化市人民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上訴人何××在一審訴訟前和二審審理期間多次到政府各部門上訪,並揚言要採取殺人、爆炸等過激行為,甚至三次到北京上訪,妄圖在天安門跳樓,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廣州市政府部門數次接其返回廣州,僅交通費就達十幾萬元。院庭領導多次開會研究解決方案,經辦人專門到當地(從化市)政法委、衞生局、鎮政府等進行溝通協調,並先後五次開庭進行調查和調解。

三、法官人身安全受傷害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

近年來,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但個別人的法律知識仍有待提高。部分羣眾對現代司法理念缺乏必要了解,導致其與社會發展對司法的要求產生了明顯矛盾。一些當事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缺乏,法治觀念淡薄,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來理解法律。在法院進行訴訟指導和風險告知的情況下,仍然對審判工作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認識。有些當事人因權利意識缺乏,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或不能及時保全和提供證據,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法院支持,卻認為是法院錯誤裁判。有的當事人敗訴後對法官產生怨恨情緒,容易做出偏激行為。也有的當事人對案件本身並沒有異議,但缺乏誠信意識,漠視法律權威,無視法律規定,採取暴力手段,抗拒履行法定義務。當法官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勸説其遵守法律有關規定時,他們認為法官有意損害其利益,偏袒對方,從而釀成圍攻、襲警的惡性事件。

(二)法院內部存在認識偏差問題

在個別法院、個別審判執行部門,暴力抗法和損害法官人身權利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源在於法院內部對此問題重視不夠,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一方面,部分院庭領導對損害法官人身權利和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危害性和破壞性認識不足,缺乏高度重視,總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法院內部對法官遭受當事人傷害時如何處理,缺乏相應的應急機制和處置措施。另一方面,在當事人與法官纏鬧時,法官多數是採取消極躲避和息事寧人的方式,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委曲求全,不敢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違法當事人。部分法官還存在防範意識不強和應變能力不高的情況,發生問題沒有及時報告和積極應對。加上個別法院、個別部門不願意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去處理違法當事人。極少數當事人摸透了這一現象,辱罵、毆打甚至加害法官時有恃無恐,無所忌憚。

(三)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

當事人違法行為主要是暴力抗法、損害法官人身權利、擾亂法庭秩序等行為。從我市法院發生擾亂法庭秩序、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等事件來看,與法院對此類行為查處不力不無關係,法院幾乎沒有對違法當事人採取過強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違法者的囂張氣焰和違法行為。例如前面所述的當事人朱xx威脅經辦法官人身安全的偏激行為,法院對其沒有依法採取制裁措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四)法官開展息訴服判工作難度日益加大

近年來,廣州市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連續幾年呈遞增態勢。在審判人員基本不變的情況下,人均結案數量不斷增加,法官沒有足夠的時間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壓力下,法官對於調解工作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法官通常一天至少要安排開庭審理3-5個案件,時間非常緊湊,庭審之間間隔較短。法官客觀上除了進行基本的事實調查和法庭辯論外,沒有時間對當事人做勸解和調解工作。因而使當事人之間積蓄的矛盾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容易導致當事人情緒激動,矛盾激化,更容易以種種方式向法官發泄不滿。

(五)少數法官自身素質不高和駕馭庭審能力不強

近年來,法院執法行為的規範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在法官遭受謾罵、圍攻等眾多事件中,也不可否認其中一些事件的發生與個別法官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不無關係。有些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駕馭庭審能力不強,未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沒有及時對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加以制止和處罰。部分法官庭審前沒有宣佈法庭紀律,着裝不規範,缺少法言法語,未能營造出法庭的嚴肅性與威嚴性。有些法官不注重加強自身修養,自律不足,在工作中對當事人不夠耐心,甚至態度粗暴,因而引發當事人不滿。極少數法官政治業務素質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執法,對待當事人生、橫、冷、推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請吃送禮,索賄收賄,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直接影響了法院的形象,損害了法院的威信。

(六)法庭安保措施相對落後

目前,在廣州市中院多數法庭都沒有安裝錄音錄像及必要的通訊裝置,加上民事案件開庭不配備法警,在開庭過程中一旦出現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辱罵法官或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形,往往不能及時有效地給予制止和對當事人處以 必要的制裁。庭審後,審判人員或書記員要求當事人閲看筆錄和簽名,此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也往往無人可以及時相助。法官和當事人發生爭議,也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違法行為。

(七)法院的警力存在不足

長期以來,法院一直存在警力不足的問題。尤其是近幾年來,隨着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大幅增長,警力不足的問題尤為突出。無法為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配備值庭法警,法庭安保工作缺乏有力保障。目前,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審理執行,一般就是一審一書,一旦發生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或暴力抗法行為,審判人員就顯得勢單力薄,很難控制局面。而發生抗法行為後,往往需要臨時組織或抽調法警前去增援,有時還要藉助公安機關的力量,才能制止平息違法行為。

四、解決法官人身受傷害的建議和對策

針對法官人身受傷害的原因分析,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我們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和對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裝備,增強預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當事人大鬧法庭、辱罵或威脅法官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受制裁的當事人寥寥無幾。主要原因在於此類情況屬於突發事件,取證有難度。目前,廣州市中院法庭錄音錄像等設備使用多年,功能落後,部分法庭只能錄像不能錄音,嚴重影響了庭審安全。因此,法官建議在全部法庭包括調解室、立案信訪窗口安裝錄音錄像設備、通訊聯絡設備、報警系統並經常維護,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轉,發揮效能。建議給法官配備錄音設備,如錄音電話、錄音筆、mp3等設備。

(二)增加警力,強化司法警察職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為維護法庭秩序,保證參與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所實施的職務行為。第三條規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根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職責。建議在開庭審理民事及行政案件時實行法警值庭或法警巡邏制度,如現有警力無法做到每個法庭配備一名法警時,應考慮安排2名法警在法庭樓層巡迴值勤,或者實行重點保護制度,由審判部門把容易激化的案件報告給司法警察部門,庭審時請司法警察值庭,防備出現緊急情況,確保審判人員和其他到庭人員的安全。當事人因情緒激化,發生自殺和攻擊法官的行為都應當得到司法警察的當場及時制止。

(三)加強安全保衞措施

一是健全安檢設施。安檢措施不僅在庭審區域需要設置,進入辦公區域也需適當設置,預防傷害法官的事件發生。二是明確法警的內保職責。法警支隊建立法警巡邏、巡查制度,定時在審判區和辦公區巡邏和巡查。三是加強門衞管理,對從審判區域進入辦公區域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設施或人力堵塞漏洞,例如十四樓通往十五層以上的樓梯口,各層法庭通往法官電梯的大門應當經常關閉或有人守衞,防止當事人進入法官辦公區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要加強安全防範意識,發現陌生人應當及時盤查,發現屬於不能進入辦公區域的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法警支隊保衞科處理。

(四)加大懲處力度,樹立司法權威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於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法官應當及時制止、訓誡、指揮值庭法警強行帶出法庭。如仍繼續擾亂法庭秩序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者,經院長批准後堅決依法採取罰款、拘留措施。對於因鬨鬧、衝擊法院、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採取拘留措施的,法官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6條的規定,指揮值庭法警執行拘留後,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准手續。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法院在立案時應印發相關的告知事項,告知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合法的途徑對法官行使監督、申訴、控告的權利,對判決或裁定有異議時,可以向信訪和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再審的法定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或者開庭前向當事人告知法庭紀律,進一步強調遵守法庭紀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過媒體進行法制宣傳,以案説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質,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律、維護司法的良好氛圍。三是對發生暴力抗法、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對此類事件的處理情況,法院應當及時通過媒體進行宣傳報道,達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質

法官的司法不廉潔、不公正,會引起百姓對法官的蔑視,對法治信仰的動搖。因此,法官加強自律,顯得尤為重要。法官應嚴格要求自己,加強自身修養,自覺地以法官職業道德約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要求,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要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依法辦案,文明執法,樹立良好司法形象,堅決杜絕因工作態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誘發突發事件的發生。同時,法官還應注意業外交往,自覺約束業外行為。

(七)加強訴訟調解和判後答疑工作

一是加強訴訟調解工作。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疑難案件和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加,改革中所產生的新問題、新矛盾日益尖鋭,民事案件的調解難度也不斷增加,對人民法院調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因此,法官要堅持調解原則,提高調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調解力度,能調解的案件應儘量調解結案,減少當事人的牴觸情緒,妥善化解糾紛矛盾。二是加強判後答疑工作。判後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制度創新,對於消除當事人疑慮、增強法官責任心、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判後答疑要依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全面闡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裁判,達到服判息訴、案結事了的目的。

(八)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和風險綜合分析機制

首先,要建立兩級法院溝通協調機制。對於暴力抗法事件的預防和處理,牽涉到社會的各個方面,需要多個部門特別是兩級法院的聯合和協調。對傾向性、苗頭性、預警性信息和已經發生的暴力抗法信息進行廣泛收集和整理,加強兩級法院的交流和通報,及早制訂出應對各種暴力抗法的預案,有效地平息抗法事件。其次,要建立風險綜合分析機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脅時,啟動風險綜合分析機制,為相應保護方案的啟動與設計提供信息,並不定期綜合分析威脅信息、威脅方式,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預警信息。

(九)加強法官處置能力及心理輔導的培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切實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緊急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法院應加強對法官在執法中遇到擾亂法庭秩序、人身被威脅、傷害等突發事件時的處置能力培訓,增強法官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以及安全防範意識。同時設立必要的心理輔導,幫助法官進行必要的情感疏導,增強法官安全感、責任感和榮譽感,減輕法官及其家屬對法官崗位工作的心理壓力。

(十)完善法官考核評價制度

法院處理暴力抗法事件需要一定的時間,必然拖延案件審理期限。有的法官為了不超過審限,往往對擾亂法庭秩序乃至發展為暴力抗法事件不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不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包括我院在內的不少法院把當事人的投訴情況作為考核法官的一項指標。有些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侮辱、威脅法官被法官制止、訓誡後心中不滿就去投訴法官,法官的被投訴率相對增加。有的法官因此會有所顧忌,對此類當事人不作任何處理。法院為了還法官一個清白,對信訪件和羣眾有一個明確的交待,自然會對該法官進行談話、調查,弄清事實。法官為了配合調查,需要付出相當的時間和精力,還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壓力。因此,建議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對此類現象應制定一個合理的考核指標,不能一刀切。同時,紀檢、監察部門針對此類投訴問題時,特別是不實投訴的,應當查核清楚後予以澄清,還法官清白,以維護法官合法權益。

(十一)實行法官輪崗制度

在美國,一個法官可以辦刑事、民事等各類案件。而近年我國法院過分提倡法官專業化審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視野及思維角度外,從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導致某些社會矛盾集中於少部分法官身上。因此,建議實行法官輪崗制度,一方面,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之間的專業界限,使法官輪流任職,避免產生熟人環境,防止人情案、關係案的發生。另一方面,使怨恨情緒有所分擔、分流,有利於緩和社會上情緒偏激羣體對法院的矛盾,也增強了法官的集體感和榮譽感。

(十二)建立法院區域審判執行協作制度

相比較而言,法官異地審判、查封、扣押、執行時,更容易遭到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圍攻、毆打,而外出審判執行的法官人數有限,所以法官往往處於孤立無援的地位。借鑑公安部門協作經驗,建立法院區域協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審判執行時,首先與當地法院聯繫,請當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協助,這樣可以防止當事人蠻橫生事。且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法官地位比較超脱,可以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

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容易引起羣眾對抗、事關大局發展的案件,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積極制定預案,加強法院與其他基層組織的交流和溝通,並努力建立長效的合作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人緣優勢,儘量避免衝突的發生,防範暴力抗法事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切實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緊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已經受到當事人威脅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由法院商請公安機關共同處理,對法官及家屬的人身、住所給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別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務活動中。

(十四)加強對侵害法官人身權利的刑事保護

法官作為一個社會個體同樣享有人身權,同時,法律又賦予法官依法裁判權,具有雙重身份,侵害人在對法官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同時必然涉及對國家公權的破壞,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對普通公民人身權的侵害,故在保護法官人身權利的措施上應加大懲處力度,以妨害公務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在立法上要充分考慮對法庭的嚴肅性和法官的權威性的保護,將藐視法庭、庭外侮辱、誹謗法官及威脅法官的行為列入刑法的保護範疇。

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發展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調研報告

去年以來,全省(四川省)法院高度關注國際金融危機的演變及其對我省經濟的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此次金融危機對我省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對實體經濟的衝擊和引起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已逐步顯現。經濟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已在司法層面上得到初步反映。為主動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院成立專門課題組。課題組組織全省三級法院和部分企業代表就法院在服務企業生產經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面臨的主要困境進行了專題研討,在此基礎上緊扣法院職能,提出法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金融危機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呈現的主要特點

(一)經濟危機目前在司法層面的影響已初步顯現

相關數據反映,目前,涉金融案件收案已呈現上升趨勢。其中,部分增量是符合司法規律的正常反映,而非完全因金融危機所致。這主要是由我省所處區位(內陸省份)、經濟結構(外向型經濟相對比重較小)、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司法規律所決定。未來上升趨勢將更為明顯,可以預測,在xx年以及之後較長的時期內,金融危機的影響將大量反映到司法領域。

(二)所涉法院和工作領域較為集中

從所涉法院範圍來看,目前大成都經濟圈內的基層法院相對反映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的案件較多,如成都市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等基層法院,而中、高級法院和其他市、州法院尚反映不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案件較少。從所涉工作領域來看,在民事審判、執行領域已有明顯反映,刑事審判領域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行政審判領域目前尚不明顯。

(三)五類案件明顯上升

一是涉及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明顯增多。該類案件涵蓋勞動合同、借款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費等多種糾紛。二是勞動爭議大幅上升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02.95%,其中羣體性勞動爭議案件上升勢頭明顯。三是房地產糾紛大幅度增長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房地產合同案件同比增長78.48%,該類案件涵蓋了建築施工、勞動爭議、商品房買賣、預售等多種糾紛。因社會整體經濟低迷、房價下滑,出現了購房者按揭斷供、開發商交房買方不接受、惡意毀約、違約等情況,這類糾紛敏感度高、易形成連鎖反應的羣體性糾紛。四是貸款糾紛大幅增長。如成都市青羊區法院xx年下半年貸款案件同比增長101.3%,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長360%。五是涉及中小企業的傳統商事案件上升明顯。xx年全省票據案件同比增長18.75%,股東權案件增長65.99%,證券案件同比增長642.11%。

(四)訴訟保全、執行工作呈現新動向

xx年全省法院訴訟保全和執行案件均有明顯上升。銀行要求收回貸款,以及因資金鍊斷裂導致訴訟保全的案件均已顯現。

二、當前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院自身面臨的問題

1.個別審判人員對法院工作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個別法官認為金融危機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職能部門的事,遠離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現出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同時,對金融危機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金融危機主要是對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影響大,而對我國無甚影響或影響較小。

2.部分法院對如何積極主動服務企業促進經濟發展思考不夠、行動不力。部分法院認為法院只能被動受理案件,而後在審理、執行中才能服務企業,而不是主動積極地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及經濟風險,服務經濟發展。

3.對部分企業經營受損是否確屬金融危機影響甄別不夠。在金融危機中確有部分企業是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而致資金緊張,履約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業與此無關,而是藉機惡意毀約、要挾、賴債及逃債等。調研顯示,在過去的工作中,法院對該類情況的把握和甄別不夠。

4.法院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與常態糾紛相比,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背景下,涉金融危機糾紛面臨着更多的突變性和非確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種穩健和冷靜的司法態度,一方面要加強對涉金融危機糾紛的預測研判,做好應對準備;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對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確保司法應對能動有序。

5.司法解決糾紛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加大。災後重建與金融危機背景下,各類糾紛所涉社會因素、政策因素與法律因素多重交織,司法的有限性表現得更為突出,單純依靠司法解決糾紛所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進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僅難以有效和順利解決糾紛,還可能使矛盾進一步激化,加大解決問題的難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標準的把握及利益衝突的平衡難度加大。由於地震和金融危機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會關係和爭議焦點因此變得更為複雜、多樣,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與特殊情形並存;法律問題與社會因素交織;歷史原由與突變情勢糾結;常態調控與應急處置交錯;程序選擇與實體裁量兩難。針對具體個案,特別是廣受關注的爭議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與個別化之間的潛在衝突有所加劇,保持統一的裁判標準、平衡利益衝突難度加大。

(二)相關規定不完善制約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司法救助的範圍有限。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司法救助制度的規定,免交訴訟費的救助對象僅限於符合條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業。而受這次金融危機衝擊較大的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費緩、減、免時,如果嚴格依法則不符合條件,即使符合條件也僅能緩、減,而不能免交訴訟費。

2.司法高效的要求與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存在衝突。我國目前關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已有明確規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尤其在這個特殊時期更顯緊張。如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平時民事法官一年人均辦案300餘件,如要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3.管轄權下放與基層法院辦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經濟糾紛級別管轄的規定,將原由中高級法院一審的85%以上大標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層法院。這一規定雖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層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時期矛盾更顯突出。

4.《物權法》相關規定過於原則。調研顯示,商品房地下車庫的歸屬問題以及物業糾紛頻發(這類糾紛處理不當易引發連鎖性羣體糾紛),但因《物權法》規定較為原則,相關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尚未出台,致各地法院在處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對“金融危機”是否屬免責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機致不少企業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現了大量違約案件。但對“金融危機”是否可視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認識,亟需相關政策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三)司法政策影響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清理執行積案專項活動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中央政法委牽頭的“清積”專項活動,目前正在深入開展,而在被執行人中有大量屬於受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因此,“清積”工作與服務企業“過冬”二者之間必然存在緊張關係。雖然在執行中法院會盡可能調整司法策略,創新執行方法,平衡雙方利益,但在窮盡一切手段後,衝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應如何選擇,需要較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導。

2.維護金融安全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業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業正好又是受危機影響的企業,法院在窮盡策略和手段後,部分案件間的衝突仍在所難免,法院如何選擇,同樣需要司法政策指導。

3.維護社會穩定與服務企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一方面,金融危機中人民羣眾對法院工作的效率、實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機影響的部分企業又是被告或被執行主體,需要給予一個喘息之機以安全“過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慮人民羣眾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又要考慮企業的發展,致使法院工作面臨兩方面矛盾的協調難度增大。

三、人民法院應對金融危機、服務經濟發展的對策路徑

人民法院應密切關注金融危機走勢,通過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積極引導金融市場良性發展,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一)進一步轉變工作理念,創新工作方法。一是進一步認清形勢,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通過分析國際金融危機的後續發展、變化態勢,以及對我國、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影響,認清法院工作在化解金融危機影響、維護社會穩定方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增強使命感、責任感,不斷探索新的有效應對措施。二是轉變觀察和處理問題的模式。認真研究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善於從政治上觀察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做到變被動為主動。跳出法院沒有案件就不能服務經濟的狹隘意識,既處理好案件,又積極主動的參與防範、化解社會矛盾。三是打破思維定勢,注重利益平衡。常態思維下,部分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外向型等企業被視為強勢主體,但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社會背景下,部分企業轉變為“弱勢羣體”,這就需要改變對案件的慣性思維與判斷標準。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要注重考量、權衡案件處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權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又要權衡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四是創新工作方法。對一些涉及面廣、成因複雜、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的案件,在不違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堅持突破常規,特事特辦,避免機械執法,就案辦案,防止個別糾紛轉化為羣體性糾紛,防止民事糾紛轉化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二)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擴大司法服務空間。一是積極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法律援助的幫扶機制。為幫助企業安全“過冬”,切實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幫扶的法律援助機制,將部分影響嚴重的企業列為法律援助定點單位。通過對定點企業進行走訪和調研,瞭解我省企業經營狀況和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建立聯席溝通機制。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將企業因金融危機已經面臨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政策問題逐一梳理,邀請相關專家、職能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意見。三是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對於法院在服務經濟、辦理相關案件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積極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向相關部門提出,促使問題得以解決。四是適時開展專項活動。通過開展“進企業提供服務,幫助企業解困”等專項活動,切實幫助企業度過難關。

(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服務經濟發展。一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打擊侵犯國有資產等各類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最大限度保護國有金融債權。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加大追繳贓款、退賠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二是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最大限度保障國有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融資、税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合理把握涉企業債務案件的審判尺度,妥善審理因資金鍊斷裂引發企業債務的重大案件,防範和化解因企業資金鍊斷裂造成的風險和困難。依法審理涉房地產、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知識產權等類案件,合理運用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服務經濟發展。三是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依法支持行政機關服務經濟的整治行為,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加大徵地、拆遷等行政案件的審理力度,促使行政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創新行政訴訟結案方式,大力推行協調和解,堅持保護與監督並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四是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確保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大力加強金融案件執行力度,着力解決金融糾紛案件難以執行的問題。認真研究執行工作策略,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強制執行措施。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化解“執行難”的綜合聯動機制。建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體系,推進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建立,妥善解決特困申請執行企業的困難,幫助企業安全“過冬”。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法院功能有效發揮。一是建立糾紛甄別機制。各級法院在立、審、執的各環節建立糾紛甄別制度,區分哪些主體確屬受金融危機影響,哪些是借危機為己尋利,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採取應對措施。二是健全立、審、執“綠色通道”機制。對需要及時處理的涉金融危機糾紛、涉民生案件,適用快立、快審、快執的“綠色通道”,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對於涉及金融機構、國有資產、企業改制、資金鍊斷裂、投資者出走等產生的羣體訴訟以及影響金融經濟秩序穩定、社會穩定等特別重大的案件,各級法院實行逐級向上級法院報告制度。四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對於涉及當地行業龍頭企業資金鍊斷裂引發債務以及涉及羣體性糾紛等重大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由省法院統一協調、指定集中審理和執行,統一裁判標準。

(五)加強組織協調,不斷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依法處理好羣體性糾紛案件。在處理羣體性糾紛中,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工商、公安、金融監管、勞動保障及相關經濟金融政策制定機關、監管機關的溝通協調,將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有機結合,有效化解糾紛。二是在應對金融危機中提高法院隊伍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院隊伍應對金融危機、服務“兩個加快”、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堅持不懈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執行最高法院的“五個嚴禁”及省法院的相關規定,提高廣大幹警廉潔自律、拒腐防變的意識和能力,維護司法廉潔,促進司法公正。三是加強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制定指導意見。加強司法宣傳工作,及時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典型案例、組織專題報道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依法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經濟秩序。四是加強組織指導。省法院切實加強對大要案件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對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案件,注重認真研究、精心審理、及時總結經驗,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推動經濟發展,服務“兩個加快”。

四、促進經濟發展的幾點建議

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各種力量,全面加強協調配合,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從而形成聯動合力,為企業創造寬鬆環境,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一)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為集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加以修改完善,確保法院工作有序高效進行。一是建議修改司法救助的主體範圍,將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納入免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範圍。二是建議通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賦予部分案件當事人在級別管轄上享有一定的選擇權。三是建議《物權法》實施細則儘快出台,對“金融危機”是否屬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儘快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四是建議出台相關司法政策,統一有關糾紛的應對思路和處理尺度。

(二)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成立應對金融危機的協調機構,加強組織協調。由黨委、公檢法、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業、行業協會、基層組織等相關人員組成,定期交流,加強信息共享、法律研討、工作經驗交流及工作協作聯動。在此基礎上,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情況通報機制。

(三)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範和化解。相關單位立足自身職能範圍,進一步提高對集團糾紛苗頭的敏感性,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對於有矛盾苗頭以及有示範效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事件,及時向本級及上級政法委與政府報送預警信息,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早處置。

(四)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推動川渝或更多省、市協商形成不同省、市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聯動機制。切實加強各司法機關之間互通案件信息、司法工作協作、社會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與協調,共同應對、妥善處理涉金融危機案件。

(五)各級政府在實施各項宏觀調控措施時,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減少行政爭議。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環境保護、房地產等領域,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儘量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更加重視通過協調和解的辦法解決行政爭議,幫助企業平穩過渡,安全“過冬”。

(課題組成員:陳明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沈茂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蔣敏,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徐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本文刊載於《人民司法》xx年第7期

我縣法院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根據中院統一部署,對我院隊伍建設進行了調研,具體情況如下:

一、現有幹警隊伍的基本狀況

機構改革時,縣編辦核定我院設置14個內設機構:辦公室、政治處、立案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局)、研究室、法警大隊、司法技術室。紀檢(監察)機構設置,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現有10箇中心法庭:八里河法庭、耿棚法庭、潤河法庭、南照法庭、六十鋪法庭、江口法庭、黃橋法庭、謝橋法庭、江店法庭、楊湖法庭。

(一)現有人數

我院實有人數161人,其中包括以來提前離崗人員14人(該部分人員年齡,男性在55歲以上,女性在45歲以上,按縣裏規定不佔編制)。目前實有在崗人數147人。

在實有在崗的147人中,有審判職務的77人,其他人員70人。

(二)編制情況

按省編辦[]14號文件《關於分配下達全省法院系統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核定我院政法專項編制為157人。

實有在崗147人(不含提前離崗14人),我院空缺政法專項編制10人。

但是,根據省高院規定,我院現有在崗147人中已編入政法專項編制的僅100人,其餘47人因為未辦理補充手續,現登記為其他編制。

為真實反映我院幹警狀況和方便統計,以下以現有在崗147人為基數進行統計和分析(詳見下表)。

縣人民法院幹警情況統計表

(三)幹警政治面貌和性別比例

現有在崗147人中,黨員幹警114人,團員幹警15人,羣眾18人。分別佔幹警總數的77.6%、10.2%、12.2%。

男幹警112人,佔總人數76.2%,女幹警35人,佔幹警總人數23.8%。

(四)年齡層次

現有在崗147人中,35週歲以下44人,36-45週歲72人,46-55週歲30人,56歲以上1人。分別佔幹警總數的30%、49%、20.4%、0.6%。

(五)學歷情況

現有在崗147人中,大專學歷以下人數6人,佔幹警總人數的4.1%;大專學歷人數31人,佔幹警總人數的21.1%;本科學歷人數107人(其中法律專業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僅2人,系、省委組織部選調應屆畢業生),佔幹警總人數的72.8%;本科學歷以上人數3人,佔幹警總人數的2%,均為在職學習取得學歷。

(六)職級情況

現有在崗147人中,副科以上23人,實職僅17人(其中包括院長、副院長等15名副科以上法官和專職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各1人),另有6人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科員以下人員124人,佔總人數的84.4%。幹警的行政職級低。

(七)法律職務

1、現有審判人員77人,其中副科以上審判人員15人(包括正、副院長4人,審委會委員兼庭長2人,庭長2人,副庭長4名,審判員3名),科員級助審員62人。

2、現有書記員43人(其中7人兼任其他職務)。

3、正式法警3人(另有4人系書記員兼任)。

4、其它審判輔助人員24人(包括專職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等司法行政人員5人,工勤人員19人)。

二、當前制約法院隊伍建設科學發展的問題及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愈顯重要。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國家加大了對政法工作的投入,人民法院工作條件不斷改善,自身建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不斷加強。但是,同時也存在着一些制約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各種利益格局不斷變化和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一方面由於當事人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處理事務不當產生糾紛。而當糾紛發生後,又對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缺乏瞭解,選擇單一的訴訟途徑解決(人民調解、仲裁機制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導致大量矛盾糾紛湧入法院,各類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我院受理案件3245件,結2903件;受理案件3560件,結3226件;受理案件4138件,結3862件);另一方面由於退休和機構改革人員離崗,進人渠道不暢等原因,我院幹警人數尤其是審判人員逐年減少。以來,我院審判人員共減少20人,佔現有審判人員的25.9%。人民法庭甚至出現“一人法庭”的現象。現有一線審判人員(58人),年人均受理案件72件,基層法庭審判人員每年受理案件都在百件以上。案多人少,審判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人員結構不合理日益凸現

1、整體人員結構不合理。現有在崗的147人中,審判人員為77人,僅佔52.3%。

2、審判人員結構不合理。現有77名審判人員中,專職審判員僅2人,沒有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和《中共安徽省委〈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規定“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專職委員兩名左右”)。助審員62人,佔80.5%。

3、法警力量嚴重不足。全院正式法警只有3人,僅佔全體幹警總人數的2%,遠遠低於規定配備標準,也遠遠不能滿足司法審判工作的需要。另有4名書記員雖任命為法警,但由於年齡、編制等因素的限制,一直未能評定警銜。

4、職級結構不合理。自1997年以來的xx年間,全院僅僅提拔了8名同志。現有147人中,科員以下人員124人,佔總人數的84.4%,並且這部分人員大部分是年齡在35-50歲的業務骨幹,由於長期沒有得到提拔重用,嚴重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還有一部分人即將退休離崗,明知進步無望,乾脆安於現狀,工作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性,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我院隊伍建設的發展。

5、中層幹部崗位空缺較多。一方面一大批具有較強工作能力和豐富辦案經驗的中青年法官長期得不到提拔重用,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另一方面,我院14個內設機構有8個是科員級助審員或書記員主持工作,2個機構是審判員主持工作,10個人民法庭有8個是科員級助審員主持工作。這些同志長期工作在第一線,雖然在各自工作崗位做出了一定的成績,但長期以來,只是“臨時負責”,職責不符,工作起來“名不正、言不順”,不敢管理,加之責任與待遇不符,工作壓力大,工資收入低等原因,不願認真管理,工作上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6、沒有高層次、複合型法官。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學歷幹警雖然已達110人,但真正全日制本科畢業的僅3人,其中法律專業只有2人。大部分幹警的學歷是在職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學歷。這些幹警雖然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的審判工作經驗,但由於對法律知識缺乏系統的學習,法學理論水平不高,整體業務能力不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質量的提高。

(三)基層人民法院機構建制與其所承擔的職責不相適應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各項事業都取得了較大的發展,黨和國家為加強政法工作,先後將政法系統的基層公安派出所、基層司法所明確為副科級建制。但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內設機構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有關基層人民法院及其內設機構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仍然沿用1996年機構改革時的有關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的意見》、中共安徽省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省地市縣人民法院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這兩個文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及人民法庭的建制級別未予明確規定。各地執行不一,即使同一地區不同時期執行也不一樣。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我院配備的庭長、副庭長的職級直接明確為正科級、副科級。較好地激發了廣大幹警的工作熱情,全院呈現出了積極進取、奮發有為的精神風貌,有力地促進了法院工作的全面發展。90年代後期以來,我院配備庭長、副庭長以同時任命審判員職務來確定具體行政職級。進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時,將基層人民法院作為鄉科級單位對待,內設機構及人民法庭按股級對待,低於基層公安派出所和基層司法所的建制級別,我院班子成員中的副職雖然明確為正科職級幹部,但同過去任命的庭長、副庭長一樣,一律作為非領導職務對待。目前基層人民法院的這種機構建制和幹部職級狀況,對法院幹警的心理情緒和實際工作產生了相當程度的消極影響。

(四)進人渠道不暢

我院從1999年以來的xx年間,新進人員僅3人,其中2人是和組織部門從應屆大學畢業生中選調的法律本科畢業生,這也是我院僅有的2個法律專業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另有1人是從其他部門選調的具有法律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已任命為助審員)。

近年來,我院採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幹警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已有18人相繼通過司法考試,其中書記員15名,工勤人員1名。在15名書記員中有11名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仍有4名書記員和1名工勤人員因為非政法專項編制、不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等限制,不能任命為法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部分幹警的積極性。

三、建議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宗旨意識。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培養和強化幹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服務大局意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真正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名與利的關係,把羣眾滿意作為衡量工作的標準,提高幹警立足本職工作、服務大局、建功立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加大對人民調解、仲裁等訴訟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多選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充分發揮等訴訟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

3、加強教育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辦案能力。建立科學的教育培訓體系,按照不同部門、不同工作崗位、不同層次對在職法官進行分類培訓。豐富培訓形式,嘗試採取“法官教法官,法官帶法官”的培訓方式,定期組織基層法院的優秀青年法官,到上級法院學習,由資深法官做老師,採取“師傅帶徒弟”方式,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同時鼓勵幹警參加司法考試,加大對通過司法考試幹警的獎勵力度,提高幹警學習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建議上級法院取消對在職幹警取得法律職務任職資格後任命法官的不適宜限制。

4、加強交流。堅持在實踐中培養人才,開展輪崗鍛鍊和崗位練兵,培養具有多方面能力的複合型法官。

5、暢通進人渠道,不斷為基層法院補充新生力量,增強發展後勁。建立暢通的人才流動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從社會法律人才隊伍中選調優秀人才,充實法官隊伍。同時探索建立吸引優秀人才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機制,按照從優待警的原則,幫助幹警解決實際困難,不斷提高幹警的待遇。

6、立足幹警隊伍的現狀,嘗試從現有書記員隊伍中選拔優秀人才充實法警隊伍,以解決法警力量不足的問題,建議上級法院放寬對任命法警和警銜評定在年齡、編制等方面的限制條件。

7、提高幹警的政治待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評議制度,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建立法官業績檔案,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法官獎懲、進行崗位調整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據。以此促進法官積極履行職責、優質高效工作。同時建議上級有關部門和上級法院制定提高基層人民法院和幹警待遇的相關政策措施,以促進法院工作的全面和更好發展。

【第2篇】抓好信息調研工作(法院)的調研報告

抓好信息調研工作全面提高以文輔政工作水平灤縣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謝金華 以文輔政,在名思義,就是要通過寫文章的方式,為以領導決策為核心的政務工作做好服務,提供參考性依據。在以文輔政工作上,辦公室既佔在突出位置,又發揮着重要作用。因此,辦公室必須要以此作為一項重要職能,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突出抓好以信息、調研、領導文稿為主的文祕綜合工作。同時,更要形成全員抓信息和調研的意識,廣泛宣傳、深入發動、全面普及,把我院的以文輔政水平提高到一個全新的高度。

一、搞好調研,當好參謀助手,更好地為中心工作服務

要把為領導出主意、當參謀作為調研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緊緊圍繞縣委的中心工作,把握法院工作重點,深入實際,深入業務部門加強調查研究,在領導決策中當好參謀助手。

一是圍繞縣委的中心工作展開調研。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體要求和戰略構想。對此,全國各級黨委和政府積極響應,把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放在首要位置來抓好落實。體現在具體工作上,就是要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羣眾生活水平。而近年來,我縣縣委本着優化發展環境、創建誠信灤縣的原則,把經濟建設放在首位,不斷加大投入,優化經濟環境,招商引資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作為基層政法機關,法院在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為維護廣大羣眾根本利益服務上,發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作為法院重要綜合部門的辦公室,必須要站得高,看得遠,圍繞全縣的整體和中心工作,跳出法院抓調研,從而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服務領導的決策,使法院各項工作決策更加科學、合理,能夠更好地為全縣中心工作保駕護航。

二是圍繞審判工作抓調研。

説到底,法院的中心任務就是要抓好立案、審判、執行等項業務工作,脱離了這些抓其他,就是捨本逐末,就是無根之木。因此,辦公室和全院各單位,在進行調查研究的時候,也必須要圍繞審判工作這個中心,挖深、搞細,抓出一些實實在在的東西,從而使領導能夠更加清楚地認識審判工作中的經驗、不足,並據此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是圍繞實際抓調研。

從今年來看,我院的調研工作可以説是有喜有憂。喜的是,各單位搞調查研究的積極性較往年有很大提高,調研文章的數量大幅度增加;憂的是,很多調研的質量不高,紙上談兵的多,切合實際的少,人云亦云的多,真知灼見的少,閉門造車的多,實際挖掘的少。甚至還有一些是從網絡、報紙、雜誌等抄襲的。這樣一來,調查研究不但起不到給領導提供參謀的作用,反而會耽誤領導時間甚至引起決策的失誤。因此,在調研工作中,必須要緊密結合實際,深入到基層,深入到根源,抓出一些根本性的東西,以調研工作來服務領導決策,推動全院的工作。

二、加強信息反饋,提供決策依據

創新,已成為當今社會的主旋律,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源泉和動力。法院的整體工作和各個單項工作,也都在不斷地進行着創新和發展。這使得院領導也必須要在領導方式、決策方式、思維方法、工作作風等諸方面出現新的轉變。而在其中,調研和信息工作起着重要作用。這就要求我們,在加強調研工作的同時,還要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緊跟時代發展和領導工作的步伐,認真搞好信息反饋工作,並使信息反饋工作不斷有所發現、有所創造、有所前進,更好地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一是圍繞領導、業務科室和羣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拓寬信息來源。

辦公室要根據“足夠的數量,較高的質量,極強的時效”這一要求,加大信息反饋的力度。要緊緊圍繞法院中心工作、重點工作開展信息反饋,從而服務於法院政務、審判業務和法官隊伍建設。要切實貼近實際,及時報送領導關注的重大問題的信息,全面反映法院審判業務和法官隊伍建設情況的信息,真正發揮信息反饋的功能,起到為領導決策服務的作用。

二是必須端正信息報送的態度。

要擯棄信息功利主義,防止為了發表信息而報送信息的心態,不能使信息僅停留於“報流水帳”上,而要進行分析、提煉,真正把對領導決策、對加強法院審判業務建設和法官隊伍建設有參考價值和借鑑價值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加以報送。要杜絕片面追求信息的數量的思想。今年我院規範化管理工作的制定實施,把信息工作納入了加分考核內容,這使得一些單位和幹警受功利思想的影響,把追求信息數量放在了首位,有的幹警甚至一天中報送信息達十幾二十幾篇。可以想見,這樣的信息肯定是毫無價值可言。雖然信息的數量承載着一個地域或部門的工作情況,但這只是一個表象,而不是實質。真正決定信息工作水平高低的是信息的質量,而信息的質量取決於信息的價值量。也就是説,要看對領導決策、對加強法院審判業務建設和法官隊伍建設是否具有參考價值、借鑑價值的信息的量以及參考借鑑程度。

三是必須增強信息報送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有的單位和個人,在報送信息時,僅僅為了完成任務,而不注意信息的針對性和時效性。比如就審判工作信息講,一個案件審判結束,實體結果出來之後,應當馬上報送信息,至遲也不能超過上訴期限。而就我院情況看,有的審判工作信息,判決已經生效三個月,才把案件有關信息報上來,這樣的信息,已經沒有時效性了。在信息的收集和處理上,必須要有明確的目的性和針對性,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不管是什麼信息,不管是不是有用,就一古腦地報上來,這樣,就會由於“貨不對路”而難以派上用場,多了,就容易形成信息堵塞,使信息反饋為領導服務的功能大打折扣。

三、健全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水平和質效

為確保信息文祕工作優質高效運行,更好地發揮信息文祕工作以文輔政的作用,要儘快建立完善的工作運行機制。

一是要建立一套運行程序和把關制度。

對文稿的起草、修改、送審、簽發、校對、印發等各個環節,都要明確責任人員,提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重要文稿如工作總結、工作意見、重要文件等,一般要先請院領導談思路、出題目,辦公室根據領導意圖認真構思,初稿形成後經院領導班子討論、修改,最後交院長決定發文。

二是堅持信息調研通報制度

辦公室要堅持每半年對信息報送情況及上級採用情況、調研文章上報及採用情況進行通報、總結,並對下一步信息工作提出要求,推動信息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是信息調研工作要有周密的計劃性。

今年,我院辦公室對信息調研做了任務性計劃,成效比較明顯。但是,由於信息人員較少,計劃性還不夠,計劃還比較籠統。明年,辦公室要進一步對信息調研工作進行計劃和安排,使信息調研工作呈現出較強的目的性、針對性、系統性、科學性、層次性,進一步理順機制,規範運作,從而保證辦文工作的高效運轉,努力提高辦文質量和水平。

四、強化人員素質,全面提高以文輔政工作水平

做好辦公室工作,提高以文輔政工作水平,關鍵要有一支高素質的文祕隊伍。在此,我申明一個觀點,即以文輔政並不僅僅是辦公室文祕人員的事情,而是全院所有人的事情,特別是各單位負責人,更要端正思想,明確責任,把信息調研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在手上。必須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狠抓文祕和信息調研工作人員素質的提高。在加強學習的同時,要特別注重抓好培訓,請上級法院、縣委信息中心等經驗豐富的信息人員來講課,針對信息調研工作中出現的不同問題及時指導。同時,要關心愛護文祕工作人員,始終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於信息調研工作的全過程,及時與文祕工作人員開展談心交流活動,及時溝通思想,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增進感情,達到協調統一、齊心協力幹好工作的目的。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儘量幫助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真正做到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顧,從而較好地解決幹警的後顧之憂,調動幹警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另外,隨着網絡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絡信息化正逐步走向機關信息、調研、文祕等各項工作。今年,我院在網上發表作品,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因此,信息文祕人員要進一步認真絡應用知識,緊跟時代發展的節奏,通過各方面的宣傳和運作,在提高辦公室以文輔政工作水平的同時,更好地唱響主旋律,佔領主陣地,把灤縣法院宣傳出去,樹立起良好形象。

【第3篇】法院創建學習型法院調研報告

學習是一個永恆的課題。當今時代,是要求人們必須終身學習的時代,創建學習型法院,建立科學有效的學習制度,創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培養出一大批專家型、複合型的優秀法官,對於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質,確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為了推動學習型法院的創建,促進學習型法院建設取得實效

和成功,按照兩級法院創建學習型法院的部署要求,我院成立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制定了創建學習型法院推進計劃,明確學習方向、學習內容,從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方面,在幹警中營造濃厚的學習風氣,樹立終身學習、全員學習的理念,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院黨組在物資投入上,在時間保證上,在開發利用現代學習手段上,積極創造便利條件,鼓勵和支持參加司法統一考試和在職高學歷教育培訓,對已通過司法考試的3名同志給予了物質獎勵。通過開展一系列學習活動,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全院人員學歷情況分析

1、各類學歷人員總數:

碩士研究生:xx名;研究生:xx名;本科:xx名;大專:xx名;中專以下:xx名。

2、大專以上法律專科畢業xx人,佔全院人數比例xx%。

3、全院幹警當前學歷教育培訓基本情況

(1)培訓人數:xx人

(2)培訓內容:法律本科學歷教育

(3)培訓效果:有17人學歷得到提高。其中:xx人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xx人獲得研究生學歷結業證書;xx人獲得本科證書;xx人獲得最高院本科學歷教育證書。

二、採取有效學習形式,搭建學習的平台

各庭室結合工作特點和人員狀況,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學習計劃,定期組織審判人員開展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和專題研討。堅持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自學為主,集中為輔,學以致用。

一是以評促學。進一步健全案件評析制度,業務庭根據審判實際,對新型、疑難案件,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研討分析會,剖析爭議焦點,分析證據效力,研究法律適用,促進了審判人員相互間的學習交流。

二是以考促學。根據不同崗位特點,強化業務知識學習,政治處每季度組織一次業務知識和技能考試。

三是以賽促學,通過組織演講、知識競賽等活動,調動全院幹警的學習積極性。

四是以訓促學。積極組織審判人員參加上級法院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學習,定期組織本院業務骨幹進行審判實務專題講座,切實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五是以研促學。把調研與學習緊密結合起來,圍繞審判工作中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開展調研,通過召開調研成果發佈會,評選優秀調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審判研究》推薦了1高質量案例評析和理論研討文章。提升了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促進了法院整體工作向更高層次邁進。

六是選樹典型,推廣學習經驗。我們注重培養、發現和選拔學習典型,積累、總結和推廣典型學習經驗,以先進標杆的示範作用,帶動大家爭學、搶學,努力提高自身素質,適應新形勢下審判工作需要,切實推動全院幹警執法水平在較短時間內得到明顯提高。上半年,我們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湧現的先進個人和先進羣體,選拔出3名個人、2個羣體學習典型,並編髮了事跡材料,號召全院幹警以學習典型為榜樣,開展學身邊人,做先進事活動。切實提高法官職業素養,樹立良好執法形象。

【第4篇】關於法院文化建設調研報告

“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法院文化如同無聲的細雨,對法院幹警的道德修養、職業操守、辦案質效和辦案能力等方面起着潛移默化的作用。對如何抓好法院文化建設,**法院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政治業務素質提升,突出文化建設的實用性,使法院幹警在思想覺悟、文化素質、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等方面取得質的突破。

奎十年來,**法院先後被授予“全國人民滿意法院”、“全國法院調研工作先進單位”、“省徑文明單位”、“省徑文明衞生單位”等榮譽稱號,成績的取得離不開文化建設這一“助推器”。

該院文化建設的具體做法

一是充分發揮精神文化的凝聚功能,努力提升班子隊伍的綜合素質。着力構建頗具特色的思想政治文化、職業道德文化、廉潔勤政文化、團隊協作文化。通過多種形式增加法院幹警的精神糧食,該院緊緊圍繞“人民法官為人民”、“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主題活動,舉辦“學習身邊典型,弘揚法治精神”的演講比賽,開展zd幹警核心價值觀的教育活動,從思想上提升幹警素質。開展書記員打字速錄競賽、裁判文書評比、庭審觀摩、聽評庭審等活動。在廉政文化建設方面,通過層層簽訂廉潔責任狀、發放廉政卡、觀看反腐倡廉錄像片、參觀警示教育基地,加強幹警正反兩方面的教育,以防患於未然。通過舉辦文藝晚會、籃球賽、拔河比賽等文娛活動,豐富了幹警的文化生活,磨鍊了幹警的意志,增強了團隊協作意識。

二是充分發揮法院行為文化的引導功能,努力提高規範化執法水平。將《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規範》《人民法院文明用語規範》納入幹警政治業務學習範圍,模範遵守司法禮儀,時刻規範自己的言行舉止。圍繞法院“人民性”不斷深化便民訴訟舉措,開展假日法庭、山野法庭、巡迴辦案,為人民羣眾提供訴訟方便,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緩解畏訴心理,真正做到法官是人民的法官。

三是充分發揮法院制度文化的約束功能,努力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為規範權力運行,該院將諸多管理制度彙編成《法院管理規範彙編》,涵蓋綜合管理、審判管理、人事管理、廉政管理等法院管理的方方面面,每一項具體制度都細化到各個重點部位和具體環節,使幹警時時可對照,處處有標杆。並且,狠抓制度落實,加強制度執行的“平等化”和“效果化”,所有幹警不論職務高低,在制度面前一律平等,政工、紀檢部門不定時地對工作紀律、廉政紀律的貫徹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努力提高制度的剛性力,增強幹警的規則意識。

文化建設的瓶頸

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少數幹警在思想上對文化建設不夠重視。認為搞文化建設只不過是走走形式,進而簡單地認為組織幾次書畫展、開展幾次文娛活動、或者投點資金改善一下硬件設施、懸掛幾幅文化匾牌或標語就是“文化建院”了;或者認為搞好這項工作是領導的事、是多數人的事,少一兩個無關大局。二是少數幹警對推進文件建設態度消極。對開展的各項文化建設活動消極對待,能推就推,能省就省,應付了事,缺乏主觀能動性。三是文化活動載體有待進一步豐富。文化建設還停留在學習宣傳行政化、會議化和單一化狀態,不少庭室局隊的宣傳學習仍然停留在讀讀文件、開開例行會議等傳統的學習教育方面,很難充分調動廣大幹警參與文化建設的熱情。四是文化建設的行政化現象嚴重。一些所謂學習教育活動,無視文化建設的規律,盲目下達文化建設的任務和指標,隨意規定文化建設的期限,結果非但沒有促使文化建設得到理性培育,反而使文化建設迷失了方向。

文化建設的對策

居強文化建設,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循序漸進。既要防止庸俗化,搞形式主義;又要避免抽象化,避免文化建設與工作實際相脱節。要找準切入點,堅持實用有效的原則,服務於法院工作大局。

一是要立足法院自身,同時大力爭取外部支持。首先,法院文化建設應當立足法院自身,做好法院力所能及的事情,完成法院文化建設初期的各項準備,營造法院內部的學習氛圍。其次,要積極優化外部環境,進一步爭取黨委領導和人大支持,使黨委、政府進一步加強對法院基層建設工作的領導和支持。

二是要重視司法禮儀。司法禮儀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觀和感覺形象,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司法禮儀不僅樹立了法官及法院平等、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時也捍衞了國家法律的神聖權威和尊嚴。它不僅作用於法官自身,而且對於社會公眾有着無以替代的感知、影響和接納作用。因此法官要充分認識到司法禮儀的重要性,在生活和工作中都要嚴格依照法院司法禮儀來要求自己。

三是要形式多樣、寓教於樂開展文化活動。通過開展豐富多樣的文化活動,使法院文化為廣大幹警易於接受和樂於接受。首先是提煉法院精神,設立集中體現法院精神的院標,以激發羣體成員的責任感、尊榮感,調動成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羣體的向心力、凝聚力;其次是打造平台、優化載體,豐富法院文化建設;辦好審判理論刊物,打造法院文化名片;辦好法官博客論壇,開闢法官理論交流陣地;辦好法院互聯網站,擦亮傳播司法文明窗口。

文化建設結語

法院文化建設是法院工作永恆的主題,文化建設理應與時俱進。在新的歷史時期,文化建設必須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要求,以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突出問題為突破口,以執法辦案為立足點,以羣眾工作為着力點,以自身管理為結合點,在遵循司法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努力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法院文化建設調研報告範文

【第5篇】人民法院隊伍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人民法院隊伍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人是工作的主體。在人民法院,只有全體工作人員具備了很高的政治、業務、道德素質,實現司法公正,提高法庭審判和執行效率才有根本保證。近年來,我院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先進的司法理念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嚴格的制度管理人,大力加強法庭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品格高尚的法庭隊伍

一、隊伍建設的主要成就

我院按照“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的工作思路,緊緊抓住隊伍建設這條主線不放鬆,向管理用勁,在規範中提高,促進了全院各項工作。

一是法院隊伍呈現新面貌。領導班子注重學習,團結務實,思路清晰,作好表率,激發幹警工作熱情;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解放思想、改進作風“主題教育和“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幹警的“五個意識”明顯增強。、落實、政治學習制度,鼓勵幹警參加學歷教育、崗位培訓和司法考試,及時解決學習費用。僅去年就先後組織法官68人次培訓,自20xx年國家開展司法資格統一考試以來,全院共8人通過,通過率名列全市法院前茅。全院本科學歷達到92人,法官在全體人員的比例和職級配備進一步優化。堅持從嚴治院,從嚴治警,積極開展經常性的警示教育,強化“八小時以外”監督,落實領導幹部“一崗雙責”制,堅持通報,積極組織“效能建設”和“廉政文化”建設,強化幹部監督。

二是司法能力有了新提高。去年,全院共辦結各類案件1269件,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人員人均結案近30件,審判質量、效率均居全市法院前列。堅持“多調少判”,“案結事了”的方針,去年,民商案件適用調解方式結案864件,調解率為61.7%,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適用調解方式結案15件,調解率為97%,執行適用和解方式結案61件,,“四調”能力在司法應用中明顯增強,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和經濟發展。開展庭審觀摩比賽和優秀司法文書評比活動,年終評選先進活動,幹警駕馭庭審、製作裁判文書和理論研討能力取得顯著增強。明確各部門的崗位職責,賦予中層幹部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幹警管理協調能力得到提升;

三是司法管理取得新規範。修訂完善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建立了競爭激勵機制,以目標管理責任書為抓手,對單位進行位次管理,對個人實行績效考評,解決了幹警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問題。從抓制度的檢查、考核、落實入手,進一步規範辦公秩序、環境秩序和生活秩序,培養幹警自覺遵規守紀、按章辦事的好習慣。嚴格考核落實制度,兑現各種承諾,樹立制度權威,幹警幹事創業、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已經形成。

四是羣眾滿意度實現新提高。通過開展各種主題教育,全院幹警司法親民,為民、便民意識得到增強,關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力度明顯加大。特別是在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和去年“百日辦案競賽”活動中,全院幹警放棄節假日,加班加點,不怕吃苦,清結了一大批案件。落實司法服務承諾,推行便民訴訟;開展巡迴辦案,方便羣眾訴訟;落實司法救助措施,去年依法緩、減、免訴訟費用13萬元。

五是大局意識明顯增強。在工作中,我們始終注意擺正位置,發揮審判職能,加強工作協調,服務縣委工作大局,以有為之績謀工作地位。刑事審判堅持“嚴打”方針,積極參與“掃黑除惡”和“兩搶一盜”專項鬥爭,保持對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穩定。民商事審判堅持“多調少判,案結事了”,努力促進_____社會和諧。妥善審理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案件,促進家庭和睦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認真審理涉及“三農”案件,促進新農村建設;審理好各類合同糾紛案件,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依法審理國有企業改制案件,注重再崗職工的再就業安置。積極探索行政案件處理新機制,加大溝通力度,採取庭外協調,思想疏通辦法,儘可能地把“官民”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實現監督、維護、協調的有機統一。加大案件執行力度,積極清理執行積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我院還積極參與事關其他全縣工作大局的活動,把審判執行置於縣委的領導之下。

二、隊伍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院的隊伍建設雖然取得了不少成績,但在調研中我們發現還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與縣委和上級法院的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

第一,隊伍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一是高層次、複合型法官偏少。目前全院具本科以上學歷幹警已達92人,但真正高院全日制本科的卻只有不到10人,綜合法律水平不高。二是整體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有的政治素質高,但業務能力不強;有的業務能力高,但政治素質欠缺。三是大局意識不強。存在就案辦案,孤立辦案現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些案件因 未考慮到其他因素,盲目適用法律下判,造成當事人上訪或上訴,埋下不安定隱患。四是作風紀律渙散。個別基層法庭在抽查中出現“無人庭”;五是個別幹警廉潔意識不強。存在辦“關係案”,“人情案”問題,吃、拿、卡、要等行為還時不時在個別幹警身上體現出來。廉政標準不高,僅僅滿足於領導不批評、媒體不曝光、羣眾不告狀、個人不出事。六是個別幹警“名利”思想嚴重。橫攀豎比,強調經濟利益,對待遇和福利看的高於事業。七是創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滿足於原有的工作思維模式,停留在憑經驗辦案或單憑法律規定辦案。在處理其他事務中,方式單一,思路不靈活,協調能力差。

第二,整體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一是法律水平不高,個別案件裁判不公,損害了法院形象。個別同志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法官的整體業務素質與社會期望存在較大的距離。二是案件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不認真學習和研究法律規定,出現個別適用法律錯誤或與法律規定相悖的處理結果;有的同一類型、同一性質的案件其判決結果不同;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沒有得到根本扭轉,有的案件開庭走過場,開庭準備不充分,審判人員對案情掌握不細不嚴肅,不按規定舉證、質證和認證。三是辦案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全院雖無超審限案件,但結案週期過長,績效考核在全市排名有待進一步提高。四是涉訴信訪案件的處理力度仍需加大。我院的涉訴信訪工作目前走在全市法院的前面,但還有幾個信訪難案有待解決。

第三,司法為民不能完全滿足羣眾的需要。一是公僕意識樹的不夠牢。個別幹警存在特權思想和衙門作風,存在對羣眾“冷、橫、硬、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現象。對當事人“冷、熱”不均。在審判和執行中摻雜人情、金錢等權勢的因素,自覺不自覺地將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謀私、徇情的工具;聯繫羣眾不密切,向領導通報多,向羣眾彙報少;聽領導意見多,聽羣眾意見少,尤其聽取一般羣眾意見少;作風不深入,深入基層瞭解情況、調查研究少二是調處力度不夠大。對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案件,未能妥善處理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造成個別案件上訴或信訪。三是對涉訴信訪工作認識不到位。偏面認為涉訴信訪工作只是立案信訪的事,把自己與羣眾割裂開來,對羣眾反映的問題不聞不問;個別同志甚至認為上訪的羣眾是“刁民”,既不積極主動與羣眾溝通,也不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造成羣眾走上信訪路。在工作措施上,重治標,不治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造成信訪人重複信訪或越級上訪;四是司法為民措施落實不到位。在落實為民措施的工作上,存在等靠思想,工作方式單一,思路不開闊。便民、利民、親民的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

第四,司法管理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一是一些規章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需要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補充完善。二是機關作風紀律抓得不實,措施不力,效果不好。個別同志紀律觀念差,遲到早退,懶惰散漫,玩心重,事業心不強,工作不推不動,學習消極應付;個別同志只想當官不想幹活,講安逸圖享受,只願説好話辦好事,不願碰硬不敢較真,以致有效的制度沒有充分發揮效能,有效的措施沒有落實到位。三是內部管理還有薄弱環節,工作紕漏時有發生,整個管理還存在死角。部門與部門之間,人與人之間相互配合不夠緊密,工作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加強隊伍建設的意見

第一,以班子建設的核心,全面增強隊伍的政治和廉潔意識。繼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化“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採取多種形式,濃化學習氛圍,使人人都學習,人人受教育,人人有提高。開展十個專題的大討論,找準學習與改進工作的結合點和切入點,引導幹警進一步強化“五種意識”,牢固樹立“三個至上”的重要指導思想。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繼續堅持和完善“一崗雙責”制度。凡隊伍出現問題的,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要檢討責任;出現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實行責任領導責任追究制。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嚴肅追究存在違法審判、司法瑕疵問題等責任人的黨政責任。

第二,以提高業務素質為目標,全面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進一步強化全院案件流程監控和業務台帳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實行三分之二法定審限內結案的效率提速,開展辦案競賽,嚴格追究違法超審限。繼續堅持審判質量“五級把關”制度,進一步強化“帶長”法官的監管職責,嚴格裁判文書校核,杜絕低級差錯,實行問題案件審查問責、差錯案件剖析講評,確保司法公正。嚴格庭審規範周檢查、月通報制度,嚴禁侵害當事人訴訟權利,嚴禁內部説情和過問職務外案件,全程糾防審判瑕疵,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疑慮。按照中院《關於規範審判執行工作的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狠抓案件質量,加強對一審案件審判質量把關,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鐵案”;發揮好再審的屏障作用,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法院內部。

第三,以增強服務羣眾意識為根本,努力實現審判執行工作案結事了。強化司法為民意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司法事業的人民屬性,把人民羣眾是否滿意作為加強和改進法院工作的根本標準,做到態度上親民、愛民,方法上便民、利民,結果上維民權、保民安。強化調解,促進社會關係和諧。把調解作為處理各類案件的首選手段,作為辦理案件的必經程序,整合內部資源,實行上下聯動調解,整合外部資源,促進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相互銜接,妥善化解矛盾紛爭。切實轉變作風,積極推行和諧司法,高度關注民生,積極追求和諧的司法效果,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羣眾滿意。以落實“十件實事”為載體,進一步取信於民。堅持定期不定期召開當事人座談會,虛心徵詢當事人意見,對損害法院形象的各種不良行為實行內部公示,並嚴肅查處,該調離審判執行崗位的堅決調離審判執行崗位,該作黨政紀處理的堅決追究黨政紀責任。堅決落實穩控措施,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疏導工作,想方設法,理順情緒,全力做好信訪穩定工作。爭取上訪人息訴罷訪;對情緒激烈、有上訪苗頭的,看死盯牢。出現惡性上訪的,堅決追究責任。堅持大接訪和院長值班接訪制度,建立完善集中治理與源頭預防並重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四,以增強凝聚力為導向,進一步規範工作管理。按照建設規範型法院的要求,堅持科學、規範、高效、便民的制度設計理念,以績效考評為龍頭,修訂完善以《目標管理責任書》為核心的配套管理制度,切實提高管理水平。搞好目標責任監控,要深入學習研究《目標管理責任書》,把黨組決策精神吃透吃準。各監控單位要切實履行好職責,大膽管理。建立個人績效檔案,認真做好登記,確保在年終考評時有根有據,獎罰公正透明。進一步規範審判管理,繼續完善案件評查機制,定期評查案卷,審查違法審判線索,考核通報調解率、服判率、上訴率、發改率等案件質量指標。進一步規範案件流程管理,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嚴格審限監控,狠抓審判流程環節提速,實現審判質量和效率的共同提高。規範司法行為,切實規範法官的行為、語言、禮儀和形象,防止權力失控、行為失範。建立健全合議庭工作規範,使問題發現在合議庭,矛盾解決在合議庭,裁判產生在合議庭,責任落實在合議庭,不斷提高合議庭的審判能力、司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在強化庭審功能的同時,進一步規範司法文書製作,認真解決庭審筆錄、審理報告、合議筆錄簡單應付,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庭審及意見的形成過程等問題。徹底根除裁判文書文字差錯多和説理性不強的問題。全面落實審務公開制度,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公開得公正,以公正換民心。

第五,以樹牢大局觀念為前提,更加自覺主動地把工作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堅持黨的領導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的政治保證。要主動向縣委報告法院的重要工作意見、重要人事安排、重大工作舉措、重大案件審判和執行,主動向縣委報告上級法院的工作部署,主動接受縣委政法委的領導、監督和統一協調,聽從黨的指揮,服從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同時,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以及媒體、公眾的社會監督,依法忠實履行職責,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司法。發揮黨組核心領導作用,黨支部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共產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確保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地位,確保人民法院永遠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法律、忠於人民。

【第6篇】法院執行工作難點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工作難點調研報告

在新的形勢下,法院“執行難”問題困擾着執行工作的良性發展,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為促進解決“執行難”問題,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我區法院執行工作開展了專題調研,先後走訪了區法院和海門、洪家、前所等街道,與部分市、區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進行了座談,查詢了羣眾來信來訪有關涉及執行方面的案件材料,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和意見。

一、執行工作取得的成績

從這次調查的總體情況看,區法院根據“三項承諾”的要求,司法為民理念進一步樹立,執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連續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統執行工作良性循環單位。

(一)執行工作機制日趨完善。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牽頭,檢察、公安、國土、工商等24家單位為成員的解決執行難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區檢察、公安機關協助法院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執行工作十項管理措施,加強了對執行程序、執行行為及執行款物的規範化管理;全面推行執行裁決權和實施權分離制度,建立並落實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執行聽證制度,保證了執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建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在執行程序、時限、措施等方面實行跟蹤管理,促進了執行工作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

(二)執行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在全區各街道、鎮和農場聘請了18名執行聯絡員,加強了對涉及農村案件的執行;啟動“曝光工程”,充分運用執行網、電視台、電子顯示屏等載體,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老賴”進行公開曝光,同時採取申報財產、查封扣劃、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開展集中執行、突擊執行、專項執行等活動,全面推進執行工作,使執行難的問題逐步得到緩解。20xx年和20xx年,共執結各類案件4334件,執結率為89.3%,其中有效執結率均達到60%以上。今年1至6月,共執結各類案件967件,執結率為63.8%。

(三)執行羣體性案件處置穩妥。圍繞維護穩定、服務大局的工作重點,堅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積極穩妥地執行羣體性案件。自20xx年以來,先後處理此類案件5 起。特別是對樂客多超市涉及288位債權人的系列執行案件和浙江水晶電子集團公司近600件的勞動仲裁爭議案件的妥善處置,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為我區的經濟建設與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四)執行隊伍素質逐步提高。區法院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為重中之重,緊密聯繫實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警示教育和“作風建設年”等活動。注重並積極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紮實開展本級法院的自訓工作,堅持每週一晚上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業務學習研討會制度。同時,鼓勵幹警參加更高層次的在職學歷教育,進一步提升了隊伍的整體素質。目前,執行幹警中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的佔93.3%,先後有2名中層幹部選調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有10名執行幹警受到各級表彰,連續七年未發現執行幹警有明顯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雖然區法院在執行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判與執行協作配合機制還不夠完善。有的案件因審判階段的法律文書質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問題,給執行帶來不確定的因素,導致無法或難以執行;有的案件審判與執行脱節,造成執行困難。如在立案和審判階段採取保全措施不力,沒有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結果錯失執行良機;有的案件雖然保全,但未嚴格依法定程序辦理,導致被保全的財物被變賣,造成當事人損失;有的案件因執行人員對當事人持生效法律文書諮詢相關問題時,態度不好或答覆不夠注意方式方法,引起當事人情緒過激,致使反覆上訪。

(二)執行內部管理工作還存在着一些薄弱環節。一是案件執行時間跨度較大,透明度不高。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無法及時瞭解執行進度,特別是在同一被執行人的多個案件中,不同申請人無法瞭解被執行款物的分配狀況,誤認為法院執行要靠關係,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二是執行工作的考核機制還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核高執結率,導致下級法院將未執結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規定終結條件的案件以程序終結的方式全部統計到執行結案的總數中,儘管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效執結率仍然偏低。三是執行工作內部保密制度落實不夠到位。泄露消息的情況還有存在,致使部分被執行人輕而易舉地躲過追查、逃避執行,使賴債者更加囂張,羣眾對此反響較大。

(三)有些被執行人和少數部門法制觀念還不夠強。一是許多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現象較為普遍。去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僅為18.6%。二是執行中部門或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存在。從調查的情況看,涉及 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尤為突出。如海門街道沙田村,由於村委會的消極牴觸情緒,致使10多起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此外,對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的案件,也有因受託法院所在地政府的干預或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造成了易地執行難的問題。三是少數部門法律意識錯位。本應由責任部門負責處理的案件,最終推向司法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少數執行人員自身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有的執行法官對案件和裁判文書審查不細,法律程序沒有做到位,致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有的執行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難的,沒有窮盡執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遇到比較棘手的案件,就產生畏難情緒,方法單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結;個別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不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執行方式簡單粗暴,未能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案多人少、經費不足等問題比較突出。受機構編制的限制,目前區法院內部各部門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現象,執行局在編人員僅有11人,每年新收執行案件高達20xx多件,加上歷年遺留的積案,人均每年要辦案200多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趨突出。辦案經費相對緊張,執行人員在執行開支方面顧慮甚多,需外出執行的案件,不敢輕易行事,到省外執行更是慎之又慎,致使不少案件不得不委託執行,效果差強人意。

三、幾點意見和建議

上述困難和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也很複雜,但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一)進一步加大執行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司法環境。要以“五五”普法教育為契機,通過多種渠道,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執行工作的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體公民尤其是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通過宣傳,提高當事人履行法律文書的自覺性和風險防範意識,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執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覺履行和協助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社會氛圍,營造和諧的執行工作環境。

(二)進一步落實綜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執行工作機制。一要全面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的工作機制,努力創造良好的執行工作環境。要進一步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部門配合”的法院執行工作新格局;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國土、城建、金融等單位的聯繫與協作,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發揮執行威懾聯動機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執行難”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工作制度,積極探索非訴訟解決方法,緩解法院的訴訟壓力。三要進一步拓展和創新執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公開曝光力度,深化審執兼顧、協警參執等方式,積極探索並運用懸賞執行、擔保執行、抵償質押執行、代位履行等新舉措,努力克服“執行難”問題。

(三)進一步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要進一步完善統一管理和協調分工的工作新體制,暢通審執、立執和上下級法院內部信息溝通機制。在已經建立執行實施機構和裁決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真正建立起分權制約、相互協調、運作高效的運行機制。充分利用執行信息管理系統,規範執行工作程序,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實執行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進一步規範執行評估、拍賣、變賣等環節,嚴格執行款項的管理、發放工作,自覺接受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四)進一步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對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申請人又屬社會弱勢羣體的執行案件,要慎重採取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做好申請人的工作,取得理解,減少這類案件的申訴上訪;對需要公開曝光的執行案件,要事先告知,講清利弊,在曝光區域和範圍上適當加以劃定,避免矛盾激化;對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以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對需追究擔保人負連帶責任的執行案件,要在查明被執行人的確無財產執行的前提下進行,決不可圖方便,草率行事,儘量減少擔保人的損失;對涉及企業和銀行的借貸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特別是對資金一時緊張而有“造血”功能的企業,必要時要做好銀行的工作,暫緩執行,給企業以迴旋的空間。

(五)進一步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執行工作水平。要教育幹警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嚴格遵守“依法執行、及時執行、文明執行和注重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的執行行為規範。加強對執行幹警的廉潔自律教育,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幹警的執行藝術、技能和業務水平。引導幹警克服怕當事人上訪、怕領導過問案件、怕承擔責任的消極畏難思想,嚴格依法,大膽工作,切實做到執行有力、司法公正。進一步建立健全執行人員的獎懲機制,激發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同時對執行人員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職或執法違法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六)進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機制,不斷增強執行工作活力。一要加強與上級法院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反映困難和問題,力爭擴大人員編制,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要建議上級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執結率的考核辦法,建立客觀的、從優的、人性化的激勵機制。二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加大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不僅要確保預算經費及時足額到位,還應從實際出發,根據集中執行、專項執行等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三是法院自身要進一步重視和支持執行工作,在人力、經費和物質保障等方面適當予以傾斜,逐步改善執行工作的裝備條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交通、通訊、安全等設備,解決好執行幹警的後顧之憂,確保執行工作安全、有效地開展。

【第7篇】關於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關於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靈台縣人民法院關於隊伍建設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

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法院隊伍建設工作,為上級法院研究部署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進隊伍建設全面協調持續發展的措施和意見提供依據。根據市中級法院《通知》精神,我們組織專人對我院隊伍建設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現就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法官職業化建設困難重重

當今時代,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隨之而來的司法體制改革勢在必行,與國際司法體制接軌成了我國司法體制的改革方向。這一形勢與現狀要求我們審判機關必須建設一支高素質、職業化的法官隊伍。但是,就我院現狀的分析,法官職業化進程緩慢,我院現有職工51人,法官39人,大學文化程度25人,佔64.1%,大專文化程度13人,佔33.3%,國中文化程度1人,佔2.5%。具有大學文化程度的25名法官中,全日制法律本科畢業1人,佔4%,全日制法律專科畢業後成人專升本3人,佔7.6%,全日制非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後成人專升本2人,佔5.1%,其餘19人與具有專科文化程度的13人均是中專、高中文化程度自學取得專科或本科文憑,佔82.1%。這樣的法官文化結構與學習型法院、專家型法院隊伍的要求相距甚遠。為加快法官職業化建設進程,我們認為目前應做好以下三點:

(一)加大法官培訓力度,解決法官隊伍素質仍然偏低的問題

由前面的統計可以看出,我院有82.1%的法官是從事法官職業後才學的法律。而他們主要是在幹中學、學中幹而成長起來的,知識結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審判工作的需要。遇到經常發生的常規性案件尚能應付,對於新類型案件兩眼一模黑,既是臨時性的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也往往是窮於應付,極易導致偏差。這也是目前審判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不高的深層次原因之一。

【第8篇】法院開展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調研報告

一、在“四風”方面存在的具體問題

(一)形式主義方面

主要表現在:有的同志工作作風不實問題。比如,在大局觀念上,有的同志視野不夠開闊,習慣按老套路辦事,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影響了司法效果。在抓落實上,有的抓工作主要是靠開會、靠發文件,具體措施少,落實不夠到位。

(二)官僚主義方面

主要表現:有的同志工作中存在的脱離實際、脱離羣眾等問題。比如,在對待羣眾態度上,有的存在特權思想、衙門作風,對待羣眾態度麻木、冷漠。在工作作風上,有的責任心不強,標準不高,司法不嚴格、不規範、不慎重,有的因工作失誤、辦案瑕疵導致當事人上訪申訴。

(三)享樂主義方面

主要表現在有的同志理想信念不夠堅定,存在享樂主義思想和。比如,有的幹部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和幹事創業的激情,改革創新意識不夠強,工作安於現狀,不思進取甚至被動應付;有的習慣當甩手掌櫃,對本部門工作心中無數,對人員狀況心裏沒底,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意識不夠強。

(四)奢靡之風方面

主要表現在,有的同志盲目攀比、鋪張浪費等問題。比如,有的節儉意識不強,大手大腳,對公用資源和設施不珍惜、不愛惜,鋪張浪費。

二、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中央決定開展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集中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四風”問題。廣大黨員幹部一定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要求上來,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上來,把這次活動作為加快法院事業發展的新起點,作為經受鍛鍊考驗的新起點,提高認識,積極作為。

一要踐行司法為民、維護羣眾權益。我們黨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羣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屬性是人民性,在司法領域貫徹執行羣眾路線,是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和必然選擇。不管形勢怎麼變、條件怎麼變、環境怎麼變,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變,羣眾立場、羣眾路線、羣眾感情不能丟。只有堅持司法為民,始終把維護人民權益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法院事業才會有無限生機和不竭動力。

二要圍繞強化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公正是司法的靈魂,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線。人民羣眾對法院工作最期待的是司法公正,最不滿的是司法不公。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往往是最後的選擇。法官一生可能要審理幾千件案子,但當事人可能一輩子就打一次官司,如果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在他們心中就會留下深深的傷害。開展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就是要認真開展一次大排查、大檢修、大掃除,着力解決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問題,使全體幹警始終把嚴格公正司法作為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具體體現,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要圍繞增強司法能力、推動科學發展。當前人民法院既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也面臨嚴峻的挑戰考驗,擔負的任務更加艱鉅,職責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榮。開展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就是要着力解決好乾部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把為民務實清廉的價值追求融入全體幹警的思想和行動之中,不斷提升隊伍素質,確保公正廉潔,真正以過硬的司法能力、優良的工作作風做好各項工作。

【第9篇】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調研報告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關係到人民羣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崇,事關和法律的全面實施,也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全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要求。淇縣人民法院圍繞影響和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進一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現報告如下:

當前,涉訴信訪可以説是各級人民法院談之色變的老大難問題。隨着人民羣眾的維權意識不斷覺醒,信訪、上訪人員也在不斷的增加。混跡在這些人員中的無理鬧訪、纏訪者,動輒舉條幅、呼口號公然詆譭法院裁判或法官聲譽。本次調研結果,也表明涉訴信訪問題是影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得到有效地執行,不僅會影響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增加他們對法院裁判的不信任,還會損害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近幾年來,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一系列措施,如庭審網絡直播、裁判文書上網、法院微博在線答疑等推行“陽光審判”。儘管這些舉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不能滿足羣眾的要求,人們對法院印象還停留在“很神祕”的階段。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理念,賦予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是特定歷史時期的客觀需要,也是由法律的侷限性所決定的。但是由於這種自由裁量權過大,必然會為司法專橫和司法不公,提供温牀。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與政策相沖突等客觀因素外,個案的實體不公正、程序不規範和辦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約司法公信力的一個主要因素。

“官官相護,清官少”、“人不和天鬥,民不和官鬥”這種在歷史中存活若干年的糟粕法律思想仍然富有活力,甚至還發展演繹出了“大個帽兩頭翹”“有理無理,先送禮”等這樣的諺語,在社會上流行。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項長期、系統、浩大的工程,不僅需要我們一代又一代的法院人為之不懈的努力和奮鬥,還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眾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想進一步擴大司法訴訟程序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那麼就必須設置涉法、涉訴信訪一次性終結機制,完善信訪流程管理,否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就無從談起。

人民法院必須切實轉變司法作風,以提高案件質效為抓手,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贏得公信。

在原有司法公開措施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公開方式,擴大公民的司法參與度,保障司法的公開透明性,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國的普法宣傳還停留在“以案説法”、“漫畫説法”“法制標語”、“宣傳板塊”等一維宣傳的層面上,可以説是法官、法院的獨角戲,缺少互動性、及時性和靈動性,已經不能滿足現代法治宣傳的需求。建議在下一步的宣傳工作中能夠利用新型載體,融入現代精神,不斷創新宣傳載體,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針對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案件,積極進行迴應,解答疑問,尋求認同。

2、與新聞媒體、電台、電視台聯繫開辦“法官、法學專家、公眾大辯論”欄目,邀請知名法學家、社會學者、公眾代表,參與對爭議法條、熱點案件、典型案例進行大辯論,宣傳法律,解讀訴訟。

3、譜寫旋律優美、易於上口的法院歌、法官歌;拍攝以法院、法官為正面題材的電影、電視劇,務求立意新、情節引人;不斷吸收現代新聞炒作方法,應用於法制宣傳和樹立司法權威,從而努力達到司法有公信、法律受尊重、人人都守法的社會新氣象。

【第10篇】法院關於社會弱勢羣體保護情況調研報告

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社會羣體在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佔有能力上也產生兩極分化,導致一些羣體在日常生活中的締約能力(交易能力)及訴訟能力(訴訟承受力)相對低下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羣體。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樣,都會有弱者存在,這是不需爭論也無法消除的客觀事實,關鍵是一個社會能否真正確認並通過制度保障的形式實現社會弱勢羣體的基本權利。由於現有法律不足以適應這種羣體分化的現實,無法完全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層次的法律保護機制,才能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和社會關係的和諧。本文以工業社會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勢羣體——勞動者、消費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觸電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為典型,從民事審判實務的視角來探討上述課題。

一、社會弱勢羣體的界定

社會弱勢羣體作為一個集體名詞,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學範疇,而更多地屬於社會學領域的概念。“弱勢”是相對於“強勢”而言的,因此社會弱勢羣體就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是對社會人羣根據一定標準進行比較的結果。從社會學角度來講,社會弱勢羣體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別表現為經濟利益、生活質量和承受力三個方面的共同特徵即同一性,這種同一性表現在:貧困性;低層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貧困者羣體、殘疾人羣體、精神病患者羣體、失業者羣體等。法學上的人是由種種權利和義務構成的抽象綜合體,法學上的弱勢羣體不同於社會學意義上的弱勢羣體,並不是從社會現實生活中描述出來,而是人們依據自己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現實情況而主觀設置的標準,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締約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且在糾紛處理中訴訟能力較差、以致不易實現自己基本權利的特定法律主體。筆者以為,從法律的發展來看,隨着人類向工業社會的發展,企業的僱傭規模越來越大,企業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各類工業事故也在不斷增加,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消費者、事故受害人成為現代社會最典型和數量最為龐大的弱勢羣體。

上述法律主體成為社會弱勢羣體,在法律關係的形成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隸屬關係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不僅身份關係產生隸屬關係,一些合同關係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係。勞動關係的特徵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隸屬關係,勞動者在合同關係存續過程中對用人單位處於經濟上的依附關係。

2、信息的不對稱。雖然在一些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由於雙方對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較大,造成雙方市場交易地位的實際不平等。如消費者與經營者特別是處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雖然在合同關係中是平等主體,但由於消費者相對於經營者,在銷售信息、技術知識方面的獲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導致雙方的交易地位實際上並不平等。在醫療事故法律關係中,相對於掌握專業技術及醫療信息的醫療機構,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顯處於劣勢地位。

3、經濟力量的差距。在現代社會,隨着經濟組織的實力不斷增大,自然人與經濟實體間的資源佔有能力更顯懸殊,導致兩者在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實現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隨着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及觸電事故的不斷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個數量眾多的羣體。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導致事故受害人對自身權益的維護面臨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響。就弱勢羣體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時、高效、簡便的糾紛處理機制,但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成本過大,不利於弱勢羣體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省涉及弱勢羣體訴訟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特點。從審判的情況看,我省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持續上升。近年來,隨着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起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大幅增長態勢。1995年至20xx年,全省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年平均增幅達38.67%,其中,20xx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審案件××*件,比20xx年增長××*%,比1995年增長××*%。

二是案件類型和分佈相對集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多發生在工資支付、保險、賠償等主要方面。案件分佈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其他欠發達地區相對較少。其中勞動者與非公有企業或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較多。前者多表現為拖欠工資、加班費產生的糾紛,約佔一半左右;後者表現為勞動合同解除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等問題。此外,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生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其中發生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的勞動爭議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處理難度大。受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關係影響,我省法院受理的勞 動爭議案件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具有“多、新、難”的顯著特點。一是案件類型日益增多。除傳統類型的案件外,近年來出現了勞動合同續訂爭議、住房公積金爭議、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補助費爭議、工齡爭議、勞動者檔案爭議等新類型案件,向傳統的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提出了挑戰。二是案件調查取證難。由於多數用人單位和外來工法制意識淡薄,致使無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糾紛居多,訴訟雙方取證困難。三是案件適用法律難。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多層次的法律規定,則往往相互之間存在衝突,在適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問題,法律適用難於把握。四是審結案件執行難。許多案件因僱主逃逸或轉移、隱匿財產等原因而得不到執行,勞動者合法權益難於保障。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勞動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終局性的制度設計成為勞動者及時尋求法律保護的最大障礙。按照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仲裁裁決一般在當事人起訴後自然失效。但是,勞動仲裁前置原則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問題:(1)由於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實上的“三審終審”。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在正常情況下結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與普通民事案件“二審終審”的體制相比,增加了勞動者的訟累。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工作必須重新開始,原有的仲裁裁決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對勞動爭議案件重複處理,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巨大浪費。對於那些在勞動爭議中需救濟的勞動者,特別是外來打工者,更無法承受這種處理方式造成的訴訟拖延,而一些用人單位也利用這一制度,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法律責任。(2)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存在脱節現象。在仲裁前置階段,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封、扣押和先予執行財產的權力,勞動者也無法律依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給一些企業老闆逃匿與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企業出資人早已不知去向,企業的財產亦已轉移完畢,勞動者最終得到的無異於一紙空文。(3)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傾向適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依法只能適用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且由於兩個部門對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處,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的法律適用混亂。

其次,過短的申請仲裁期間成為勞動者討薪的“死穴”。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而原勞動部的相關意見將“爭議發生之日”解釋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同志認為,工資依法應按月發給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當月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故而一般只支持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資請求。在拖欠加班費較普遍的地區,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人數眾多、拖欠工資總額較大為由,片面強調保護投資商的利益。這種做法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權益,使用人單位工資拖欠得越多越對其有利,助長了欠薪之風,忽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處於弱勢地位的事實。

(二)涉及消費者的糾紛

1、我省涉及消費者糾紛的現狀

一是涉及消費者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總數較大。據統計,廣東省各級消委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呈逐年遞增態勢,20xx年受理投訴××××件,比20xx年增加71.2%。

二是消費糾紛的熱點集中於住房、醫療、公用事業社會服務領域。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在住房制度、醫療制度及公用事業社會服務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後,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費只佔消費者消費價值的極少部分,住房、醫療等成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費渠道,而消費者在這些領域的弱勢地位遠比普通生活消費為甚。

三是消費糾紛的非訟解決率低、起訴率低。經與我省部分消委會座談了解到,由於社會誠信約束機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費糾紛通過協商調解機制解決通常較為困難,另一方面,由於訴訟成本過大和訴訟週期過長且消費者取證困難,消費者往往畏於訴訟而經營者則不懼消費者向法院起訴。

2、涉及消費者訴訟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消費者訴訟的成本偏高。與商事糾紛相比,消費糾紛涉及的訴訟標的額較小,因此消費者的訴訟承受力也相對較低,更需要一個簡便、高效、低廉的訴訟機制來解決問題。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達、庭審方面的相對簡化,由於立案、審理、執行在法院機構與程序上的分離,以及一審、二審、執行的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涉及消費者訴訟的週期和成本仍然較高,而且這種成本與預期收益相比有時是得不償失的,這導致消費者實際上較難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其基本權利。

其次,消費者的舉證較為困難。在科技進步、促銷手段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消費者不可能對科技時代生產出的商品結構、性能、品質等諸多方面有明確和深刻的瞭解,因而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難以就經營者的過錯進行有效舉證。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八種情況,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只有產品質量和醫療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費者舉證,這顯然不足以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

其三,糾紛的解決方式單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仲裁協議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看似提供了許多解決方式,實際上解決糾紛的終極手段仍是訴訟。目前,由於生產與經營的社會化、專業化,常常使消費者難以靠自身力量尋找和追究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責任者,在缺乏有效行業自律和處理消費投訴的行政執法效能較低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想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得不選擇成本最高的訴訟途徑。

其四,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影響了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至今已近十年,其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發揮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如對於“消費者”的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但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構成消費者,並無可操作性規定。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法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房地產、交通運輸、醫療服務等領域,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處理標準不統一。其他的法律法規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如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由於商品房驗收存在規劃驗收、工程質量驗收、電梯驗收、消防驗收、環保驗收等多項標準,在取消綜合驗收後,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商品房交付給小業主的標準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導致購房者在收樓問題上搖擺不定,客觀上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的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訴訟的主要特點:

一是訴訟總量增長明顯。廣東省各級法院在20xx年受理上述一審案件共計××××件,比20xx年增長××××%。

二是各類事故訴訟的數量增長不平衡。其中,由於工傷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工傷事故訴訟數量增長不多,而交通事故數量近年增長迅速,成為所佔比例最高的事故訴訟。我省20xx年受理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件,比20xx年增加××××%。

三是案件審理難度大。由於事故賠償款對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後生活影響很大,賠償項目又名目繁多、複雜交錯,所以勞動者對訴訟的期望值很高,上訪、投訴、纏訟乃至採取過激行為等事件時有發生。

2、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尋求法律保護遭遇的難題:

首先,工傷事故外理程序過於宂長。對於工傷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先是要進行工傷認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認定),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6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上訴,2個月內審結);然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15日內提出申請,複查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對複查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15日內提出申請,重新鑑定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接着是仲裁階段(60日內提起,60日內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或6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審限內結案,最長要花費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請的時間也還要兩年多。

其次,醫療事故鑑定難。目前,雖然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管機構已由衞生行政部門變為醫學會,但是其鑑定體制仍未發生根本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業保護的傾向。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及因果關係證明實行舉證倒置即由醫療機構舉證,但最終仍要落實到事故責任的鑑定,只是醫療機構更多成為申請事故鑑定的主體。處於極度弱勢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要想得到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醫療事故鑑定,往往困難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規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但是該法所規定的一些配套法規仍未出台,嚴重影響了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利益。由於規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遲遲沒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人的責任性質及責任範圍不明確,導致各地的司法標準各異。而且,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社會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對不能及時或不能獲得民事賠償的受害人來講,法律規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機構救助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其四,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賠償。在司法實務中,囿於現行法律的不合理規定及一些法官過於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賠償。一是我國醫療事故賠償和工傷事故賠償標準適用特別的規定,其賠償標準遠遠低於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與未構成醫療事故僅構成醫療過失的案件相比,由於後者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而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往往後者反而比前者賠得更多。二是在後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慮事故賠償請求權人的弱勢地位,過分限制其賠償要求。如一些法院為案件的簡便處理,不考慮支持當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預見的後續治療費,給當事人造成訟累。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弱勢羣體法律保護的建議

同情弱者,扶助貧者,是人類的天性,也是人類文明的標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要求我們必須對弱勢羣體的利益進行特別的保護。同時,社會弱勢羣體的法律保護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靜態的立法層面,還必須在法律的運行、促進權利實現方面尋求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實現全方位的保護。

(一)樹立實質公平的理念,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現代社會之所以愈來愈關注社會弱勢羣體的現狀及其保護,是文明社會道德水平及法律進化的產物。法律保護社會弱勢羣體體現了法律正義,是消除個體痛苦的人道主義與消減社會痛苦的功利主義的雙重要求。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在追求平等保護的前提下,對社會弱者進行傾斜保護,勞動法脱離私法而獨立發展就是一個明證。一個良好的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必須是關愛和保護弱者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各項程序法和實體法,大多隻確立了平等、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導致在處理當事人現實地位極不平等的各類法律糾紛中,只注重對有關各方平等對待,而不能保證弱勢一方得到“特別保護”。因此,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必須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與救濟社會弱勢羣體,一方面可以體現社會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改變弱者的不利境況,確保其生存,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會矛盾,和諧社會關係,為經濟健康發展、政治穩定和社會進步創造條件。

(二)建立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現階段強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經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調解或裁決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緩解了案件數量過度增長的壓力。但另一方面,相對於勞動爭議案件案情簡單和標的較小的特徵,相對於勞動者對過高訴訟成本、過長訴訟期間難以承受的事實,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確有進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還必須從立法上對現有制度進行變革。對於處理模式的選擇,宜建立“或裁或審,各自終局”,即當勞動爭議發生後,任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且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作為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效分流案件的壓力。但在目前的這種現實狀況下,這種設想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體制改革不僅要實現高效還要保證公正,而由於以下原因,現有勞動仲裁機構並不完全具備這一要求:一是現有的勞動仲裁機構實際依附於勞動行政部門,具有行政性,很難體現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現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員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內部委任的,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法律素養不足,加之又無公開和嚴謹的仲裁程序,權威性不夠;三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的民事案件,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特別保護和勞動關係的強有力干預,應由法院進行終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性裁決。其次,該種設想不可能有效地實現案件分流。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中立性、權威性均不足,所預收的仲裁費用又遠遠高於法院的訴訟費,加之勞動者法律意識較淡薄,大多不可能與用人單位事先約定仲裁,最終絕大多數案件反而會湧向法院。因此,在實施該種改革之前,有必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為更為獨立的仲裁機構,並確立較全面和嚴謹的仲裁程序。同時可借鑑人民法院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審查的有關規定,建立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

(三)切實降低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額訴訟制度,真正實現小額民事案件的快速裁決

由於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承受力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濟必須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現有的訴訟程序即便是簡易程序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週期也是他們無法承受的。同時,據統計,我省基層法院從20xx年到20xx年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均達到70%左右,説明基層法院受理的絕大部分案件是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如進一步建立小額債務案件的速裁機制,真正實現案件處理的繁簡分流,也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我省珠三角地區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於涉及社會弱勢羣體的案件大多標的較小、事實簡單且當事人強烈要求快速處理,我國迫切需要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設立一種新型的小額訴訟程序,創設比現行簡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週期更短的訴訟制度。根據各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小額訴訟程序應體現以下幾個基本特徵:一是禁止律師代理,以減輕訴訟成本;二是應以一次期日審結、當庭宣判為原則,保證質證與認證的靈活,判決書的製作力求簡潔;三是對不服判決的司法救濟儘量簡單,即採取一審終審,以保證小額權利的快速實現。

(四)在實體法律適用上,對法律作有利於社會弱勢羣體的理解

要真正保護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在訴訟程序上保障其權利,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更應充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以實現案件處理的實質公正。如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律、司法解釋雖無明確規定舉證倒置的,而舉證責任由弱勢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能造成不公平後果的,可依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強勢的當事人承擔。又如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期間的理解上,由於獲得工資、加班工資是勞動者的重要權利,該項權利的實現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權。從工資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請仲裁即不予保護,這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羣體是苛刻的,也會助長不良企業更加變本加厲地拖欠工人工資,弊端太大,難以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關於拖欠工資的追索時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為從糾紛發生了才起算。但原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則解釋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這與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為行政規章,法院可以不予適用。

(五)加強對社會弱勢羣體的司法救助

為了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切實得以實現,法院必須對社會弱羣體提供各種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進一步健全為處於弱勢地位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導的制度。明確審判人員有義務為欠缺訴訟能力的弱勢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告知、舉證説明及法律釋明。二是要進一步做好訴訟費的減免工作。對屬於弱勢羣體的當事人可不預收訴訟費或不收訴訟費。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護弱勢羣體的公益訴訟制度及支持訴訟制度。對涉及弱勢羣體的訴訟,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有關社會團體出庭支持訴訟。

【第11篇】法院量刑改革調研報告

提供調研報告範文,作為參考!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xx年工作計劃和主任會議安排,10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委員和、市人大代表,對市法院量刑規範化改革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組聽取了市法院工作情況的彙報,現場旁聽了刑事庭審,查閲了有關案卷資料,並召開了由法院相關負責同志、職能庭室負責人和部分代表、羣眾參加的座談會。現將調查情況綜合如下:

一、基本情況

今年以來,市法院認真按照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要求,緊密結合工作實際,不斷強化工作措施,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年1-10月份,全院共受理改革範圍內的15類案件288件,審結237件,分別佔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收結案總數的84.7%和85.3%,其中上訴7件,一審服判率97.1%,上訴案件二審全部維持原判。法院刑事審判庭先後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為“人民滿意政法單位”,並榮立集體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被省高院表彰為“刑事審判工作先進單位”。

(一)強化工作措施,保障量刑規範化工作順利實施

一是精心組織,激發動力。法院成立了由院長任組長,分管院長任副組長,全體刑事審判人員參加的量刑規範化改革工作小組,負責這項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和具體實施。同時,組織召開會議,傳達上級法院量刑規範化工作會議精神,通過學習研究,開展討論交流,充分認識量刑規範化的意義、作用和內容,進一步激發了審判人員積極參與量刑規範化工作的積極性,為量刑規範化工作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和理論基礎。

二是加強學習,提高能力。採取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等形式,組織刑事審判工作人員對最高法院《量刑指導意見》、《量刑程序指導意見》和省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進行學習,使法官儘快熟悉並掌握新的量刑方法和量刑幅度。通過組織開展庭審觀摩,交流學習,全體審判人員逐漸適應了量刑規範化的庭審程序,較好地理解和掌握了量刑步驟和量刑方法。

三是加大投入,增強實力。市法院將量刑規範化改革列入法院重要工作,認真研究制定方案,明確任務,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全力保障。根據改革工作的需要,抽調一名具有一定調研能力的刑法研究生充實到刑庭工作。專門為量刑規範化辦案系統配備一台服務器,明確具體的系統維護人員,為刑事審判人員配齊電腦、打印機等設備,為紮實穩妥推進量刑規範化辦案系統提供了良好的技術支持。

四是加強溝通,形成合力。法院加強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對公安、檢察、法院、律師在量刑規範化工作中的定位和分工進行了明確,就量刑建議的提起、對庭審中量刑事實的調查與辯論等問題與檢察機關作了進一步溝通,確保了量刑規範化工作順利推進。

(二)圍繞三個並重,推動量刑規範化工作深入開展

一是定罪與量刑並重,切實保障量刑公開透明。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的同時,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書一併送達被告人,並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階段,注重突出量刑程序,注重查明量刑方面的事實和證據,注重聽取控辯雙方對量刑的意見,充分保障公訴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保證了量刑的公開透明。今年以來,市檢察院共提出量刑建議180餘份,法院均在建議幅度內予以判處。

【第12篇】關於法院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一、全區法院黨建工作的基本狀況

人民法院黨的建設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黨的建設,最高法院提出了抓黨建帶隊建促審判的工作思路,使人民法院黨的建設得到了有效加強並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全面貫徹落實以黨建帶隊建促審判的工作思路,法院工作實現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全區共有x個法院,分別是x個高級人民法院、x箇中級人民法院和x個基層人民法院;全區基層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共x個。xxxx法院共有幹警x人(含事業編),其中黨員為x人,佔全區法院幹警的x%;共有x個黨總支,x個黨支部,x名黨務工作者,是以黨員為主要羣體的國家審判機關。全區法院在各級法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使一部分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了基層和萌芽狀態、化解在了訴訟之外,進入法院的訴訟糾紛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有效地維護了當地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了當地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xxxx年,全區法院通過創新矛盾化解機制,通過四位一體無縫化便民訴訟調解、人民特邀調解員制度等化解訴訟外矛盾糾紛x餘件。受理各類訴訟案件x件,同比下降x%,審結x件,結案率為x%,同比上升x%。全區法院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黨的組織機構,黨建工作有了新發展,逐步形成了以黨建帶隊建,以隊建促審判的工作格局,推動了xxxx法院的科學發展、跨越發展。近兩年,在最高法院開展的審判質量和效率評估中,xxxx法院xx項指標有x項位居前列,綜合指數在全國法院排名第x位,在西北法院排名第x位。

(二)建立法院黨建工作指導機制,充分發揮兩個作用。人民法院黨的建設是確保法院工作正確方向、確保司法公正的關鍵,這既是思想認識上的定位,也是整體工作佈局的定位。全區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做好黨建工作就是確保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就是確保踐行公正、廉潔、為民司法核心價值觀,在完善現有的黨建工作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全區法院黨建工作指導機制,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院黨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確定法院黨建工作指導機制實行一箇中心兩條線模式,即以各級法院黨組領導為中心,機關黨委抓機關黨建,政治部(處)指導下級法院黨建工作,形成條塊結合、上下聯動、整體推進的黨建工作新格局。明確自治區高級法院政治部組宣處負責指導全區法院黨建工作,各中級法院政治處指導轄區基層法院黨建工作。要求法院黨建指導要妥善處理好法院系統抓黨建與地方黨委抓黨建的關係,堅持以地方黨委領導為主,將法院系統黨建工作有機地與地方黨委的要求結合起來,促進基層黨組織在創先爭優活動中公開黨務活動、推行黨員幹警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公開承諾、開展黨員領導結合法院實際普遍點評,全面提高了全區法院黨建工作水平。xxxx年,全區法院共有x名黨員幹警、x名黨務工作者、x個基層法院黨組織受到區、市、縣黨委的表彰獎勵,充分發揮了法院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廣大黨員幹警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法院黨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全區法院黨建工作總體上是好的,發揮了人民法院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幹警的先鋒模範作用,促進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學發展。但也存在一些制約和影響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問題和必須加強和改進的方面。當前,人民法院黨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一些法院黨組領導班子凝聚力、戰鬥力不強。表現在一些法院黨組班子整體作用發揮不夠,貫徹民主集中制不力,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不到位,推動法院科學發展、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不夠;一些法院的黨組班子成員宗旨意識淡薄,脱離羣眾、脱離實際、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還有些法院的黨員領導幹部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嚴重損害了人民羣眾的利益,損害了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損害了黨組班子在法院幹警中的威信。

(二)一些法院基層黨組織未能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表現在一些法院不重視基層黨組織的建設,沒有專門的黨務工作機構,不按時開展組織生活,不自覺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的基層黨組織組織生活單一、缺乏創新,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有的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職能弱化;有的基層黨組織覆蓋面狹窄,與實際工作結合不緊密;有的黨組織對黨員民主權利保障落實不到位,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積極性差,從而影響了法院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的發揮。

(三)部分黨員的先鋒模範帶頭作用發揮不充分。表現在一些黨員幹警忽視政治理論學習、學用脱節,理想信念動搖,對馬克思主義信仰不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有的黨員幹警受西方三權分立思潮的影響,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學習不夠深入,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識不到位;部分黨員幹警黨員意識淡化,平時熱衷於講名利、講待遇、講收入,缺乏奉獻精神和敬業精神,審判執行工作中不求無功、但求無過,不能發揮先鋒模範帶頭作用。

(四)黨建工作與審判業務工作結合不緊密。表現在有的法院黨建工作就黨建講黨建,不能與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實際緊密結合。拋開了法院工作實際開展黨建工作,失去了對法院工作指導,也使法院黨建工作喪失了生命力和吸引力。

三、加強人民法院黨建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司法機關,是黨的司法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者。王勝俊院長強調人民法院黨的建設是確保法院工作正確政治方向,確保司法公正的關鍵。法院隊伍的主體是黨員,加強法院黨的建設,既是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永葆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先進性的政治需要,也是加強法院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法官隊伍素質,推動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研究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法院黨的建設是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筆者認為,當前加強人民法院黨的建設應當緊抓三個主體,緊扣五個突出。

(一)加強人民法院黨建工作應緊抓三個主體,確保黨建工作有的放矢。人民法院的黨建工作必須由相應的主體負責實施,筆者根據黨建工作的層次,將承擔黨建工作的主體劃分為三類,即具有領導核心作用的法院黨組班子、具有戰鬥堡壘作用的法院基層黨組織、具有先鋒模範作用的黨員幹警。抓住了主體,明確了責任,黨建工作就能有的放矢。

第一,緊抓各級法院黨組班子建設,確保班子領導核心作用。各級法院的黨組班子是本級法院的領導核心,加強各級法院黨組班子建設是人民法院黨建工作的關鍵。各級法院黨組班子成員要嚴於律已、率先垂範,班子成員之間既要以誠相待、團結協作,又要善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避免一團和氣、不講原則、影響工作;上級法院黨組班子要加強對下級法院黨組班子的協管、監管力度,通過向當地黨委推薦黨組班子成員、對下級法院審判績效考核、司法巡查、檢查下級法院民主生活會等方式,切實提高各級法院黨組班子的整體素質和領導能力,確保黨組班子成員在思想、學習、工作等各方面成為法院幹警的標杆,確保黨組班子具有凝聚力、戰鬥力、向心力。

第二,緊抓各級法院基層黨組織建設,確保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任務的戰鬥堡壘。加強各級法院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是新時期加強人民法院黨的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各級法院要擴大基層黨組織的覆蓋面,做到哪裏有黨員哪裏就有黨組織,主動將法院聘用人員中的黨員納入基層黨組織管理範圍。要創新基層黨組織活動內容、方式,增強活動的針對性、吸引力,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建設功能性黨小組,推動審判執行工作順利發展。

第三,緊抓黨員幹警素質建設,確保充分發揮先鋒模範帶頭作用。黨員幹警的素質是保證人民法院隊伍素質的關鍵。各級法院要以提高黨員幹警素質為重點,抓緊抓好黨員幹警隊伍建設這一基礎性工程。要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務黨員的長效機制,大力推行黨員評星定格制度,激發黨員幹警的光榮感和責任感,保持黨員先進性的內在動力。要注重培養、發展青年幹警、聘用人員中的先進分子加入中國共產黨。要從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黨員,做好黨員服務工作,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加強對法院退休黨員、生活困難黨員的關懷幫扶。要加強黨員教育培訓,拓寬黨員教育渠道,豐富黨員教育內容,提高黨員黨性修養。要切實落實黨員公開承諾制度,以公開促先進,確保黨員幹警在本職崗位上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二)加強人民法院黨建工作應緊扣五個突出,確保黨建工作取得實效。人民法院黨的建設必須與法院的審判執行等工作緊密結合,才能發揮黨建工作在人民法院的重要作用,才能使人民法院黨建工作具有生機和活力,才能確保在加強法院黨建工作的過程中推動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科學發展。

第一,緊扣突出堅持黨的領導,確保人民法院正確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的主要力量是黨員幹警,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確保人民法院正確的政治方向。各級法院必須將黨的領導置於首位,服從、鞏固和加強黨的集中領導,時刻嚴守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經律,自覺接受當地黨委對法院工作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領導,及時主動向黨委彙報法院工作,確保法院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的宗旨保持一致,與人民利益保持一致。要在審判執行工作中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促進民族團結,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要認真貫徹落實黨對貧困地區的各項幫扶優惠政策,為xxxx經濟社會科學 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二,緊扣突出保持先進性,充分發揮兩個作用。保持黨的先進性是加強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各級法院要堅持典型引路,大力表彰審判執行工作中的優秀黨員幹警、優秀黨務工作者、先進基層黨組織,彰顯人民法院黨的先進性。要紮實推進創先爭優活動,通過開展業務評比、技能考核、公開承諾、設立黨員示範崗等活動,調動黨員幹警創先爭優的積極性,把創先爭優聚焦和落實到崗位建功上,在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黨員幹警的先鋒模範帶頭作用和法院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

第三,緊扣突出為大局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人民法院擔負着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衞者的光榮職責,為大局服務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也是新時期加強人民法院黨建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級法院必須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自覺把人民法院工作置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去謀劃、去發展。人民司法事業是黨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服從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有生命力,才能不斷取得發展。xxxx屬於我國民族貧困地區,經濟欠發達,人民法院服務大局的的任務艱鉅。各級法院要緊緊圍繞當地黨委貫徹落實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全區十三五規劃部署的工作大局,努力化解轄區的社會矛盾糾紛,積極參與轄區的社會管理創新,努力踐行公正廉潔司法,為當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優質高效司法服務。

第四,緊扣突出為人民司法,加強與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黨的根本宗旨是全民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法院的權力來自於人民、服務於人民,為人民司法是黨的根本宗旨和司法人民性的統一要求。各級法院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羣眾滿意為根本標準,始終做到公正司法、一心為民,人民法院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羣眾的理解和擁護。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應,民有所求必有所為,民有所憂必有所謀,全力維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各級法院要大力改進司法作風,帶着對人民羣眾的深厚感情開展工作,暢通民意表達渠道,豐富司法便民措施,擴大司法救助範圍,公開司法審理程序,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用老百姓易於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妥善處理好涉及民生的各類案件,讓人民羣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為民的成效。

第五,緊扣突出司法廉潔,樹立司法公信力。黨風廉政建設是關係到黨的生死存亡的大問題,直接影響到黨的執政基礎,影響到黨的執政能力的提高。司法不廉,勢必難以有效維護黨在人民羣眾中的形象,難以保障社會公平正義,難以樹立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各級法院要加強對黨員幹警的廉潔執法教育和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教育,把廉政教育列入法院幹警教育培訓規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崗位廉政教育,大力加強法院廉政文化建設,以先進文化引導廣大幹警廉潔司法。要繼續健全對法院審判權、執行權、行政管理權等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加大廉政風險防範點的管控力度,推行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切實推進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創新,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人、管事,最大限度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

法院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第13篇】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發展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調研報告

去年以來,全省(四川省)法院高度關注國際金融危機的演變及其對我省經濟的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此次金融危機對我省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對實體經濟的衝擊和引起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已逐步顯現。經濟領域出現的新問題已在司法層面上得到初步反映。為主動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院成立專門課題組。課題組組織全省三級法院和部分企業代表就法院在服務企業生產經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面臨的主要困境進行了專題研討,在此基礎上緊扣法院職能,提出法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金融危機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呈現的主要特點

(一)經濟危機目前在司法層面的影響已初步顯現

相關數據反映,目前,涉金融案件收案已呈現上升趨勢。其中,部分增量是符合司法規律的正常反映,而非完全因金融危機所致。這主要是由我省所處區位(內陸省份)、經濟結構(外向型經濟相對比重較小)、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司法規律所決定。未來上升趨勢將更為明顯,可以預測,在xx年以及之後較長的時期內,金融危機的影響將大量反映到司法領域。

(二)所涉法院和工作領域較為集中

從所涉法院範圍來看,目前大成都經濟圈內的基層法院相對反映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的案件較多,如成都市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等基層法院,而中、高級法院和其他市、州法院尚反映不明顯,已審理或正在審理的涉金融危機案件較少。從所涉工作領域來看,在民事審判、執行領域已有明顯反映,刑事審判領域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行政審判領域目前尚不明顯。

(三)五類案件明顯上升

一是涉及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明顯增多。該類案件涵蓋勞動合同、借款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費等多種糾紛。二是勞動爭議大幅上升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02.95%,其中羣體性勞動爭議案件上升勢頭明顯。三是房地產糾紛大幅度增長並出現新情況。xx年全省房地產合同案件同比增長78.48%,該類案件涵蓋了建築施工、勞動爭議、商品房買賣、預售等多種糾紛。因社會整體經濟低迷、房價下滑,出現了購房者按揭斷供、開發商交房買方不接受、惡意毀約、違約等情況,這類糾紛敏感度高、易形成連鎖反應的羣體性糾紛。四是貸款糾紛大幅增長。如成都市青羊區法院xx年下半年貸款案件同比增長101.3%,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長360%。五是涉及中小企業的傳統商事案件上升明顯。xx年全省票據案件同比增長18.75%,股東權案件增長65.99%,證券案件同比增長642.11%。

(四)訴訟保全、執行工作呈現新動向

xx年全省法院訴訟保全和執行案件均有明顯上升。銀行要求收回貸款,以及因資金鍊斷裂導致訴訟保全的案件均已顯現。

二、當前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法院自身面臨的問題

1.個別審判人員對法院工作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個別法官認為金融危機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職能部門的事,遠離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現出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同時,對金融危機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為金融危機主要是對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影響大,而對我國無甚影響或影響較小。

2.部分法院對如何積極主動服務企業促進經濟發展思考不夠、行動不力。部分法院認為法院只能被動受理案件,而後在審理、執行中才能服務企業,而不是主動積極地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及經濟風險,服務經濟發展。

3.對部分企業經營受損是否確屬金融危機影響甄別不夠。在金融危機中確有部分企業是因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而致資金緊張,履約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業與此無關,而是藉機惡意毀約、要挾、賴債及逃債等。調研顯示,在過去的工作中,法院對該類情況的把握和甄別不夠。

4.法院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與常態糾紛相比,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背景下,涉金融危機糾紛面臨着更多的突變性和非確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務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難度明顯加大。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種穩健和冷靜的司法態度,一方面要加強對涉金融危機糾紛的預測研判,做好應對準備;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對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確保司法應對能動有序。

5.司法解決糾紛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加大。災後重建與金融危機背景下,各類糾紛所涉社會因素、政策因素與法律因素多重交織,司法的有限性表現得更為突出,單純依靠司法解決糾紛所面臨的難度、風險和成本進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僅難以有效和順利解決糾紛,還可能使矛盾進一步激化,加大解決問題的難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標準的把握及利益衝突的平衡難度加大。由於地震和金融危機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會關係和爭議焦點因此變得更為複雜、多樣,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與特殊情形並存;法律問題與社會因素交織;歷史原由與突變情勢糾結;常態調控與應急處置交錯;程序選擇與實體裁量兩難。針對具體個案,特別是廣受關注的爭議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與個別化之間的潛在衝突有所加劇,保持統一的裁判標準、平衡利益衝突難度加大。

(二)相關規定不完善制約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司法救助的範圍有限。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司法救助制度的規定,免交訴訟費的救助對象僅限於符合條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業。而受這次金融危機衝擊較大的是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費緩、減、免時,如果嚴格依法則不符合條件,即使符合條件也僅能緩、減,而不能免交訴訟費。

2.司法高效的要求與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存在衝突。我國目前關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已有明確規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尤其在這個特殊時期更顯緊張。如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平時民事法官一年人均辦案300餘件,如要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3.管轄權下放與基層法院辦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經濟糾紛級別管轄的規定,將原由中高級法院一審的85%以上大標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層法院。這一規定雖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層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時期矛盾更顯突出。

4.《物權法》相關規定過於原則。調研顯示,商品房地下車庫的歸屬問題以及物業糾紛頻發(這類糾紛處理不當易引發連鎖性羣體糾紛),但因《物權法》規定較為原則,相關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尚未出台,致各地法院在處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對“金融危機”是否屬免責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機致不少企業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現了大量違約案件。但對“金融危機”是否可視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認識,亟需相關政策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三)司法政策影響了法院功能的發揮

1.清理執行積案專項活動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中央政法委牽頭的“清積”專項活動,目前正在深入開展,而在被執行人中有大量屬於受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因此,“清積”工作與服務企業“過冬”二者之間必然存在緊張關係。雖然在執行中法院會盡可能調整司法策略,創新執行方法,平衡雙方利益,但在窮盡一切手段後,衝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應如何選擇,需要較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導。

2.維護金融安全與服務企業“過冬”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業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業正好又是受危機影響的企業,法院在窮盡策略和手段後,部分案件間的衝突仍在所難免,法院如何選擇,同樣需要司法政策指導。

3.維護社會穩定與服務企業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關係。一方面,金融危機中人民羣眾對法院工作的效率、實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機影響的部分企業又是被告或被執行主體,需要給予一個喘息之機以安全“過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慮人民羣眾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另一方面又要考慮企業的發展,致使法院工作面臨兩方面矛盾的協調難度增大。

三、人民法院應對金融危機、服務經濟發展的對策路徑

人民法院應密切關注金融危機走勢,通過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積極引導金融市場良性發展,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一)進一步轉變工作理念,創新工作方法。一是進一步認清形勢,增強工作的針對性。通過分析國際金融危機的後續發展、變化態勢,以及對我國、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影響,認清法院工作在化解金融危機影響、維護社會穩定方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增強使命感、責任感,不斷探索新的有效應對措施。二是轉變觀察和處理問題的模式。認真研究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善於從政治上觀察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做到變被動為主動。跳出法院沒有案件就不能服務經濟的狹隘意識,既處理好案件,又積極主動的參與防範、化解社會矛盾。三是打破思維定勢,注重利益平衡。常態思維下,部分企業尤其是房地產、外向型等企業被視為強勢主體,但在金融危機這一非常態社會背景下,部分企業轉變為“弱勢羣體”,這就需要改變對案件的慣性思維與判斷標準。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要注重考量、權衡案件處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權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又要權衡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四是創新工作方法。對一些涉及面廣、成因複雜、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的案件,在不違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堅持突破常規,特事特辦,避免機械執法,就案辦案,防止個別糾紛轉化為羣體性糾紛,防止民事糾紛轉化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二)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擴大司法服務空間。一是積極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法律援助的幫扶機制。為幫助企業安全“過冬”,切實建立對企業進行定點幫扶的法律援助機制,將部分影響嚴重的企業列為法律援助定點單位。通過對定點企業進行走訪和調研,瞭解我省企業經營狀況和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主動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建立聯席溝通機制。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將企業因金融危機已經面臨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政策問題逐一梳理,邀請相關專家、職能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意見。三是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對於法院在服務經濟、辦理相關案件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積極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向相關部門提出,促使問題得以解決。四是適時開展專項活動。通過開展“進企業提供服務,幫助企業解困”等專項活動,切實幫助企業度過難關。

(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服務經濟發展。一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保障金融安全。依法打擊侵犯國有資產等各類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最大限度保護國有金融債權。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加大追繳贓款、退賠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二是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最大限度保障國有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融資、税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合理把握涉企業債務案件的審判尺度,妥善審理因資金鍊斷裂引發企業債務的重大案件,防範和化解因企業資金鍊斷裂造成的風險和困難。依法審理涉房地產、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知識產權等類案件,合理運用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制度,服務經濟發展。三是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依法支持行政機關服務經濟的整治行為,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加大徵地、拆遷等行政案件的審理力度,促使行政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創新行政訴訟結案方式,大力推行協調和解,堅持保護與監督並重,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四是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確保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大力加強金融案件執行力度,着力解決金融糾紛案件難以執行的問題。認真研究執行工作策略,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強制執行措施。加強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化解“執行難”的綜合聯動機制。建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體系,推進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建立,妥善解決特困申請執行企業的困難,幫助企業安全“過冬”。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法院功能有效發揮。一是建立糾紛甄別機制。各級法院在立、審、執的各環節建立糾紛甄別制度,區分哪些主體確屬受金融危機影響,哪些是借危機為己尋利,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採取應對措施。二是健全立、審、執“綠色通道”機制。對需要及時處理的涉金融危機糾紛、涉民生案件,適用快立、快審、快執的“綠色通道”,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對於涉及金融機構、國有資產、企業改制、資金鍊斷裂、投資者出走等產生的羣體訴訟以及影響金融經濟秩序穩定、社會穩定等特別重大的案件,各級法院實行逐級向上級法院報告制度。四是建立重大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對於涉及當地行業龍頭企業資金鍊斷裂引發債務以及涉及羣體性糾紛等重大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由省法院統一協調、指定集中審理和執行,統一裁判標準。

(五)加強組織協調,不斷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一是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依法處理好羣體性糾紛案件。在處理羣體性糾紛中,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工商、公安、金融監管、勞動保障及相關經濟金融政策制定機關、監管機關的溝通協調,將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有機結合,有效化解糾紛。二是在應對金融危機中提高法院隊伍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院隊伍應對金融危機、服務“兩個加快”、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堅持不懈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執行最高法院的“五個嚴禁”及省法院的相關規定,提高廣大幹警廉潔自律、拒腐防變的意識和能力,維護司法廉潔,促進司法公正。三是加強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制定指導意見。加強司法宣傳工作,及時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典型案例、組織專題報道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依法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經濟秩序。四是加強組織指導。省法院切實加強對大要案件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對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案件,注重認真研究、精心審理、及時總結經驗,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推動經濟發展,服務“兩個加快”。

四、促進經濟發展的幾點建議

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各種力量,全面加強協調配合,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政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從而形成聯動合力,為企業創造寬鬆環境,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一)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為集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加以修改完善,確保法院工作有序高效進行。一是建議修改司法救助的主體範圍,將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納入免交訴訟費等司法救助範圍。二是建議通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賦予部分案件當事人在級別管轄上享有一定的選擇權。三是建議《物權法》實施細則儘快出台,對“金融危機”是否屬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儘快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四是建議出台相關司法政策,統一有關糾紛的應對思路和處理尺度。

(二)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成立應對金融危機的協調機構,加強組織協調。由黨委、公檢法、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企業、行業協會、基層組織等相關人員組成,定期交流,加強信息共享、法律研討、工作經驗交流及工作協作聯動。在此基礎上,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情況通報機制。

(三)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範和化解。相關單位立足自身職能範圍,進一步提高對集團糾紛苗頭的敏感性,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對於有矛盾苗頭以及有示範效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事件,及時向本級及上級政法委與政府報送預警信息,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早處置。

(四)由省委政法委牽頭,推動川渝或更多省、市協商形成不同省、市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聯動機制。切實加強各司法機關之間互通案件信息、司法工作協作、社會力量配合等方面的合作與協調,共同應對、妥善處理涉金融危機案件。

(五)各級政府在實施各項宏觀調控措施時,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減少行政爭議。特別是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環境保護、房地產等領域,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儘量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更加重視通過協調和解的辦法解決行政爭議,幫助企業平穩過渡,安全“過冬”。

(課題組成員:陳明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沈茂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蔣敏,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徐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本文刊載於《人民司法》xx年第7期

【第14篇】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目前,__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由於案件質量評查為事後監督,很多問題必須到案件審結後進入評查階段才能發現,才能彌補,有些工作顯得被動。如何將審判監督工作前移,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是目前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

2、由於力量薄弱、水平經驗等原因,評查工作不夠細緻深入,甚至深層次問題發現不了。

3、對評查結果的反饋運用效果不佳,解決了老問題,新問題又源源不斷產生。一些細節性問題反覆出現,屢改不止。

4、審判監督與審判管理職能交叉,職責權限不夠明確,導致相應工作開展得不夠細化深入。

1、對交付執行節點理解不一致,可能導致推諉扯皮現象。公安及檢察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與法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存在分歧。

2、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辦理條件的審查認定標準法律規定不明確,比如説嚴重疾病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婦女應該提交何種證明材料,法律無明確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考察方面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首次保外就醫的委託鑑定,罪犯羈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託鑑定,罪犯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委託鑑定。如果未羈押但應收監執行判決時就需要辦理保外就醫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鑑定,還是由相關部門介入,法律也無明確規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請鑑定,難免存在不妥當之處,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該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醫的鑑定有效期為一年,一年後需要續保的必須重新鑑定。但對重新鑑定的申請人法律也無明確規定,一年到期後,是原釋放單位為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去做鑑定,還是罪犯自己申請鑑定機構鑑定,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

3、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後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一些相關問題,法律並無規定,具體實踐中多有不確定和不易操作之處。

4、對刑期較長的罪犯,在決定監外執行後長期不宜收監這種情況,應否在每年期滿後辦理續期手續的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而實際執行當中執行機關並不續期,以致託管漏管現象嚴重。

5、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收監,但收監應採用何種程序或是何時收監才算及時,法律規定也不明確。對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當發現具有應當收監的情形,因為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執行過程法院並不介入,如收監是否還存在一個公安機關提請或通知法院然後由法院決定的過程?現行規定靈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強。

6、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文書的送達,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細緻(__案)。《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較簡陋,也未規定應向公安機關送達文書。應該送達哪些材料,送達給哪些機關,保證人應否送達,送達是否有時限要求等法律規定均不明確。實際操作中可能因為上述原因導致工作銜接不及時、罪犯脱管失控等現象。

7、暫予監外執行執行監管不到位。由於監管職責權限不夠明確,或者説有的雖然明確但落實不到位,常常導致被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名為罪犯,實則如刑滿釋放一樣,無任何約束。以致出現應當收監而未能及時收監,應當延期而未能及時延期等情況,有的罪犯又開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屬於該種情況。

與原審相比,再審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審理難度更大,辦案法官壓力也會更大。因為部分案件當事人對再審程序存在着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説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着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基於這種錯誤認識,當事人往往都比較固執己見,民事案件當事人通常直接就不願意調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決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後答疑或是疏導工作,審理起來比較辛苦。

1、對基層法院辦理案件的再審或發回重審,建議加強與基層法院相關辦案人員的溝通交流。比如在發回重審之前與基層法院的案件承辦人員交換意見,全面瞭解案件情況,合理作出判定。因為有些情況卷面無法全面準確反映出來,部分案子基層法院審結後當事人上訴,中院審理後發回重審然後又上訴;或者案件生效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中院再審後發回重審,基層法院審完當事人又上訴。這類案子的辦案週期通常都比較長,從受理到審結往往需要好幾年時間,然後矛盾越來越激化,最終案件辦理完畢社會效果都不會很好。

2、對有爭議的問題,比如暫予監外執行交付節點的理解,建議至少在州內統一標準,以便於基層法院順暢操作。對患有嚴重疾病的鑑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認定,能否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權限;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監管,也應當進一步明確權責,做好暫予監外執行的後續工作。對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危害後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3、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希望中院對審判監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總結歸納後在全州範圍內進行推廣,為基層法院提供有益借鑑或參考,同時對基層法院工作多給予指導幫助。

【第15篇】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難新特點調研報告

執行難是多年來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難點。近幾年人民法院雖下大力氣着力解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勢依然嚴峻,並顯現出新的特點。

一、執行難的新特點

1、隨着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執行難案數量增加。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佔到了中止和終結執行程序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近年來纏訪、越級上訪、鬧事的問題屢見不鮮。

2、被執行人難找。債務人採取種種手段逃避法院執行,是當前執行難中最普遍的現象。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不是積極想辦法履行義務,而是到處找關係託門路疏通人情,轉移財產東躲西藏逃避執行。不僅以自然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也是如此。企業每年都年檢,但就是找不到該企業的人員財產,一些事業單位和村委會將公款以個人的名字在銀行存放,使案件無法執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外出務工人員增多,沒有固定的居所、流動性強,回家的時間難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歸,下落不明,而家中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無法執行。在審理時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從審理到執行都沒見到過債務人,無法執行。

3、被執行人財產難尋。法院執行案件的標的物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財產才能保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益真正實現。由於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或者有意採用多種手段隱藏財產,加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不健全,個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業在銀行多頭開户,有些單位以個人名字在銀行存款,給執行設下重重障礙。有的將房產、車輛等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債務,有的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於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等等。當法院進行調查時,找不到任何財產,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執行,而且引起權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質疑,更使法院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協助義務單位或個人不協助執行或者積極性不高。協助法院執行是一條法定義務,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及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協助法院執行。但在實際執行中,有時個別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於怕麻煩,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諉、拖延協助執行。一些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因選舉、民主評議、利益相關等原因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畏難情緒,不協助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事屢有發生。少數部門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為設置障礙,甚至制定法外的內部規定,抵制執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執行機制差。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一般是執行庭和基層法庭。基層法庭審執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現的問題自不待言,執行庭也因與設立初衷不一致而無法發揮聯動應變效應。執行政策缺乏連續性,對強制執行措施的運用有縮手縮腳現象。另外,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嚴重不足,執行法官老化,業務不精因此而造成的執行率低下,執行方式落後的現象暫無法解決。

二、新形勢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分析

執行難作為一種社會綜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執行難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伴生物。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越來越普遍。隨着訴訟案件數量的增長,執行案件的數量也就相應增多,難度也會在一定時期相應增大。

2、從道德文化的角度看,執行難源於市場主體誠信觀念的缺失。當前適應經濟發展新的道德觀尚未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意識、責任意識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現在“逃債”等惡性債權債務關係上。對這種行為,社會批判的聲音過於微弱,法律上也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嚐了甜頭的人越發肆無忌憚。另外不少債權人認為一旦訴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自己卻坐享其成,個別申請執行人難纏,如我院有三件執行案件,將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到位,申請人不領,講要按照他的理解執行,四處上訪。

3、從案件審判來看,以往法院、社會輿論更加註重審判的公正與否,而忽視了法律文書的落實。又因法院實行分權控權,審、執分開,審判人員多注重審判而少考慮執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沒有責任去考慮執行問題,忽視了執行的可能性,有時可能錯過最佳的執行時機,使得案件最終無法執行。

4、從當事人來看,訴訟時被告人往往誇大自己履行協議的能力、隨意承諾並隨意達成調解協議,借調解之機拖延履行義務的時間,然後轉移財產或銷聲匿跡。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怪現象。尤其在農村相對來説,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經常不到庭、不露面,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配合積極性不夠。而且協助執行難,農村一些村莊的羣眾或基層組織不願得罪人,不願協助法院執行,特別是一些被執行的農民還經常聚集親友或煽動他人妨礙執行 。另一方面得到申請人理解難。農村的一些申請執行人認為自己拿不到錢一定是法院沒有盡到責任,故經常責難法院執行人員或乾脆找法院要錢,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執行,有的人則不斷到法院來糾纏。從社會信用體現來看,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欠債還錢應當是法律意識人士的基本理念。可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在逐步完善,在基層不講信用的行為被發現和追究責任的可能性還較低,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程度還遠不夠嚴厲。加之深層次的基層社會經濟、文化前景、司法權威的弱化,導致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意識低下,相當數量的債務人千方百計逃避執行。

三、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主要措施和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種矛盾綜合交織的結果。這幾年來,我院高度重視執行工作,健全機構,建立各項新機制,強化了執行措施的運用,部署了多次集中清理未結執行積案活動,加大了執行力度。但是,執行難依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執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動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爭取多種渠道獲取執行線索,並不斷強化執行威懾力度,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

一是積極尋求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幫助,以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確實有效地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有效地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掃清執行障礙,為執行工作創造有力條件和良好的環境。法院在嚴格依法執行的同時,就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主動向黨委、人大彙報,主動爭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完善執行管理體制,主要是加大執行局的執行管理權力和能力,加強上下級法院執行局指導和聯繫方面入手,改變基層法院執行力量分散,裝備落後,信息不夠暢通的情況。實行高級法院對本轄區內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體制,加強執行監督和提級,指定執行,為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提供現實執法條件。實行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的互相制約,防止執行時人員權力過大。同時,也讓執行員專司執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進一步完善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將中央政法委佈置的由相關22家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落到實處,改變法院孤軍奮戰的局面,並真正形成合力。按照中央政法委法發[20xx]36號《關於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的意見》文件的要求,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甚至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的單位或部門,實行“一票否決”,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領導責任。

四是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執行隊伍建設一方面指執行力量的加強。按照中央1999年11號文件規定,要把執行人員的比例增加到法院總人數的15%,更主要的是要加強執行隊伍素質建設,即提高法律意識、業務素養、嚴格守法、認真執法,要加強執行人員的培訓,提高公正執法意識,結合法院系統開展的“警示教育”活動,強化依法執行、文明執法。

五是強化大局意識。加強審、執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調解與執行工作的銜接,避免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情況;審判法官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合理把握調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對調解協議可執行性的認識,注重在調解中釋明執行風險;加強法院之間橫向聯繫,以此營造一種執行聲勢,讓被執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債務未了,逃到哪裏都會受到執行,從而打消外逃被執行人的逃債心理。

六是各部門聯合加強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改善執行難的人為環境問題。如前所述,信用觀念的缺失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辦事,使人民羣眾掌握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識,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人際環境;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全社會範圍內信用意識的形成也非自然形成,還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發揮媒體引導作用,讓人們認識到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社會危害性和嚴重後果。同時充分發揮全國統一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將執行案件錄入到此係統,並與銀行、工商登記、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得被執行人如出現嚴重資信問題,那麼其無論融資或出入境等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賴賬者要想在市場經濟舞台上重樹自己的形象,只有儘快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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