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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制度的建立

論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制度的建立

論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制度的建立
論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制度的建立
一、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概念
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以下簡稱前科記錄消滅)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經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護人申請,由有關部門作出決定,將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關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對外公開,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的制度。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應當報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記錄消滅”制度的必要性
1、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前科是一個人不光彩的歷史紀錄,永遠保留前科會使一個人因為一時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懲罰,這對於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極其不人道的。美國學者Siegel將其稱為“犯罪標籤理論”。 這種標籤化的影響對未成年人尤為突出,表現在:其一,前科會造成未成年人的權利歧視,未成年人一旦被標有“污點”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升學、就業、勞動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資格或者權利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其二前科會影響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處於自我人格和價值觀形成的時期,若因一時無知而被貼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標籤,一成不變甚至幾乎是無法取消的烙印會將犯罪人鎖在永遠是犯罪人的歷史陰影中,極易產生自卑心理,自暴自棄,自我放縱,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會成為社會新的犯罪隱患。
2、是保證未成年人發展社會化的首要前提。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觀上都具有動機單純、隨意性大、主觀惡性不大等特點。這些特點説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為方式上隨意性強,只要社會能給其恰當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夠較容易地“改邪歸正”,做一個健全的社會人。加拿大副檢察長鮑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説:雖然少年罪犯要對他們的非法行為負責,但施加於他們身上的後果卻不能像一般法庭對成年犯所施的那樣嚴厲,因此,一個少年罪犯如果已經結束處罰,而且在一定時間內未再犯罪,其檔案就得銷燬。因為,當他的表現已經證明值得這樣做的時候,就應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以保證在“法律上”承認這個少年沒有罪了,他就不會因為犯過罪而面臨各種的“喪失資格”。而且未成年人在穩定的人格狀態形成之前,對新生事物有極強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觀念、新的事物,並不斷調整自己的思想和行為。隨着其年齡的增長、社會閲歷的增加,其自尊心、獨立意識也隨之增強,他們越來越強烈地需要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尊嚴,渴望有一個充分的表現機會。如果因其一時衝動,而終生貼上“犯罪人”的標籤,等於切斷了其迴歸社會的路徑,迫使其逐漸演變成一個“反社會者”,使今天的未成年罪犯,變成明天的成年犯罪。
因此,對未成年人實施有條件的前科消滅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三、建立“記錄消滅”制度的可行性
1、國外立法借鑑: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許多國家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訴訟程序中都有規定。比較典型的如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60條規定:“少年犯刑期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適用有關人格法律的規定,在將來得視為未受過刑罰處分。”澳大利亞《青少年犯罪起訴法》規定,警方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後,18歲後必須銷燬,以便使其以無罪記錄的身份進入社會,過正常人生活。《法國刑事訴訟法典》、英國的《前科消滅法》也規定了撤銷犯罪記錄的制度。
2、國內立法端倪:我國現行法律中有關於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立法端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決非監管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這些條款雖沒有明確説未成年人前科可以消滅,但確認了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迴歸社會後,法律地位和人格不應受到歧視的原則,其法律效果已接近前科消滅。
3、國內實踐探索: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在全國首開先河,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試行辦法,規定犯罪時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初次犯罪、犯罪情節輕微、被判處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的一至三年考察期內無再違反和犯罪行為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前科消滅”。2008年1月10日,四川省彭州市法院率先制定出台並實施了《“前科消滅”制度實施意見》,並於不公開裁定我國首例未成年犯“前科消滅”案件。2009年3月10日山東省樂陵市在全省率先實行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2010年8月20日,我縣法院也聯合縣檢察院等11家單位出台了《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實施意見》。
可見,當前在我國建立未成年前科記錄消滅制度不論是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有經驗可借鑑。
四、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條件與程序
1.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罪質要件
筆者認為,前科消滅制度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出於偶然、過失等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輕型犯罪,而不應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累犯、慣犯、殺人、強姦、搶劫、放火和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重刑事犯罪。
2.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程序要件
(1)申請主體
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申請人,可以是犯罪人本人提出,也可以是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果上述人員未提出申請,其申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或者當地民政機構在徵得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其他監護人意見後可以代為申請。
(2)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書、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認識和實際表現情況、户籍證明、判決書、裁定書,若不是本人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供申請人與未成年人犯罪人的關係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書應包括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與未成年犯罪人的關係、刑事處罰情況、申請理由等。
(3)受理機構
申請一般提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較為可行,因原審法院掌握未成年人的案情、未成年人個人、家庭等情況,對正確判斷是否取消前科能起到積極的作用,既可以避免重複勞動,以節省司法資源與成本,也使裁決結果更符合社會觀念。
(4)調查核實
第一審法院應對申請書中所提及的被判刑者的身份、前科情況、申請消滅的事實與理由以及申請人的思想狀況、實際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同時,認真聽取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意見以及學校、單位的意見,以保證決定的客觀和正確。
(5)裁定確認
法庭經調查核實後認為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滅條件的,則裁定消滅該前科。如果認為條件尚不具備,可以決定暫緩裁定,再考察一段時間,但考察期間最多不超過1年。對於消滅前科的裁定,除送達本人外,還應當及時送達其所在學校、工作單位及所在居委會、村委會等。相關單位在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及時將該未成年犯罪人檔案進行封存,實行專門管理以及更加嚴格的保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閲、複製、摘抄、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檔案。不得懈怠,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未成年人前科記錄消滅的形式要件
前科記錄消滅的期限,也即時間條件,根據非監禁刑和監禁刑兩種情形,可以區分幾種情形:非監禁刑中免處的情形,可由法律規定視為沒有受過刑事處分;非監禁刑中的其他情形,可在緩刑考驗期滿或刑罰執行完畢後一年申請取消前科;監禁刑中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包括拘役),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申請取消前科;監禁刑中判處三—五年刑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申請取消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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