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摻燒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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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入爐煤摻配管理,確保各發電企業鍋爐的穩定燃燒和設備的正常運行,進一步規範入爐煤摻配的管理,努力降低發電成本,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燃料均為發電、供熱用煤。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電廠”。
第二章 摻配煤方案的制訂
第四條 為確保鍋爐燃燒的安全經濟性,電廠在入爐煤摻配前,要對煤炭特性、鍋爐以及相關設備做好摻燒可行性的論證,制訂切實可行的摻配煤方案。
第五條 電廠根據鍋爐摻配摻燒的實際需要,綜合分析煤源、煤量、煤質、煤價、季節、運力等各方面影響因素,從煤炭採購開始制定進煤的優化方案,為摻配摻燒工作提供先決條件,保證煤炭供應的穩定性和進煤結構的合理性。
第六條 儲煤場應滿足煤炭存儲和摻配條件,按要求可劃分為:摻配作業煤場、流動週轉煤場及合格煤儲備煤場,必要時應建立臨時煤場,也可將原煤倉作為摻配儲存區。
第七條 對摻配煤場應按照國標規範的要求進行採樣、化驗,掌握整個煤場的質量信息,建立摻配比數學模型,制定優化摻配方案。
第八條 電廠根據需要選擇摻配指標,一般摻配指標主要有熱值、水分、揮發分和硫分,加權平均計算可以滿足一般的摻配需要。
第三章 摻配摻燒作業的實施
第九條 煤炭進廠後,值班人員要確定煤炭的品種、礦別、質量水平,填寫《入廠煤數量和質量驗收目測表》並將煤質結果及時通知輸煤人員,以便確定是採取直接入爐或存入儲煤場以待後期摻配的運行方式;在煤質狀況未確定前,禁止直接入爐。
第十條 各電廠應建立煤場堆存動態管理台賬和模擬圖,詳細記錄存煤的礦別、數量、質量特性;並定期對煤場存煤進行採製樣和化驗,隨時掌握煤場的質量和數量。
第十一條 入廠煤質量指標懸殊較大時,可按煤質優劣比例向煤場分層存放;上煤時鬥輪機可採用“豎向取煤”運行方式,以達到二次摻配的目的。
第十二條 對分類存入煤場的煤炭,從煤場取料上煤時,可按優化摻配比例分別取料後輸送筒倉,再從筒倉取煤入爐,但要注意摻配的均勻度。
第十三條 摻配過程中,運行人員要密切注意鍋爐燃燒的工況變化,精心操作,縮短檢查間隔,提高巡檢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摻配後根據鍋爐燃燒情況,及時查看化驗數據,如發現煤炭摻配不合格或摻配方式存在問題,應及時調整摻配方案和摻配比例。
第十五條 跟蹤分析摻配煤對鍋爐燃燒的安全性及經濟性的影響,對鍋爐出現燃燒異常、爐膛結焦、飛灰可燃物增加等異常情況認真分析,調整摻配方案。
第十六條 各電廠要做好摻配煤原始台賬,每月5日前做好上月摻配煤分析報告;生產技術部門定期對摻配煤的燃燒進行分析,提出鍋爐工況調整的意見。
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作業流程做好入爐煤採製化工作,做好入爐煤機械採樣設備的維護和維修,設備投入率不低於90%;保證入爐煤採樣、制樣和化驗的準確性、及時性,為鍋爐正常燃燒提供及時準確的指標信息。
第十八條 摻燒揮發分較高的褐煤要制定防止自燃的措施,如煤場儲存的時間要求、定期巡視制度、輸煤系統積煤積粉的清理等。
第十九條 煤泥的摻配不僅要注意摻配的均勻度,還要注重做好輸煤系統下煤鬥、碎煤機和給煤機的防止堵塞措施。
第四章 各電廠入爐煤最低熱值
第二十條 根據各電廠鍋爐校核煤種的指標及近三年實際入爐煤指標,結合煤炭市場情況,規定鍋爐入爐煤最低熱值。
各發電企業入爐煤最低熱值:(MJ/Kg)
序號 | 單位 | 設計熱值 | 校核熱值 | 入爐煤最低熱值 |
1 | 烏達熱電 | 18.10 | 17.98 | 15.053 |
2 | 卓資公司 | 19.25 | 18.16 | 15.890 |
3 | 包頭公司 | 18.852 | 18.16 | 16.726 |
4 | 東華熱電 | 18.634 | 18.16 | 15.890 |
第二十一條 當入爐煤熱值低於最低標準時,要及時調整,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當入爐煤熱值連續3天低於最低標準時,要做專題分析,並將分析報告上報安全生產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電廠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入爐煤摻配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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