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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醫患糾紛評價調處工作經驗:探索建立“五有”醫患糾紛評價調處機制

創新醫患糾紛評價調處工作經驗:探索建立“五有”醫患糾紛評價調處機制

創新醫患糾紛評價調處工作經驗:探索建立“五有”醫患糾紛評價調處機制

創新醫患糾紛評價調處工作經驗:探索建立“五有”醫患糾紛評價調處機制

*是全省典型的丘區百萬人口大縣,由於人口基數大等因素,各類社會矛盾易發多發,醫患糾紛引發的羣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按照相關國家部委和省市要求,近年來,該縣探索建立了“醫患糾紛評價調處中心(以下簡稱醫調中心)”,搭建了獨立於衞生行政部門和醫患雙方之外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評價調處平台,20X年進一步總結經驗,將“不滿意信訪事項第三方評價”工作機制植入醫患糾紛評價調處工作中,形成《縣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有效破解了醫患糾紛化解難題,曾經多發的“醫鬧”現象基本消除。基本做法如下:

一、建立專門醫調機構,調處矛盾“有組織”。成立縣醫患糾紛評價調處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縣委縣政府分管衞生系統、公安系統領導任副組長,縣衞計局、縣羣工局、縣維穩辦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醫調領導小組負責重大醫患糾紛處置工作的指揮協調。成立縣醫患糾紛評價調處中心,聘請和抽調專職工作人員4人,兼職副主任7人、調解員4人、警務員2人,專職工作人員具體從事醫患糾紛評價調處日常工作。醫調中心分類建立有240名醫學專家和4名法律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專家負責醫患糾紛的評價評估。縣財政統籌安排醫調中心專項工作經費,用於工作運轉、調解工作補貼、專家補貼等經費開支,保障醫調中心正常運轉。

二、建立醫患糾紛風險互助金,賠補款項“有財源”。縣級醫院按上年業務收入3‰,鎮鄉衞生院按上年業務收入1%的比例向醫調中心繳納醫患糾紛風險金,專門用於支付醫患糾紛賠(補)償款。風險金實行專户專帳管理,分單位核算,當年結餘結轉下年,發生賠(補)償的單位及時補倉。全縣63個鄉鎮醫院、5個縣級醫院首批繳納醫患糾紛風險金380餘萬元。醫患糾紛風險金制度的建立,確保了發生賠(補)償後患方能及時拿到賠(補)償款項。

三、明確醫調受理範圍,分類處置“有依據”。明確規定:凡賠(補)償在2萬元以下的由醫患雙方自願協商(較為複雜的糾紛也可由醫調中心評價調處),凡賠(補)償在2萬元以上的均由醫調中心統一評價調處,凡賠(補)償10萬元以上的堅持先鑑定再依法調解。同時規定,對“六種情況”

不予受理,即:一方明確拒絕評價調解的;經雙方協商或醫調中心調解達成協議一方反悔的;患方在醫療機構擺花圈、設靈堂、燒紙錢、聚集鬨鬧等行為未停止且未撤出醫療機構的;出現患方死亡屍體未移出醫療機構存入殯儀館的;醫療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的;其他不宜由醫調中心評價調處的等。

四、嚴格程序規範細節,調處過程“有公信”。對決定受理的醫患糾紛,醫調中心嚴格按照“聽取雙方陳述,瞭解爭議焦點,對爭議焦點是否成立進行甄別,對醫方應承擔責任和患方訴求合理性作出初步評價”的程序開展工作。醫患雙方認可醫調中心初步評價意見的,進入人民調解程序,由在醫調中心設立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醫調中心評價意見、專家評價意見或司法鑑定,嚴格按照調解法有關規定,依法調解。任何一方不認可醫調中心初步評價意見,則雙方從專家庫隨機抽3名(或5名、7名)醫學專家、法律專家進行評價,其中一方對所選專家提出迴避申請的,再隨機抽選遞補,確保調處公平、公正。醫患雙方對專家評價意見仍然不認可的,由雙方通過司法鑑定明確糾紛產生的原因及醫方應承擔的責任,並在此基礎上依法調解。

五、同步實施多項確認,調處結果“有效力”。凡醫患雙方經協商、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均由醫患雙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以保障調解協議的法律效率和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履行、賠(補)償款項兑現後,醫患雙方填寫“醫患糾紛評價表”,對醫調中心的評價調處工作作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評價。對調解前曾經走訪、信訪、網訪的信訪事項,在調解達成協議並得到司法確認後,堅持由上訪者籤具《息訪息訴承諾書》,確保信訪問題不反彈。

醫調中心成立兩年多來,累計受理醫療糾紛評價調解申請77起,成功調解70起,調解成功率為97%。其中,因患者死亡而引發的糾紛有39起,雖對7起已作了強制移屍預案,但經過上下聯動、規範調處,最終只實施了1起。經回訪評價,在調處的醫療糾紛中,醫方滿意率達100%,患方滿意率94.4%;賠(補)償總金額佔患方索賠額的26.06%,年均賠償金為醫調中心成立前的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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