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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矛盾糾紛處理機制幾點建議

鄉鎮矛盾糾紛處理機制幾點建議

一、體制機制現狀

鄉鎮矛盾糾紛處理機制幾點建議

當前,綏寧縣矛盾糾紛愈發頻繁,調解難度日漸增加,糾紛處理專業化趨勢明顯,但負有矛盾糾紛調解處理主體責任的鄉鎮人民政府,人員少,機制體制不健全,專業化人員嚴重缺乏,最為尷尬的莫過於做為負有行政處理決定責任主體的鄉鎮人民政府,竟然沒有相關的工作部門,相關工作部門都被縣相關部門直管了。人民調解體系沒有真正建立,真正的人民調解組織全縣幾乎沒有,上至縣領導,下至羣眾,知道“人民調解”的人少知又少。沒有由於行政體制的制約,鄉鎮矛盾糾紛處理管理可以説是“一鍋糊”,誰肯做,誰能做,安排得了誰,就成了誰的義務責任。糾紛調處一直靠個別工作人員的責任感,靠個別人員的奉獻精神,沒有統一的體制機制。

二、矛盾糾紛類型及受理處理現狀

鄉鎮矛盾糾紛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行政性糾紛,表現為治安矛盾糾紛、山林權屬爭議糾紛,土地權屬爭議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人事勞動爭議糾紛、環境污染糾紛等,這類糾紛在調解未成的情況下,需要做出行政處理;二是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民事糾紛,這類糾紛在鄉鎮一般表現為贍養、撫養問題,婆媳矛盾、家庭暴力、家庭財產爭議,相鄰關係引發的通路通水通電等爭議,以及牲畜引發的賠償爭議;三是重大突發性矛盾糾紛和羣體性糾紛,這類糾紛一般表現為死亡賠償爭議和羣體性上訪,要求解決一定訴求,該類糾紛一般是影響重大的穩定事件,鄉鎮政府會集中力量進行調處,不存在受理處理問題。

各鄉鎮矛盾糾紛受理處理情況,大致也分為三種模式:第一種由司法所、派出所(包括駐村輔警)各自憑奉獻精神自行調處各類矛盾糾紛,該種模式完全建立在司法所、派出所幹警無私奉獻上 ,重大突發性矛盾糾紛和羣體性糾紛除外的矛盾糾紛由兩所包乾了,完全是人治模式。第二種由村委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由司法所或綜治辦(綜治專幹大多由司法員兼任)工作人員再行調解,派出所按自己職責處理治安糾紛,非治安糾紛交由司法所處理。第三種分片區負責,由片長協調解決各類矛盾,需要重複調解的糾紛,以及重大複雜矛盾由司法所、駐村幹部和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解決。以上三種模式沒有按法定職能明確職責,需要做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的糾紛,相互推諉,無人辦理,久拖不決,造成當事人不斷上訪。

以上三種模式,隨着新一輪機構改革的進行必將無法適應實際。三種模式都是以司法所作為矛盾糾紛調處的主體運行的,而新一輪改革之後司法所將無暇再專職於調處糾紛。根據新一輪機構改革設計將進一步提升司法所作為政法機關的職能,司法所將着重承擔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區矯正)、社區戒毒工作、公共法律服務等職能。

三、幾點建議

面對發生變化的新情況,老辦法不再適應實際,建立新的矛盾糾紛處理機制迫在眉睫,根據實際和個人經驗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理順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督辦制度。對屬於矛盾糾紛的信訪事項,由鄉鎮信訪辦受理登記,各部門具體辦理,鄉鎮黨委督辦,信訪辦統一答覆。

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處理機制。

一是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及時處理各自職能範圍內矛盾糾紛,需要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及時做出處理決定書(稿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做出正式處理決定書,杜絕各部門相互推諉。

二是真正建立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切實落實人民調解制度,做到人員到位,經費保障到位,培訓管理到位。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選舉成立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選聘人民調解員,保障工作經費 。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法院切實履行對人民調解業務指導的職責。鄉鎮建立矛盾調處中心,對矛盾糾紛進行受理、分派、督辦,對轄區內重大複雜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三是加強“三調聯動”,做到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相互配合。建立法院指派人民調解案件制度,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配合與銜接,在行政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室,人民調解員參與行政糾紛的調解;對於人民調解委員會先行受理的糾紛,及時通報相關行政部門,由行政部門會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調處不成由行政部門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四是鼓勵律師參與糾紛調解。落實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律師參與調解糾紛制度,鼓勵律師參與糾紛調解。

基層穩,社會穩,基層安定,天下安定,創新矛盾糾紛處理新機制,打造基層社會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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