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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制度(共29篇)

經營管理制度(共2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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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制度(共29篇)

篇一:《經營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稱證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家税務登記證、地方税務登記證(正副本)等生產經營中所需的企業證件及個人證件(包括法人代表證明書、建造師、職稱、畢業證、崗位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社保證等)。

2.為保證公司證件以及人員證件的正確使用,公司證件由辦公室保管,個人證件由辦公室查閲後用辦公室保存複製件,個人保存原件,由辦公室分類存檔,由公司出資辦的個人證件由公司保管,須壓證管理的`按照有關部門要求辦理。

3.證件申報及年審:由辦公室統一到有關部門辦理。保證所有證件在有效期內正常使用,不影響公司經營活動正常開展。

4.公司證件、人員證件外出報名或開標等必須由公司人員攜帶證件隨同前往,若遇特殊情況需將證件外借,由部門主任請示公司總經理或分管領導同意後才能借出,並在規定時間內收回。若擅自將公司證件借出應由辦公室承擔全部責任。

5.所有一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由公司辦公室統一保管,轉出由董事長總經理親自管理,聘(轉)入由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負責。

6.證件借用程序:

①各部門、項目部急辦事處,因工作急需借用公司相關證件原件,須出據書面申請,並在申請上註明使用時間、事由及相關事項。經相關領導同意後,到公司辦公室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②各部門因工作急需複印公司相關證件原件,按上述履行手續後,由辦公室複印,交由辦公室主任在複印件上註明其複印的用途再加蓋公司行政印章,方可交由借件人。

③使用證件的部門和當事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如證件遺失,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凡遺失證件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借用部門或借用當事人承擔。

7.中標需要押證施工的項目,項目部施工責任人須書面請示公司,經營部主任上報總經理或分管領導同意後,按領導指示壓證,通知財務室收取證件保證金和證件使用費,辦公室督促項目部在項目完工後及時交還公司。

二 招投標管理制度

1、根據招標(邀標)項目要求對項目投標前綜合實力進行考察,確定是否參與投標。確定參與投標的項目,部門主任按照公司制定的收費標準和項目資質要求等確定繳納報名初期費,並將項目投標人聯繫電話及身份證複印件交由辦公室存檔,同時電腦裏建立客户檔案資料。

2、嚴格收費程序,投標報名時收取投標資料費,未收取投標資料費的採取擔保責任制,誰擔保誰負責制,擔保人在不超過項目開標後一個月內完清費用。公司規費一律由財務統一收取,杜絕非財務人員收款不交或不計帳。確因工作需要委託代收的,回公司後須及時解交財務並出具收據。

3、嚴格按照招標公告要求提供合理的報名資料,安排公司人員報名購買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交回辦公室時,辦公室主任登記後轉交給公司招投標負責人,並在《投標項目文件編制詳情表》上簽字確認,再由公司招投標負責人根據投標文件的性質、開標時間等安排人員製作文件,製作人按照文件要求將該工程提交保證金時間、帳號、保證金等相關內容提供給財務部,製作人在簽收招標文件後,熟讀招標文件,在兩個工作日內對招標文件中有要求的業績、人員、開標人員等不能滿足的問題及時反應給公司招投標負責人,公司招投標負責人根據情況書面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再確定業績、人員的使用和開標的法定代表委託人。招標文件要求帶原件開標的項目在開標前兩個工作日將開標原件清單交由公司招投標負責人,公司招投標負責人按照公司證件進行合理調配並將開標原件移交到法定代表委託人。

4、製作人必須熟讀文件,深刻理解文件條款含義,對招標文件中有不清楚或不能確定的,由製作人向招標代理公司或業主單位以電話或傳真形式諮詢並作好記錄,得到準確答覆後製作人按此要求製作文件;商務標部分由項目投標人自行報價,再由公司招投標負責人根據項目情況確定最終報價。若製作人曲解文件的真正含義,擅自作主,由製作人承擔全部責任。

投標文件製作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文件的製作,要求投標文件在開標前兩個工作日完成,每推遲一天按50元/天扣工資或獎金,如客户有特殊要求標書製作完成時間,應滿足客户要求如期完成。對所製作文件資料不能按時遞交,商務標懲處:對責任人按投標報價的0.03%扣工資或獎金,資審文件懲處額:300元/個。

5、若製作人不服從安排拒絕製作投標文件,其產生的後果由被指定人負責。將上報公司按有關規定予以懲處,部門主任及時報告公司分管領導作出相應決定。

6、文件質量實行誰製作誰負責制,製作人員按文件要求將資料製作完成後,應逐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整理成套,以成品資料形式交到公司招投標負責人審查。審查文件負責人根據文件要求逐頁審查,並將審查情況書面記錄在《文件審查記錄表》上以備查考。對不符合文件要求和沒有按文件要求製作的,有權要求重新制作並懲處。其懲處標準是:

文字、標準符號錯誤:5元/個

格式與文件要求不符:10元/篇

附件資料遺漏50元/篇。

由於製作人沒有按文件要求仔細審查文件,導致資審、投標失誤或不能入圍,因資審原因廢標處罰製作人資審文件500元/個。

投標文件審查無誤後,製作人通知辦公室主任聯繫裝訂成冊並加蓋印章,並開具繳款通知單到部門主任,部門主任通知財務收取資料費,完清費用後由文件製作人密封,交由法定委託開標代理人辦理遞交事宜;開標人應將開標詳情及時反饋回公司。

為保證投標項目合法權益,項目投標人對標書檢查在公司進行;所有投標文件在離開公司時必須全部密封;遇特殊情況,需書面請示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執行。

招標文件實行製作人對文件管理與保存。加強檔案管理,提高檔案利用價值。為方便招標項目資料查證每月底將本月已開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圖紙、清單整理成套,編號存入檔案櫃。公司對文件檔案遺失將嚴格追究保管人經濟責任。

篇二:經營管理制度

經營管理制度

經營管理制度是對企業資產的形成、積累、評估、管理、使用和創新整個過程的控制和管理的制度。經營管理制度是資產管理的基礎,沒有健全的資產製度,資產管理就無章可循。

總則

本規則是規定本公司業務處理方針及處理標準,其目的在於使業務得以圓滿進行。

營業計劃

(一)每年擇期舉行不定期的業務會計。其內容包括:

1、製品種類、項目;

2、價位;

3、選擇、決定接受訂貨的公司;

4、交貨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約款品。

(二)有關未來的產品,應按下列要項作為評核:

1、 所生產、銷售之產品必須是具有技術和成本上的優勢及不為競爭者所能擊敗的特色。

2、競爭者新產品的製造方式、設備等應取得專利權。

(三)產品種類及項目,應視行情的好壞,訂貨的繁易等條件,按下列各項進行評核:

1、停止多種類少數量的營業方針,並以儘量減少種類、增加單位數量為原則。

2、以接受訂貨為主,訂貨量需加上確實標準品的預估生產銷量。

3、所接受的訂貨數量很多時,除應自行生產外並應注意其他商品銷路。

(四)商品價格的定位須區分為獲利者與未來獲利者,並考慮較容易讓人接受的價位來決定產品的種類。

(五)在選擇、決定往來的訂貨公司時,須以下列為重點方針:

1、從未來的貿易、特別需要或重要的產業着手。

2、推展公家機關及地方公共機構的開拓。

(六)交貨及付款日期,則須恪守下列各項方針:

1、到期必須確實交貨。

2、收到訂單時,須要求正確的交貨日期,並且規定有計劃性的生產。

(七)在訂立契約時,要儘可能使契約款項能長期持續下去。

營業機構與業務分擔

(一)營業內容可分為內務與外務兩種,並依此決定各相關的負責人員。

1、內務:

(1)負責預估,接受訂貨及製作,呈辦相關的文案處理。

(2)記錄、計算銷售額及收入款項。

(3)處理收入款項。

(4)統計及製作營業日報。

(5)製作及寄送收款通知書。

(6)印製、寄送收據。

(7)發貨包裝及監督。

(8)與客户進行電話及其他相關聯絡。

(9)蒐集、整理產品及市場調查的相關資料。

(10)製作收發文書。

(11)進行廣告宣傳及製作、發佈廣告媒體。

(12)計算招待、出差、事務管理及旅行費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務。

2、外務:

(1)探尋及決定下批訂單的公司。

(2)對下批訂單後的狀況進行調查、探究及掌握。

(3)與客户做估價、接受訂貨及延攬交易。

(4)接受訂貨後、負責檢查、交貨的各項聯絡、協調與通知。

(5)回覆客户的通知及詢問。

(6)做有關產品進廠及檢查的聯絡。

(7)開拓、介紹客户。

(8)客户的訪問、接待及交際。

(9)同業間的動向調查。

(10)新產品的研究、調查。

(11)製作客户的問候函。

(12)請款、收款業務。

(二)外務工作通常會依據客户別或商品別,分別由正、副二人負責工作。正負責人不在時,可由副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為執行職務。

(三)關於營業方面的開拓及接受訂貨,則由所有負責管理者及經理負責支援及進行接受訂貨的聯絡指導。

接受訂貨及運籌計劃

(一)對於客户的資料應隨時加以適當分類、記錄下來。相關者或資料取得者也應隨時記入所得的資料。

1、把資料分類為對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並記入下列各評核事項:組織結構、負責人員、電話、場所、資產、負債、信用、業界的地位、交易情況、付款情況、交易系統、營業情況、使用場合、交貨情況、態度等。

2、除了以上的記錄之外,還須將報紙、雜誌剪貼下來,分類整理。

(二)營業業務必須依工作部門別及機器別等分掌各項工程的現況及趨勢,努力使訂貨業務與此配合一致。

(三)調查各產業或各地區、各家公司的經營狀況,並以此來掌握有利的公司、事業、公家機構等,制定有效的推銷政策,並對此展開宣傳工作,以利開拓交易的進展。

(四)每月應針對預估及實際的`接受訂貨量,製成記錄表,並隨時與製造部門保持聯繫。

1、客户下個月預定訂貨量及本月份的實績。

2、各品項,各工作別的預定量及該月月實績。

3、交貨、請款及收款的預定額及該月月實績。

(五)為使生產及所接受的訂貨能夠容易估算,生產及庫存一定要先預估出固定的數量,在接受訂貨的同時也能做好交貨。

(六)如果客户表示熱忱並有意舉行業務聯誼會,公司可藉此機會收集情報並藉此斡旋、開拓交易。

(七)必要時可設營業開發部門,以此支援一些交易的斡旋及開拓。

交易原則

(一)進行交易時,若有必要,須在交貨後不定期地訪問客户負責人員,以利聽取他們對產品使用狀況意見,或可利用書信代詢。

(二)交貨日期原則上由營業部向工務科洽詢後決定,或由生產銷售檢查會議做出決定後通知訂貨的對方。

(三)交易應設法與對方訂立長期或持續性契約,價格方面則另由其他條項規定。

(四)所交出的貨品應務求完整、完美。

營業技術

預估、接受訂貨、開拓。

(一)預估成本是依據製造部門所預估的成本,並經由常務董事會議裁決,決定後提出給客户。如果產品與過去相同,或曾提出估價單,也須就交貨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項,取得廠長的認可。

(二)在進行預估時,通常需準備下列各項資料。

1、單價表;

2、工時表;

3、成本計算表;

4、一般行情價格表。

(三)在進行預估時,須取得對方的設計明細及檢查規格書後,做正確的估計。

(四)在提出預估時,必須叮囑對方在工程及交貨方面須做好徹底的準備及聯絡,以確保日期的正確無誤。必要時可召開生產銷售會議,記下工程的有關備忘錄。

總則

第一條 以質量求生存,以品種求發展,確立“用户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服務第一”,維護工廠聲譽,重視社會經濟效益,生產物美價廉的產品投放市場,滿足社會需要是我廠產品的銷售方針。

第二條 掌握市場信息,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溝通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用户的關係,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是我廠產品銷售管理的目標。

市場預測

第三條 市場預測是經營決策的前提,對同類產品的生命週期狀況和市場覆蓋狀況要作全面的瞭解分析,並掌握下列各點:

1、瞭解同類產品國內外全年銷售總量和同行業全年的生產總量分析飽和程度。

2、瞭解同行業各類產品在全國各地區市場佔有率,分析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的新途徑。

3、瞭解用户對產品質量的反映及技術要求,分析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滿足用户要求的可行性。

4、瞭解同行業產品更新及技術質量改進的進展情況,分析產品發展的新動向,做到知己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業發展,處於領先地位。

第四條 預測國內各地區及國外市場各佔的銷售比率,確定年銷售量的總體計劃。

第五條 收集國外同行業同類產品更新及技術發展情報,國外市場供求趨勢,國外用户對產品反映及信賴程度,確定對外市場開拓方針。

經營決策

第六條 根據工廠中長期規劃和生產能力狀況,通過預測市場需求情況,進行全面綜合分析,由銷售科提出初步的年度產品銷售方案,報請厂部審查決策。

第七條 經過廠務會議討論,廠長審定,職代會通過,確定年度經營目標並作為編制年度生產大綱和工廠年度方針目標的依據。

簽訂合同

第八條 銷售科根據工廠生產大綱及國內各地區和外貿訂貨情況,平衡分配計劃,對外簽訂產品銷售合同,並根據市場供求形勢確定“以銷定產”和“以產定銷”相結合的方針,留有餘地,信守合同,維護合同法規的嚴肅性。

第九條 執行價格政策,如需變更定價,報批手續由財務科負責,決定浮動價格,經經營副廠長批准。

第十條 銷售科根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合同,編制年度銷售計劃,根據市場供求形勢編報季度和月度銷售計劃,於月前十天報計劃科以便綜合平衡產銷銜接。

第十一條 參加各類訂貨會議,擴大銷售網,開拓新市場的原則,鞏固發展用户關係。

第十二條 建立和逐步完善銷售檔案,管理好用户合同。

編制產品發運計劃,組織回籠資金

第十三條 執行銷售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供貨期編制產品發運計劃,做好預報鐵路發運計劃的工作。

第十四條 發貨應掌握原則,處理好主次關係。

第十五條 產品銷售均由銷售科開具“產品發貨通知單”、發票和託收單,由財務科收款或向銀行辦理託收手續。

第十六條 分管成品資金,努力降低產品庫存,由財務科編制銷售收入計劃,綜合產、銷、財的有效平衡並積極協助財務科及時回籠資金。

第十七條 確立為用户服務的觀念,款到發貨應及時辦理,用户函電詢問,三天內必答,如質量問題需派人處理,五天內與有關部門聯繫,派人前往。

信息反饋制度

第十八條 銷售科每年組織一次較全面的用户訪問,並每年發函到全國各用户,徵求意見,將收集的意見彙總,整理,向工廠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由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措施,並列入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將用户對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等方面來信登記並及時反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負責產品銷售方面各種數據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户檔案,收集同行業情報,提供銷售方面的分析資料,按上級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銷售報表。

第二十一條 負責採購一些物資,但對於每年的經濟制度都要按照規定辦理。

篇三:經營管理制度

一、質量管理制度

1、質量部負責提出公司的質量管理制度草案,經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全體 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2、公司以“誠信、質優、安全”為宗旨,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循“質量第 一、確保安全”的質量方針。

3、部門經理是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對部門質量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公 司全體員工要根據各崗位職責,確保公司質量方針的全面落實。

4、質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據各部門、各崗位職責對公司質量方針的執行情況 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5、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各崗位必須在一週內查明原因,制定糾 正措施並完成整改。

二、索票索證和銷售制度 索票索證和銷售制度

(一)索票索證管理制度

1、 在經營過程中嚴格執行索票索證制度保證產品來源渠道合法和質量安全, 購進產品時應當向生產商或供貨商索取以下票證: 1)證明生產商或供貨商主體資格的證照,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 和衞生許可證等。 2)證明產品來源合法性的發票、收據或合同、協議、供貨單、調撥單、報 關單等票據。 3)證明產品質量的合格證、檢疫證明、檢驗報告等。 4)證明生產商或供貨商所提供產品標識合法性的質量認證標誌證書、強制 性認證證書、商標註冊證。

2、首次交易時,索取的有關證照和證明材料,查驗後複印保存。上述證照和 證明材料如變更或改動,應當隨時索取,並複印保存,沒有變更或改動的,應當 每年核對一次。

3、每次與生產商或供貨商交易時,都應當索取規定的有關票證和證明材料, 並保存原始票據和證明材料複印件。

4、對進貨產品索取的票證等有關證明資料分類建檔保存備查,設專人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二)銷售管理制度

1、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衞生知識和產品知識培訓後方能上崗。

2、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 要求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羣、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 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 健食品的宣傳。

3、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 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 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衞生管理員負責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黴、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 工作,指導營業員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温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温濕 度超出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6、在營業場所內外進行的保健食品營銷宣傳(包括燈箱廣告、各種形式的 宣傳資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未取得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在 營業場所內外發布廣告;廣告批文超過有效期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經營場所和倉庫衞生管理制度

(一)經營場所隆管理制度

1、公司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枱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衞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衞生管 理員,衞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倉庫衞生管理制度

1、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誌。

2、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 相符。

3、應根據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於常温庫、 陰涼庫或冷藏庫,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4、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食品應按保 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倉庫內應保持乾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淨完 好,牆壁天花板無黴斑、無脱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黴、防火設施配 置齊全、措施得當。

6、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衞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 打掃衞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並作好記錄。

7、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預防灰塵。

8、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 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四、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體檢一次。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 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的, 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 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公司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 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 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 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着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衞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 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 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實施。行 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並負責建立職工教育 培訓檔案。

3、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 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並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 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 《保健食品衞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崗位職責、各類質量台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後統一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上崗。

5、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 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後,留複印件存檔。

6、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 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並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並作 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五、保健食品進貨查驗、進貨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1、採購保健食品時必須選擇合格的供貨方,須向供貨商索取加蓋企業紅色 印章的有效的《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籤、説明書和樣品實樣, 並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有對應的《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及口岸進口 食品衞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

2、採購保健食品應簽訂採購合同,並有明確質量條款,採購合同如果不是 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購銷雙方應提前簽訂明確質量責任保證協議。

3、購進的保健食品必須有合法真實的票據,做到票、帳、貨各項內容相符, 並按日期順序歸檔存放,票據至少保存二年。

4、對購進保健食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日期) 、有效期、 生產廠商、包裝、標籤、説明書等內容進行查驗,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購進記錄必須註明保健食品品名、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 量、購貨日期等,購進記錄至少保存壹年。

5、購入首營品種還應向供貨商索取加蓋企業紅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證明文件、質量標準和該批號的保健食品檢驗報告書。

6、嚴禁採購以下保健食品: (1)無《衞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 品。 (2)無保健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 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 (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驗收工作應在待驗區內進行,保健食品質量驗收包括保健食品 外觀質量的檢查和保健食品包裝、標籤、説明書和標識的檢查,以及購進保健食 品及銷後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8、對包裝、標識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質量有疑問的保健食品,應報質量管理 人員進行處理、裁決。

9、保健食品必須驗收合格後才能入庫或上櫃台,如發現假保健食品就地封 存及時上報質量管理人員。

六、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

(一)首營企業的審核

1、 首營企業是指首次與本企業建立保健食品購入業務關係的保健食品生產 或經營企業。 2、索取並審核加蓋有首營企業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營業執照》、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複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簽章的企業法人授權委 託書原件、保健食品銷售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3、 審核是否超出有效證照所規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4 、經營特殊管理保健食品的首營企業,還必須審核其經營特殊管理保健食 品的合法資格,索取加蓋有首營企業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5 、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內容:GSP 或 GMP 證書,榮獲國家級或省級優質產 品的證書等。首營企業資料審核還不能確定其質量保證能力時,應組織進行實地 考察,考察企業的生產或經營場地、技術人員狀況、儲存場地、質量管理體系、 體驗設備及能力、質量管理制度等,並重點考察其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滿足保健食 品質量的要求等。

6 、 首營企業的審核由保健食品購進部門或人員會同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共 同進行;審核工作要有記錄,審核合格並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從首營企業購 進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審核的有關資料應歸檔保存。

(二)首營品種的審核

1 、首營品種是指本企業向某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保健食品(含 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

2 、業務部門應向生產企業索取該品種生產批件、法定質量標準、保健食品 出廠檢驗報告書、保健食品説明書及保健食品銷售最小包裝樣品等資料。

3 、資料齊全後,業務部門填寫“首次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表”,報質量管理 組審核合格後,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進貨。

4 、填寫“首次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表”和要書寫規範,字跡清晰。

5、 對首營品種的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應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審核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2) 瞭解保健食品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儲存條件以及質量狀況; 10 3) 審核保健食品是否符合供貨單位《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生產範 圍。

6、 當生產企業原有經營品種發生規格、劑型或包裝改變時,應按首營品種 審核程序重新審核。

7 、審核結論應明確,相關審核記錄及資料應歸檔保存。

七、產品召回制度

1、 當市場產品發現嚴重的質量事件,由質量部立即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2 、首先成立“緊急召回”處理小組,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性,小組應由下述 人員組成:總經理;銷售經理;質量經理。

3 、根據市場有關情況,該小組必須做出是否執行緊急召回的決定。

4 、一經做出緊急召回的決定,應由銷售及質量部立即通知下述機構停止銷 售或使用有關產品:產品經營機構;醫療機構。

5 、各區域銷售人員接到通知後,立即與接收該產品的直接客户聯繫,根據 該客户的銷售記錄追蹤下一級客户,及時進行召回。如部分產品已被使用,應盡 可能追訪使用者,寫出詳細報告。

6 、各地區將召回的產品全部退回公司,並將各地的收回情況做出總結,填 寫“緊急召回報告” 。

7 、召回工作結束後,由質量部將整個召回過程寫出總結。召回過程的書面 材料由質量部負責整理、存檔。

八、崗位職責

(一)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對公司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公司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 保證公司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負責簽發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 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負責對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公司購進的保健食品質 量有裁決權。

5、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公司內 部的貫徹實施。 6、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 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二)食品衞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 遵守公司的質量和衞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保健食品的衞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 任。

2、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衞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 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每年負責安排公司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並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 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衞生。

4、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温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温濕度在規定 的範圍內,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5、保證保健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 響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總經理報告。

(三)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質量 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採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採購人員應根據公司的計劃按需進貨、擇優採購,嚴禁從證照不全的公 司或廠家進貨。

3、 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 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 《衞 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證書》、《檢驗合格證》,對保 健食品逐件驗收,

4、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並應定期檢查在售保健 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質管部報告。

5、銷售時應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羣、使用方法、食用量、 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 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6、營業員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温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温濕 度超出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7、營業員應經常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 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的,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向主管負責人報告。

8、營業員應熱心為顧客服務,隨時聽取顧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 並向上級領導反饋信息

篇四:經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工作,完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制度,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辦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手續,適用本規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的,經營快遞業務的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郵政管理部門實施備案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應當依照<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辦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支機構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複印件;

(三)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機構備案登記表通過郵政管理部門網站在線填寫,打印兩份,簽章後提交。

分支機構備案手續可以由企業法人辦理,也可以由企業分支機構自行辦理。

第七條備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

第八條備案登記表應當如實、準確填寫,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對審核通過的備案登記表加蓋備案專用章存檔一份,企業分支機構留存一份。

第九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更新備案登記表信息,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企業分支機構名稱、營業場所、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提交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名錄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名錄、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事項變更,可以按季度集中辦理。

第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撤銷的,由企業法人報許可機關並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備案登記表。

第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未依法辦理備案的,依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五:經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保證產品質量,做到產品可追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加強和規範索證索票和台賬管理。

第三條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並查驗供貨者資質及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建檔備查,同時加強台賬管理,如實記錄購銷信息。

第四條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設立相關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台賬管理工作,及時整理有關檔案文件,相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第五條應當按供貨者、供貨品種或供貨時間建立健全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和購銷台賬檔案,有關文件應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結束後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逐步實現信息化管理,建立電子檔案。

第六條涉及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企業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台賬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索證索票管理

第七條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經營企業提供生產企業有關資質、產品批准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説明書等)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檢驗報告以及產品銷售單據等信息。必要時要審查並索取經營企業的經營資質。

第八條生產企業索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供貨者的營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二)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和流通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涉及進口的,應當索取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涉及檢疫的,應當索取檢疫合格證明。

(四)涉及商標、條形碼印刷的,應當索取供貨者印刷許可證和條形碼印刷許可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無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複印件;複印件應當逐頁加蓋生產企業或供貨者的公章並存檔備查。

第九條生產企業索票應當索取供貨者出具的銷售發票及相關憑證。憑證應當至少註明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單價、金額、銷售日期。

第十條經營企業索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營業執照。

(二)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流通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説明書等)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

(四)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無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複印件;複印件應當逐頁加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貨者的公章並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索票應當索取供貨者出具的銷售發票及相關憑證。憑證應當至少註明保健食品的名稱、註冊證號、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單價、金額、銷售日期。

第十二條實行統一購進、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連鎖經營企業,可由總部統一索取查驗相關證、票並存檔,建立電子化檔案,供各連鎖經營企業從經營終端進行查詢索證情況。各連鎖經營企業自行採購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要求自行索證索票。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購入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或經營企業購入保健食品的,應當索取同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台賬管理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實行台賬管理,建立購貨、銷售台賬,並如實記錄。

第十五條購貨台賬按照每次購入的情況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產地、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條銷售台賬按照每次銷售的情況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產地、銷售價格、銷售日期、庫存等內容,或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

生產企業和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還應當詳細記錄購貨者名稱、住所以及聯繫方式等流向信息。

第十七條應當如實記錄質量不合格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或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貨、銷燬等處理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六:經營管理制度

經營工作在建築企業活動中起主導和率先的作用,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充分調動經營人員、概(預)算人員的積極性,完善經營體制,理順經營工作的運行程序,提高企業社會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 作 職 責

(一)參與工程招、投標工作,編制送達投標書。

(二)根據施工圖編制施工概、預算,施工主要機具、設備、材料數量、並提出產值計劃。

(三)參預各項工程承包、發包訂貨及增補類的合同文書,並在合同批准生效後監督其執行情況。

(四)配合有關部門增補洽商合同事宜。

(五)對經營文件、台帳單據及原始資料的歸檔管理。

(六)竣工後,負責與建設單位、審計單位決算審核工作。

(七)在公司的領導下探索新的經營渠道、運行機制和發展新的經營理念,努力拓展建築市場。

二、工程招、投標管理

(一)接到招投標文件後經營科應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審圖。

(二)切實加強對招標工作的領導,根據概、預算人員提供數據,認真討論、分析、提出報價方案,由公司領導組織進一步研究報價決策,使之最後定案。

(三)報價和誤差率(定額、缺項、新工藝、新材料和設備價,招標文件未註明外)不得低於標底2%,不得高於標底。

(四)按招標文件的時間,準時送報招標單位。

(五)投標書字跡要工整(用仿宋體),填寫內容齊全,加蓋公章;投標文件要有目錄,封袋要規範,要蓋齊縫章,並派專人送達在招標文書規定時間之前辦理完畢。

(六)工程接到中標通知書後由經營科起草工程承包範圍,合同條款應內容齊全,措辭嚴謹,合同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對外辦理簽訂。

(七)合同簽字生效後,在主管付總經理的主持下,向各部門及履行合同單位進行全面交底。

(八)工程承包在總經理的授權下,由經營科設專人對外簽訂,加蓋總公司合同專用合同章,法人代表簽字後生效,項目部無權對 外直接簽定工程承包合同。

(九)有些小工程造價在50萬以內,項目部可以直接洽談簽訂工程合同,但必須由總公司審查批准後法人代表簽字,加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合同。

三、承包合同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條件和內容:

1. 工程名稱和地點。

2. 承包方式,範圍和內容。

3. 開竣工日期。

4. 工程質量、保修期和保修條件。

5. 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和竣工驗收辦法。

6. 工程造價。

7. 設計文件及概、預算技術資料提供的日期。

8. 材料、設備供應方式。

9. 雙方協作的事項。

10. 獎懲條款。

11. 其它。

(二)工程中特殊情況需要明確的問題,應在承包合同中明確以利雙方共同履行。

(三)承包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主要包括:

1. 工程概算和中標通知書。

2.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和到貨的時間表。

3. 甲方分包工程的質量要符合國家、地方規範和標準,時間應滿足現場要求,建立應明確配合費用。

4. 《建築法》不允許甲方支解單項工程和提供材料。這是考慮甲、乙雙方關係,但是要在合同附加協議中明確,凡支解分包的單項要服從整體的管理。

(四)簽定承包合同的原則:

1. 遵守國家法律、法令,符合國家政策。

2. 符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3. 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在開工前簽定承包合同。

4. 當事人雙方,均應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5. 施工圖和技術資料要齊全。

6. 施工的準備條件基本具備。

(五)承包合同工期確定,確定合同工期要根據工期定額和業主及總包單位,總工期的要求並確定獎懲條款,搶工期的工程要提出搶工費。

(六)延長合同工期的原則:

1. 凡屬甲方責任,未按合同規定提供施工圖、技術資料、材料、設備或其它原因,如結構變更、增加面積造成工程拖延,可補辦工期順延手續。

2. 發生不可抗拒力,而造成工期順延的,可辦理延長手續。

(七)在承包合同的實施期間,應按職責分工,將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反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辦法,使合同的履行率不斷提高。

(八)承包合同正本兩份,副本四份,甲乙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兩份,總公司留合同正本一份,由經營科存檔,並轉財務科、工程科、項目部各一份副本(或複印件),便於掌握執行。

四、分包合同管理

(一)施工隊伍的選擇應選管理水平較高,技術力量較強,資質合格證件齊全的隊伍,並有兩支以上隊伍參與競標,自己家施工,也同樣選擇兩個以上項目經理部進行競標,優勝劣汰。

(二)人工費應由經營科根據定額人工費及市場價格測定,增加管理費用及經總經理批准一次性包死。

(三)合同內容:

1. 質量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的現場要求。

3. 工期要求。

4. 結構裝修水電不是同一支隊伍,施工應註明施工範圍,界線、配合條件。

5. 材料節約,週轉材料使用另行簽訂合同(由計材科施工前辦理),內部、外施同樣要求先辦手續後施工。

6. 臨設要明確,採取一次包死,或執行定額人工費的辦法。

7. 違約責任,獎懲條款。

8. 爭議的處理。

五、概、預算編制管理

(一)建築安裝工程概、預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依據

1. 工程技術科、提供的會審施工圖紙(含詳圖和圖集)一次性洽商或初審變更。

2.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3. 現行的建築安裝概、預算定額和材料預算的價格以及有關收費定額,並參考市場價格。

(二)建築安裝工程的概、預算及施工圖預算的內容和形式:

1. 預算封面:一般均應填寫建設單位、單位工程名稱、結構類型、建築面積、工程造價、單位造價、編制人、編制日期。

2. 編制説明:簡述編制依據、編制過程、工程的主要材料做法、檐高等,説明本概、預算包含的範圍(外線工程要註明起止樁號,要有附圖),材料調補價的截止日期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

3. 工程概預算書。

4. 工程費用總表。

5. 經濟分析總表。

6. 材料大分析及彙總表。

7. 暫估價的設備明細表。

8. 需訂合同的設備明細表。

9. 單位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預算書。

(三)概、預算及施工圖預算的編制要求。

1. 計算工程量,工程量是編制工程預算的原始數據,嚴格按照定額中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條理要清楚,數字要準確,即將廢除定額制,按“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逐步過渡到與國際貫例接軌。

2. 預算表格要格式化,專表專用,預算書的子目內容應填寫齊全、正確、清潔、字跡清晰,單價套用事理價位,小計、合計準確無誤,預算員要學習微機應用,而且熟練,否則不能勝任預算員崗位。

3. 按預算定額計算書,分部工程的材料用量及彙總表,預算書項目,凡定額範圍已經包括的內容,不允許單獨列項,既要防止少算、漏算又要防止巧列名目,高估冒算,預算的誤差率應控制在3%以內。

(四)編制概、預算及施工預算的時間要求(以接到被批准的施工圖時間為準),按下列時間提預算(按日曆天數計算)指全包工程。

序號 工程類別 建築面積M2 編制時間(天) 備 注

1 一般單層建築 1.要自抽鋼筋

2 一般多層住宅 2.要有工程分析

3 一般多層住宅 3.要有經濟分析

4 一般多層住宅

5 一般高層住宅

6 公 共 建 築

7 公 共 建 築

(五)變更洽商辦理及申報

1. 為了正確使用反映工程造價,合理及時彙報企業收入,如有增減必須先辦洽商,有變更洽商必須增減預算,不籤洽商增減預算不予施工的原則。

2. 實行投標包乾的工程,既做包乾以外的洽商增減帳,以及與甲方結算又要做包乾範圍內的洽商增減帳,以便內部換算。

3. 變更洽商的記錄要完整,力求詳盡,數量、規格尺寸和改變理由,明確經濟責任,必要有附圖,包括由洽商變更引起相關的其他損失和處理方法,包括現場必須採取保護措施(如高壓線防護埋地電纜、靠近道路或民房保護),所發生的費用洽商。

4. 洽商變更要經甲方籤認後,統一編號,應在三日內上報公司經營科,方便及時編制增減預算和工料增減數量,編制要求與施工圖預算項目。

5. 經營科收到變更洽商後,三日內編制完或預算增減和材料增減分析,並及時將材料增減分析轉計材科,以便及時為施工提供材料保證。

(六)暫估價的辦理及申報

1. 凡屬於新技術、新材料以及材料預算價格的缺項,編制預算的可按暫估價(或甲方指定價)列入預算,待竣工結算時按實際調整竣工結算,不得以暫估作為結算價。

2. 凡屬於甲方確認的材料設備價格必須以書面形式取得甲方籤認方可購入,並申報經營科調整預算。

(七)材料科應提供洽商資料。

1. 北京市基本建設材料價格中列入參考價格實際購入價。

2. 設計使用的新材料和預算本內缺項的材料市場價格。

3. 甲方指定廠家加工生產的材料、設備半成品等價格高於預算價格的價差洽商。

4. 當地材料或設備短缺,需從外地條採購的材料或設備價差洽商。

六、竣工結算

(一)竣工結算是落實企業收入,決定工程成本的最終階段,各項目部應向經營科及時提供竣工結算依據。

(二)竣工結算應具備條件:

1. 工程項目已取得“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

2. 概算書、變更洽商,增減預算已經編完,並達到建設單位籤認。

3. 分包工程結算特殊材料,加工定貨以及調整鋼筋定額含量等已經落實定案。

4. 概算中的暫估價、暫定價項目已按實際發生價格調整,其他應收的費用(如:加工費、技術措施費、現場狹小增加費等)已經落實並籤認。

5. 竣工調價文件應齊全,方法明確。

(三)單位工程結算書應包括土建、水電等全部內容,結算書封面、造價明細表、土建預算及增減帳,水電預算及增減帳,變更洽商原始記錄等應由經營科歸檔存查。

(四)竣工結算的時間應可參考預算時間減半完成。

七、計劃統計及台帳管理

(一)經營科根據下達項目部指令性形象進度向項目部下達完成產值計劃。

(二)審核每25號項目部上報實際產值完成情況,並彙總全公司實際完成產值情況,按定額其它直接費和取費做出分析後,按單位工程每月30號前轉財務科核算,並定期向主要領導彙報。

(三)按分包的勞動合同內容,審核每月25號各項目部的人工費結算,人工費結算的手續齊全,並由質量科、安全科簽字,報經營科核准方可結算,審核無誤由主管領導簽字,報總經理批准,轉財務科核發勞務費。

(四)為加強統計管理,設立以下台帳:

1.投標工程台帳。

2.概預編制及洽商增減台帳。

3.材料預算台帳。

4.工程合同台帳。

5.勞務(分包)合同台帳。

6.勞務預算、結算台帳。

7.收發登記台帳。

八、 獎 罰 細 則

(一)經營部門員工直接投標,竣工決算追索台帳,工作中努力進取,成果顯著,由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予以通報表彰,並獎勵有功人員300-1000元。

(二)利用合法的經營渠道,為公司開拓市場,贏得活源,公司按工程造價獎勵有功人員,按工程造價 ‰給予獎勵。

(三)向領導提出經營合理化建議,經採用取得顯著效益,獎勵建議人員100-500元獎金。

(四)利用預算技巧捕捉戰機,通過其他部門的配合取得預算外的合理收入,通過主管領導核准提取一定的獎金,其比例可控制在增收額的5%,最高不得超過10%。

(五)認真做好業內工作,及時完成領導交辦任務的員工,由公司年末予以一次性獎勵。

(六)由於工作失職,在工程招投標、竣工決算、合同簽訂中,給公司帶來聲譽和經濟損失,處予責任人100-300元罰款。

(七)在合同編制、簽定、履行中能堅持原則、嚴格把關,維護企業的利益,視其程度,由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

(八)對出工不出力,不能及時、準確完成領導交與的任務,處罰責任人100元罰金,並降職使用。

篇七: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證食品安全經營的規章制度 推薦度: 經營管理制度 推薦度: 食品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推薦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推薦度: 食品經營的管理制度 推薦度: 相關推薦

經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採購(責任人: )

1、制定食品採購計劃。確定採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生產許可證、qs認證證書、商標證明、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5、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並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台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二、食品儲存(責任人: )

1、設立食品儲存倉庫。專門用於存放查驗合格的食品。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繫電話等信息。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牆離地,按入庫的先後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採用密閉容器。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批發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台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信息,以備查驗,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週對倉庫衞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乾淨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8、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倉庫或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運輸(責任人: )

1、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衞生,並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污染。

2、在裝卸所採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衞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3、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採用密閉容器裝運。不要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銷售(責任人: )

1、每天對上架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説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食用安全

2、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並作出明確的標示。

3、用於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衞生要求。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5、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批發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台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責任人: )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做好登記,並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

2、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3、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信息,並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4、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及政府監管部門。

6、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7、政府部門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燬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8、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9、本公司保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篇八:港口經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港口作業包括在港口內裝卸、過駁、儲存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

第三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行業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縣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安全條件審查:

(一)涉及裝卸或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

(二)沿海50000噸級以上、長江干線3000噸級以上、其他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危險貨物碼頭;

(三)沿海罐區總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內河罐區總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險貨物倉儲設施。

其他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屬於本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並進行審查;對屬於上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上報。轉報工作應當在5日內完成。

第八條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決定的有效期為兩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安全條件審查過程中,應當指派有關工作人員或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現場進行核查,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出審查決定。審查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第九條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並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增加安全風險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建設項目規模進行調整導致增加安全風險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四)建設項目平面佈置、作業貨種、工藝、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增加安全風險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決定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後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託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關領域的設計資質。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和港口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幷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該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二)採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三)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設施設計的對策與建議的採納情況説明;

(四)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負責該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三)安全設施設計。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指派有關工作人員或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已經審查通過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查部門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組織落實經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的有關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施工。

第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評價,並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進行安全設施驗收時,應當組織專家對該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並對安全設施施工報告及監理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進行審查,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該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安全設施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組織安全設施驗收。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

第十六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取得許可的業務範圍應當包括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製造業、倉儲業和港口碼頭,其中從事液化天然氣碼頭安全評價的機構取得許可的業務範圍還應當包括管道運輸業。

第十七條下列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沿海10000噸級以上、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碼頭;

(二)沿海罐區總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內河罐區總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倉儲設施;

(三)裝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液化易燃氣體的碼頭、倉儲設施。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違法違規開展港口安全評價的機構予以曝光,並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經營者資質

第十九條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人(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除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有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裝卸管理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設施設備;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且經專家審查通過的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條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險貨物港口經營申請表,包括擬申請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範圍、作業方式、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應急設備、設施清單;

(三)裝卸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設施的,應提交安全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包括安全設施施工報告及監理報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驗收結論和隱患整改報告);使用現有港口設施的,提交現狀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應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條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對每個具體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見附件)。

《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營地域、准予從事的業務範圍、附證事項、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作業的具體區域範圍、作業方式、允許作業的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及其他相關事項。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並將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編號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有效期為試運行經營期,並在證書上註明。經竣工驗收合格後,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正式運營階段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第二十三條正式運營階段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有效期為3年。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延續手續,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經考核合格或取得相應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中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期間還應進行一次中期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

(一)增加作業的危險貨物種類;

(二)作業的危險貨物數量增加,構成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提高的;

(三)發生火災、爆炸或者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或者人員重傷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邊環境因素髮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帶來重大影響的。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涉及變更經營範圍的,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換髮《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現有設施、設備需要進行改擴建的,應當依法履行改擴建手續。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第四章作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上載明的危險貨物種類,依據其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保持正常、正確使用。

第二十八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其危險貨物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及時更新不合格的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維修、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九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同時還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其處於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置明顯標誌,並依據相關標準定期安全檢測維護。

第三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按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使用管道輸送危險貨物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輸送管道安全技術檔案,具備管道分佈圖,並對輸送管道定期進行檢查、檢測,設置明顯標誌。

在港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港口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三十四條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委託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委託人身份信息和完整準確的危險貨物名稱、聯合國編號、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應急措施及安全技術説明書等資料;危險性質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險貨物,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鑑定技術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向港口經營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作業委託人不得在委託作業的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匿報、謊報危險貨物。

第三十五條在港口作業的包裝危險貨物應當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誌。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應當與所包裝的貨物性質、運輸裝卸要求相適應,並符合我國加入並已生效的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包裝標誌應當符合我國加入並已生效的有關國際公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不得裝卸、儲存未按第三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危險貨物。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港口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查驗情況相互通報,避免重複開拆。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委託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地點和時間、安全防範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人在取得作業批准後72小時內未開始作業的,應當重新報告。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時間、內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內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實行定期申報。

第三十八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申報信息通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船舶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前,港口經營人應當與船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確認作業的安全狀況和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在港口內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的,作業前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進行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的港口作業,應當劃定作業區域,明確責任人並實行封閉式管理。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應當符合有關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具有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四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作業信息系統,實時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包括作業的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儲存地點、理化特性、貨主信息、安全和應急措施等,並在作業場所之外異地備份。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誌進行檢查,發現包裝和標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予以作業,並應當及時通知作業委託人處理。

第四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者集裝箱中發現非法夾帶危險貨物;

(三)在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牴觸的危險貨物,且不滿足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有關積載、隔離、堆碼要求的。

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相關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七條危險貨物應當儲存在港區專用的庫場、儲罐,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包括危險貨物集裝箱直裝直取和限時限量存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經營倉儲業務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依法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預防控制體系,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針對不同風險,制定具體的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重大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實施分級管理,並登記建檔。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實施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方案,制定應急預案,告知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依法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重大危險源出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安全評估、修改檔案,並及時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重新備案。

第五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應急管理

第五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依法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並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應急預案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應急培訓和演練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佈。

第五十五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系,制定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推進專業化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儲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應當依法報當地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六條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進一步擴散,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事故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組織救助。

第六章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七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經營許可。

第五十八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域進行重點巡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並檢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查閲、抄錄、複印相關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誌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責令港口經營人停止作業,退回作業委託人處理;

(四)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暫時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其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作業;

(五)發現違法行為、違章作業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六)對應急演練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依法查封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將執法情況書面記錄。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作出停產停業的決定,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隱患。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強制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履行決定。

第六十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檔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要督促港口經營人進行整改,要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風險分析,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和應急準備。

第六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認真落實各類違法違規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投訴和舉報,接受社會監督,並設立曝光台,及時曝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十二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規範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檢查裝備,建立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具備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專家庫。專家庫應由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其他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時,需要吸收專家參加或者聽取專家意見的,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超越許可範圍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

第六十八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其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九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並依法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情況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四)未按照規定製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七十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生產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通信、報警裝置的;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七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貨物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四)裝卸、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説明書或者安全標籤的危險貨物的。

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處罰金額進行處罰。

第七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一)未在取得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三)未將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在專用庫場、儲罐內單獨存放的;

(四)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五)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五條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七十六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未按本規定報告並經同意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二)未如實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的;

(三)發現危險貨物的包裝和安全標誌不符合相關規定仍進行作業的;

(四)未具備其作業使用的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分佈圖的;

(五)未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應急預案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風險預防控制,並將重大風險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港口作業委託人未按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所託運的危險貨物有關資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作業委託人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非法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託運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絕、阻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處,情節嚴重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設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港口作業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材料或物品,包括:

1、《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列明的包裝危險貨物,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包裝貨物;

2、《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 code)附錄一b組中含有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的固體散裝貨物,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固體散裝貨物;

3、《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附則i附錄1中列明的散裝油類;

4、《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體化學品,港口儲存環節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裝液體化學品;

5、《國際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裝液化氣體,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化氣體;

6、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危險貨物。

(二)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八十四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9號)同時廢止。

篇九:港口經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產條件,確保本單位港口從業人員在港口生產過程中的作業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企業法人負責制,本單位相關負責人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港口生產要服從港口安全的需要,實現港口安全生產。

第三條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本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港口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港口作業安全保護計劃,實施港口安全生產檢查和管理,協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條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必須成立港口安全生產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港口從業人員進行港口安全生產教育,制訂港口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港口安全操作規程。實施港口安全生產檢查,貫徹執行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港口生產安全。港口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負責人擔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港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兼)職港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港口安全知識。

第五條港口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本單位的企業法人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本單位各港口從業人員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主動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本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綜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個人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本單位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港口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管理港口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港口生產,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研究處理。

5、 總結和推廣港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港口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本單位港口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提出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並督促落實。

7、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港口作業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以及港口安全設施、設備的配備標準,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本單位的港口作業部門要經常檢查、督促有關港口作業人員要遵守港口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要做好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的安全檢查、保養工作,並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九條本單位港口從業人員在港口生產、作業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港口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愛護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條凡進入本單位從事港口作業的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作業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而從事港口作業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一條在本單位港口作業區範圍內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特種設備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後,才能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等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施、設備、工具等,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條進行危險程度較高的港口作業時,必須在作業現場加設防護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的港口作業現場進行有關作業時,本單位應加強管理,並與外單位人員簽訂港口作業安全協議,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港口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者,責令其停止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本單位需嚴格執行港口安全會議制度,在每月月初進行一次港口安全例會,通報上月的港口安全生產情況,明確本月港口安全生產工作重點,並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檢查計劃;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產中所暴露的問題,制定相應對策,避免類似港口安全問題的出現,將港口安全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十六條本單位需嚴格執行港口安全自檢制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檢,重點檢查港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港口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有關港口作業設施、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狀況,並做好記錄。如發現影響港口安全的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港口作業,待整改符合安全後,方可恢復港口作業。

篇十:港口經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安全職業資格證培訓認證管理,規範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和從業人員素質,防範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職業資格鑑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機構轉變職能的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資格是指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從業資格是指從事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執業資格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係公共利益的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第三條職業資格證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本制度所稱的職業資格證是指:特種作業(電工作業、焊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企業內機動車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礦山排水作業)人員操作證、汽車駕駛證、農機駕駛證、礦山企業廠礦長(經理)資格證、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資格證、建築企業三類人員(公司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考核合格證、導遊證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職業資格證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具有資質的職業培訓中介機構負責實施;職業資格發證機關不得從事職業資格培訓活動。

第五條職業資格證培訓機構從事培訓活動,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進行培訓;職業資格發證機關應當對職業資格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資格證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必須嚴格遵守各類證書的培訓大綱和教學內容,培訓時間要求等規定,不得擅自降低標準。

第七條職業資格證的考核、鑑定堅持“統一標準、教考分離、嚴格認證”的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八條各考核、認證部門要建立健全規範的考核程序、考核標準,建立考核的試題庫,在考核時隨機抽取試卷。考核結束後,統一閲卷,公佈考核成績。保證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條接受職業資格證培訓的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證書;並按照職業資格證審核規定,接受職業任職繼續培訓。

第十條嚴格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認證和准入。對本制度第三條所列職業資格證對應從業人員,必須實行“持證上崗”;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本工種或本崗位作業。

第十一條職業資格證的檔案管理。

培訓機構應當將培訓計劃、培訓通知、課程安排、培訓總結、教學評估表、學員檔案、考核審批表(學員資料)、考核申請表等資料存檔。

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將培訓計劃及審批意見、考核申請表、考核委託書、試卷、發證審批表、證書登記表等資料存檔。

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對此項工作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二條職業資格證培訓、考核、發證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職業資格證培訓、考核、發證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依法處罰。

第十四條區經貿局、交通局、安監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業局、旅遊局、工商分局(個協)、公安分局、交警大隊等法律法規規定負有職業資格證考核、認證職責的部門,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負責的職業資格證培訓、考核、認證的具體辦法。

篇十一:港口經營管理制度

港口岸線資源是不可多得的寶貴資源,為科學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我市港口岸線資源,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港口岸線管理工作的通知》(政〔〕90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港口岸線使用管理工作的有關制度如下:

一、加強港口岸線使用規劃管理。

港口岸線使用應嚴格遵守港口規劃。新的《港總體規劃》目前正在修編報批,今後轄區內港口新、改、擴建項目必須符合《港總體規劃》和各港區控制性規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港口規劃外建設港口設施項目。

二、嚴格執行港口岸線使用項目審批制度。

在港口規劃區域內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之前應按規定申請項目預審。轄區內的港口岸線使用建設項目預審及管理工作由市統籌協調負責。市將進一步調整充實港口開發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辦公室作為港口項目建設管理常設機構。今後我市行政轄區內的港口岸線使用建設項目,需由業主單位向所轄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再由縣(市)區政府轉報市港口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港口辦),由市港口辦會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項目情況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再提交市港口開發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程序上報審批。

對未經預審和未經市港口開發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的項目,不得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不得與業主單位或投資人簽署項目投資建設協議,相關部門不得出具選址意見、用地用海預審意見等審批、核准文件。

三、強化港口岸線使用項目的監督管理。

市港口辦和港口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港口岸線使用工作的管理。對未經預審擅自簽訂岸線使用建設項目協議的、對不符合港口規劃或未經審批建設的港口設施、以及擅自違規轉讓港口岸線使用權的,要依法及時處理;對已審批取得岸線使用許可的項目未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投資建設,或違反規定逾期未投資建設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原則上對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項目應當自取得許可之日起2年內進行開發建設,對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開工建設或具備開工條件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以上未開工建設的,將予以收回岸線使用權。

篇十二:機械廠經營管理制度

機械廠經營管理制度

一:管理人員應樹立大局意識,積極協調人財物產供銷六大要素,使其合理高效的運作,提高本廠的經濟效益,做到人數合理賬目清晰,物流順暢,產供銷協調,

二:為提高效益,其上下班時間除執行生產管理的有關條款外,還應把安全為主,質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理念貫徹在管理的工程中。考核產量以上述條件為基礎。其獎罰如下:

三:安全管理:經常不斷檢查電路,電器,定期檢修。夏天每三天清掃開關上蓋,使無灰塵。電機接線柱每一年沙布清洗一次,各機器周圍要整齊,清潔。督促有關人員檢修工具,以減少事故的發生。凡不按照上述規定檢修導致事故者,取消當月所有獎金。導致大事故的發生,取消半年獎金,

四:生產管理,每生產出一噸合格產品,工資50元,月底統計時,無質量事故無退貨,每噸獎20元,無因質量拒付貨款之因素,每噸獎10元。下料每噸50元,因質量問題導致貨物退回,不管是生產問題,開單子問題,或是其它問題,有關人員除得不到基本工資外,另外每噸加罰300元,生產,質檢,發貨全不得工資。

五:質量管理:凡因質量問題導致退貨,所有人員生產該產品的工資扣除,因開單,下料,生產,發貨或其他錯誤導致的,另外加罰當事人每噸100元。凡因質量問題導致貨款不能收回,生產管理髮貨各扣除貨款總價的.四分子一。

六:發貨管理:凡出廠物資須先開發貨票,後出廠,違者罰貨款總價的一半。發出的貨要嘛有錢,要嗎有收貨人簽單後的欠款條,違者罰貨款的一半,丟失的貨全額賠款。不管哪種原因導致退貨,發貨人扣除工資。考核辦法:每噸產品發出給用户工資50元,貨款全額要回每噸獎20元。凡退貨工資獎金不得外,每噸另加罰 100元。

七:除上述因素外,因管理失誤導致本廠重大經濟損失的,對當事人處以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罰款,對技術革新有功的人員,給予重獎。

篇十三:食堂經營管理制度

食堂經營管理制度

一、食堂餐廳衞生制度

1、每週一次食堂衞生大掃除,違者罰款20元/次;

2、食堂餐廳應保持乾淨衞生,必須做到餐廳地面無垃圾紙屑堆放。每天必拖、掃、沖洗地面、牆裙並保持衞生,違者罰款20元/次;

3、愛護公共財物,做到餐廳餐桌擺放整齊、乾淨衞生、無油脂、無髒物,違者罰款50元/次;

二、操作間衞生制度

1、保持操作間地面無垃圾堆放,灶台乾淨衞生,炒菜前後清擦乾淨,保持灶台、瓷磚無油脂,違者罰款50元/次;

2、食物做到生熟分開,切菜前後要求場地乾淨,並保持衞生,違者罰款20元/次;

3、生菜、瓜果必須上架存放,檢菜後要立即清掃,做到場地無垃圾堆放,違者罰款20元/次;

三、個人衞生制度

1、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服務時間要求穿戴工作服帽,違者罰款20元/人次;

2、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違者罰款20元/次;

3、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食品衞生法》,做到個人衞生“四勤(四勤:勤洗手,勤換衣,勤通風,勤打掃;),加工銷售“四不”制 (四不:不進變質原料,不收變質原料,不做變質食物,不賣腐爛變質的食物)違者承擔責任後果;

四、設備衞生管理制度

1、食堂使用的冰櫃設備,做到每週清洗一次,保證冰櫃無異味。冷藏食品做到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違者罰款20元/次;

2、食堂銷售食品使用後的菜盆、碗筷必須當時清洗和消毒,然後方可使用,違者罰款20元/人次;

五、貯藏保管制度

1、倉庫物品管理,必須分類存放,物品與物品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禁止有毒物品和變質食品進入庫房,違者罰款20元/次;

2、剩菜剩飯和加工好的'食品必須加蓋、防蠅、防塵或放入貯藏櫃保管,違者罰款100元/次;

3、要有防蠅、防塵、防鼠、防潮、防黴措施和設備,違者罰款20元/次;

六、食堂安全制度

1、愛護公共財產,上、下班前檢查門窗、水電、設備是否關好,違者罰款20元/人次;

3、遵守公司制度,建立防火、防盜措施和制度,違者罰款20元/次;

七、按時開飯制度和其它

1、必須按時開飯。延遲或者耽誤員工就餐,違者罰款20元/人次;

2、中餐就餐時間不得向上班員工銷售酒類物品,違者罰款20元/人次;

3、啤酒瓶不得帶出食堂進入宿舍(如因啤酒瓶帶入宿舍造成後果的由食堂人員負責);

4、每月進行滿意度民意測驗,滿意度達不到60%的公司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5、做到文明禮貌待客、主動熱情服務,不冷落同事和消費者,違者罰款20元/次;

此管理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辦公室行使監督執行權。

篇十四:公司經營管理制度

1、協助公司領導制定、控制、調整公司及各部門的編制、定員;

2、協同各部門辦理員工的招聘工作,為各部門提供符合條件的員工;

3、協助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做好員工的考核、轉正、任免、調配等工作;

4、協同各部門對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及工作能力;

5、負責員工工資的管理工作;

6、負責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

7、負責保存員工相關個人檔案資料;

8、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和大病統籌等相關福利;

9、根據工作需要,負責招聘臨時工及對其的管理工作;

10、負責為員工辦理人事方面的手續和證明。

篇十五:公司經營管理制度

公司經營管理制度

公司的經營管理制度1、質量方針和管理目標;2、有關部門、人員的崗位質量責任制;3、質量否決制度;4、採購管理制度(包括首營企業,首營品種資質的審核制度;5、質量檢驗(驗收)管理制度;6、倉庫保管、養護出庫複核制度;7、銷售管理制度;8、質量跟蹤管理制度;9、效期產品管理制度;10、不合格品的管理、退貨商品管理制度;11、公司經營過程中購銷記錄和憑證管理制度;12、公司不良事件報告制度;13、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14、質量驗收、質量投訴管理制度;15、公司職工相關培訓管理制度。16、對人員健康要求的管理制度17、設計控制管理制度18、文件控制管理制度19、糾正措施管理文件20、數據分析管理文件獎罰細則(一)經營部門員工直接投標,竣工決算追索台帳,工作中努力進取,成果顯著,由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予以通報表彰,並獎勵有功人員300-1000元。(二)利用合法的經營渠道,為公司開拓市場,贏得活源,公司按工程造價獎勵有功人員,按工程造價‰給予獎勵。(三)向領導提出經營合理化建議,經採用取得顯著效益,獎勵建議人員100-500元獎金。(四)利用預算技巧捕捉戰機,通過其他部門的配合取得預算外的合理收入,通過主管領導核准提取一定的獎金,其比例可控制在增收額的5%,最高不得超過10%。(五)認真做好業內工作,及時完成領導交辦任務的員工,由公司年末予以一次性獎勵。(六)由於工作失職,在工程招投標、竣工決算、合同簽訂中,給公司帶來聲譽和經濟損失,處予責任人100-300元罰款。

(七)在合同編制、簽定、履行中能堅持原則、嚴格把關,維護企業的利益,視其程度,由公司給予一次性獎勵。(八)對出工不出力,不能及時、準確完成領導交與的任務,處罰責任人100元罰金,並降職使用。銷售管理制度典範一、管理制度範例(A)總則本規則是規定本公司業務處理方針及處理標準,其目的在於使業務得以圓滿進行。營業計劃(一)每年擇期舉行不定期的業務會計,並就目前的國際形勢、產業界趨勢、同行業市場情況、公司內部狀況等情況來檢查並修正目前的營業方針,方針確定後,傳達給所有相關人員。其內容包括:1.製品種類、項目;2.價位;3.選擇、決定接受訂貨的公司;4.交貨日期及付款日期;5.契約款品。(二)有關未來的產品,應按下列要項作為評核:1.所生產、銷售之產品必須是具有技術和成本上的優勢及不為競爭者所能擊敗的特色。2.競爭者新產品的製造方式、設備等應取得專利權。(三)產品種類及項目,應視行情的好壞,訂貨的繁易等條件,按下列各項進行評核:1.停止多種類少數量的營業方針,並以儘量減少種類、增加單位數量為原則。2.以接受訂貨為主,訂貨量需加上確實標準品的預估生產銷量。3.所接受的訂貨數量很多時,除應自行生產外並應注意其他商品銷路。(四)商品價格的定位須區分為目前獲利者與未來獲利者,並考慮較容易讓人接受的價位來決定產品的種類。(五)在選擇、決定往來的訂貨公司時,須以下列為重點方針:1.從未來的貿易、特別需要或重要的產業着手。2.推展公家機關及地方公共機構的`開拓。(六)交貨及付款日期,則須恪守下列各項方針:1.到期必須確實交貨。

2.收到訂單時,須要求正確的交貨日期,並且規定有計劃性的生產。(七)在訂立契約時,要儘可能使契約款項能長期持續下去。營業機構與業務分擔(一)營業內容可分為內務與外務兩種,並依此決定各相關的負責人員。1.內務:(1)負責預估,接受訂貨及製作,呈辦相關的文案處理。(2)記錄、計算銷售額及收入款項。(3)處理收入款項。(4)統計及製作營業日報。(5)製作及寄送收款通知書。(6)印製、寄送收據。(7)發貨包裝及監督。(8)與客户進行電話及其他相關聯絡。(9)蒐集、整理產品及市場調查的相關資料。(10)製作收發文書。(11)進行廣告宣傳及製作、發佈廣告媒體。(12)計算招待、出差、事務管理及旅行費用。(13)接待方面的事務。2.外務:(1)探尋及決定下批訂單的公司。(2)對下批訂單後的狀況進行調查、探究及掌握。(3)與客户做估價、接受訂貨及延攬交易。(4)接受訂貨後、負責檢查、交貨的各項聯絡、協調與通知。(5)回覆客户的通知及詢問。(6)做有關產品進廠及檢查的聯絡。(7)開拓、介紹客户。(8)客户的訪問、接待及交際。(9)同業間的動向調查。(10)新產品的研究、調查。(11)製作客户的問候函。(12)請款、收款業務。(二)外務工作通常會依據客户別或商品別,分別由正、副二人負責工作。正負責人不在時,可由副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為執行職務。(三)關於營業方面的開拓及接受訂貨,則由所有負責管理者及經理負責支援及進行接受訂貨的聯絡指導。接受訂貨及運籌計劃(一)對於客户的資料應隨時加以適當分類、記錄下來。相關者或資料取得者也應隨時記入所得的資料。

篇十六:酒店經營管理制度

2016酒店經營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部分:

一、行政管理制度例會管理制度-------------------------------1頁

二、考勤管理制度-----------------------------------------2頁

三、辦公用品管理辦法--------------------------------------3頁

四、員工配發個人物品管理規定-------------------------------3頁

五、員工食堂就餐管理制度-----------------------------------4頁

六、員工宿舍管理制度--------------------------------------4頁

七、員工洗浴管理規定--------------------------------------4頁

八、關於對講機的使用規定-----------------------------------5頁

第二部分: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借款及核銷管理辦法---------------------------------6頁

二、會計核算管理辦法--------------------------------------6頁

三、成本核算管理辦法--------------------------------------7頁

四、現金及流動資金管理辦法---------------------------------7頁

五、收取支票管理辦法--------------------------------------8頁

六、盤點管理制度-----------------------------------------8頁

七、出入庫管理辦法---------------------------------------10頁

八、固定資產管理辦法-------------------------------------10頁

九、原材料及其他物品採購管理辦法---------------------------10頁

十、保管員工作規範---------------------------------------11頁

十一、報損、報廢管理規定----------------------------------12頁

十三、廚房成本的控制和管理--------------------------------13頁

第三部分:商務酒店部管理制度

一、餐飲客房部管理制度-----------------------------------14頁

二、康樂部管理制度---------------------------------------18頁

三、廚房部管理制度---------------------------------------20頁

四、工程部管理制度---------------------------------------23頁

五、銷售部管理制度---------------------------------------24頁

六、商務酒店部關於質量檢查的規定---------------------------25頁

第四部分:純淨水部管理制度

一、生產管理制度-----------------------------------------36頁

二、產品配送管理制度-------------------------------------37頁

三、倉庫管理制度-----------------------------------------37頁

四、銷售部管理制度---------------------------------------38頁

五、出入門管理制度---------------------------------------38頁

六、公司安全守則-----------------------------------------39頁

第五部分:激勵機制---------------------------------------41頁

附則---------------------------------------------------43頁

第二部分:財務管理制度

目的:加強財務管理,有效控制資金的使用,降低公司支出,節約成本。

一、財務借款及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借款人首先要填制借款憑證寫明借款用途,由部門主管簽字,主管

會計審核,交孫總經理批准簽字後,到財務部領款。

第二條.費用發生後,持報銷票據到財務報帳。

第三條.報銷票據要提供合法報銷單據(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條.提供零星多張小單據,需將多張單據以階梯方式貼在一張空白紙上,

並結出金額合計,需要入庫的要附上入庫單。

第五條.報銷一律用碳素筆,寫明報銷日期並附審批人孫總的簽名。

第六條.財務部要對報銷單重新審核,確認金額與審批人簽字無誤後方可付

款,並加蓋付訖章。

第七條.借款人因公借款辦事,要本着當日借當日報的原則,特殊情況必須在

借款三日內進行核銷。

二、會計核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帳法。

第二條.會計年度採用歷年制,自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條.記帳的貨幣單位為人民幣。憑證、帳簿、報表均用中文。

第四條.會計科目執行國家制定的行業會計制度,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五條.會計憑證。使用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種。

(1)自制原始憑證指:入庫單、出庫單、旅費報銷單、費用支出證明單、

請購單、收款收據、借款單等。

(2) 外來原始憑證指:我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業務、勞務關係時由對方開給本單位的憑證、發票、收據等。

(3) 會計憑證保管期限為十五年。

第六條.會計報表,依財政、税務部門和集團總公司財務部的要求及時填制申報。

三、成本核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營業成本的計算應根據每項業務活動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如材料、物料、購進時的包裝費、運雜費、税金等應在該原料、物料的進價中加計成本。

第二條.餐廳的食品原料中,還應把加工和製造的各種食品產品時預計出現的損耗量之價值加入產品成本中。

第三條.對運動場所購進準備出售的商品所支付的運雜費和包裝費均應在費用項目列支,不得攤入成本。

第四條.客房部設備的損耗,客用零備品消耗等應做為直接成本。

第五條.車輛折舊、燃油耗用、養路費、過橋費可作為成本核算。

第六條.各業務部門在經營活動中所耗用的水點氣、熱能以及員工的工資、福利費應做為營業費用處理。

四、現金及流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庫存現金額在集團財務及銀行同意下按一定額度留取。超過現額部分當天存入銀行,除規定範圍的特殊情況下支出以外,不得在業務收入的現金中坐支。

第二條.現金支付範圍:工資、補貼、福利、差旅費、備用金、轉帳起點下的現金支出。

第三條.現金收付的手續和規定:在現金收付時必須認真,詳細審查現金收付憑證是否符合手續規定,審查開支是否合理,領導是否批准,經辦人和證明人是否簽章,是否有齊全合法的原始憑。

第四條.在收付現金後,必須在發票、收付款單據或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

第五條.主管會計每天必須核對現金數額,檢查出納庫存現金情況。

第六條.流動資金即要保證需要又要節約使用,在保證批准供應營業活動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以較少的佔有資金,取得較大的經濟效果。

第七條.要求各業務部門在編制計劃時,嚴格控制庫存商品,物料原材料的佔用資金不得超過比例規定,即經營總額與同期庫存的比例按2比1的規定。

第八條.超儲物資、商品除經批准做為特殊儲備者外,原則上不得使用流動資金,只能壓縮超儲的商品、物料,以減少佔用資金。

第九條.在符合國家政策和集團財務和公司總經理的要求前提下,加速資金週轉,擴大經營,減少流動資金的佔用。

五、收取支票管理辦法

第一條.檢查轉帳支票上是否有法人名章及財務章,是否有開户銀行名稱、簽發單位及磁碼,不得有摺痕。

第二條.背面寫有持票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第三條.支票有效期為十天。

第四條.最低起點為100元。

六、盤點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使盤點工作處理有章遵循,並加強管理人

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盤點範圍

(一)存貨盤點:係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輔料、工程材料、零件保養材

料等。

(二)財務盤點:係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

(三)財產盤點:係指固定資產、代保管資產、低值易耗品等的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

2、代保管資產:系由供貨商提供,使用後結帳的物品。

3、低值易耗品:購入的價值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第三條.盤點方式、時間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各管理部門、採購員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行全面

總清點一次,時間為:年中盤點時間是6月30日、31日;年終盤點時間是12月30日、31

日。

2、財務:由財務部主管會計盤點。

3、財產:由各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清點。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各部門及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時間為每月30日。

第四條.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一) 總盤人:由總經理任命、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

行及異常事項的上報總經理裁決。

(二)主盤人: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和實施。

(三)盤點人:由各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四)監盤人:由總經理派人擔任。

篇十七:保健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一、質量管理制度

1、質量部負責提出公司的質量管理制度草案,經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全體 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2、公司以“誠信、質優、安全”為宗旨,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循“質量第 一、確保安全”的質量方針。

3、部門經理是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對部門質量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公 司全體員工要根據各崗位職責,確保公司質量方針的全面落實。

4、質量管理部每季度根據各部門、各崗位職責對公司質量方針的執行情況 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5、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各崗位必須在一週內查明原因,制定糾 正措施並完成整改。

二、索票索證和銷售制度 索票索證和銷售制度

(一)索票索證管理制度

1、 在經營過程中嚴格執行索票索證制度保證產品來源渠道合法和質量安全, 購進產品時應當向生產商或供貨商索取以下票證: 1)證明生產商或供貨商主體資格的證照,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 和衞生許可證等。 2)證明產品來源合法性的發票、收據或合同、協議、供貨單、調撥單、報 關單等票據。 3)證明產品質量的合格證、檢疫證明、檢驗報告等。 4)證明生產商或供貨商所提供產品標識合法性的質量認證標誌證書、強制 性認證證書、商標註冊證。

2、首次交易時,索取的有關證照和證明材料,查驗後複印保存。上述證照和 證明材料如變更或改動,應當隨時索取,並複印保存,沒有變更或改動的,應當 每年核對一次。

3、每次與生產商或供貨商交易時,都應當索取規定的有關票證和證明材料, 並保存原始票據和證明材料複印件。

4、對進貨產品索取的票證等有關證明資料分類建檔保存備查,設專人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二)銷售管理制度

1、所有銷售人員必須經衞生知識和產品知識培訓後方能上崗。

2、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 要求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羣、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 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 健食品的宣傳。

3、嚴禁以任何形式銷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質量不合格,過期失效、或變質 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銷售。

4、銷售過程中懷疑保健食品有質量問題的,應先停止銷售,立即報告質管 部,由質管部調查處理。

5、衞生管理員負責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黴、防蟲、防鼠及防污染等 工作,指導營業員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温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温濕 度超出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6、在營業場所內外進行的保健食品營銷宣傳(包括燈箱廣告、各種形式的 宣傳資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未取得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在 營業場所內外發布廣告;廣告批文超過有效期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經營場所和倉庫衞生管理制度

(一)經營場所隆管理制度

1、公司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枱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衞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衞生管 理員,衞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倉庫衞生管理制度

1、倉庫劃分為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各區應放置明顯標誌。

2、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 相符。

3、應根據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將保健食品分別離地整齊存放於常温庫、 陰涼庫或冷藏庫,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4、應合理使用倉容,堆碼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庫存保健食品應按保 質期遠近依序存放,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倉庫內應保持乾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淨完 好,牆壁天花板無黴斑、無脱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黴、防火設施配 置齊全、措施得當。

6、倉庫應定期做好清潔衞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 打掃衞生,每月進行一次消毒、殺菌,並作好記錄。

7、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進出倉庫要換倉庫專用鞋預防灰塵。

8、倉庫內不得吸煙、喝酒、進食,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存放無關的私人雜 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四、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體檢一次。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 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的, 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 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公司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 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 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 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着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衞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 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 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2、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實施。行 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並負責建立職工教育 培訓檔案。

3、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 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並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4、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 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 《保健食品衞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崗位職責、各類質量台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後統一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上崗。

5、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 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後,留複印件存檔。

6、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 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並將考核結果存檔。

7、 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並作 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五、保健食品進貨查驗、進貨記錄、檔案管理制度

1、採購保健食品時必須選擇合格的供貨方,須向供貨商索取加蓋企業紅色 印章的有效的《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籤、説明書和樣品實樣, 並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有對應的《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複印件及口岸進口 食品衞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

2、採購保健食品應簽訂採購合同,並有明確質量條款,採購合同如果不是 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購銷雙方應提前簽訂明確質量責任保證協議。

3、購進的保健食品必須有合法真實的票據,做到票、帳、貨各項內容相符, 並按日期順序歸檔存放,票據至少保存二年。

4、對購進保健食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日期) 、有效期、 生產廠商、包裝、標籤、説明書等內容進行查驗,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購進記錄必須註明保健食品品名、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 量、購貨日期等,購進記錄至少保存壹年。

5、購入首營品種還應向供貨商索取加蓋企業紅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證明文件、質量標準和該批號的保健食品檢驗報告書。

6、嚴禁採購以下保健食品: (1)無《衞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 品。 (2)無保健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 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 (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7、保健食品驗收工作應在待驗區內進行,保健食品質量驗收包括保健食品 外觀質量的檢查和保健食品包裝、標籤、説明書和標識的檢查,以及購進保健食 品及銷後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8、對包裝、標識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質量有疑問的保健食品,應報質量管理 人員進行處理、裁決。

9、保健食品必須驗收合格後才能入庫或上櫃台,如發現假保健食品就地封 存及時上報質量管理人員。

六、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制度

(一)首營企業的審核

1、 首營企業是指首次與本企業建立保健食品購入業務關係的保健食品生產 或經營企業。 2、索取並審核加蓋有首營企業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營業執照》、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複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簽章的企業法人授權委 託書原件、保健食品銷售人員身份證複印件等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3、 審核是否超出有效證照所規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4 、經營特殊管理保健食品的首營企業,還必須審核其經營特殊管理保健食 品的合法資格,索取加蓋有首營企業原印章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5 、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內容:GSP 或 GMP 證書,榮獲國家級或省級優質產 品的證書等。首營企業資料審核還不能確定其質量保證能力時,應組織進行實地 考察,考察企業的生產或經營場地、技術人員狀況、儲存場地、質量管理體系、 體驗設備及能力、質量管理制度等,並重點考察其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滿足保健食 品質量的要求等。

6 、 首營企業的審核由保健食品購進部門或人員會同質量管理部門或人員共 同進行;審核工作要有記錄,審核合格並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從首營企業購 進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審核的有關資料應歸檔保存。

(二)首營品種的審核

1 、首營品種是指本企業向某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保健食品(含 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

2 、業務部門應向生產企業索取該品種生產批件、法定質量標準、保健食品 出廠檢驗報告書、保健食品説明書及保健食品銷售最小包裝樣品等資料。

3 、資料齊全後,業務部門填寫“首次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表”,報質量管理 組審核合格後,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進貨。

4 、填寫“首次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表”和要書寫規範,字跡清晰。

5、 對首營品種的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應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審核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2) 瞭解保健食品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儲存條件以及質量狀況; 10 3) 審核保健食品是否符合供貨單位《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規定的生產範 圍。

6、 當生產企業原有經營品種發生規格、劑型或包裝改變時,應按首營品種 審核程序重新審核。

7 、審核結論應明確,相關審核記錄及資料應歸檔保存。

七、產品召回制度

1、 當市場產品發現嚴重的質量事件,由質量部立即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2 、首先成立“緊急召回”處理小組,考慮到問題的嚴重性,小組應由下述 人員組成:總經理;銷售經理;質量經理。

3 、根據市場有關情況,該小組必須做出是否執行緊急召回的決定。

4 、一經做出緊急召回的決定,應由銷售及質量部立即通知下述機構停止銷 售或使用有關產品:產品經營機構;醫療機構。

5 、各區域銷售人員接到通知後,立即與接收該產品的直接客户聯繫,根據 該客户的銷售記錄追蹤下一級客户,及時進行召回。如部分產品已被使用,應盡 可能追訪使用者,寫出詳細報告。

6 、各地區將召回的產品全部退回公司,並將各地的收回情況做出總結,填 寫“緊急召回報告” 。

7 、召回工作結束後,由質量部將整個召回過程寫出總結。召回過程的書面 材料由質量部負責整理、存檔。

八、崗位職責

(一)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

1、對公司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公司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 保證公司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3、負責簽發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文件,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 故,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負責對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公司購進的保健食品質 量有裁決權。

5、負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公司內 部的貫徹實施。 6、負責選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員,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 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二)食品衞生管理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 遵守公司的質量和衞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保健食品的衞生管理工作負直接責 任。

2、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衞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 種設施、設備安全有效。

3、每年負責安排公司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建立並管理員工健康檔案,監 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衞生。

4、負責監督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温濕度檢測和記錄,保證温濕度在規定 的範圍內,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5、保證保健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發現可能影 響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加以解決,或向總經理報告。

(三)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質量 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別是採購和銷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採購人員應根據公司的計劃按需進貨、擇優採購,嚴禁從證照不全的公 司或廠家進貨。

3、 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 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 《衞 生許可證》、《工商執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證書》、《檢驗合格證》,對保 健食品逐件驗收,

4、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並應定期檢查在售保健 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質管部報告。

5、銷售時應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羣、使用方法、食用量、 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 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6、營業員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營業場所的温濕度檢測和記錄,如温濕 度超出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確保保健食品的質量。

7、營業員應經常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 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的,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向主管負責人報告。

8、營業員應熱心為顧客服務,隨時聽取顧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 並向上級領導反饋信息

篇十八:設計院經營管理制度

設計院經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調整內部分配結構,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則

第一條:堅持以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條:堅持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和支配原則。

第三條:堅持符合公司專業特色和經營管理特點的原則。

第四條: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制定的方案為公司的長期戰略發展規劃服務。

第三章設計思路

第五條:總説明

本方案的薪酬制度主要側重工資、獎金和福利津貼等經濟性報酬。第四章開始進行薪酬制度的描述,第一節工資制度,第二節獎金制度,第三節福利制度分別從實行模式、制定標準、執行標準三個方面對公司的基礎薪酬制度進行規定,第四節專設中長期激勵薪酬制度,側重對非經濟性報酬的描述,實現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為公司的長期戰略發展規劃服務。

第六條:設計關鍵思路

一、以崗位責任、崗位績效和崗位技能等指標綜合考慮員工報酬,並適當向責任大、技術含量高的關鍵性崗位傾斜。

二、對於職能管理人員儘量使固定薪酬與浮動薪酬比例保持均衡;對於工程設計人員儘量降低固定薪酬所佔比例,提高浮動薪酬比例,實現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

三、實行績效考核與薪酬掛鈎機制。

(一)為拉開工資檔次,實現按效取酬、能升能降的內在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體現團體績效和薪酬的掛鈎,特設置崗效工資。崗績工資制模式,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年功工資、崗效工資四個單元組成。前三個單元為固定部分,約佔工資總額比例的80%;後一個單元為浮動部分,佔工資總額比例的20%,根據單位實現目標效益的情況上下浮動分配。

(二)職能獎由單一的固定金額制該為浮動制,設置三個職能獎等級標準,實行360考評,考核結果與職能獎金職能獎及套餐福利掛鈎。

(三)為實現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工程設計人員的獎金模式實行項目提成獎金加績效獎金相結合的'獎金模式。按照難度係數、技術含量、質量控制複雜性、協調指數等細分項目,重新設計項目提成比例,儘量符合公平性原則,杜絕活“好”搶、推“難”活的現象。同時設計工程設計人員考核指標,實行績效考評成對比較排序法,考核結果與浮動績效獎金及套餐福利掛鈎。

(四)為獎勵設計質量與設計創新或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從院長獎勵基金裏撥款設立創新獎、年度優秀設計獎和特殊貢獻獎。

四、為實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加班費的提取實行(很難定)

六、為滿足員工對福利多樣化需求趨勢,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引入國外最先進的彈性福利制度。量身打造符合公司現實的“套餐式福利制度”。

第四章薪酬制度

第七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中經考核合格任聘上崗者。

第一節工資制度

第八條:工資模式

工資模式採用崗績工資制模式,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年功工資、崗效工資四個單元組成。前三個單元為固定部分,約佔工資總額比例的80%,根據職工出勤和上崗情況,按月發放;後一個單元為浮動部分,佔工資總額比例的20%,根據單位實現目標效益的情況分配。

第九條:工資標準

一、基本工資

凡經考核合格聘任上崗的管理、設計、操作人員執行見習期、適用期以及仍在工作崗位等待上崗人員,基礎工資標準為340元/人月。凡離開工作崗位人員基礎工資標準為170元/人月。

二、崗位工資

(一)設置標準

管理人員設置十個工資崗位等級;設計人設置九個工資崗位等級;操作人員設置三個工資崗位等級。其工資標準按照《華淼給排水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崗位等級工資標準表》執行。崗下人員及離崗人員其工資標準按《華淼給排水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崗位等級工資(崗下人員)標準表》及《華淼給排水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崗位等級工資(離崗人員)標準表》執行。崗位等級工資標準表見附則一(建議下調崗位工資標準,提高浮動薪酬比例)。

(二)執行標準

1、對於新錄用的本科畢業生(大專畢業生),試用期三個月(六個月)。試用期滿後定為本崗的下一級崗位等級工資。一年後經院技術委員會考核評定合格正式聘用上崗,自次月起享受所在崗崗位等級工資。

2、對於新錄用的中專生、技校畢業生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滿後,根據定員標準,經考試合格聘用上崗的,自次月起享受所在崗崗位等級工資。

3、從外聘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期間享受本崗的下一級崗位等級工資。試用期滿後,經院技術委員會考核評定合格正式聘用上崗,自次月起享受所在崗崗位等級工資。

4、職工調動崗位時,需經考核合格,確定聘任上崗次月起,享受相應崗位等級工資。

5、待崗、下崗等人員均自下崗次月起享受下崗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待遇。

6、醫療期、離崗掛編等人員均自下崗次月起享受離崗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待遇。

7、醫療、離崗掛編等人員復工,實行試用期制度,享受適用期人員崗位等級工資待遇。

三、年功工資

(一)設置標準

年功工資的標準為8元/年。

(二)執行標準

年功工資採取逐年增加的方法,工齡計算從試用期起,滿一年後計發年功工資。

四、崗效工資

為拉開工資檔次,實現按效取酬、能升能降的內在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體現團體績效和薪酬的掛鈎,特設置崗效工資。

(一)設置標準

崗效工資為浮動工資部分,約佔工資總額比例的20%,計算公式:

崗效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年功工資+崗效工資)×20%

即:崗效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年功工資)/4

(二)執行標準

同目標考核掛鈎,由主管院長設立年度利潤目標、成本控制目標、技術突破目標(或者其它目標需由公司商榷),年終進行考核,如果實現任何一個目標值,相關部門下一年度可發放半年崗效工資;如果實現全部目標值,全體職員下一年度可發放全年崗效工資。如果未達到任一項目標,全體職員下一年度工資幅度向下浮動一個崗效工資標準,實行半年。

第十條:工資扣發辦法

關於假、曠工、早退的工資扣發辦法(暫時略寫,參考公司給的資料)

第二節獎金制度

第十一條:獎金模式

結合公司專業特點,針對不同職員實行不同的獎金模式。對於除司機、曬圖人員以外的中層職能管理人員實行動態職能獎金模式;對於司機及曬圖人員實行計件獎金模式;對於設計人員實行項目提成獎加浮動績效獎混合模式。經營管理者實行年薪管理辦法(見附則)。

第十二條:獎金標準

一、職能人員(除司機、曬圖人員以外的職能人員)

(一)獎金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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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九:藥店門店經營管理制度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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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工作管理制度(一)

藥店門店經營管理制度

一、店長崗位描述

1、崗位名稱:

2、工作職責:

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方針政策,按gsp規範門店工作,對門店醫藥商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負具體職責。藥店管理制度。

貫徹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購藥;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質量指示制訂相應措施並嚴格執行並傳達落實。

按門店發展趨勢,起草藥房長、短期發展規劃,經公司總部批准後執行。

負責門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管理,協調各部門的關係並指導相關工作。

負責協助質檢及駐店藥師做好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藥品,及時處理門店服務質量投訴,對本店經營的藥品質量負相關職責。

負責保證藥房零售藥品價格按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執行銷售;保證上櫃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籤填寫齊全,一物一價,及時有效地對本店商品價格開展自我監督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規範服務,處理解決門店糾紛。

保證門店財務出入相對平衡,對其利潤負責。

負責門店商品計劃的核實與傳遞,以及單據、日報表的保管,負責門店低耗品計劃的申報與領發。

負責門店授權範圍內的折扣、掛帳管理。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二)

門診西藥房工作制度

1、門診西藥房負責門診處方調配發藥,為醫護和病人帶給藥物諮詢服務,檢查並協助門診科室做好搶救藥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後應對處方資料,包括病員姓名、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後方能調配。遇有缺藥、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問題時,應與開方醫師聯繫更正。

3、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規定的操作規程,不得估計取藥,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4、嚴格遵守核對制度。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後應經另一人核對發出,處方調配人及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應自行核對,交班時由他人對處方複審後補簽名。

5、發藥時應將藥袋上的資料填寫清楚,發出整瓶、整盒的藥品要貼上用法標籤,並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項。急診處方隨到隨配。

6、門診西藥房負責人定期組織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出過期、失效、黴變藥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藥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記。

7、往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不一樣片型、顏色不可混放,藥瓶儲藥不得超過九成滿。

8、內含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貴重藥品的處方調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9、調劑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規定,定期檢查,做好記錄。

10、定期檢查門診科室儲備藥品的質量、使用和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11、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佩戴胸卡,持續室內衞生,物品擺放有序,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

12、其他人員非公事不得進入藥房。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三)

西藥房工作制度

一、藥房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處方管理制度,務必憑本院醫師簽字的處方調配發藥。

二、收方後應核對處方資料、姓名、性別、年齡、劑量、服用方法、配伍禁忌、醫生簽字等,確認無誤後方能調配。

三、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處方時,務必由醫師更正後再調配,藥房工作人員不可擅自更改處方資料;凡處方不貼合規定有權拒絕調配。

四、如因治療需要而超過劑量用藥,醫師應在超劑量處簽字,以示負責,否則藥房工作人員可拒絕調配。

五、配方時應遵守調配技術常規,稱量、計數要準確;禁止取藥時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六、調配內含毒藥與精神藥品及麻醉藥品的處方時應遵照毒性、精神藥品及麻醉藥品管理規定執行。

七、配方時如屬瓶籤模糊或藥品標誌不清楚的藥品暫不發放,務必查詢清楚後方可調配。

八、處方調配後,需經嚴格核對並由調配者及核對者雙簽字後方可發藥。

九、發出的藥品,務必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籤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務必註明“服前搖勻,或”用前搖勻“外用藥註明”不可內服“等字樣,並向患者講明用法及注意事項。

十、醫保用藥與非醫保用藥應分別擺放,並有明顯標示。

十一、科室內要整潔,藥品、物品放置有序。

十二、進行差錯、事故登記。

一、收方後詳細審查處方資料、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服用方法、禁忌等方能調配。

二、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生聯繫更改後再進行調配。

三、調配處方時要認真檢查戥秤,堅持查對制度,防止差錯事故發生。

四、中藥方劑需先煎、後下、沖服、烊化等,特殊用法的藥品務必單包註明以保證中藥湯劑質量。

五、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説明服用方法,注意事項。

六、補充藥鬥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

七、持續室內清潔衞生。非藥房人員不得人內。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四)

藥店計算機管理制度

1、計算機出入庫系統

要求軟件系統能夠對包括資質在內的效期自動管理,比如某某供貨商資質中許可證到期,系統會自動停止對禁止從該供貨商中進貨錄入。並且要求系統軟件不能夠隨意刪除更改、提前錄入、後期補錄數據。

2、自動監測和記錄庫房、冷藏運輸設備温度的設備

取消温濕度手工記錄,防治弄虛作假;要求温度能夠自動記錄、檢測,對冷庫更是要求是能夠自動檢測、記錄、顯示、調控、報警;記錄儀器要求核准或者校訂。這種設備肯定會要求上,估計到時市場上會有這種一體機的,並且數據還就應能夠暗中修改。

3、冷庫供電。

冷庫製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雙迴路供電系統。

4、藥品運輸車輛

明確提出藥品儲運就應使用封閉車輛,但是也提出應有相應的保温和冷藏措施;最經濟實用的不如在箱貨車裝一台車載冷藏箱。該規範(gsp)出台後還會有實施細則出台,期盼實施細則出台後再做進一步計劃。

5、驗收養護室設備

未對驗收養護室可見異物檢測儀、標準比色液、千分之一分析天平做出書面要求。

藥房工作管理制度(五)

藥店員工管理制度

1、保證其職責的順利進行。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訂本制度。

3、資料:

3、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的規定,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人用藥與獸用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3、2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誇大宣傳,嚴禁又紅又專銷偽劣藥品,用心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儲存期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

3、4對特殊管理藥品務必按規定的方法銷售。

3、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用户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並立即報告質量管理部門複驗。

3、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務必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衞生藥袋,規格、用法、用量等資料。

3、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並做好養護記錄。

3、8定期或不定期諮詢客户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善自我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篇二十:農藥安全經營管理制度

農藥安全經營管理制度

農藥屬於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經營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築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篇二十一:農藥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促進農業發展,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農藥,是指用於防治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各種藥物。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對農藥的經營(包括採購、貯存、分裝、銷售)、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主管部門)

市和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藥質量監測、鑑定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藥主管部門)。

工商、技監、衞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經營資格)

農藥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准予經營農藥的營業執照,並配備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

個人不得經營農藥。

第六條(准予經營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各種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下同)、《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境外農藥的管理規定)

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和經營。

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在本市進行試驗。

第八條(不準經營的農藥)

凡經農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佈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或者進口。

第九條(農藥經營的質量管理)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好農藥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准登記的質量標準。

禁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

第十條(農藥的包裝)

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並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標籤説明。沒有標籤説明或者標籤説明脱落、標籤説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一條(農藥分裝的標籤説明)

農藥經營單位為方便銷售或者使用,需將原包裝農藥分裝後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貼上新的明顯的標籤説明。

新的標籤説明必須包括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生產廠家、出廠日期、保質期、分裝單位、分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農藥分裝的審批)

農藥經營單位自行分裝的農藥,需對外批發或者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當事先向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分裝。分裝後的農藥,其標籤説明除需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外,還應當註明批准文號。

農藥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分裝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批覆。

第十三條(農藥質量的檢定)

農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農藥質量進行檢定。凡經檢定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已失效、降效的農藥,在農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售。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農藥經營品種的確定)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需根據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的本市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確定經營農藥的品種。農藥品種的引進,需經農藥主管部門同意,並應當納入農藥品種結構方案。

第十五條(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業部、衞生部頒佈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並接受農藥管理、衞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施藥要求)

農藥在使用過程中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液)等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處理,並應當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條(農藥的存貯)

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櫃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高毒、劇毒農藥的保管)

高毒、劇毒農藥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

個人和家庭應當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限制使用農藥的事項)

對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燬,不得銷售。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法經營農藥的處罰)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藥或者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以及無《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經營單位,由農藥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前款所列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農藥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法經營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及無《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除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不當使用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農藥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農藥控制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篇二十二:農藥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經營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經營安全事故隱患。

2、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的規定和要求,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好本單位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消除並報告總公司,發生事故立即報告,並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設施,防護器材檢查和維護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狀態,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5、加強職工管理和培訓,提高職工經營和管理水平,提高經營業務能力,保持倉庫、經營場所清潔、整齊,爭創文明經營管理單位。

6、員工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經營安全管理規定,努力工作,熱情待客,文明經商。

篇二十三:傢俱商場經營管理制度

傢俱商場經營管理制度

“xxx”商場為傢俱、家居產品專業商場,所有人及經營管理人為xx市xx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xxx”商場為入住經營業户(以下簡稱業户)提供經營場所。本經營管理辦法由xx市xx置業有限公司制定,管理公司擁有隨實際情況調整本管理辦法的權利。業户與管理公司簽定入場經營合同的同時,視為雙方均認可並承諾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內容。

第一章經營場地管理

第一條、經營場地劃分權利歸管理公司所有

管理公司將“xxx”內可經營面積分區劃塊給業户使用。區塊的劃分與分配的權利歸管理公司所有。業户無權自行將所使用的場地另行劃分轉租、轉包給他人。

第二條、各項費用及收費方式

1、場地使用費按年度定價,雙方簽定入場經營合同的`同時,業户向管理公司一次性付清場地使用費用及管理押金3000元;

2、取暖費、物業費由業户自行承擔,由管理公司在簽定入場經營合同的同時代收。

3、業户自行承擔所使用的水、電費用,須自行及時交納。

4、業户應自行負責依法交納經營中國家機關征收的税、費。管理公司不承諾辦理相關税、費的減免事宜。

第三條、關於續簽合同

業户應在原合同期限截止前40日向管理公司提出續簽申請,經管理公司同意後,管理公司告知業户續簽單價、續簽期限,方可續簽。業户未按期提出續簽申請的,視為業户自動放棄,原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管理公司收回該場地使用權。

第四條、關於場內裝修

1、入場經營時,業户必須對所持經營場所進行裝修,裝修方案須事先經管理公司審核認可後方可施工。業户對場地內的裝潢、電器等設備,如需變更、整修維護、增設或移動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管理公司,並附裝潢平面及施工配電圖等,取得管理公司同意後方可施工,其費用概由業户承擔。正式施工期間,業户應派人員監工,以維護商場安全,並由管理公司隨時檢查,裝修完工前須經管理公司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場經營。

2、如業户未按裝修方案裝修,或裝修中出現違規行為,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業户入場經營並責令業户進行整改,超過10日未整改完畢的,管理公司有權終止雙方簽定的入場經營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業户自行承擔。

3、業户的銘牌及標誌的設置應符合甲方的整體佈局。未經管理公司許可,業户不得私設標牌及廣告。

4、管理公司有權對“xxx”商場內的,業户所持經營場地以外的空間進行調整、改造、裝修,業户無權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

*關於對品牌的要求:(略)

第五條、關於退場

1、如業户入場經營合同到期,業户須在合同終止前付清應付款項並將所持商品及裝修物撤離出場,將經營場地恢復原狀,管理公司驗收後返還應付管理押金。

合同到期之日起,經營場地內所有遺留物品、裝修物全部無償歸管理公司所有。合同到期的,管理公司不負責另行提供業户用於清理庫存、甩貨的時間,因業户合同到期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管理公司概不負責。

2、因業户違反本管理規定內容,造成管理公司終止雙方所簽定的入場經營合同的,在管理公司通知業户終止合同後5日內,業户須撤離出場,場地使用權由管理公司收回,管理押金不予退還。超過5日起,該場內所有遺留物品、裝修物無償歸管理公司所有。

篇二十四: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規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和責任,保障生產與施工安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危險化學品法規和有關行業標準,結合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採購、貯存、運輸、使用、處置和設備、設施檢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職責和責任

第三條 採購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採購、驗收、貯存和發放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採購、驗收、貯存和發放管理負責。

第四條 使用單位(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管理,要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單項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人和操作技能培訓,組織專項安全檢查、宣傳、開展專題會議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過程管理負責。

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修訂、完善危化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協助各部門開展安全培訓、宣傳等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並進行通報。

第四章 術語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以國家標準公佈的《危險貨物品名錶》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共八大類。

第五章 控制程序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1.採購部根據各部門提出的採購計劃,進行危險化學品的採購。採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備“三證”,即:廠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一書一簽”,即:安全技術説明書、安全標籤,並存檔備案。

2.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質量驗收

2.1.採購部要在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進行質量驗收。查看產品型號與實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帶各種檢驗合格證明、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包裝是否破損,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

2.2.各部門在領取前需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設施的質量進行確認,確保質量合格,保存完好。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保管

1.儲存劇毒化學品應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禁止非崗位人員和本崗位無關人員接觸劇毒化學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配置相關的安全防護設施,在作業場所應當配備報警和通信裝置。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並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於30米。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説明書的要求存放。對於怕潮、怕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潮、防曬設施。

5.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和罐區等場所,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應採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要經常檢查,更換或檢驗消防用品或器材,並設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不得損毀包裝或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不準將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化學品混合裝運。

2.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標籤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標籤模糊或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3.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

3.1.禁止用叉車、剷車、翻斗車、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2.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

3.3.禁止人員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搬運、直接接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物品。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各部門從事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崗位,必須配置所接觸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從業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事故應急救援等。

2.在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切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2.1.安全技術措施

2.1.1.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作業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2.1.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2.1.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2.2.個人防護措施

2.2.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2.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2.2.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及時更換工作服。

2.2.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應急設施或解毒藥品。

3.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並分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檢測。

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5.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6.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作業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温、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7.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9.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並應具有收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10.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要有安全標識,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11.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對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12.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與銷燬

1.報廢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徵得安全環保部的同意。

2.負責報廢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3.危險化學品在報廢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採取分解、中和等相應處理方法。

4.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道,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5.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6.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的檢修

1.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進行日修、定修、年修等各類檢修,由部門主管確認,安全環保部審批後方可作業。所有運轉設備確認檢修後,必須切斷電源開關(拔掉電源熔斷器),並經兩次啟動複查證明無誤後,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安全鎖卡,由點檢、操作、維修三方”確認。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按國家相關要求進行驗收註冊。壓力錶、安全閥等安全部件必須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3.設備、容器、管道、閥門,嚴禁帶壓拆裝。

4.高處作業時,人員應佩帶安全帶,所攜帶工器具應固定牢固,不準亂扔物品。

5.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內檢修作業(如槽罐、塔、地下貯池、爐膛、地溝等),必須辦理重大作業審批手續,落實安全措施,備好滅火器。

6.作業前要使用現有的儀器、設施、設備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或氣體含量、濃度,安全後方可進入設備內作業,作業過程中,至少每2小時複查一次,如發現異常,危及安全作業,立即停止作業及時撤離,並上報部門領導和安全環保部,待處理後方可再次進入作業。

7.檢修完畢,結合點檢,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實驗,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條款的,可給予責任人警告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可追加考核當月績效獎金的5%-50%或解除勞務關係。

第十四條 不按時按要求完成危化品安全隱患整改的,可給予責任人警告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可追加考核當月績效獎金的5%-50%或解除勞務關係。

第十五條 違反本制度條款造成事故的,給予責任人警告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可追加考核當月績效獎金的20%-100%。由於瀆職、不作為、不按時或不按要求完成整改造成事故的,給予降檔、降級或開除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其它安全環保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以及會議紀要進行管理與考核。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二十五: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法,下同)的編制,應根據生產產品的原料、輔料、中間產品性質、生產工藝操作指標、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危險特性、安全措施等要求編寫該產品生產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為產品安全生產的操作依據。同時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資料發放管理,定期修訂完善。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管理規定

編寫要點如下:

1、明確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寫及審批程序。

2、明確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發放的要求。

3、明確對生產管理和操作人員要進行相關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及人員資質的要求。

4、明確對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審定、修改或補充完善的要求。

(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一般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編寫要點如下:

1.1明確崗位或工序的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和產品的物化性質、質量規格,指標要求,特別是安全指標的要求。

1.2明確崗位工藝技術指標及操作參數,如物料配比、成分、温度、壓力、流量等指標。

1.3明確標出帶有控制點的生產工藝流程圖。

1.4明確闡述生產原理及工藝流程。

1.5明確生產設備,裝置的規格、型號、尺寸、能力等。

1.6明確職業衞生、勞動防護和勞動環境的安全規定。

1.7明確生產開車操作程序,注意事項及安全措施。

1.8明確生產運行操作(含設備、設施)、維護和巡迴檢查方法。

1.9明確停車、緊急停車、異常情況應急處理的操作程序和處置方法。

1.10明確崗位操作應急預案的要求。

1.11附則(應急救治、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人身傷害事故的現場急救等)。

2、特殊情況下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鑑於化工生產過程中有幾個環節存在較大的危險性,並具有普遍性。因此,將以下化工生產過程中的幾種情況(正常運行、開停車、緊急停車、檢修)的安全操作規程重點提出來,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在保證安全生產前提下進行增加或刪減。另外,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等生產工藝過程除應滿足化工行業一般的安全管理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對該生產工藝的相關要求。

2.1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編寫要點如下:

2.1.1明確崗位操作人員的崗位任務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

2.1.2明確各項安全規程執行的要求:

明確對檢驗規程(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及產品)的要求。

明確生產裝置的定期維護、保養和關鍵管道、閥門、設備等更換週期的要求。

明確儀器、儀表定期檢查、校準的要求。

明確裝置運行中跑、冒、滴、漏的安全、環保處置的要求。

明確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附件、連鎖及報警裝置等)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檢驗的要求。

明確受壓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明確消防器材管理要求。

2.1.3明確操作記錄管理要求。

2.1.4明確對操作人員的要求(嚴禁脱崗、串崗、睡崗和做與生產無關的事等)。

2.1.5明確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下的管理要求。

2.2開、停車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編寫要點如下:

2.2.1明確編寫開、停車方案的要求(時間、進度、實施方案、職責及責任人員等)。

2.2.2明確崗位人員培訓的要求(三級安全教育、新工藝培訓等)。

2.2.3明確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和產品的管理要求(檢驗、存放、使用等)。

2.2.4明確裝置周邊環境的要求(主要交通幹道通暢、臨時裝置拆除、裝置內外場地平整清潔等)。

2.2.5明確生產裝置(設備、管道、閥門、儀器儀表)開、停車的管理要求。

2.2.6明確配套公用工程(水、電、汽、氣、冷等)的管理要求。

2.2.7明確職業安全衞生及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的管理要求。

2.2.8明確關鍵設備、設施、自控儀表等的防護要求。

2.2.9明確防雷、防靜電系統的管理要求。

2.2.10明確儀器、儀表校準的管理要求。

2.2.11明確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

2.2.12明確通訊系統的管理要求。

2.2.13明確備用設備的管理要求。

2.2.14明確應急情況下的處理要求。

2.2.15明確中、長期停車,生產裝置進行動火檢修,排空、置換的處置要求。

2.3緊急停車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編寫要點如下:

2.3.1明確發生各種緊急情況(包括:工藝或設備的異常情況、公用工程系統的異常情況、停水、停電、停汽、停氣、發生火災、爆炸、物料大量泄露及水災、大地震等自然災害情況)的處理要求。

2.3.2明確各類事故的上報程序。

2.3.3明確消防器材及救治用品的配置要求。

2.3.4明確各崗位操。

3、交接班管理制度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根據原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的規定“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3.1適用範圍。

3.2引用標準。

3.3交接班要求及內容

3.3.1接班準備(含提前到崗,穿戴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班前會議,檢查生產和設備運行情況等);

3.3.2交班準備(含填寫好設備運行、生產情況記錄,工具備件清點數量,工具擺放有序、整齊,資料歸好,做好衞生等);

3.3.3交接班內容(含上一班生產工藝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下一班的任務,技術措施要求,工具備件數量,設備運行情況,有無事故及處理情況,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各級領導對安全工作的要求及通知等)。

3.4交接班“五交”、“五不交”的規定

3.4.1五交(交本班生產、工藝指標、產品質量和任務完成情況;交各種設備、儀表運行及設備、管道的跑、冒、滴、漏情況;交不安全因素及已採取的預防措施和事故處理情況;交原始記錄是否正確完整和崗位區域的清潔衞生情況;交上級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項)。

3.4.2五不交(生產情況、設備情況不明,特別是事故隱患不明不交;原始記錄不清不交;工具不齊全不交;崗位衞生不好不交;接班者馬虎,不嚴格不交)。

3.5考核

3.5.1人員要對口交接;

3.5.2接班人員未到,在崗人員不得離崗;

3.5.3交接班要簽字;

3.5.4交接班記錄要不定期進行抽查。

4、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汽車庫設計防火規範》、《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範》、《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範》、《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4.1生產裝置。編寫要點如下:

4.1.1明確法律、法規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等)。

4.1.2明確安全裝置及報警裝置。

4.1.3明確控制系統的要求。

4.1.3明確異常情況和緊急情況的處理(含超温、超壓、斷電、斷水、防火、防靜電、防泄漏、放空等要求)。

4.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4.2.1明確固定動火區域和禁火區域的劃分。

4.2.2明確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4.2.3明確禁火區動火規定。

4.2.4明確動火的審批。

4.2.5明確動火的等級劃分:

(1)特殊危險動火;

(2)一級動火;

(3)二級動火。

4.2.6明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前的分析取樣規定、分析時間規定。

4.2.7明確動火作業證的填報要求及管理規定。

4.2.8明確動火作業的規定要求。

4.2.9禁止動火作業的規定要求。

4.2.10明確動火作業完畢的現場清理規定。

4.2.11明確各級動火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人;

(3)動火崗位工段(班組)長;

(4)動火監護人;

(5)動火分析人;

(6)各級審查批准人。

4.2.12明確動火分級終審權限規定。

4.2.13明確動火分析執行標準。

4.2.14明確動火作業的其它規定。

4.3消防組織與實施。編寫要點如下:

4.3.1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

4.3.2明確消防組織及職能。

4.3.3明確消防培訓要求。

4.3.4明確消防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設施、倉庫等,進行嚴格管理。

4.3.5明確消防器材的配備。

4.3.6明確消防預案及演練。

4.3.7明確發生火災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處置。

4.4其它消防安全規定。編寫要點如下:

4.4.1明確企業的禁煙規定。

4.4.2明確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規定。

4.4.3明確易燃液體擦洗設備、材料的規定。

4.4.4明確更衣室不得存放易燃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規定。

4.4.5明確消防通道內、防火間距內嚴禁搭建和堆放物資的規定。

4.4.6明確高壓線1.5倍間距內不得構建易燃、易爆倉庫、廠房和裝置的規定。

4.4.7明確研製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項目,必須對研製的每一個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同時報安全(消防)部門批准。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審批。

4.4.8明確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戴化纖織物的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子的規定。

4.4.9明確汽車庫、物資倉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範》、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4.4.10明確對生產、使用氯氣、煤氣、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乙炔氣、氧氣、氫氣、光氣等的單位,應按照有關(《氯氣安全規程》、《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乙炔站設計規範》、《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範》、《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程》、《氫氣站設計規範》、《城鎮燃氣設計防火規範》等)規定執行。

篇二十六: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採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採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三、術語和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家2002版《危險化學品目錄》所規定的化學品。

四、程序

1、危險化學品及原料的採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採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2、使用車間和部門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質名稱、數量、規格上報生產部,生產部根據庫存情況,報採購部進行採購。

3、物質採購進廠後倉庫人員根據物資進廠清檢單,並要求中心化驗員化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入庫。

五、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人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以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籤標誌不明顯的危險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3、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的固定人員來擔任。

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乾淨後,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劇毒化學品,性質相牴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種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時,排氣管應帶上阻火器。

六、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制定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質混合存放,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頭、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

4、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5、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和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四無一保”及無被盜、無丟失、無違章、無事故、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堅持規範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7、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8、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切斷電源。

七、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場所。

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並不得在危險化學場所飲食。

3、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藥品,以備應急之用。

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品時,必須裝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部聯繫協同解決。

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在設備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確保乾淨,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危險化學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應立即處理回收。

9、危險化學品使用後廢渣、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須嚴格管理,有能力、資質處理則自行消毒處理,並有專人負責處理,沒有處理能力的,則要交與生產或銷售廠家回收處理。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處理。

篇二十七:道路運輸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組長:×××,成員:×××、×××、×××。組長×××主抓安全運輸操作,落實安全運輸活動。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李瑤琴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篇二十八:道路運輸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2、根據公司安排,駕駛員必須準點達到公司,到公司後先去調度報到,晚點一小時之內罰款50元,超過一小時者罰款100元(現場交納)

3、駕駛員出車必須服從調度,對不服從者處以100元罰款。

4、駕駛員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如因手機不通或本人不接聽而影響公司正常出車者,月底扣除安全獎,嚴重者扣發工資及追加處罰。

5、車輛回公司後,必須如實向例檢報告車輛情況,記清里程數,如發現不報告或報告不實者,當班駕駛員每人罰款100元(現場交納)

6、如發現路橋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賣燃油、貨物、車輛配件者,扣發當月工資,嚴重者予以辭退,並追究全部責任。

7、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及公司處理的,其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事態發展,牽扯到公司派人處理者,其事故賠償視情況予以追究。

8、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9、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10、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11、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13、對改變工種或離崗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職工必須重新進行班組崗位安全教育,對脱崗六個月以上的必須重新進行班組、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崗。安全例會制度。

篇二十九:道路運輸經營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是我公司安全工作事先防範的重要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的執行對於發現和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不安全隱患,加強預防措施,落實單位的安全制度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發生率。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安全檢查制度如下。

1、安全檢查必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明確檢查內容和方法,促進各項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詳細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意見,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檢查情況要認真進行分析總結,及時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標籤: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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