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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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一
納税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税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税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税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税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二
納税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篇三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税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税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税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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