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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報廢汽車回收受四方面制約應予重視

基層反映:報廢汽車回收受四方面制約應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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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報廢汽車回收受四方面制約應予重視

綠色已成為我國“十三五”時間經濟發展的主色調,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的汽車工業也不例外。我國汽車市場近年來得到飛速發展,汽車產品跟新換代頻率逐步加快,報廢汽車數量與日俱增,回收利用市場潛力巨大。然而目前我國仍然存在着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技術水平落後、拆解企業經營方式單一、生產者延伸責任不明晰等問題,制約了行業轉型升級,不利於報廢汽車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提高。綜合來看,報廢汽車回收水平不高主要受四方面因素制約:

一是法規要求滯後,不利於行業發展。為遏制拼裝車行為,《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要求,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必須要銷燬作為廢鋼鐵出售。在法規制定之初,這一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隨着形勢的發展,這一要求使得部分車況較好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無法通過再製造等途徑重新流通,壓縮了回收拆解企業與再製造企業的發展空間,也不利於報廢汽車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

二是生產者責任缺失,技術支持不足。在汽車工業發達國家,均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主要責任,開展生態設計,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拆解技術支持,參與回收網點建設,以利於報廢汽車得到有效回收、精細化拆解與再利用。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汽車生產企業對於產品的可拆解性設計、可回收設計考慮不足,產品材料標識制度落實不到位,對於後端的實際回收過程基本未參與。

三是未建立車輛報廢信息共享機制,報廢汽車大量流失。目前,我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鋼材價格對於報廢汽車進行經濟補償,價格低於一些非正規商販的報價。而我國大部分省市對於報廢汽車正規報廢還未形成各有關單位“上下聯動、有效配合”的監管機制,未來應健全相關措施,共享報廢信息,促進報廢汽車進入正規回收渠道。比如,對於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限制轉籍;在更換新車時,若車主名下有報廢汽車未進行正規報廢,則不予上牌照及辦理相關手續等。

四是高附加值利用水平低,制約經濟效益提升。目前,我國報廢汽車回收利用仍以銷售廢舊鋼鐵為主,鋼鐵價格的持續下跌導致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盈利水平低,甚至陷入虧損。此外,報廢汽車中的非金屬材料回收也十分不理想,精細化分選水平低,資源浪費比較嚴重。回用件的銷售是提高報廢汽車回收附加值的主要方式,而我國由於法規限制、缺乏回用件制定標準、市場接受度低等原因,回用件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很多都作為材料進行回收利用。

針對報廢汽車回收利用存在的問題,基層建議:一是從法規層面,儘快對《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二是從政府管理角度,建立車輛報廢信息共享機制。三是從行業聯動角度,引導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參與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工作。四是從技術提升角度,引導專業報廢汽車產品回收企業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開展回收利用先進技術的研發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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