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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檔案管理辦法【多篇】

人事檔案管理辦法【多篇】

人事檔案管理辦法【多篇】

公司人事檔案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員工檔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及《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員工的檔案均由人力資源部檔案管-理-員負責管理。檔案管理人員不能保管本人的檔案。

第三條員工失蹤或死亡後滿三年,其檔案應移交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保存。對國家和企業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死亡以後,其檔案由公司檔案室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四條人事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一)、保管員工檔案;

(二)、及時索要、收集、鑑別和整理員工檔案材料;

(三)、辦理員工檔案的查閲、借閲、和轉遞手續;

(四)、登記員工工作、工資、獎懲情況;

(五)、為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員工的情況;

(六)、做好員工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定期向檔案室等部門移交檔案;

(八)、辦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條人事檔案的內容及分類歸檔

(一)、本人歷年填寫的個人簡歷、履歷、登記表;

(二)、本人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係、成長曆史等自傳材料;

(三)、本人自我鑑定,組織鑑定材料;對員工的考察、考核、評價材料;

(四)、政治歷史審查及甄別複查材料;

(五)、員工參入黨、團材料;

(六)、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及各種先進事蹟材料

(七)、入伍、退伍、辭退職、出國等材料;

(八)、處分、取消處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資、職稱等材料;

(十)、學歷和評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較大價值的可供參考的'材料。

第六條人事檔案材料的分類嚴格按《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人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銷燬

一、調動和錄用入公司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閲檔案,在其報到一個月內立檔。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造冊登記。

二、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

三、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四、人事檔案材料統一使用十六開規格的辦公用紙,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複寫紙書寫。

五、按規定需要銷燬檔案材料時,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批准,並編制銷燬清冊。

六、人事檔案存放應配備檔案庫房、檔案櫥窗等設施。檔案要做到防盜、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塵、防污染。

七、人事檔案材料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方能入卷存檔,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對檔案進行一次整理、校對工作。

八、檔案應分類編號後存放,編號應與員工編號統一,防止重名重姓員工材料入檔交叉,制檢索目錄,以便查找。

第八條人事檔案的利用和傳遞

一、外單位來公司查閲檔案時,必須持蓋有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閲。

二、本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閲員工檔案時,應由部門出具證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查閲。

三、公司級領導、黨委辦公室、人力資源部可不經審批查閲員工檔案。

四、建立檔案查閲登記制度,對查閲職工檔案的情況做好記錄。

五、檔案一般不借出查閲。如必須借出查閲時,應提交報告,分管領導批准,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六、任何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七、查閲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閲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

八、員工被任免中層以上職務,應在任免職務後一個月內移交其檔案。

九、員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已辦理離公司手續者,應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移交新單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十、轉遞檔案應通過機要通訊或派專人送取,並履行登記手續,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十一、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員工檔案轉遞通知單”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第九條新接收檔案,檔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接收檔案後,應將基本檔案資料錄入計算機內。員工調出,檔案材料轉出時,應從計算機內註銷員工基本檔案情況。

第十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和《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辦理。

第十一條本管理細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後站內搜索人事檔案管理規範。

人事檔案的存檔方式 篇二

國家對於畢業後尚未就業的大學生的檔案,一般採取三種管理辦法:

一是把檔案轉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級市的人社局下屬人才交流中心接收,並由個人去辦理託管手續。這種方式比較適合準備在生源地範圍內就業的畢業生和暫時不想就業的畢業生,優點是在生源地就業後辦理手續簡單方便,而缺點是兩年內如離開生源地就業,需重新辦理改派手續。

二是把檔案留在學校,待落實工作單位後,將户籍和檔案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申請檔案留校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的`,學校將其檔案和户口遷回生源地,學校不再為其發放就業報到證。這種方式適合有就業願望但尚未就業的畢業生,優點是學校誠信度較高,代為保管户口關係和檔案不收取額外費用,其缺點是畢業生檔案留校只是延長了擇業期,與學校沒有人事隸屬關係,涉及人事關係的證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檔案轉至就業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這種方式比較適合準備考研、創業、靈活就業的畢業生,優點是易於畢業生解決一些實際問題,缺點是如果畢業生與指導中心交流相對少,則容易造成信息不暢。

人事檔案的具體功能

個人檔案有六大功能:其一、保留個人原有幹部身份;其二、辦理工作調動時需要個人檔案;其三、參加公務人員招聘考試,需檔案確定身份;其四、辦理個人退休手續時,要查看檔案記錄;其五、專業職稱晉升的參考依據;其六、出國政審和公證時,需要查閲個人檔案。

畢業生中有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是對檔案不瞭解,也不關心,甚至已經畢業幾年,但檔案還放在學校,還有的將檔案放在家裏,更甚者檔案早已丟失。其實不然,在國家公務員的選拔,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招聘,成熟的民企在招聘時都要審查相關人員的檔案,並以其記載的相關資訊作為甄選人才的重要證據,另外,如辦理社會保險、職稱評定、出具各種相關證明等也都需要本人的人事檔案。總之,現實生活中,人事檔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參加工作以後,真正發揮作用的恰恰就是人事檔案,如轉正定級、職稱評定等相關事宜。所以在高校畢業生在畢業的當年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檔案管理科去存放檔案(或者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落下檔案,這種情況集中在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公務員單位,學校基本是把學生檔案直接寄送到這些部門),存放之後學籍檔案就轉化成了人事檔案!人事檔案在當年沒有落下的話會在以後的工作中存在很大的問題,例如有的評定是需要把人事檔案落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幾年才可以!

真正能證明學生學習經歷的就是該學生的學籍檔案,而工作經歷的證明就是該檔案袋裏面的工作檔案!

學籍檔案裏面有本人在各個時期的學籍卡、成績單、各方面的評語、獲獎證明、還有本人的黨團材料,全部屬於原始材料,不可複製。(學籍檔案一般是從高中算起,也就是從你的大學聯考檔案開始計算,黨團關係的一般是由有黨組織部門來接收,有的學校是把學籍檔案和黨員關係檔案一起轉檔,有的學校是分開轉檔,即學籍檔案一個袋交由自己遞交於各地的人事檔案管理科或者由關部門遞交於各地的人事檔案管理科,黨員關係則是由自己轉交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黨委組織。工作檔案就是工作之後的評級、獲獎、晉升等這些材料!)所以,保存好自己的檔案是一項重中之重的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是要把檔案轉遞給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檔案管理科和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

人事檔案的分類 篇三

人事檔案的分類【履歷材料】

1、凡是反映幹部本人自然情況、個人經歷、家庭和社會關係等基本情況的表格材料均應歸入此類。主要包括:

(1)幹部、工人、教師、醫務人員、軍人、學生等各類人員的履歷表(書)、登記表、簡歷表;

(2)更改姓名的報告及批件;

(3)以履歷為主,兼有鑑定等其它內容的履歷表、簡歷表及登記表;

(4)其它由本人填寫反映個人簡歷方面情況的各種表格材料。

2、在鑑別此類材料時應注意的問題:

(1)對個人填寫的履歷表應對照檔案中原始記載進行審查,並加蓋主管幹部單位的公章。經審查凡填寫內容不真實,不準確的,應要求幹部本人更正或重新填寫;

(2)為使幹部檔案不斷補充新材料,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後和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後,應立即填寫中組部新制發的1999年版《幹部履歷表》。

3、屬於人事保衞部門管理工作的卡片、組織上摘抄本人檔案內的表格材料等是承辦人作為工作參考使用的材料,不屬於幹部檔案歸檔內容,不應歸入幹部檔案。

4、本類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排列。

人事檔案的分類【自傳及屬於自傳性質的材料】

1、凡由本人撰寫的敍述自己經歷、參加重大政治歷史活動、思想變化過程、家庭和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材料歸入本類。主要包括幹部歷史自傳、幹部自傳、思想自傳、反省自傳、小史、小傳及有自傳內容的“歷史反省”等材料。

2、有的同志在申請入團、入黨時寫了具有自傳內容的申請書,如該人檔案中沒有自傳材料,可將此材料歸入第二類。

3、組織上對幹部本人交待的有關本人經歷、家庭情況或社會關係等材料,凡有專題調查報告、調查材料或結論性意見的材料,應合併一起歸入第五類。

4、本類材料按材料形成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

人事檔案的分類【鑑定、考察、考核材料】

1、凡各年度、階段、時期或參加臨時性工作、學習、勞動以及工作調動對幹部個人的優缺點和德能勤績表現情況進行考察瞭解形成的評價性材料,均應歸入第三類。

第三類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鑑定材料(包括自我鑑定);

(2)以鑑定為主要內容的各類人員登記表;

(3)年度考核登記表,考核、考察材料;

(4)民主評議幹部的綜合材料;

(5)作為幹部調動依據的正式考察綜合材料;

(6)組織正式出具的鑑定性的幹部表現情況材料,如反映幹部“文革”中的表現材料,**和**期間的考察材料及寫實表等;

(7)主審機關做出的主要涉及幹部個人的審計結論(報告)或審計意見材料,離任審計考核材料。

2、在鑑別此類材料時應注意:

(1)經組織上研究形成的對全面地歷史地考察瞭解幹部有使用價值的正式考核材料(加蓋公章的),應歸入本人檔案,沒經組織正式研究的一般考核材料,可作為幹部、人事部門使用幹部參考材料,不歸入檔案。考核中的記錄、索取的證明材料也不歸入幹部檔案;

(2)經過組織研究的正式考核材料、鑑定意見沒蓋公章的應補蓋公章後再歸檔;

(3)鑑定會發言記錄、談話記錄、頭尾不清、無落款單位、文字雜亂的材料不得歸檔,已歸入的應剔出歸入文書檔案或登記銷燬;

(4)“文革”中“五七”戰土插隊時做的鑑定,有不實之詞的要剔出銷燬,在“清隊"和“文革”期間的整黨中寫的鑑定,因受派性、極左思潮影響,不能反映幹部的真實情況,應清除銷燬;

(5)從幹部本人檔案中摘錄的反映幹部表現和優缺點的材料不應歸檔。

3、跨類材料的處理:

(1)幹部評級鑑定,轉正定級鑑定表、軍銜鑑定表等有審批手續的材料應歸第九類;

(2)作為《幹部任免呈報表》的附件,反映幹部德才表現的考察材料應與《幹部任免呈報表》一起歸入第九類;

(3)學生鑑定中包括學習成績在內的登記表歸第四類。

4、本類材料應按材料形成的先後順序依次排列。

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篇四

為加強我局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檔案業務科學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幹部人事檔案,更好地為幹部工作服務,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我局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由人事科負責,管理人員必須是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中共正式黨員。

二、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保管幹部人事檔案,積累檔案材料:

(二)收集、鑑別和整理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三)辦理幹部人事檔案的查閲、借閲和轉遞:

(四)登記幹部職務、工資變動情況:

(五)為有關部門提供幹部情況:

(六)做好乾部人事檔案的安全、保密、保護工作:

(七)調查研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情況,制定規章制度,搞好乾部人事檔案的業務建設和業務指導:

(八)推廣、應用幹部人事檔案現代化建設管理技術:

(九)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三、幹部人事檔案的內容和分類

幹部人事檔案是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人事部門按照相館黨的幹部政策,在培養、選撥和任用幹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記載幹部個人經歷、政治思想、品德作風、業務能力、工作表現、工作實績等內容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瞭解和正確選撥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內容和分類如下:

第一類履歷材料

第二類自傳材料

第三類鑑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類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審批材料等)

第五類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材料:

第六類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

第七類獎勵材料(包括表彰獎勵活動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第八類處分材料(包括紀律檢查、監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門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第九類錄用、任免、聘用、轉業、工資、待遇、出國、退(離)休、退職材料及參加各種代表會的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第十類其他可供組織上參考的材料。

四、幹部檔案管理範圍應與幹部管理範圍相一致。其保管範圍如下:

(一)幹部(科級以下)檔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處級以上幹部建立檔案副本。

(二)幹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後,未就業的,其檔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裝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

(三)幹部被開除公職後,未就業的,其檔案由本局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人事部門保管。凡通過勞動部門就業的,其檔案由有關的勞動部門保管。

(四)幹部出國不歸、失蹤、逃亡以後,其檔案由本局保管。

(五)幹部死亡以後,按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保管:

(六)幹部退(離)休以後,檔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幹部檔案的收集、臨別及歸檔按規定執行。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鑑別。歸檔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幹部檔案。歸檔材料均按《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立卷,做到認真鑑別,分類準確,編排有序、編號、目錄清楚,裝訂整齊。

六、幹部檔案應統一按國家檔案案卷標準規格製作。檔案材料按時間、內容、層次不同排序。編號歸檔材料統一保管,設專用庫房,按《庫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幹部檔案的保管原則應是安全保密、便於查找,建立登記和統計制度,嚴禁任何個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檔案。對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的,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對違反《檔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閲和借用幹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閲單位應填寫《查閲幹部人事檔案審批表》,按照查閲幹部人事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查閲幹部人事檔案:

(二)人事科應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

(三)凡查閲幹部人事檔案,利用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到人事科查閲:

(四)檔案一般不外借。對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説明理由,經過主管領導批准,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借還,不得轉借他人:

(五)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及直系親屬的檔案:

(六)查閲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閲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閲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違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以致追究刑事責任。

(七)借用、查閲檔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拍攝複製檔案內容。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批,獲准後才能複製(拍攝)。複製的材料必須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九、幹部調動或職務變動後應及時將檔案轉給新的單位。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幹部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

(二)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並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三)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幹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詳細登記,嚴密包封:

(四)收到的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返回。逾期一個月未返回,應催問,以防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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