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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精品多篇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精品多篇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精品多篇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一

一、幹部考察、任免、調配、政審,組織處理、出國(境)審查,更改出生、參加工作和入黨時間,辦理離(退)休、調資、獎懲、待遇以及治喪等事宜,可查閲幹部檔案。

二、編史、修志、撰寫人物傳記等,一般不得查閲幹部檔案,確實需要的可查閲幹部履歷和自傳材料。

三、查閲幹部檔案,利用單位須派兩名中共正式黨員幹部,持《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審批表》(見常用表格20),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查閲。

四、查閲檔案時,應注意保持檔案清潔、完整,不準拆散檔案和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圈劃、污損或抽出材料,未經允許不得摘錄、複製幹部檔案材料。

五、幹部檔案一般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借閲的,借用單位應在《幹部人事檔案借閲審批表》(見常用表格21)中説明理由,經組織人事部門和檔案館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借出。借用時間一般不超過一週,如超期使用,須辦理續借手續。歸還檔案時交接雙方必須逐頁核對,檔案工作人員檢查無誤後才能辦理歸還檔案手續。

六、借用單位對借用的幹部檔案必須妥善保存,保證安全,不得轉借、複製、抽撤檔案材料或交幹部本人和無關人員翻閲。

七、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二

1、查(借)閲人事檔案必須按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填寫《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經人事部門蓋章和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方可到檔案管理部門辦理查(借)閲手續。

2、任何組織不得批准任何個人查(借)閲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和本人公務迴避對象的檔案,不得憑藉“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和其它聯繫工作介紹信查閲人事檔案。

3、公安、司法、檢察、安全部門、公證處等需查閲人事檔案的,應持《查閲人事檔案審批表》和查檔者本人工作證,由組織人事科陪同查檔。

4、親屬入黨、入團、參軍、升學、參加工作等政審,需瞭解其父母情況者,不得查閲其父母檔案,而應由其父母所在單位黨組織出具證明材料。

5、人事檔案未經主管領導批准,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借閲幹部人事檔案,借閲人員須在《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上説明理由,並經批准方可借出。借出的檔案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轉借,不得把檔案交無關人員或本人翻閲。借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天,若需延長使用時間,應辦理續借手續。

6、查(借)閲人事檔案,使用單位應派中共-黨員進行查閲。非中共-黨員不得查借閲人事檔案。

7、查(借)閲人事檔案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閲檔規定,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

8、查(借)閲人事檔案人員,查(借)檔案時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添加檔案材料,未經批准,不得摘抄、複製、拍攝檔案內容。

9、查閲人事檔案時,查閲人員應在檔案室或管檔人員指定地方進行查閲,嚴禁吸煙,防止檔案材料被破壞。

10、查(借)閲人員在查(借)閲人事檔案前,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進行查(借)閲登記,查閲後,應及時註銷登記。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 篇三

1、查閲人員必須是黨員幹部,本單位人員須帶工作證,並持有《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外單位人員需持有查閲幹部檔案介紹信,並填寫《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按照查閲幹部人事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查閲。

2、任何人不得查閲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幹部人事檔案。

3、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麼材料,並對提供查閲的檔案進行登記。

4、查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紀律,只准查閲有關部分,不得翻閲全部檔案,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

5、查閲幹部人事檔案時,不得將檔案拿出閲檔室,閲檔時不吸煙、不喝茶。查閲人員要愛護幹)本站●(部人事檔案,嚴禁在檔案材料上圈畫、批註、塗改、摺疊,不得抽換、拆散檔案材料。

6、未經檔案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複製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如需摘錄有關材料,要經檔案管理人員審閲,並核對蓋章。

7、幹部人事檔案一律不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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