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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一

根據制定《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12個配套文件的職責分工,我現在把《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制訂目的

為了充分發揮 省財政從**年起連續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2億元的政策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加大技術進步的資金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擔保機構更好地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制訂了這個辦法。

(二)主要內容

1、明確 使用範圍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及其它事項。扶持方式採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形式。

2、嚴格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堅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申報條件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第一,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第二, 對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 符合省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必須是服務於我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和服務機構;對於國家有關配套資金的項目,必須是正在項目立項計劃實施期內並獲國家有關支持的項目。

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申報與審定工作,經過三個步驟。第一, 省中小企業局每年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部署,在省經貿委的指導下,提出年度各項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會發布。第二,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進行項目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初審,然後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第三,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各市上報的項目組織審查,聯合下達使用計劃。對於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則由省科技廳會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

3、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

省中小企業局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並向省政府彙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協助省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審定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配套資金項目的申請。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責。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力度。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項目單位今後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一)制訂目的

為提高我省民營企業綜合競爭力,打造一批民營企業航母,形成一批資產規模大、創新能力強、社會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羣體,廣東省從今年開始每兩年進行一次百強民營企業的認定,以不斷鼓勵民營企業做強做大。

(二)主要內容

認定的百強民營企業與目前社會公佈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廣東50強的區別在於不是用營業收入的唯一指標來衡量,而是不僅看他們的規模,營業收入的多少;還要看他們的運行質量,創利税能力;更看他們的創新能力和發展後勁。同時還考核企業的誠信,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不能參評。通過綜合評價,使評選出來的百強民營企業,不僅大,而且強,社會信譽好。

1、制訂科學合理的評比辦法。

根據該辦法,在評審當期兩年平均營業收入達2億元以上、納税額1000萬元以上、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就有資格參與評選。評比採用科學的評分方法,主要從經濟運行評分指標和創新性評分指標兩個方面進行評選。前者細分為四大項: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税總額和淨資產保值增值率。後者包括專利、名牌產品(或優秀新產品)、商標、科技進步等。採用量化打分辦法,每項細化指標都有對應的計分辦法。

2、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認定程序。

省設立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工作小組,省中小企業局為組長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税局、省地税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知識產權局、省工商聯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工作小組負責對百強民營企業認定的組織、審核、評議工作,對省委、省政府負責。地級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企業申報,填寫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推薦表,並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推薦意見報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工作小組對各市推薦的企業 經過嚴格的程序進行認定, 進行綜合審核和評議,選取前100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認定。

3、加大鼓勵和扶持力度。

認定結束後,廣東省人民政府將為百強民營企業頒發牌匾,並在主要新聞媒體公榜表彰及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被評上的百強民營企業,其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關鍵技術的研發、農產品深加工、吸納下崗人員再就業等項目,只要符合有關規定,省有關職能部門將按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決定的有關精神,優先納入計劃予以扶持。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xx〕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户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户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納入補助範圍的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徵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户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户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户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徵收(收購)面積和户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徵收(收購)户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户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户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户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户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係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户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户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户數。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户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彙總審核各市、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户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户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複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説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户區改造數據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重點核查徵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數據後重新報送。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後,應於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審核認定後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説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彙總後,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上報數據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採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後,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項目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户區改造資金需要。對於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户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佔、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户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xx〕46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對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增加專項資金安排的透明度,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預算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市級各教育事業單位專款項目及市政府批准的專款項目。

二、專項資金的申請。

凡向財政部門申請的教育專項資金,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收支統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辦事業的原則,屬年度預算安排的,應由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給予安排,屬臨時追加的,主管部門先根據行業總體發展規劃進行審核,然後彙總各單位申請報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計劃規模、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事項向市財政部門寫出專項申請報告。

三、專項資金的審批。

市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根據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財力的可能統籌安排,在審批時對項目的資料、計劃規模、實施條件、項目概算、完成日期、預期效益等進行可行性綜合研究,重點應體現行業發展的階段性任務和財政資金的整體效益發揮,按照“集中資金辦大事”的原則給予審定,同時,根據專項資金科學、規範化管理的要求,對於貼合條件的大項教育專項資金,應探索引入“政府採購”的管理方法。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因特殊狀況需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書面報請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二)管理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定期對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項目完成後,用款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狀況和使用效益的文字報告,財政部門應會同主管部門對已完成的項目及時進行效益考核和驗收,當年完不成的項目,其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四)專項資金因不同原因而構成結餘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各單位事業基金。

(五)凡由於管理不善,造成項目金額超支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彌補,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和由於主觀原因造成項目延期或達不到預期目標的,財政部門在必須時期內暫停審批專項資金,同時根據《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五、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增強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本級財政安排、上級財政補助用於我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本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政府性融資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的各類建設資金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狀況進行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縣財政局管理全縣財政專項資金,並會同各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各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支持對象、補助標準、申報審批程序、驗收檢查、績效評價等要求。

第二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與申報

第六條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准入制度,建立項目庫實施管理。

第七條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准入條件為:

基本建設類:指按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的規定,經各級發改委批准立項納入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其他基本建設。

其他項目類:指經縣委、縣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修繕、信息網絡購建、大型會議(全縣性的會議)、大型活動、專項業務活動(指各單位在日常基本事務外開展的專業性較強、涉及面廣、耗時較長的專項工作項目)、其他。

第八條單位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程序為:項目實施單位於每年10月底以前寫出專題報告,並附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報送縣政府審批。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由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縣財政局憑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審批文件,將項目錄入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根據財力可能,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和“輕重緩急”的原則安排資金。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縣財政一般不得安排資金,對確需安排資金的,務必按規定程序先納入項目庫。

第十條向縣以上部門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一般應在項目庫中篩選,並以財政、主管部門聯合文件形式申報。如項目庫未納入的項目,務必按規定程序將項目納入項目庫後申報。

第三章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所有項目實施務必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在當年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及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務必實行政府採購,統一到縣政府採購中心實行公開交易。

第十二條所有項目務必實施工程監理制,項目監理機構透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監理機構按其職責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等實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實施項目主管部門應嚴格實行合同管理,要與項目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訂目標職責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職責。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完工後,項目承辦單位應組織邀請相關項目管理職能部門參與項目驗收,並構成規範的項目驗收報告。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序撥付和使用,堅持先批後用,先審後用。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按照已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將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到達項目主管部門和具體使用資金的單位。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用款計劃、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向縣財政局提出撥款(支付)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後,由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項目成交商或勞務帶給者賬户。

第十八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保證金制度管理,以保證項目按計劃、按預算實施。財政在撥付專項資金時,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0%預留作為項目保證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進行復查,工程質量無問題的,項目質量保證金全額撥付;工程質量有問題的,財政將10%的質量保證金作為專項維修費,並按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置。

實施的農、林、水、畜、環保等工程項目,按前中後三階段檢查驗收,同時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撥款。

有償資金工程項目在撥款前先在總投資額中預留20%的還款準備金,然後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撥款。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按項目實際支出列入當年財政支出。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遵循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的原則,加強項目成本核算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的結餘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項目結餘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項目當年已完工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的結餘資金;

(2)由於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消構成的結餘資金;

(3)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構成的結餘資金(包括項目需跨年度執行,但項目支出預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構成的結餘資金);

(4)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度執行構成的結餘資金。

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的項目結餘資金統稱為淨結餘資金,淨結餘資金由縣財政統一平衡使用。第(3)項、第(4)項規定的項目結餘資金統稱為結轉結餘資金,實行縣財政局審核備案管理,單位結轉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局在撥付專項資金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自籌資金未能落實,影響項目建設的;

(三)資金未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項目建設資料、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提高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級財政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應納入政府採購但未納入,自行採購物資和設備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專賬核算的;

(八)不貼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十)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範的;

(十一)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五章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預算審查制度。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執行制度狀況,包括審查資金的到位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轉移建設資金;項目招標資金支付是否按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撥付資金。

對虛報項目資料,誇大項目投資額的;配套資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資金管理不力,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多頭重複安排的項目,要堅決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共同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實行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績效評價制度。對績效良好的項目通報表揚,並對下年度的同類項目優先安排。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暫停下一年度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六章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程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每年應抽查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項目不少於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於當年立項的30%,其目的是遏制項目建設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現象,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主要資料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佔和挪用;

(三)有無改變項目資金用途;

(四)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五)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採取招、投標並進行評估;

(六)工程項目所購原材料和設備是否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

(七)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並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九)其他違規、違法事項。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數或加倍調減下年度分配指標,並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職責。

(一)揮霍、浪費、截留、剋扣、擠佔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不足的,導致項目損失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如數追還收繳財政。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違法單位和職責人員做來源罰、處分的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職責。

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監察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個性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全縣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五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務必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狀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jú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務必貼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資料、資金狀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狀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狀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務必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貼合規定支出,隨時理解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貼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務必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務必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務必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務必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後報jú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户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範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户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納入補助範圍的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徵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於城市棚户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户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户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徵收(收購)面積和户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徵收(收購)户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户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户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户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户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係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户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户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户數。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户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彙總審核各市、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户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户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户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複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説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户區改造數據比例不低於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重點核查徵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數據後重新報送。對於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後,應於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審核認定後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説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於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彙總後,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上報數據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採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後,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項目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户區改造資金需要。對於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户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佔、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在全國範圍內通報,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户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户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46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規範和加強學校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強化財務監控機制,保證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進學校教學和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適應我校校級財政預算資金在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分類核定和管理的需要,完善我校專項經費的管理制度,促進專項預算資金資助項目的順利實施,更好地完成項目任務,充分發揮專項經費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到專項經費總額公開、申請公開、執行公開、完成結果公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經費

校級財政預算的專項經費分為校部專項經費和部門專項經費。校部專項經費由校級領導直接批准、監督和驗收考核。部門專項經費分為部門自用專項經費和部門二次分配專項經費。部門自用專項經費是指由有關職能部門直接使用、管理,不進行二次分配的專項經費;部門二次分配專項經費是指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預算核定資金用途進行二次分配,並主持經費資助項目的申報、立項、控制和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校級財政預算中各個專項經費項目的管理工作。

部門從校財政預算以外自籌經費的專項經費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校部專項經費主管校級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主管校部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申報、立項資助、中期檢查及成果驗收;

2、審批主管校部專項經費資助項目;

3、直接確定主管的校部專項經費重點資助項目。

第五條部門專項經費主管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向校級財政預算申請專項經費;

2、組織主管的部門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申報、立項資助、中期檢查及成果驗收;

3、審批主管部門專項經費資助項目;

4、在必要的情況下,起草相關專項經費項目管理辦法,報校部批准。

第六條財務處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學校的資金情況,在編制校級財政預算草案中安排適當的校部專項經費和部門專項經費,由各主管校級領導確定項目及項目資助金額。財務處彙總後,由校財經工作小組批准通過,報校長辦公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批准;

2、負責直接下達校部專項經費預算數,並向主管部門下達各類部門專項經費預算總數;

3、督促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進行專項經費的項目管理;

4、審核主管部門二次分配方案並向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下達項目預算;

5、審核各個專項項目支出是否符合項目任務要求;

6、協助和督促主管部門編制各部門專項經費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7、編制全校專項經費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七條其他部門承擔的相應職責:

1、審計處負責對專項經費支出情況的審計工作;

2、其他部門按照各自分工職能,承擔專項經費的相應使用和管理責任。

第三章部門專項經費的管理

第八條項目管理

部門自用專項經費應該按照規定執行驗收、審計和報告等管理程序。

主管部門對部門二次分配專項經費必須實施申報、立項、檢查、驗收等項目管理程序。

對於經費較大、項目數量較多的專項經費,主管部門應編制相應的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項目的申報

各職能部門應組織好本部門的項目申報工作。申報專項經費項目時,應向主管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校領導根據當年分配的“二級預算”資金額度進行審批。

經費申請報告書應符合財政部財預00113號文《關於印發申請經費報告格式的通知》的精神,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刪。

申請報告中項目目標要明確,符合學校的發展規劃,並有創新性。

申請經費預算要有合理的依據。

第十條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對於經費較大、項目數量較多的專項經費,主管部門應成立專家組,負責評審經費申請報告書的可行性和經費需求,在需要的情況下,專家組可以組織答辯,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方可立項。

項目立項後,主管部門應編制該專項經費立項審批表,註明項目名稱、負責人、時間進度、核定經費、核定人員經費等內容(見附件一),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組長簽署。

第十一條項目經費的下撥

主管部門應向財務處報送一份專項經費立項審批表,作為下撥經費的正式通知。一般情況下,主管部門不得留有機動費用。主管部門如確實需要機動費用,需事先在申請部門專項經費時予以説明,如獲批准,財務處在下達部門專項經費任務書中予以明確。

財務處將根據專項經費審批表的要求,向每個項目下達專項經費預算通知(附件二),並下撥經費。一般情況下,按項目進度分期撥款。項目未完工前,應預留部分經費,待項目驗收結項時,再結算撥付。

專項經費原則上不開支人員經費,確需開支部分人員經費的,應預先據實申請。各個專項經費資助項目中若含有直接發放給項目執行人員的人員經費,必須在專項經費審批表中預先核定,報財務處同意。專項建設項目完成驗收前,人員經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所批准人員經費的60%。

第十二條經費的使用控制

部門專項經費獲校部批准後方可執行。專項項目經費必須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設備購置類項目必須保證用於硬件設備。

項目立項後,若改變用途,需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後,報財務處備案。

購置設備及修建項目等大額支付款項,需經審計處審核通過後,書面通知財務處,方可付款。

項目負責人在主管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可按規定自主使用項目經費。

第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管理

1、建立校內項目責任制

重點項目要實行二級管理,主管部門要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領導小組,明確項目負責人。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為便於項目的執行與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一套完善的項目管理體系,制訂切實可行的檢查和考核制度,並報學校及財務處備案。

3、建立財務追蹤制度

為了及時瞭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分析經費的使用效益,財務處應主動與有關單位溝通,各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項目。

第十四條項目的驗收和評估

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組對完成的項目及時進行評估和驗收。同時,應做好項目成果的整理、宣傳和推廣。驗收報告(參考樣式見附件三)也應交財務處備案,以便下一年度項目的立項與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結餘資金的管理

專項經費使用期限為經費下達至結項的一年內,逾期將凍結其經費的使用,對確需支付的經費,待項目驗收後方可辦理。專項經費結餘原則上由校部收回。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校部專項經費的管理

校部專項經費原則上應在校級財政預算中直接下達。

校部專項經費如需二次分配,應比照部門專項經費的管理,由主管校級領導組織立項等管理工作,也可以委託某個職能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制度管理。立項審批表由主管校級領導簽署,並轉送財務處一份,以下達經費。

第十七條其他

本辦法由校財務處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和企業經營資金以外,政府明確了具體項目、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㈠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

㈢專户專賬,專款專用;㈣依法行政,規範管理;

㈤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範圍;

㈡有明確的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並經過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㈢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並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並按下列程序進行:

㈠、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

㈡、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庫由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設置、管理和滾動使用;需安排的各項專項資金(含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從專項資金項目庫中選取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統一編制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先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後由業務主管部門報政府審批。如遇突發性事件,如冰凍、雪災等自然災害需要應急的專項資金,可簡化辦理程序。

第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情況和項目排序,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初步審核安排意見,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政府審定,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㈠、專項資金應儘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

㈡、對於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於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准後,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准。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餘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財政部門安排下達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屬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在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和下達時均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准後,各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和項目進度撥付。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撥款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未經財政部門批准,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開設專項資金銀行賬户,不得將支出賬户的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户或辦理定期儲蓄存款。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後,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説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㈠、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

㈡、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

㈢、地方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㈣、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㈤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審計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應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並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㈠、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㈡、財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不嚴,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㈢、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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