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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礦山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礦山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礦山管理制度 篇一

一、排險工每日、每班、每個採場在排線時間內必須堅持“敲幫問頂”。

二、採場爆破後,待炮煙散盡,排險工應進入採場,仔細檢查頂板與邊幫,並徹底排除採場松石、懸石;對無法排除乾淨需要爆破處理的頂板與邊幫,必須交待後期操作人員,並於安全隱患處做好明顯標誌。

三、排險工在排除頂板與邊幫險情後,下班時要在排險記錄上簽字,並註明排險內容和排險程度。

四、在無法排除採場安全隱患時,排險工有權封停該採場,並及時向坑口安全管理員彙報情況。

五、安全員必須每天仔細監督檢查各個採區與巷道的頂板邊幫松石。

六、安全員在井下遇到安全隱患排除難度大的`情況時,必須組織坑口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分析排除。

七、當採場與巷道安全隱患比較嚴重時,安全員要做好交接班與台帳記錄,需定時、定人督促檢查,及時排除。

八、安全員協助和指導排險工做好排險工作,堅決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篇二

1、廠礦(車間)安全員在廠礦礦長(車間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廠礦(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廠礦礦長(車間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參加廠礦(車間)制訂、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廠礦(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4、搞好本廠礦(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廠礦(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5、組織好本單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動,經常組織預防事故演習。

6、參加廠礦(車間)擴建、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竣工和設備改造、工藝變動安全設施的驗收。

7、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8、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並進行考核;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9、負責廠礦(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廠礦(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0、參加廠礦(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11、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12、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礦山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卸載礦(巖)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員、設備安全,避免事故發生,結合卸載礦(巖)實際情況,依照gb16423-20xx《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第二條指揮調度對卸載礦(巖)的安全有序卸載工作全面負責。對卸載點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車輛安全卸載。

第三條指揮調度上崗前必須穿戴安全帽、反光防護服等勞動保護用品,指揮信號(旗、燈)完好無損,嚴格按照《養路隊指揮工指揮車輛卸載信號標準》要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揮車輛卸載。

第四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當班人員睡崗、脱崗。

第五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時對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面是否有無挖空、裂縫、塌陷、塌方等情況進行安全確認,並當面交接,同時做好書面交接班紀錄。

第六條接班人員在指揮車輛卸載前要先觀察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區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現傘檐、裂縫、下陷、塌方等情況,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指揮車輛卸載。

第七條指揮調度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觀察卸載區域變化情況,若出現邊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時,要及時指揮修補。危險區域要及時擺放明顯“禁止卸載”標誌。

第八條卸載礦(巖)區域入口處、作業面邊坡下方50m外應設警示標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載點作業區域,進入作業區域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九條卸載作業面要保持整體平整,邊沿要整體均衡推進,作業面向邊沿方向必須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頂線推修安全防護擋牆,擋牆高度不低於1m,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於0.5m和1.5m。照明設施規範,照度良好。

第十條排土(泥沙)作業時,應選擇排廢場內側坡面落差較低的作業面作業,同時適當加高增寬安全擋牆,以較乾土質做為推進排量,若土質水分較大,則在坡面排放,以便風乾。若存在塌陷滑坡隱患,要轉移卸載地點。

第十一條卸載點安全擋牆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範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車輛不準進入該危險區域作業。作業區域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視距小於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卸載作業。

第十二條在同一卸載礦(巖)進行卸載和推排作業時,設備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推土機在作業過程中,不準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溜邊推進,作業完畢必須把設備停放在距邊沿擋牆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km/h,倒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並仔細觀察周圍情況,注意車輛、人員和周圍環境變化,應在車輛後輪軸心線距邊沿垂直距離3m以上安全位置停車卸載,卸載後待車箱完全落下方可駛出卸載地點。

第十四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翻”原則:遇有傘檐不翻、無人指揮不翻、擋牆不合格不翻、對着電鏟不翻。

第十五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服從指揮人員指揮,依次進行卸載,排隊等待卸載時,兩車之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後車不得停在前車視線盲區。

第十六條嚴禁車輛“帶病”作業。對無制動或存在嚴重製動問題的車輛,指揮工不得指揮其卸載。

第十七條對不服從指揮、擅自卸載、不依次卸載或辱罵、毆打、威脅指揮工的有關人員,礦有關部門將視情況對其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是指露天礦山的排土場和水冶廠的幹礦平台及儲礦平台。如果卸載礦(巖)發生變化,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含義不變,即仍指卸載(貧)礦、(土)廢的地點。

礦山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露天礦山的安全管理,規範露天礦山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露天礦山(以下簡稱採石場)開採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採石場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採石場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三)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爆炸物品的確良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環境保護管理監督工作;

(五)林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林地使用和生態環境治理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採石場的年產量一般應當在20萬噸以上。

單位和個人要求新建採石場的,應當先向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對擬建採石場的地點進行實地踏勘,並對開採後可能會對周邊自然環境、居民、建築物及重要設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聯合提出可行性意見。

第六條對經過實地踏勘認為可以新建採石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專篇》、《開採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使用林地現狀調查報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等材料,按照審批權限,對依法屬於市或縣(市)、區審批的採石場,由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會審,出具書面的評審意見。對符合新建採石場條件的,再由申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

現有的採石場在礦產資源有償出讓後,受讓人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方可從事採礦作業。

第七條為工程建設配套新建的採礦點,採礦權人應當將工程建設項目的。石料需要量、

採礦點的開採期限、開採能力等情況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採石場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礦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有效的正常運行;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如實報告,並立即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第九條採石場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採石場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採石場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專職。

第十一條採石場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要求,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應當依法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採石場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裝置必須安裝防護罩(防護欄)。

第十二條採石場配電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用電安全規範。安全保護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查、檢測,確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條採石場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條採石場從業人員使用安全繩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距離地面超過3米或坡度超過30度的台階坡面上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繩;

(二)安全繩必須拴在牢固地點,並在使用前認真檢查;

(三)安全繩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5(承重400公斤),尾繩長度不得大於1米;

(四)放炮時安全繩必須收起;

(五)不得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五條採石場作業必須遵守自上而下開採的原則,嚴禁違反規定掏底開採作業和擴壺爆破作業。

逐步淘汰藥壺爆破法作業。至2004年底止,所有采石場必須採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淺眼爆破法(又稱淺孔排炮不規則台階開採法)作業。

第十六條採石場採用中深孔爆破法作業的,在鑽孔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觀察,防止山體滑坡等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安全。

採石場採用淺眼爆破法作業的,在鑽孔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全面清理,將險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墜落的石塊清除。從事排險作業時,同一宕面不得從事其他作業。

第十七條採石場應當嚴格控制宕面開採的高度與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開採。

採用中深孔爆破法開採的,台階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間,最高不得超過20米;採用淺眼爆破法開採的,台階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間。宕面開採坡度最大不超過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應當停止作業。在恢復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檢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採石場的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持有縣(市)、區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員作業證》。

爆破員從事中深孔爆破和淺眼爆破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二十條爆破作業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並應當明確警戒範圍;在危險區的邊界或通道上,應當設立警戒崗哨和標誌。

爆破前應當發出信號,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使危險區的人員及時撤至安全地點。信號分預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種。

爆破結束15分鐘後,方能進入現場檢查,經確認爆破點安全後,才准許採石作業。禁止在雷雨天、七級以上大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二十一條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至個別飛石最小安全距離外,個別飛石最小安全距離分別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離按設計要求確定,但不得小於200米;

(二)淺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離為300米;

(三)破碎大塊巖礦採用裸露藥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離為400米。

第二十二條採石場採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應當編制爆破設計書;採用淺眼爆破作業的,應當編制爆破説明書。爆破作業應當按照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説明書進行。

採石場應當將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説明書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部門備案;實行循環爆破作業的,採石場應當在第一次爆破作業時將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説明書備案。採石場採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一次爆破炸藥用量一般控制在2000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條採石場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徵得所在地縣或市公安部門同意後,方準爆破作業。大型爆破作業的定義按照《大爆破安全規程》(GB13533—92)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山管理制度 篇五

為了防止礦山事故的發生,增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有效保護礦山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根據國家標準和法規對企業的危險源進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價,對每個重大危險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管理措施。

二、制定場地應急計劃,並對全體職工進行重大事故預防、事故應急的教育和訓練。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操作管理人員進行預防事故專業培訓。

四、定期向安監部門呈交危險源狀況安全評價報告。

五、發揮職工羣眾監督力量,查隱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產安全,發現生產和管理上有可能導致事故的反常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六、單位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並申請對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七、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成立隱患管理小組,

小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履行好隱患管理職責:

1、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佈,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2、制定應急計劃,並報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備案;

3、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採取的`緊急處臵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配套和人員疏散演習;

4、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八、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整改的要採取防範監控措施。整改完成後應報告安監主管部門並申請審查驗收。

九、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整改並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礦山管理制度 篇六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生產的規定。

3、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召開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聽取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羣眾監督。

4、安全生產與生產工作做到“五同時”,即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審定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規程。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7、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並專款專用。

8、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本單位職工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

9、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實施。

10、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考核。

11、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方案。

12、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

13、定期組織和領導礦山的全面安全生產檢查。

14、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審定安全生產的獎懲事項。

15、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礦山事故。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本礦安全生產狀況,彙總不安全隱患,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16、檢查和指導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7、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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