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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缺失案件頻發亟待加強管理

基層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缺失案件頻發亟待加強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放貸速度快、手續簡便、還款方式靈活,對於緩解民眾融資困難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着融資需求的不斷增加,涉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大量湧現,相繼暴露出監管不嚴、利率過高、履行失範等問題。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蘇北某法院共審理涉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件140 件,立案標的額為1.95億元,結案標的額為1.4億元。經分析此類案件主要呈現以下四個特點:

基層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缺失案件頻發亟待加強管理

一是違規發放貸款頻發。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有的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嚴格執行《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超額度放貸。明顯違反了小額公司發放貸款應遵守的“小額、分散”原則。有些小額貸款公司單次發放的貸款超過了其註冊資本金的5%,明顯超過了相關規定。

二是借款人資金使用成本較高。審理中發現,大多數涉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合同約定了1.5%以上的月利率、貸款本金5%至20%的違約金和貸款利率50%的罰息利率並計算複利,有的借款人除向小額貸款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外,還需支付服務費,各項息費加起來超過24%的情形較為普遍,甚至有超過36%的情形,導致借款人難以按時還本付息。例如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某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發放的貸款,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按照月利率1.5%計算,同時又約定如借款人逾期還款,則需要在原來約定的月利率1.5%基礎上加收50%來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和罰息。此時的借款利息和罰息已經高達年利率27%,超過了法律保護的24%的範疇。除了該公司之外,本院發現另一家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也採取了上述約定利息的方式,但是其約定的借款利息更是高達月利率1.5%-1.8%,從而計算的罰息的也是高達年利率27%-32.4%,超過了法律保護的範疇。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均是依據法律規定將上述借款利息進行了調整,即其主張的利息不應當超過年利率24%的範疇。

三是風險防範能力較弱。小額貸款公司規模相對較小、市場競爭力較弱,風險承受能力本來就不強,若信貸風險管理不善,現金流較易斷裂,如某小額貸款公司就因風險防範措施不到位而破產。另外,小額貸款公司重點面向商業銀行較難覆蓋的小額信用無抵押貸款領域,但借款人、保證人的信用狀況不穩定性高、誠信度較難預測,一旦受到外部經濟不利影響,信貸風險容易集中暴發。

四是部分借款合同履行失範。在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案件存在借用他人名義辦理貸款的情況,俗稱“過橋”,個別小額貸款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收款人為案外第三人,並將貸款直接給付給第三人,發生糾紛時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往往相互推諉,否認用款事實,導致法院查明事實難。

對此建議:

一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不定期現場檢查機制,重點監督檢查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違規發放貸款、利率是否超過規定上限等,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

二要提升公司科學化經營管理水平。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升科學決策水平。小額貸款公司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重新整合資源,深耕細分市場,創新經營模式,精細化運作“小而專”的小額信貸業務,不斷提高盈利能力。

三要完善信貸風險防範機制。小額貸款公司應注重貸前對借款人的信譽、經營能力和信用狀況等信息的蒐集,大額貸款實行集體決策,同時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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