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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綜合機制的意見

關於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綜合機制的意見

關於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綜合機制的意見

關於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綜合機制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構建新時代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目標,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搭建縣鄉兩級矛盾糾紛綜合化解工作平台

縣委政法委牽頭搭建縣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平台。縣級平台設非訴訟服務中心,與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合署辦公。中心負責受理、分流、化解反映到中心的社會矛盾糾紛;對鄉鎮、部門(行業)不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糾紛進行指導或化解處理;聯繫法院、檢察院、公安等部門、羣眾團體、行業組織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組織全縣矛盾糾紛化解骨幹培訓。縣人民法院速裁庭、縣土地承包經營仲裁院、縣勞動爭議仲裁院、縣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庭入駐非訴訟服務中心。

鄉鎮(新城區)設立調解中心,與鄉鎮訴源治理工作站、人民調解委員會合署辦公,負責統籌協調政府各職能辦公室和駐鄉鎮庭、所、隊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對接縣非訟服務中心、縣直單位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指導村級羣眾自治組織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負責基層調解員業務培訓。

二、加強矛盾糾紛源頭排查預警

堅持全覆蓋與聚焦重點相結合。按照“鄉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單位不漏事項、行業不漏對象、系統不漏部門、園區不漏企業”要求,各責任單位要對轄區人羣、建設項目、社會事務進行系統梳理,對矛盾糾紛逐一登記、建立台帳、分類管理,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改革事項、重點部位和重點人羣,要及時開展專項排查。

堅持平時排查與定期排查相結合。對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村(居)委會實行周調度分析,鄉鎮(新城區)實行半月調度分析。各單位、村(居)組長、網格員、黨員對周邊社會矛盾糾紛要做到了然於心,隨時掌握動態。

堅持集中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在節日、“兩會”等重要敏感時期和糾紛多發季節,要加大密度進行集中排查。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時,應當同步組織開展專項排查。調解員排查工作情況要同步錄入湖南人民調解系統。

三、完善矛盾糾紛化解聯動工作機制

完善層級化解工作制度。按照“村、鄉、縣三級化解”思路,對於本地本單位內部成員間民間矛盾糾紛,村(居、單位)等基層單位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本村(居、單位)。村(居、單位)調處化解不了的,應向鄉鎮調解中心報告請求派員指導調處化解。對本鄉鎮跨村或涉及鄉鎮部門的矛盾糾紛,應由鄉鎮調解中心組織調處。特別重大複雜、有較大影響、涉及多部門多地的,可提請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牽頭協調組織處理,或由縣級分管領導牽頭組織處理。

進一步密切條塊協作。對鄉鎮範圍內主體涉及與縣直部門(單位)及其派駐機構的矛盾糾紛,可由鄉鎮調解中心牽頭協調縣直部門(單位)共同調化解。矛盾糾紛主要起因、解決手段主要在縣直部門(單位)的,縣直部門(單位)應主動聯繫鄉鎮調解中心組織化解。

優化多種類化解路徑。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責任單位應當告知當事人矛盾糾紛化解途徑的時效、成本和風險,引導其依法理性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於修復關係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先行處理的,告知當事人申請、並督促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或者仲裁。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調解達成的協議,引導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依法進入訴訟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調解、裁判。按照“調解優先”思路,儘量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接受調解,將調解貫穿於糾紛解決的全過程,加大調解結案力度,做到案結事了,實現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矛盾糾紛化解途徑有機銜接、協調聯動。

四、充實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力量

縣委政法委統籌全縣政法機關工作力量,為每個村(社區)安排一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指導員,縣人民法院在每個鄉鎮調解中心設立訴源治理工作站,至少安排一名法官參與矛盾糾紛處理。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指導員職責是指導村(社區)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參與重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未單獨設立人民調解組織的縣直單位選派人員進入縣聯調委專家庫。

每個鄉鎮、村(居)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調解員。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配備一至三名專職調解員。

五、加大保障力度

對調解成功的案件實行“以獎代補”。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經費、購買鄉鎮、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服務(專職調解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調解中心運行經費由設立部門予以保障。

六、建立獎懲激勵機制

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將平安建設考核成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矛盾糾紛問題突出的地方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限期整改。對屬於本地、本單位處理的矛盾糾紛而推向上級、其他單位的案件,依法依紀追究經辦人員責任。因排查不到位、調解處理不及時而發生“民轉刑”案件死亡多人的,從嚴查處責任人員。

進一步加大獎懲力度。對考核年度內無刑事案件、無上交由鄉鎮及以上單位牽頭處理民間矛盾糾紛的村(社區),鄉鎮在年度績效獎之外按每名村幹部2000元標準審批專項獎勵;發生刑事案件、矛盾糾紛上交到縣及以上單位處理的,鄉鎮對村(社區)主要負責人在年度績效獎之外按2000元標準扣減發放。考核年度內無重大刑事案件、無上交矛盾糾紛由縣及以上單位牽頭處理的鄉鎮、縣直績效考核單位,經縣平安辦審批同意,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縣直單位主要負責人可按單位年度績效獎標準的120%標準發放。對有突出貢獻的調解組織、調解員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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