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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度 篇一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務必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狀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務必貼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資料、資金狀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狀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狀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務必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貼合規定支出,隨時理解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貼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務必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務必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務必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務必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後報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基本規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各單位財務部門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辦理。

第五條公司資金管理實行授權審批制度,根據公司整體管理需求進行授權,各單位必須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資金管理、審批、結算。

第六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品質,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七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資金預算制度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宏觀控制”,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審批要嚴格遵循資金預算流程規定。

(一)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資金收支業務的預算控制,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年度資金預算。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彙總編報年度資金預算上報集團財務中心。

(二)公司以集團財務中心審批的年度、月度資金預算額為依據,對公司的日常資金管理進行全面控制,對各單位(部門)的資金預算工作起指導性作用。

(三)公司各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年、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並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公司各財務部門設資金管理崗,負責收集本單位所屬各部門、各科室的年(月)度資金計劃,編制本單位的年(月)度資金預算,提交公司資金預算管理委員會。

(五)公司根據各單位(部門)年度、月度資金預算,經預算管理委員會討論批准,下達月度資金計劃,是公司月度資金管理的指令性標準。

(六)批准後的月度資金計劃是各單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準則,必須嚴格遵守。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門申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經預算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並加蓋印章後方可進行資金結算。

第八條審批人依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資金業務。各單位對於重大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範貪污、侵佔、挪用資金等行為發生。

第九條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加強資金運行管理,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定期對資金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稽核,防止資金風險。各財務部門應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查詢功能,對本單位財務的收支情況予以監督,瞭解其月度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十條建立資金報告制度,編制月度“資金計劃表”和“現金流量表”,進行資金運行情況分析,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資金變動事項及時報告,及時掌握資金流向、資金預算執行動態及結果。

第十一條嚴格資金管理崗位職責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崗位時,應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內部相互牽制機制。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銀行預留印鑑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網銀電子證書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保險櫃鑰匙和密碼,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五)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會計監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條資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請。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必須根據月度預算和生產計劃需要,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資金計劃,資金計劃應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

1、公司領導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領導根據其職責和資金收支授權審批制度規定,按相關業務審批程序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付,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批准後,資金錶一聯由用款經辦部門提前送財務部門複核,另一聯由用款部門自存,支付複核時連同憑證交經辦財務人員審核。

2、結算會計依據掛帳的應付款項列出周付款計劃,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根據審批的周計劃,填制付款申請單,報主管會計、總會計師或單位負責人審批,履行完審批手續。

(三)支付複核。複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複核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範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備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填制相關付款通知單,交由財務主管簽字,簽字後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複核無誤的付款通知單及其他原始憑證,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未經複核人員和財務主管簽章的資金支付憑證,出納人員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資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預測。各單位應定期(年、月)根據生產計劃、銷售計劃、應收款項的預計回收額等資料,分項目預測資金收入情況。

(二)收入審核。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財務部門核對銷售合同、銷售計劃、定價表、折扣執行、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賒銷授權批准等文件,及時檢查往來帳目的核對與沖銷情況。

(三)辦理收款。根據現金繳款單、銀行存款進帳單和應收票據等結算單據,編制記帳憑證,辦理收款入帳。

(四)收入分析。對產品(勞務)銷售、收款的兩個收入環節進行跟蹤管理。通過發票(收據)與資金核對、貨品(勞務)與發票(收據)核對,分析資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時性。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制度的規定。

第十五條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於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六條公司各財務部門庫存現金最高限額為5000元整。

第十七條現金的使用範圍:

(一)對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轉賬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現金收支範圍的,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在合法、規範的前提下,運用金融結算工具,減少直接以現金方式辦理的收支業務。

第十八條現金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範圍,超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

(四)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五)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六)借用其他單位現金或向其他單位借出現金;利用本單位帳户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七)公司所有現金銷售收入都要當天入賬,當天聯繫存入公司銀行收入專户上,禁止“坐支”現金。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於經辦部門。

第十九條現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規定的現金支出範圍,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提交的支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複核。

(二)出納人員根據經複核的記帳憑證支付現金,並監督經辦人員在記帳憑證上簽字。出納人員在記帳憑證欄處加蓋個人章。

第二十條現金的收入程序:

(一)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審核收入單據,確認資金來源,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複核。

(二)出納員清點現金後,在收款憑證上簽字蓋章,在原始憑證和收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後,方可入賬。

(三)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於當日(或銀行規定的時間)送交銀行。

第二十一條現金的帳務處理程序:

(一)現金收支業務發生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准,財務複核員複核無誤後填制“付款通知單”,製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由出納進行收付結算。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及時編制“現金日報表”,保證賬款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財務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二十二條現金的盤點:

(一)每一工作日終了前半小時,出納人員應核對現金日記帳。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當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編制“現金盤點表”並由出納人員和盤點人員在表上簽字確認,確保現金帳實相符,必須有其他財務人員在場監盤,現金的盤點方式為實地盤點法。

(三)核對現金日記帳與現金實存數,如存在差異,及時查清原因,報請會計機構負責人審批後,進行現金溢缺的帳務處理。

(四)稽核人員應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現金盤點情況,及時處理髮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現金的。保管:

(一)現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納負責,其他人員非經特別授權,不得接觸現金。

(二)現金不得隨意存放,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員的保險櫃內,其餘應放入保險櫃內,保險櫃必須設置在適當防盜和報警裝置的辦公室內。

(三)經常性收取較大額度現金的單位或機構要與銀行簽訂上門收款協議,由銀行定時上門收款。

(四)大額現金的存取應配備專門車輛和專門的保衞人員。

第四章、備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主要是預付給公司有關部門或職工用於出差等的零星開支,嚴禁以備用金的方式辦理異地項目結算。

第二十五條審請備用金經辦人據實填寫“借款單”,根據公司授權審批制度的規定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後,在財務部門辦理申請借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實行限期報銷制度。對因公出差人員回來後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報銷,否責財務部門不予辦理新的備用金借款。對無特殊原因拖欠兩個月以上公款的,應從其工資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條每月對備用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進行認真清收,對長期未沖銷的備用金應向財務部門主管領導彙報,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備用金領用人員發生崗位變動或調動前,必需到財務部門辦理備用金退款手續,否責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章、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他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三十條銀行帳户的管理:

(一)銀行帳户的開立:

1、公司加強銀行帳户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户。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不得私自開設銀行帳户,銀行帳户實行集團公司統一審批管理。

2、公司原則上不得在註冊地或住所地以外開立銀行帳户,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開設銀行帳户的,需向公司財務資產部申請,公司財務資產部報經集團批准和備案,方可開設銀行帳户。

3、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因經營業務結算需要確需在異地開設銀行帳户的,要採取總分帳户管理模式,在業務發生地開立臨時帳户作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業務完成後要及時撤銷異地帳户。

4、開立關閉境內外外匯帳户,按照集團公司批覆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向集團財務中心和當地外匯管理局備案。

5、銀行開户手續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總會計師書面授權的財務人員直接到開户行辦理,嚴禁通過私人代辦開户手續。

6、公司各單位開立銀行帳户時要與銀行簽訂銀行結算帳户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填制銀行預留簽章卡片,送交開户銀行存檔,妥善保管銀行預留簽章卡片和開户許可證。

(二)銀行帳户的分類:

1、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開立收支帳户,執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所有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來源都屬於統管資金範圍,統一轉入公司銀行“收入統管專户”上。該賬户資金由財務中心統一管理,不對外支出款項。

2、公司各單位日常資金支付業務通過費用支出賬户進行處理,費用支出帳户資金僅來源於上級部門的撥款和銀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暫收代付款項。

(三)銀行帳户的變更、撤銷:

1、單位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户資料發生變更時,於集團公司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户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辦理變更手續。

2、撤銷銀行結算帳户時,於集團公司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向開户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帳户的申請,與開户銀行核對銀行結算帳户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户許可證,由銀行核對無誤後辦理銷户手續。

(四)銀行帳户管理禁止如下行為:

1、公司銀行帳户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户供外部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部單位或個人代收代付等行為;

2、銀行帳户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3、嚴禁財務部門以外的業務部門設立、管理、操作銀行帳户;

4、未經上級財務部門批准,私自開設銀行帳户;

5、隱瞞各銀行帳户使用情況;

6、多頭開户。

(五)銀行帳户的監管:

1、公司財務資產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帳户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未經審批擅自開立銀行帳户或者不按規定及時清理、撤銷銀行帳户等問題,應及時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公司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季檢查一次帳户的對帳情況,並要有記錄。

第三十一條銀行印鑑的管理:

(一)預留銀行印鑑實行分管辦法,其中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公司預留銀行財務專用章和個人章分別由會計和出納保管,不準一人統一保管使用。

(二)銀行預留印鑑與各種收付款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存單分崗、分人管理。

(三)每日業務結束時,印鑑相關責任人必須把印鑑分別鎖入不同的保險櫃,次日工作時取出。保存預留印鑑的保險櫃密碼要每月更換一次。

(四)印鑑保管人臨時外出或更換時,必須填寫“印鑑交接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經授權並登記在案以備查。

(五)當銀行預留印鑑相關責任人發生變動時,財務部門應當立即辦理銀行印鑑更換,已報廢的印鑑,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鑑遺失,立即向開户銀行掛失,並出具書面申請、開户登記證、營業執照、公函和公安機關證明等相關文件,變更銀行預留印鑑。

(七)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預留手寫簽名或電子簽名,但必須要有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手續,不得以加蓋個人名章代替。

第三十二條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的收付須履行資金收付的一般程序,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送交的收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複核。

(二)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辦理款項收付,在原始付款憑證上加蓋銀行付訖章和出納個人名章。

(三)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時,嚴禁以下行為: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拆借資金;

2、辦理違規高息存款業務;

3、公款私存;

4、在企業非經營所在地存款,經授權批准的除外。

(四)單位所有資金收支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

禁止以下行為:

1、以個人名義開設帳户辦理公款收支業務;

2、帳外設帳;

3、資金“體外循壞”;

4、非財務部門管理資金。

(五)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遠期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嚴禁收取商業承兑匯票。

第三十三條銀行存款的帳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准。

(二)複核批准後的原始票據經財務複核員複核後填制“付款通知單”,製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三)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付款,然後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餘額,編制“銀行存款日報表”,確保當日付款業務,當日全部處理完畢,登記上賬。

第三十四條支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由出納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後,領購支票;

2、簽發支票前,為防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納人員應認真查對銀行存款的帳面餘額;

3、簽發支票時,將支票的確定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要素填寫齊全,並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簽發現金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經辦人在支存根和“支票管理明細表”上簽字,出納人員在“支票管理明細表”上填寫支票領用日期、業務事項、金額、支票號、領用單位、備註等作為備查,“支票管理明細表”按支票的流水號登錄,並提示經辦人員在10日內辦理結算;

5、作廢的支票須加蓋紅色“作廢”標記,與重新簽發的支票存根一起作為附件粘貼,並在“支票管理明細表”備註欄內註明“作廢”字樣。

(二)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支票後,檢查支票上記載的要素是否齊全、是否已過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條件、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是否曾被拒絕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户銀行名稱,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送交開户銀行,取得加蓋銀行轉訖章的“銀行存款進帳單”後,交會計人員入帳。

(三)確需使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寫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額,並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加蓋銀行預留簽章。

第三十五條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對外支付款項時,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金額和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2、將銀行受理後加蓋銀行轉訖章的“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交由會計人員作為原始憑證。

(二)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的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時,檢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並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是否按規定簽章。

2、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準確、清晰的填入銀行匯(本)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填寫“銀行存款進帳單”,並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蓋上預留簽章。

3、出納將銀行加蓋轉訖章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記帳。

第三十六條匯兑辦理流程

(一)付出款項時,先填寫“銀行業務申請憑證”,列明確定的金額、受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委託日期、簽章、將銀行加蓋轉訖章的“銀行業務申請憑證”交由會計作為原始憑證。

(二)出現銀行退匯時,應查清原因,待退匯款項到帳後方可辦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項時,出納將收到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落實資金來源,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對帳

(一)每月取得“銀行存款對帳單”後,由會計人員核對銀行存款收支,並於次月初7個工作日內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然後由編制人員、出納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簽章,並由銀行確認加蓋印章存檔。出納人員不得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二)核對銀行存款餘額包括的內容:銀行存款餘額的一致性;對帳期內資金流入流出的時間、金額與實際經濟業務的符合性;資金流入流出都必須在單位會計帳簿中記載;未達帳項的項目、金額;上期未達帳項的本期到帳情況等。

(三)分管資金崗位的主管會計至少每季檢查一次銀行存款對帳情況,並要有記錄。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月一次通過電話或銀行網絡查詢銀行存款餘額。

(四)銀行存款不允許跨月、跨年入帳,對於未達帳項應查明原因,當月形成的未達帳項應於次月清理完畢,超過一個月的未達帳項及時上報會計機構負責人未達帳項報告表,作出處理。未達帳項報告表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七章、網上銀行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為了提高資金運營效率,確保公司資金安全,公司開通企業網上銀行業務,一定要按照銀行企業網銀業務管理制度和規定操作流程辦理業務,不得違規操作。必需遵守集團公司《網銀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財務部門啟用銀行企業網銀業務,必須與承辦的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範圍等,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十條公司企業網上銀行支付業務建立三級審核制度,即操作員、審核員、授權主管,各級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執行業務操作。

第四十一條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內控制度,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統的暢通穩定。

第四十二條電子證書令牌的保管

(一)操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電子證書令牌,完成網上銀行業務後,必須把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從讀卡器中拔出,並同時退出網銀系統界面,將其鎖入各自不同的保險櫃中。

(二)公司網銀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嚴格管理好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對各自電子證書令牌(TOKEN)的操作密碼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碼,防止泄密。

(三)電子證書令牌(TOKEN)保管人臨時外出時委託他人代管,必須填寫“印鑑交接登記表”,並在交接時修改操作密碼。

第四十三條網上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1、辦理網上銀行付款業務時,指令錄入人員和審核人員必須取得已批覆的資金調撥或支出計劃。網上銀行付款實行“三人操作、二級審核”制度。任何一筆付款業務必須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員才能完成,根據授權審批權限,二級審核人員須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其授權人員擔任。

2、審核人員無權錄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發現付款指令錯誤,必須通知錄入人員修改。

3、出納員對每筆收支款項都要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付款通知單為依據,進行款項支付。每個工作日結束後,當天網上銀行交易必須與銀行日記帳進行核對,做到日清月結。

4、各單位必須取得經銀行確認,並加蓋銀行業務受理章的憑證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通過計算機打印的憑證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第四十四條通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資金撥付,應權責明確,界限清晰,不得由單人辦理網上資金支付的全過程。

第八章、財務票據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各單位必需加強公司票據的管理,規範財務票據的傳遞和保管,控制票據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稱票據係指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相關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包括髮票、支票、匯票、收據等。公司處理有關票據事務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票據由出納保管,必須建立“票據登記薄”,登記票據的購買、使用、保管等事項。每工作日結束後,應把相關票據放入保險櫃,次日工作時取出。

第四十七條票據的使用:

1、出納不得簽發空頭財務票據或者簽發與預留銀行的簽章不符的票據。財務票據上出票人的簽章,為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

2、使用票據收款必須兩人以上,一人開票,一人收款,票證按順序號填寫,各聯一次複寫,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不得塗改。其他內容塗改必須加蓋收款人私章並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據必須蓋單位公章和開票人簽章,填寫收款項目名稱並詳細註明結算方式。

3、票據已填寫需作廢的,把票據全聯完整的收回後,必須要加蓋作廢印章,按照票據業務發生順序裝訂入賬。

4、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應及時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提供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和其他有關證明。

5、收到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6、票據免失後,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在票據喪失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銀行匯(本)票喪失,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十八條內部票據的管理

1、內部結算票據按規定要求及時安全傳遞,收到結算票據後,當月發生的結算當月辦理完成。內部交易的結算在網上及時確認並進行帳務處理,不允許單方掛帳。

2、按照內部結算票據的核算內容和使用範圍,正確選擇結算票據種類,認真填寫,字跡清楚、簽章齊全,要素完整。

第四十九條票據領用、繳銷票據時,應點清票據數量(本數、份數),辦理票據領用、繳銷手續,明確責任。票據管理員應按規定設置“票據登記薄”,規範登帳,妥善保管票據領用、繳銷憑證,年終裝訂歸檔。

第五十條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五十一條公司發生經濟業務需向對方開具發票的,由公司財務資產部向集團財務中心申請,集團開票後返回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部門交給經濟業務對方單位。

第五十二條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定期核對庫存票據,保證帳、票相符。

第五十三條加強票據管理。發生票據遺失或被盜等,當事人必須將遺失、被盜票據的名稱、編號及數量等情況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經單位相關部門認真審查核實,審批後方可核銷,遺失、被盜核銷的票據應予登記存檔以備查對。人為原因造成票據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九章、實施時間

該制度從即刻起實施,之前的制度因此作廢。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三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務必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狀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jú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務必貼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資料、資金狀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狀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後,主動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狀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務必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貼合規定支出,隨時理解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貼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務必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務必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務必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務必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後報jú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增強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本級財政安排、上級財政補助用於我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本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政府性融資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的各類建設資金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狀況進行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縣財政局管理全縣財政專項資金,並會同各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各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支持對象、補助標準、申報審批程序、驗收檢查、績效評價等要求。

第二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與申報

第六條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准入制度,建立項目庫實施管理。

第七條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准入條件為:

基本建設類:指按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的規定,經各級發改委批准立項納入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其他基本建設。

其他項目類:指經縣委、縣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修繕、信息網絡購建、大型會議(全縣性的會議)、大型活動、專項業務活動(指各單位在日常基本事務外開展的專業性較強、涉及面廣、耗時較長的專項工作項目)、其他。

第八條單位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程序為:項目實施單位於每年10月底以前寫出專題報告,並附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報送縣政府審批。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由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縣財政局憑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審批文件,將項目錄入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根據財力可能,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和“輕重緩急”的原則安排資金。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縣財政一般不得安排資金,對確需安排資金的,務必按規定程序先納入項目庫。

第十條向縣以上部門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一般應在項目庫中篩選,並以財政、主管部門聯合文件形式申報。如項目庫未納入的項目,務必按規定程序將項目納入項目庫後申報。

第三章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所有項目實施務必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在當年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及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務必實行政府採購,統一到縣政府採購中心實行公開交易。

第十二條所有項目務必實施工程監理制,項目監理機構透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監理機構按其職責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等實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實施項目主管部門應嚴格實行合同管理,要與項目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訂目標職責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職責。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完工後,項目承辦單位應組織邀請相關項目管理職能部門參與項目驗收,並構成規範的項目驗收報告。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序撥付和使用,堅持先批後用,先審後用。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按照已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將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到達項目主管部門和具體使用資金的單位。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用款計劃、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向縣財政局提出撥款(支付)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後,由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項目成交商或勞務帶給者賬户。

第十八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保證金制度管理,以保證項目按計劃、按預算實施。財政在撥付專項資金時,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0%預留作為項目保證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進行復查,工程質量無問題的,項目質量保證金全額撥付;工程質量有問題的,財政將10%的質量保證金作為專項維修費,並按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置。

實施的農、林、水、畜、環保等工程項目,按前中後三階段檢查驗收,同時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撥款。

有償資金工程項目在撥款前先在總投資額中預留20%的還款準備金,然後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撥款。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按項目實際支出列入當年財政支出。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遵循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的原則,加強項目成本核算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的結餘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項目結餘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項目當年已完工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的結餘資金;

(2)由於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消構成的結餘資金;

(3)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構成的結餘資金(包括項目需跨年度執行,但項目支出預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構成的結餘資金);

(4)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度執行構成的結餘資金。

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的項目結餘資金統稱為淨結餘資金,淨結餘資金由縣財政統一平衡使用。第(3)項、第(4)項規定的項目結餘資金統稱為結轉結餘資金,實行縣財政局審核備案管理,單位結轉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局在撥付專項資金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自籌資金未能落實,影響項目建設的;

(三)資金未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項目建設資料、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提高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

(五)拒不理解各級財政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應納入政府採購但未納入,自行採購物資和設備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專賬核算的;

(八)不貼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十)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範的;

(十一)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五章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預算審查制度。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執行制度狀況,包括審查資金的到位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轉移建設資金;項目招標資金支付是否按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撥付資金。

對虛報項目資料,誇大項目投資額的;配套資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資金管理不力,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多頭重複安排的項目,要堅決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共同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實行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績效評價制度。對績效良好的項目通報表揚,並對下年度的同類項目優先安排。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暫停下一年度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六章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程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每年應抽查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項目不少於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於當年立項的30%,其目的是遏制項目建設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現象,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主要資料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佔和挪用;

(三)有無改變項目資金用途;

(四)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五)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採取招、投標並進行評估;

(六)工程項目所購原材料和設備是否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

(七)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並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九)其他違規、違法事項。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數或加倍調減下年度分配指標,並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職責。

(一)揮霍、浪費、截留、剋扣、擠佔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不足的,導致項目損失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如數追還收繳財政。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違法單位和職責人員做來源罰、處分的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職責。

第二十九條財政、審計、監察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個性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全縣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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