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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發放的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工資發放的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工資發放的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工資發放的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則

第二條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第三條結合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特點,建立起公司規範合理的工資分配製度。

第四條以員工崗位責任、勞動績效、勞動態度、勞動技能等指標綜合考核員工報酬,適當向經營風險大、責任重大、技術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標的崗位傾斜。

第五條構造適當工資檔次落差,調動公司員工積極性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年薪制

第六條適用範圍。

1、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下屬法人企業總經理;

3、董事、副總經理是否適用,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條工資模式。

公司經營者與其業績掛鈎,其工資與年經營利潤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經營利潤×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預發,根據年基薪額的1/12支付;

2、提成薪水,在公司財務年度經營報表經審計後核算。

第八條實行年薪制職員須支付抵押金,若經營業績不良,則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條年薪制考核指標還可與資產增值幅度、技術進步、產品質量、環保、安全等指標掛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年薪制須由董事會專門作出實施細則。

第四章正式員工工資制

第十一條適用範圍。

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十二條工資模式。採用結構工資制。

員工工資=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

1、基礎工資。

參照當地職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標準、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各類政策性補貼確定,在工資總額中佔%(如40%~50%)。

2、崗位工資。

(1)根據職務高低、崗位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確定;

(2)公司崗位工資分為(如5類18級)的等級序列,見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分別適用於公司高、中、初級員工,其在工資總額中佔%(如20%~30%)。

3、工齡工資。

(1)按員工為企業服務年限長短確定,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地為企業工作;

(2)年功工資根據工齡長短,分段制定標準,區分社會工齡、公司工齡;

(3)年功工資標準見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4、獎金(效益工資)。

(1)根據各部門工作任務、經營指標、員工職責履行狀況、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確立;

(2)績效考評由人事部統一進行,與經營利潤、銷售額、特殊業績、貢獻相聯繫;

(3)獎金在工資總額中佔%(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頂;

(4)獎金考核標準見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5)獎金通過隱密形式發放。

5、津貼。

(1)包括有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工種津貼、住房津貼、夜班津貼、加班補貼等;

(2)各類津貼見公司補貼津貼標準。

第十三條關於崗位工資。

1、崗位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

(1)公司崗位工資標準經董事會批准;

(2)根據公司經營狀況變化,可以變更崗位工資標準。

2、員工崗位工資核定。

員工根據聘用的崗位和級別,核定崗位工資等級,初步確定崗位在同類崗位的下限一級,經1年考核,再調整等級;

3、員工崗位工資變更。

根據變崗變薪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工資變更從崗位變動的後1個月起調整。

第十四條關於獎金。

1、獎金的核定程序。

(1)由財務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完成利潤的經濟指標數據;

(2)由行政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門員工的出勤和崗位職責履行情況記錄;

(3)人事部依據彙總資料,測算考核出各部門員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績效,確定每個員工效益工資的計算數額;

(4)考核結果和獎金計劃經公司領導審批後,發放獎金。

2、獎金的發放,與崗位工資一同或分開發放。

第十五條關於工齡工資。

1、員工1年內實際出勤不滿半年的`,不計當年工齡,不計發當年工齡工資;

2、試用期不計工齡工資,工齡計算從試用期起算。

第十六條其他注意事項。

1、各類假期依據公司請假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2、各類培訓教育依據公司培訓教育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3、員工加班、值班費用,按月統計,計入工資總額;

4、各類補貼、津貼依據公司各類補貼管理辦法,計入工資總額;

5、被公司聘為中、高級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可向上浮動1~2級;

6、在工作中表現傑出、成績卓著的特殊貢獻者,因故能晉升職務的,可提高其工資待遇,晉升崗位工資等級。

第五章非正式員工工資制

第十七條適用範圍:訂立非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離退休返聘人員。

第十八條工資模式:簡單等級工資制。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第十九條人事部需會同行政部、財務部對非正式員工的工作業績、經營成果、出勤、各種假期、加班值班情況彙總,確定在其標準工資基礎上的實發工資總額。

第二十條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種補貼、津貼一併在月工資中支付。

工資發放的管理制度 篇二

首先,計件工資制的含義,是指用人單位確定合適的勞動定額,按照勞動者完成定額的情況,支付相應報酬。計件工資制,是標準工時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按照工人生產的合格產品數量和企業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其次,有關法律對這一部分由以下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也有如下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以上就是現有的關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如何支付職工計件工資加班費的`規定。

第三,問題就出來了。上述中的。“定額”該如何確定呢?不論多少,企業都可以其自主經營權為由而進行抗辯。所以説,如果是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又加班的,即如果勞動者沒有完成定額,即使加班了,也無法獲得加班費。這就是目前的癥結所在。

但是,目前對於如何確定勞動定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原則。一般來講,實行計件制工資標準,計件單價標準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關於計件工作時間,因為有可能存在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的問題,則可以以同等勞動條件下平均單件生產時間為標準進行衡量。現實中,一些地區企業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綜上,以下原則我認為可以作為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費的計發原則:

第一:勞動者在8小時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於加班,可以不發放加班費。

第二: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超額完成了任務,其超額完成部分也不屬於加班完成的產品,不應計發加班費,可按照正常計價單價標準支付工資,也可以按照超額獎金或者説是補助之類的名義進行發放,因為畢竟這一階段勞動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第三:勞動者在8小時以內完成了生產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以外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屬於加班,其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數量,應按照加班費計發。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工資發放的管理制度 篇三

一、工資制度總則

1、為體現公平、效率以及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酒店實際情況,經總經理室研究批准,制定本辦法。

2、酒店工資標準的制定,主要依據外部均衡調查。

a)人力資源部定期通過各種渠道瞭解同行業、同職位工資水平相關信息,形成酒店薪資調查表,以此作為酒店制定工資標準的主要依據;

b)薪資的外部均衡調查每年進行一次。根據外部均衡調查結果,結合酒店經營狀況及員工績效的考評情況,酒店工資實行動態管理。

3、本辦法適用於酒店所有聘用人員;

二、工資結構

酒店採用以崗位等級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度,體系如下:

一)崗位工資;

二)績效獎金;

三)津貼;

四)年終獎金。

三、崗位工資

1、根據酒店對各崗位在工作能力、技能、責任、強度及對酒店的貢獻度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工資標準。

2、工資總額以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為主體,其中崗位工資為固定部分,佔主體工資的60%,與績效考核結果不直接掛鈎;績效工資為相對靈活的部分,佔40%,與績效考核結果直接掛鈎。

3、酒店實行聘用制,聘期均為一年,各崗位根據考核結果,能上能下。因此,各類人員具體崗位工資等級的確定同樣堅持能高能低、能上能下的原則,主要根據本人業績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而定。

4、具體的人員工資確定應根據起薪標準,由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建議,由總經理最後簽字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金直接由總經理確定;對於特殊人才的薪金標準,由總經理提議,報董事會特批。

5、新進人員試用期工資的確定主要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崗位評定,原則上員工級按每月600元計發,領班以上管理人員享受崗位工資,(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特殊人才由酒店總經理特批。

6、管理人員身兼兩職,按較高級別標準計發工資。

四、績效工資

1、績效工資以個人崗位工資為基數,佔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之和的40%。是工資構成中相對靈活的部分,並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鈎。

2、個人績效工資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實發績效工資=應計績效工資×計發係數(績效考評分數)

其中:應計績效工資佔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之和的40%;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根據考核評分結果而定。

3、績效考核按照酒店相關規定執行。

4、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

5、績效工資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原則。

五、津貼

1、根據具體工作崗位工作量的差別而給員工不同程度的補償,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同時兼顧職工收入的穩定增長,特在工資結構中設立津貼一項。

a)特殊崗位津貼:此類津貼並非普遍享受,僅僅針對於工作表現優秀的人才。具體標準主要按照個人能力與對酒店貢獻大小,崗位責任大小、辛苦程度及額外工作量多少而定。

b)其他補貼:

1)。店齡補貼:員工在酒店連續工作滿一年後,可享受店齡補貼50元/月,以四年為最高年限。(一年內員工請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或曠工1次,取消年限增資資格)

2)。住房補貼:非温州市區員工可享受住房補貼50元/人,(酒店如安排住宿,則住房補貼自動取消)

六、年終獎金

1、酒店實行年底雙薪的年終獎勵制度,即十二月份發放兩個月的薪水作為鼓勵。具體發放額度根據個人在酒店工作時間長短確定,不足一年者,按實際工作月數折算。

按以下公式計算:月年終獎金=月工資/12

2、按照酒店激勵機制對於平時為酒店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除以上年終獎之外,還可從總經理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額作為特殊獎勵。

七、薪資調整

工資調整分為定期調薪、晉升加薪和獎勵加薪。

1、定期調薪:

a)每年年初,酒店根據上年經營情況(包括全年營業額、營業利潤及人均營業額、營業利潤增長等)、同行業其他酒店薪資調整情況,結合酒店發展需要,確定是否需要調整工資標準以及上浮或下浮的幅度;

如經研究同意調整工資標準,則調薪日期一般定為每年的`3月1日;

調薪的審定期間為一年,即從上年3月1日至當年2月28日;

具有調薪資格者為調薪當日酒店在冊職工,但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除外:

錄用不滿1年者;

當年累計缺勤15天以上者;

審定期間受過處分者;

其他不宜調薪者。

2、晉升加薪:

員工晉升職務時,其崗位工資自晉升之下月起,就近就高調升至新任崗位相應的工資檔次,特殊情況需要高定工資者,需總經理室研究決定。

3、獎勵加薪:

對於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經總經理室討論通過,可隨時給予一定幅度的獎勵加薪。

八、工資計算與發放

1、工資計算以月為計算期。月平均工作日為25天,若需計算日工資,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日工資額=當月工資/25

2、酒店新進員工工資均自報到上班之日起開始計算。

3、員工試用期滿後的轉正工資,均於正式轉正之日起計算。

4、酒店員工工資及補貼由酒店財務部統一發放。員工個人所得税由酒店代扣代繳。

5、酒店採用下發薪的形式,即每月12日發放上月工資。

6、辭職(辭退、停職、免職)人員,每月兩次發放工資,即每月12日、25日。

7、員工請假(事假、病假、工傷、婚喪、生育、休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酒店考勤制度辦-理。

九、臨時工工資發放

臨時工工資只享受酒店固定工資,不享受其他相關福利及績效工資。

其中:推洗、搬運工、垃圾工、員工餐廳勤雜工600元/月殺洗650元/月海鮮工1000元/月,發薪日同酒店聘用員工。

十、培訓生工資發放

培訓生工資起薪工資300元,三個月後加150元。六個月培訓期結束如繼續留用,則根據酒店聘用員工工資福利管理辦法。發薪日同酒店聘用員工。

工資管理制度 篇四

為實行規範化管理,注重“以人為本、樹立正氣、促進工作”原則,針對目前薪酬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制度:

一、薪酬資料的管理原則

1、員工的薪酬資料只有所在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經理及負責薪資人員可查詢掌握,其他任何人不得探詢、議論他人的薪資。

2、員工不得將自己的薪資透露給他人,如對自己的薪資有異議可向人力資源部反映,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或協調處理。

3、因發放薪酬而接觸薪酬資料的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相關部門職責和義務

1、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是薪酬保密工作的實施和監督部門;

2、財務部門:

(1)財務部門須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薪酬的管理和發放,其他人員不得向本部門人員詢問本人或他人的薪酬;

(2)財務部門對本部門所負責的薪酬模塊的保密工作負全責。

三、保密程序

1、薪酬表編制保密程序;

(1)編制薪酬的人員一律不得在任何場合談論與薪酬有關的事宜;

(2)負責編制薪酬表的人員在做薪酬表時,不允許有其他與薪酬編制無關的人員在工作現場,如有其他與薪酬編制無關的人員在工作現場,負責編制薪酬表的人員要勸其離開;

(3)編制薪酬表的電子文檔須加密,以防泄密;

(4)編制薪酬表的人員如在製作薪酬表時有其他事情離開工作現場,不得將薪酬表和相關的薪酬資料攤放在桌面上,務必收集起來放入專門的檔案櫃內加鎖,以免他人翻閲,並關掉打開的電腦文檔;

2、薪酬審批保密程序;

人力資源部在將薪酬表送各部門負責人審核時,各部門負責人務必在無其它無關人員在場狀況下進行審核。

3、薪酬發放保密程序;

(1)每月應發放的薪酬總額由財務根據籤批後的薪酬審批表存入開户銀行;

(2)財務將審核籤批後的員工薪酬明細表轉送開户銀行,由銀行根據員工薪酬明細表將薪酬總額分解到每位員工,並將每位員工的薪酬存入員工薪酬卡;

(3)財務部每月發放工資單時,務必員工親自領取,不得代領,員工個人發現薪酬與存入薪酬卡的薪酬不相符或有其他錯誤時,由員工及時與財務部聯繫。

四、保密職責

1、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及各部門負責人對薪酬負有保密職責,不得將任何人的`薪酬向外透露;

2、嚴禁公司任何員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詢問其他人員的薪酬狀況;

3、財務部負責所有薪酬表的存檔,保管人員要嚴格遵守公司薪酬保密制度;

4、所有個人因薪酬有錯誤需查詢薪酬表的,負責保管薪酬表的人員只能帶給其個人的薪酬表,與其無關的薪酬狀況一律不得顯示給查詢人。

五、處罰措施

1、如有探詢、評論他人薪資或將自己的薪資透露給他人的,一經發現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2、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財務部門人員及各部門負責人非因工作需要透露他人薪酬標準的,一經發現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管理制度 篇五

一。總則

第一條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風險收入。

二。工資結構

第三條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住房補貼、誤餐補貼、交通補貼。

第五條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40%。

第六條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0-60%。

第七條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後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審批後予以發放。

第八條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貸款、借款、罰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代扣通訊費等。

三。工資系列

第九條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管理層、職能管理、項目管理、生產、營銷五類工資系列。

第十條管理層系列適用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一條職能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從事行政、財務、人事、質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第十三條生產工資系列適用於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第十四條營銷工資系列適用於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員工工資系列適用範圍詳見下表1:

表1工資系列適用範圍

工資系列

適用範圍

管理層系列

1、總經理2.副總經理

職能管理系列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生產部、質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員工

項目管理系列

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生產系列

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營銷系列

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四。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係數(0-1)

第十七條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準。待崗人員工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試用期員工工資參照附件1《試用期員工工資標準表》。

第十八條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鈎,試用期與待崗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確定方法見表2。

表2:績效工資確定方法

考核成績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績效工資發放數額

90(含)--100分

≤1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80(含)--90分

≤0.8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60(含)--80分

≤0.5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60分以下

≤0.3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第十九條職能部門普通員工考核由其部門經理負責;部門經理考核由其主管副總負責;項目部成員考核由其項目經理負責。考核成績和計發係數每月8號前上報至人力資源部。

注1:原則上管理層工資由公司承擔,若管理層人員兼任項目經理,則其基本工資由公司承擔,績效工資由項目部承擔。

注2:總經理績效工資計算方法:總經理月績效工資=項目經理月平均績效工資×1.5。總經理的'收入原則上最高限額為5500元。副總經理兼任項目經理時績效工資原則上按其負責的項目的經營情況確定其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為鼓勵公司部門經理、項目經理及以上管理者為公司忘我工作,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按月發放職務津貼,具體如下表:

表3

職務

總經理

副總經理

部門經理

項目經理

職務津貼

1000

800

600

700

五。薪級調整

第二十一條原則上公司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當年的經營業績,並根據年終綜合考核成績對全體員工發放二次績效工資(年終獎),並酌情對工資標準予以調整,重新確定所有員工的工資。年工資總額增減幅度與上年度公司經濟效益成正比。

第二十二條年終績效考核採用檔級評分制,評分方法與考核工具見《工作績效考核辦法》。職能部門員工年終考核成績與薪級調整幅度的對應關係見表4。

表4:年終綜合考核成績與薪級調整幅度對應關係

考核成績

薪級調整幅度

薪級計算公式

90(含)~100分

上調1~1.5個薪級

薪酬區間(上限+下限)÷2÷10

80(含)~90分

上調0.5個薪級

薪酬區間(上限+下限)÷2÷10

60(含)~80分

工資保持不變

薪酬區間(上限+下限)÷2÷10

60分以下

下調0.5~1.5個薪級

薪酬區間(上限+下限)÷2÷10

六。關於員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員工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1)公司員工工資標準經董事長批准;(2)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可以變更員工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員工工資核定。員工根據本人業績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聘用的崗位和職務,核定其工資標準。具體的人員工資確定應根據薪酬區間,由用人部門提議,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確定。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的工資直接由總經理確定。對於特殊人才的工資標準,由總經理提議,報董事長特批。初次從事該崗位的員工,原則上自該崗位薪酬區間下限起薪,經年終考核後,再調整薪級。

第二十五條銷售員的薪酬按《銷售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工齡工資:工齡工資以到公司服務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年每月發工齡工資50元,每年年初增發,5年封頂。

第二十七條員工工資變更。根據崗動薪變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從生效之日起下一個支薪日,按新崗位標準調整。

第二十八條員工工資變更辦理。由薪資申報人員填寫《工資調整申請表》,由直接主管建議調整薪級,並報人力資源部按有關審批流程辦理。

七。工資發放

第二十九條工資計算以月為計算期。月平均工作日為20.92天,若需計算日工資,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日工資額=當月工資/20.92。

第三十條公司考勤實行指紋打卡管理,由人力資源部每月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彙總統計在考勤扣款中體現。

第三十一條公司員工固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5日,績效工資在次月15日合併發放。關於加班、帶薪休假以及當月考勤扣款等項目將在次月兑現。如果工資發放日恰逢節假日,工資在節假日前一天提前發放。

第三十二條加班工資:在法定節日加班的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支付其加班費。員工加班工資的折算以每月20.92天,每天7小時計算。

第三十三條帶薪休假工資:員工在休假期間按照實際休假天數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即當月績效工資扣發額=當月績效工資÷20.92×休假天數,其它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四條員工請假、休假時工資標準,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員工試用期滿後的轉正工資,均於正式轉正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辭職(辭退、停職、免職)人員,於辦理完交接手續正式離開公司(或命令到達)之日起停發工資。

第三十七條工資誤算、誤發時,當事人(部門)必須在發現後立即糾正,公司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同等額度的處罰。因誤算而超付的工資,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可向員工或部門行使追索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集會或經公司同意的培訓、教育或外事活動,公司按規定付給員工工資。

八。福利與補貼

第三十九條視公司經營狀況,發放下列福利與補貼:

1、發放取暖、降温費:12~2月,每人每月30元;7~9月,每人每月10元。

2、節日補助(春節、五一、元旦、國慶等節日)公司給予一定的補貼。

3、生日禮物為公司蓋章的生日賀卡和生日蛋糕券。

4、員工結婚,公司贈送一定數額的禮金。

5、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喪葬,公司給予一定的慰問金。

6、公司根據情況不定期組織各種集體活動,活動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通訊補貼: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移動通訊費補貼標準。總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90%報銷,報銷上限為600元/月;副總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90%報銷,報銷上限為500元/月;部門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80%報銷,報銷上限為300元/月;項目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80%報銷,報銷上限為400元/月;司機按實際發生額的70%報銷,報銷上限為150元/月;銷售人員及特殊崗位人員的通訊補貼另定。

第四十一條住房補貼:每月補貼50元。

第四十二條誤餐補貼:每月補貼90元。

第四十三條交通補貼:每月補貼50元。

第四十四條員工的固定工資作為公司為員工辦理各種保險的基數。當員工固定工資未達到本市辦理各類保險的最低限時,按本市低保基數為其辦理保險。

九。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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