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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重視“職場碰瓷”背後的用工不規範

更應重視“職場碰瓷”背後的用工不規範

更應重視“職場碰瓷”背後的用工不規範

更應重視“職場碰瓷”背後的用工不規範

李某於2016年下半年以來,在每次離職後(入職時間最長3個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單位提出高額的經濟補償金等,僅在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案件就有22件,另有訴訟案件4件。日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聯合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湖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共同出台《關於建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的實施意見》,併發布全國首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李某成為第一個納入名錄的勞動者。(5月15日《工人日報》)

所謂“職場碰瓷”,指一批專鑽企業勞動管理漏洞的職場“碰瓷人”,採取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偽造個人簽名等一系列不誠信行為,意圖通過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職場碰瓷”不僅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擾亂和諧的勞動關係,也容易造成勞動仲裁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破壞營商環境,對其果斷予以懲治,實乃題中之義。

此舉既有利於規制權利的濫用,平等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在當前疫情環境下,浙江湖州對“職場碰瓷”説不,不論是對推動企業復工復產,還是穩定就業,都有着正逢其時的積極意義。

利之所在,人爭趨之。一些不勞而獲之輩熱衷於“職場碰瓷”,衝着的無非是一個“利”字,而法律更多傾向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設計,則又讓這種不誠信的逐利行為有機可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的,需要承擔二倍的工資賠付,這無疑讓一些人看到了利益的空間。出於保護勞動權益和減輕勞動者維權成本之目的,目前勞動仲裁已取消了收費,即使訴諸法律提起訴訟,法院也只是象徵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訴訟費,“職場碰瓷”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加之不少行政執法和仲裁司法部門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往往出於定分止爭的考量,更多對勞動者予以傾斜性保護,無形中誘發了不誠信者的羣起效仿,以致“職場碰瓷”形成了完整的灰色利益鏈。

法律更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傾向也好,仲裁司法成本的忽略不計也罷,雖然這些因素表面上直接催生了“職場碰瓷”行為的多發,但完全歸咎於這些因素,並藉此取消法律關於未籤合同用人單位需承擔二倍工資或高額補償金的規定,以及大幅提高仲裁和訴訟費用,無疑是因噎廢食。眾所周知,法律之所以要加重企業未籤合同的經濟賠付責任,以及仲裁司法為勞動者降低維權成本,都是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犯。在勞動者維權難、企業侵犯員工勞動權益時有發生的現實語境下,取消企業不籤合同的法律責任和提高仲裁司法費用,必然會殃及無辜,着實不可取。

實際上,正如“蒼蠅不叮無縫蛋”的俗理一樣,“職場碰瓷”行為的多發,深層癥結還在於企業用工的不規範。現實中,不少企業出於用工成本最小化的利益考量,對執行勞動合同法心存僥倖,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刻意打“擦邊球”,造成用工的不規範,不但給自身僭越法律紅線埋下了隱患,也讓不誠信者有機可乘。

故此,在懲治“職場碰瓷”不法行為的同時,更應重視其背後存在的企業用工不規範問題,才能對這種不法行為的治理實現標本兼治。這既要求企業主動強化自律,自覺扛起依法規範用工的責任大旗,又要求監管部門和仲裁司法機關對企業不規範用工的行為依法嚴懲,倒逼企業規範用工。如此雙管齊下,再輔以專項治理,“職場碰瓷”者才能真正無隙可乘,讓其在嚴密法網和規範用工的雙重約束下,最終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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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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